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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外企做市場工作必學的法律,適合力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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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jeffersonforest 於 2009-7-19 12:28 編輯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反海外腐敗法,適用於所有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包括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公司,中國建設銀行的董事長張恩照就是栽在這部法律下的。
美國司法部網站
http://www.usdoj.gov/criminal/fraud/fcpa/
大意如下:
《反海外腐敗法》也叫《反海外賄賂法》簡稱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該法於1977年制定,1988年修訂,旨在限制美國公司利個人賄賂國外政府官員的行為,並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

  《海外反腐敗法》主要內容

1.基本禁令
《海外反腐敗法》規定,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以取得或者保留某種業務的行為屬違法。要構成這一違法行為必須滿足以下5條:
  A:犯罪主體:《海外反腐敗法》可能適用於任何個人、公司、官員、董事、僱員、企業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東。如果個人或公司命令、授權或協助他人違反反賄賂條款,該個人或公司將受到懲罰。
  美國在界定向外國官員行賄行為的司法管轄權時,取決於該違法者是發行人、國內利益相關者、外國自然人還是外國公司。
  發行人是一個在美國註冊或者需定期向SEC提交報告的法人。國內利益相關者,指美國公民、美國國民或者定居在美國的自然人,或者任何依美國法律成立或主營地設在美國的總公司、合夥制公司、協會、聯合股份公司、信託、未合併組織或獨資企業。
  發行人和國內利益相關者依照屬地管轄或者屬人管轄原則,可由《海外反腐敗法》追究責任。對於發生在美國境內的行為,如果發行人和國內利益相關者以美國郵件或者其他方式郵寄、轉移向外國官員支付的賄賂,該發行人或國內利益相關者要對此行為負責。轉移手段或方式包括電話、傳真、有線支付或者州際、國際間旅行支付。此外,發行人和國內利益相關者也可能對在美國境外發生的行賄受賄行為負責。因此,美國公司或自然人可能對經授權在海外的員工或代理人用國外銀行賬戶進行的行賄受賄行為負責,哪怕並沒有設在美國境內的人員參與該行為。
  1998年以前,除了那些有資格作為發行人的企業外,《海外反腐敗法》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外國公司和外國自然人。1998年修訂版將《海外反腐敗法》通過屬地管轄權擴展到外國公司或自然人。一家外國企業或個人在美國境內直接或間接的違法行為將受到《海外反腐敗法》的制裁,不論該行為是否使用美國郵政系統或者其他轉移支付工具。
  最後,美國母公司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海外子公司被授權、指示或者控制的活動引起爭議。同樣,如果他們被海外子公司雇傭或者代表海外子公司行事,美國公民、居民、國內利益相關者也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B:行賄意圖:個人支付或者授權支付賄賂必須要有行賄意圖,該支付必須企圖導致受賄人為行賄人或其他任何人濫用職權,謀取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海外反腐敗法》並不要求行賄行為的目的得逞,提供或者承諾行賄即構成違法行為。《海外反腐敗法》禁止任何行賄企圖,無論是打算利用外國官員的官方身份影響行為或決定、促使官員做或不做任何違反其法定義務的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獲取不當利益,還是誘導外國官員利用其影響力來影響任何行為或決定。
  C:行賄方式:《海外反腐敗法》禁止支付、提供、承諾支付或授權第三方支付或提供金錢或任何有價值的事物。
  D:行賄對象:《海外反腐敗法》僅覆蓋針對外國官員、政黨、黨務工作者或者任何外國政府職位候選人的行賄行為。外國官員,指任何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門或機構的僱員或官員。在應用《海外反腐敗法》時應就特定的情況考慮「外國官員」的定義,比如皇室成員、立法機構的成員、國有企業的官員也同樣視為「外國官員」。
  海外反腐敗法》適用於針對任何公職人員的賄賂,無論職務的高低和立場。《海外反腐敗法》的重點在於行賄目的,而不是具體行賄行為的內容,例如公務接待、提供或者承諾付款等等。為加速日常政府行為而支付的方便費用不屬於違法的行賄行為。
  E:商業目的的檢驗:《海外反腐敗法》禁止為幫助企業獲取或者保留、指導某項業務而進行的行賄行為。「獲取或保留業務」是司法部的廣義概括,不僅僅指獎勵、獲得或者延長某項合約。應當指出的是,這一業務本身並不需要得到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部門的許可才能獲得或保留。

2.第三方支付
  《海外反腐敗法》禁止通過中介機構行賄。在知道全部或部分款項將直接或間接地支付給外國官員的情況下,付款給第三方的行為非法。「知道」包括故意無視或者蓄意漠視。第三方支付違法判定如前所述,但在收款方是中介並且付款行為是「官方外交」的必要條件下,該付款行為合法。
  中介機構包括合資合伙人或代理商。為避免被追究第三方行賄,美國公司被鼓勵進行盡職調查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它們與合作夥伴和代理方形成良好的業務關係。盡職調查是針對潛在外國代表及合資合作夥伴的調查,確定他們是否合格,是否有在政府的個人或專業關係,顧客的數量和聲譽情況,以及他們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以及當地銀行、客戶、商業協會間信譽如何。此外,在商務關係談判中,美國公司應該知道當地的商業環境是否會使美國公司違反《海外反腐敗法》,例如高度集權的董事會、缺乏透明度的費用支出和會計帳冊等,這樣的環境顯然沒有資格和合資合作夥伴或代理方面的資源,不論這些合資合作夥伴或代理處是否已正式成為政府的潛在客戶。

3.合法的情況
  《海外反腐敗法》明確規定為加速「日常政府行為」而支付的「方便費用」合法。日常政府行為包括:取得許可、執照或其他官方證件;處理政府文件,如簽證和工作通知單;提供警察保護;郵件接送;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列表檢查、電信服務;水電服務;裝卸貨物;保鮮;越境運輸等。

4.抗辯
  如果能說明該費用是外國成文法律規定合法或者該花費用來展示產品或履行合同,被告有權力對《海外反腐敗法》提出抗辯。
  一項支出是否符合外國成文法律也許很難界定,面對這一情況應徵詢律師或利用司法部《海外反腐敗法》程序審核該行為是否合法。
  此外,提出抗辯方要求在第一時間說明此項支出符合抗辯理由。如果辯方不及時反映,則此項支付不構成合法支付。

5.法律制裁
  刑事責任:對於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業實體,可處以最高200萬美元的罰金;自然人則會被處以最高10萬美元罰金和5年以下監禁。而且,根據選擇性罰款法的規定,罰金的數額可能會高出更多。實際罰金可能會是行賄所圖謀利益的兩倍。
  民事責任:司法部長或者SEC可以對行賄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最高1萬美元的罰款。同時,在SEC提起的訴訟中,法院還可以判決追加罰款。追加罰款的最高限額為:①違法所得總額;② 違法情況嚴重時,限額為:對自然人,5000~10萬美元,對其他人,5萬~50萬美元。
  同時,受損害的個人也可以根據《不正當斂財及不正當犯罪組織法》,或者其他聯邦和州的法律,對違法者提起民事訴訟。因為違法者的非法行為而喪失了交易機會的競爭對手,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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