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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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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9-7-6 10: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 李書強    發布時間: 2009-07-01 16:35:48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體現,是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但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人民陪審員制度規定不具體,操作標準不統一等原因,人民陪審員並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法院通過審判實踐發現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人民陪審員選任制度上存在缺陷。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法對人民陪審員的素質要求均未作出具體規定,只籠統規定了人民陪審員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公民擔任,使得法院在選任時沒有明確的標準及嚴格的條件限制,導致人民陪審員遴選隨意性過大。


  二是立法上對人民陪審員職權規定不明。《人民法院組織法》賦予了人民陪審員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而在審判實踐中,人民陪審員往往由於自身業務水平限制,無法對案件有獨到見解,主審法官要幫助陪審員了解案情、解讀法理、相互協商,這對工作量與日俱增的法官來說是個累贅,從而出現了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 的情況存在。


  三是人民陪審員待遇難以落實。《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予適當的補助」。但未對人民陪審員的補助、經費來源等作出具體規定,使得法院對陪審員的經費補償標準掌握難度大,再加上法院經費緊張,使得人民陪審員待遇難以落實。


  四是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程序範圍狹窄。我國法律只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工作,並沒有規定人民陪審員能否參與執行工作,但執行工作作為與審判工作並駕齊驅的核心司法職能,陪審員參與執行和陪審員參與審判工作一樣,無疑與陪審員制度推進司法民主化的精神相契合,應當有利於推進和增強司法民主化程度。


  五是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時穿著與法官不協調。人民陪審員雖參與法庭審判,但是沒有制式服裝,亦無胸徽等明顯性標誌,有時和法官同庭審判時同法官穿著顏色、式樣不統一,與法庭嚴肅的環境極不協調,有損人民陪審員形象和權威。


  為此,睢陽區法院通過調研,建議從五個方面對人民陪審員制度予以規範和改革。


  一是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制度。一要把好進人關,注意吸收不同行業、不同性別、不同年齡、不同民族的陪審員,充分體現人民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二要把好業務素質關,優先考慮文化素質高,特別是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三要認真審查被選任對象的道德品質、工作態度等條件。


  二是明確職權,切實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人民法院組織法應對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改變現在「一攬子」式的規定,使人民陪審員行使職權有法可依,有具體標準可循。


  三是完善人民陪審員的待遇。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對人民陪審員的補助、經費來源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支付標準,解決人民陪審員的待遇問題,改變人民陪審員「同工不同酬」現狀,消除後顧之憂,激發其工作積極性。


  四是構建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制度。積極構建以人民陪審員為主的城鄉協助執行網路,對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動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解決執行員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身份問題,增加執行透明度,消除當事人的抵觸情緒。並積極發揮人民陪審員群眾基礎好、威望高等優勢。


  五是為人民陪審員統一配備制服、胸卡、工作證。人民陪審員制服與法官制服相協調,制服上印有人民陪審員標誌,參加庭審時勿必配戴胸卡,攜帶工作證。提升人民陪審員形象,增強人民陪審員的自豪感和責任心,樹立維護陪審員權威。

  作者單位: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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