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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車禍與杭州飆車,哪個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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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jsau 發表於 2009-7-18 18:2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劉長鋒

  不少人關注的兩起「車禍事件」,近乎一前一後出了初步結果。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張明寶批准逮捕,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杭州飆車案,儘管法庭並未公開宣判,但定罪初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廣州日報》、《揚子晚報》7月16日)

  從表面看來,南京事件致5人死亡,4人受傷,而杭州飆車案僅撞死1人,對比起來,顯然南京事件的影響更大,造成的事實危害更大。以造成的事實損失作為判案定罪的依據,應當不無道理,但卻絕不應是最主要的依據。打個比方,一個基本的司法原則,在對於搶劫案的認定上,搶劫一元和搶劫幾百萬,可能在最終的量刑上有出入,但對於搶劫罪的認定,也就是搶劫的本質卻並不會因為涉案財物的多少來認定,而是必須以搶劫的基本動機為主要依據來定性。

  南京案涉案司機張明寶醉酒駕車,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間接故意,儘管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無不妥,但必須值得注意的是,肇事司機是在醉酒後,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所以界定為間接故意,應當是合情合理。

  杭州飆車案,肇事司機並非處於醉酒狀況,完全對自己的行為有清醒的認識,並且完全可以做到自控。違反法律私自改裝,在限速路段和人流密集路段嚴重超速駕駛,應該說,從主觀定性上,顯然要比南京案司機更為惡劣。私自改裝違法這是其一,罔顧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嚴重超速這是其二。

  因此無論哪一點,對照南京案的認定,杭州飆車都應該是更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的依據就是當事人的意識行為完全處於可控狀態,改裝已經違法,嚴重超速更是罪無可赦。因此除了必須定性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外,更應以直接故意論處。

  之所以杭州飆車案能罪重而輕判,按照當地就在於肇事方「認罪態度好,且對受害人家屬賠償及時到位」。儘管如此,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可以對肇事方進行肯定,但司法的定性,卻絕不能因此而有所顧慮乃至有所偏倚。之所以如此,就在於其可能帶來的更嚴重的可怕後果。倘若胡斌被以肇事罪輕判,那麼勢必給更多的飆車一族造成這樣的印象,我照飈不誤,愛在哪飈就在哪飈,撞死人無所謂,反正有的是錢,賠點錢很快就過去了。而儘管飆車案事實損失較小,但違法飆車可能造成的不可預知的損失顯然無法估量,

  醉酒肇事儘管可怕,但畢竟當事人並無主觀故意,而是在無意識的失去自我控制情況下的過失。而私自改裝和飆車,明知改裝和超速可能會危及他人安全,卻仍一意孤行,顯然是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故意,如果說嚴重點,不啻於故意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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