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元1390-1450年之間,5國陸續批准了大律法。公元1450年(科倫布到達美洲前42年),北美東北走廊一帶(今紐約州境內)的5國成立了一個土著邦聯。後來,又有一個土著部落北上加入邦聯,形成「六國邦聯」。「六國邦聯」的章程是「和平大律法」(The Great Law of Peace),邦聯的象徵符是「和平之樹」(The Great Tree of Peace)。
路特里茲是南卡派往立憲大會的代表之一,具體負責大會的會務工作。他向大會公開了一個印第安人酋長的談話摘引:「We, the people, to form a union, to establish peace, equity and order。」(我們人民,為了建立和平、平等和秩序組成一個同盟。)這就是後來《美國憲法》的第一句話「We,the People,」(我們人民)簡明表達方法的出處,即照搬印第安人的簡明表達方法「We,the Iroquois(我們,「六國邦聯」)」。
同年6月,7個殖民地的代表在紐約殖民地的阿爾巴尼召開聯席會議。會議討論了富蘭克林擬定的「殖民地同盟的阿爾巴尼計劃」。該殖民地同盟計劃與印第安人邦聯的諸多相似之處非常明顯。(1)富蘭克林提議設立的殖民地聯盟「大議事會」(Grand Council)與「印第安人邦聯大議事會」(Iroquois Great Council)如出一轍;(2)富蘭克林提議由英王任命總督將軍主政所有殖民地,但各個殖民地仍保有內政權和各自憲法,用於調節各個殖民地的不同情況,如同印地安人邦聯既有邦聯的統一又有邦聯各個成員的自治一樣;(3)富蘭克林提議各殖民地委派到「大議事會」的代表名額取決其人口數量和註冊軍人數,這種辦法不僅與印第安人邦聯的措施一樣,而且代表數目也相差無幾(富蘭克林建議48位代表,印地安人邦聯允許50位);(4)在兵役問題上,富蘭克林的建議不是英王治下的強制兵役制,也非印地安人邦聯的自願兵役制,而是將該權剝離出「大議事會」並交由各殖民地立法機構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