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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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開恩,有罪免罰,玉嬌,你跪安感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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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維 發表於 2009-6-19 06: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無維 於 2009-6-19 11:27 編輯

法外開恩,有罪免罰,玉嬌,你跪安感恩吧!

備受矚目的「玉嬌刀殺刀傷奸犯淫官」一案,在黨國高參的巧妙安排下,葫蘆僧判斷葫蘆案,法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限於心智障礙,認罪態度好,有自首情節,免於處罰。

人在做,天在看。

鄧玉嬌,一個嬌女面對暴徒正當自衛,如果說她有罪蒼天也會流淚!

果然,在鄧玉嬌案宣判的那一刻,2009年6月16日上午11時30分,黨國首都北京遭遇雷雨天氣白晝變成黑夜。

當然,黨國的很多人士信奉的只是權力和金錢,他們不信天不信地法律也只是他們任意擺弄的機器。

法庭宣判之後,喉舌的跟蹤報道很快就出來了:鄧玉嬌服從判決,感謝黨和政府,感謝所有關心她的人,將來她會多做善事,回報政府和社會。從此也把變敏感的「玉嬌」美名改為不倫不類的「清零」。

當然也安排了鄧母的道歉:「在此案中,女兒的防衛行為給對方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和損失,我深感歉意。」

無維真是無限感慨,這真的是一個河蟹的社會啊!

同樣的手法也出現在川震一周年。黨國對眾多的暴露在全世界媒體面前的豆腐渣工程造成的人禍不追究不反悔,用又是鮮花又是歌舞的感恩主題來愚弄百姓。為了這種無恥的感恩,體制里的馮翔已不堪忍受和自己在校舍倒塌時死去的兒子團聚去了。

玉嬌,感恩,你準備好了嗎?
願所有華人,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積極參與中國公民運動,共同推動祖國的偉大變革,以期早日建成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實現國人百餘年來的追求與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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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9 06:5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無維 於 2009-6-19 07:00 編輯

內地法律專家,全國律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主任吳革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而法院最終也認定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混淆了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概念。他說,鄧玉嬌在受到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制止非法行為時,難免會對不法侵害者造成傷害,根據法律規定,具有無限防衛權,因此,以故意傷害罪定性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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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9 06:59 | 只看該作者
吳革律師還認為,從鄧玉嬌案的判決看,在後期的處理過程中,技巧非常高明,料有更高官員介入了案件的處理。「司法機關給鄧玉嬌定為故意傷害罪,但是,最後又通過心境障礙的司法鑒定,對其免於刑事處罰,很好的照顧了各方的利益,處理技巧非常高明,遠非巴東縣政府官員可以想到,估計有更高層次的官員介入了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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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9 07:01 | 只看該作者

由現代版到和諧版的《楊乃武與小白菜》

本帖最後由 無維 於 2009-6-19 07:04 編輯

博 訊 螺桿   

鄧玉嬌案一審判決結果: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那麼,鄧玉嬌是否從此獲得了自由呢?從此就有人身安全保障了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只是一審判決,在今後的十天內,鄧玉嬌還要面臨檢方的抗訴,還有個民事賠償問題。最可怕的是,巴東的黑惡勢力,據守候在法院門口的網友披露,一審判決后,鄧玉嬌並沒有從法院中走出,那個鄧母牽鄧女走出法院的照片是官方媒體提供的。還有,據網友從巴東送出的消息,鄧貴大黃德智的兒子家屬已經公開發誓了:鄧玉嬌在老子們的手裡,這次既是不判死刑,也得慢慢的整死她。假如她真的被放出來的話,老子一定要設法弄死她。黑白二道都想要她的命!

另據北京律師朱明勇的博客中最新消息,鄧貴大幹完了洗浴城的所有小姐, 算計鄧玉嬌已經很久了,此事政府里好多人都知道。雄風賓館的後台就是公安局,局長楊立勇與鄧貴大是哥們,他說鄧貴大在作案之前肯定不認識鄧玉嬌,完全是撒謊。除了鄧女的家人,一開始受理此案的夏霖律師應該是最了解案情經過和涉案內幕的,但他出於策略和多年辦案經驗,沒有全部公布,他留下了一顆「核彈」,這顆核彈,就是鄧玉嬌向他提供的鄧貴大等人企圖輪姦她的作案詳情和關鍵證據,以及「夢幻娛樂城」中很多見不得陽光的東西。

事實上,「夢幻娛樂城」就是個如假包換的妓院,所謂水療區就是「打炮」的地方,明碼實價:「快餐」100,全套3、4百。「快餐」就是小姐陪嫖客洗完澡后再「打上一炮」。鄧玉嬌已經遭受了多次性騷擾,不得不準備了一把水果刀防身(夏霖律師說鄧女買水果刀有一段時間了)。鄧貴大等輪姦鄧玉嬌的計劃看來是由來已久。巴東公安從開始就造案,這就難怪夏霖在物證被毀后,稱「滅絕人性,喪盡天良」。

案情經過應該是這樣:黃德志是第一作案人,他進入水療間,強力剝了鄧女的衣服,但內衣和鞋子沒有脫掉(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沒有血衣),黃開始實施強姦,在鄧女的內褲上留下了體液(不一定是精液),在反抗中踢中了黃的命門,並用水果刀剌中了黃的生殖器(夏霖律師在5月25日提交對黃德智的控告書後說,昨天我所提交的控告書只是一顆「炸彈」,如果有關方面一條道走到黑,我將扔出「核彈」)。然後逃出水療間,黃追出來破口大罵:「他媽個B今天被個B女娃子戲弄了。」鄧也惱羞成怒,以為鄧女是嫌嫖資少,就用一疊鈔票煽擊鄧女的臉,將她按倒在沙發上,企圖合力制服鄧女實施輪姦,接下來就是鄧女「防衛過當」了。

夏霖律師從鄧女口中得悉了事實真相,但他走出看守所后給北京同行打電話中,故意賣了個關子,沒有說內褲上有黃的體液,而只說了指紋(根據律師職業經驗,他應該知道織物纖維不可能留下指紋),然後他要求鄧母保管好這一證據,他已經判斷出,警方會搶在他前頭銷毀物證,所以他也不指望內褲胸罩成為證據,而「核彈」——黃的生殖器受重創才是關鍵證據。巴東警方果然上了夏霖的當,脅迫鄧母清洗了鄧女的內褲胸罩,結果處於極被動狀態。這裡,我不得不佩服夏律師的智慧。

此案從始至終,一直在保護一個重要人物,這就是黃某。這兩日又有人曝料:

前天我去宜昌看望一位退休幹部,無意中在醫院泌尿外科電腦里看到了黃的病歷,抄錄如下:
黃德之(可能故意改的名字) 男,41歲。陰部軟組織挫傷,腹股溝2CM+0.5CM刀傷,深1.5公分。龜頭有白色粉狀分泌物。
http://military.club.china.com/d ... 2680/69/69/2_1.html發表於:2009-06-12 10:53:39)

黃德志那地方挨了鄧女一個飛腳,武術上叫兔子蹬鷹吧?鄧女的小皮鞋沒被脫掉,比驢蹄子厲害的多,這一腳應該不輕,所以他的陰部軟組織挫傷了;黃不只是媒體上公開的右臂挨了刀,更主要是雞雞旁邊的腹股溝吃了一刀,據我所知,解剖學上這個位置是陰莖動脈和神經通過之處,如果神經受損,那黃不就是廢定了嗎;至於龜頭有白色粉狀分泌物,令人不解,也許是三鹿奶粉喝多了?再就是淋病的膿尿乾涸了?如果有淋病,這傢伙害人不淺,幸虧沒得手,不然鄧女麻煩大了。

因為鄧貴大死了,但黃某活著,也不單純是因傳言中的黃某的高官親屬背景,最重要的是他會扯出一大堆涉案的當地高層人物和商企界人物,這些人物都有不同程度的嫖娼或姦淫罪行,這是當地政府的醜聞,恩施州,土家族自治區很窮,窮地方只能靠賭場和妓院賺錢。如果「夢幻」是個大淫窩,那嫖客就不止是當地權貴,還會涉及到地區省市的官場糜爛,說大了就是整個共產黨的醜聞,是絕對不能曝光的。投鼠忌器,這個器就是涉嫌集體嫖娼買處的政府官員們。

此案強姦未遂證據確鑿,如果搞大,就會涉及到一大批黨干省、縣、鎮官員的腐敗內幕,所以必須滅火降溫,以利和諧。案發不久,湖北省政法委書記就在當地武裝部召見了鄧母和鄧的祖父,當局對鄧家的承諾就是鄧玉嬌沒事,但條件是別鬧大,包括解除北京律師的委託,鄧家也是但求無事,就配合了當局,以鄧祖父過去當過法官的資歷,他應該深知中共官場的規則,所以他只能被和諧。鄧家與當局比較典型的配合,就是擺拍照片造假。《楚天新聞》是這樣報導的:「提起女兒的近況,剛剛從女兒居住地趕來的張樹梅說」。為什麼不是從家裡趕來?「女兒居住地」又是什麼地方?還有張在「家裡」用餐的擺拍,從圖片上可以看出,那是個連飯桌都沒有的房間,既非廚房也非卧室。最可疑的是,「飯桌」上的餐具,都是清一色的公安食堂統一配置的不鏽鋼飯盒,從圖片上看,飯碗是一次性的塑料碗,哪個家庭會這樣?

事情很明了,案發後,當局就脅持了鄧家,要她們(以鄧母和鄧女的爺爺為主)協助政府渡過這一難關,並承諾不辦鄧女的罪(或輕判),只要她不控告黃某。這案子一開始,巴東警方就以鄧女精神病為思路,掩護重要嫌疑人黃某,當黃某強姦罪行被夏律師曝光后,又改變策略放鄧女回家監視居住,換律師,一面說服鄧女推翻原來的控告,並把重要物證鄧女的內褲清洗,將原來的強姦嫌疑降級為猥褻,強姦是刑事犯罪要判刑,猥褻是流氓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胸罩作為物證是不能控告強姦的。另外,時值六四敏感時期,中央也會密切關注此案,防止釀成大規模群體事件,很可能,北京律師的頂頭上司也受到了和諧,見好就收,最後全班人馬搬師回朝。

我原來預計,此案的結局是今版的楊乃武小白菜,要倒一大批地方官員,現在看來並非樂觀,今版的楊乃武小白菜已經變成了和諧版的了。鄧案與楊乃武案唯一的相似之處就是輿論影響了司法,楊乃武是名當科舉人,他的朋友都是知識分子,掌握了一定的話語權,不斷在報紙上發表評論,全力支持楊家上訪,該案拖了二年之久,已經民怨沸騰。還有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是,朝廷對時任江浙官員早有猜忌,因為他們大多數是湘軍淮軍的漢人驕兵悍將,孤瞀不訓,結黨營私勢力越來越大,西太后正好找了這個借口,一方面順服了民意,一方面也解除了心腹大患。鄧案的初步結果是即保護了官威,也平息了民意。

其實這是一樁很普通的命案,因為牽連到權貴階層和當地政府的集團利益乃至整個共產黨的集團利益,才搞成這般複雜,如果黃德志鄧貴大沒有官方背景,早就水落石出了。儘管巴東警方有高人指點,欲瞞天過海,但天理昭然,鄧女是個網友,輿論一出,官方就處處受監督無法全部黑箱作業了。此案與楊佳殺警案截然不同,即使將鄧女弄成精神病(精神病人供詞不具法律效力),也無法逾越輿論監督。楊佳連殺六警,當局會象六四屠城那樣只顧穩定而不顧民意處死楊佳,鄧案則不存在這種危機。

北京律師浦志強對此案有個精簡的總結:「和諧版」《楊乃武與小白菜》判決,反映了民意的有限勝利,但還遠非是法律的勝利。初期舉措失當,出自掩蓋雄風賓館保護傘「馬腳」的本能——包娼包賭應是當地公安的「主營業務」之一,但繼操縱毀滅關鍵證據、代言家屬解除委託關係后,當局的舉措果斷有力:先是安排省內媒體對親屬屢次「獨家採訪」以引導輿論,否認「被害人」強姦未遂的重大嫌疑,責成紀委對「被害人」予以保護性的「嚴肅處理」,同時刪除言論、壓制報道、強令撤回記者撤銷選題以淡化「熱度」,默許甚至縱容圍堵志願者和專業人士。最後,我們看到控方修改指控,對鄧玉嬌的精神狀況進行「鑒定」,為「從輕從快」的起訴和審判鋪平了道路。也許,「免刑」是平民憤的既定結論,判決是賦予合法性的「背書」,「罪名成立」是鄧家付出的對價!將鄧姑娘的一生清白化作地方當局的遮羞布,「和諧版」的《楊乃武與小白菜》遂低調落幕。

目前,鄧玉嬌要做的是,一旦最終判決免予刑責,她應該迅速而秘密地逃離巴東,走得越遠越好。如果她做不到,那就需要民間的保護了,因為當地政府和警方根本就是個黑社會!鄧女砸了黑社會的飯碗,會是個什麼樣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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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9 07:05 | 只看該作者

雄風賓館做過保安一個網友反映出來的真實

本帖最後由 無維 於 2009-6-19 07:06 編輯

我在鄧玉嬌殺人的雄風賓館做過保安, 現在查封了。
     雄風賓館是幹部大款吃花酒的地方.客人來吃花酒就是有小姐坐陪,陪吃陪喝陪聊天陪洗澡,最後小姐被客人看上還可以進包間做愛.這當然都是要收費的.
   
    一次有一個W小姐剛被老鄉帶出來第一天上班,坐上酒桌后被一個T老闆看上,要帶她進包房.這位W小姐被這架勢嚇壞了,滿臉通紅,死活不從.這時桌上的其他客人小姐進行又哄又勸,後來W小姐還是被半拉半推弄進了包間.過了一會兒T老闆氣踹噓噓的跑出包間,T老闆頭直搖說"不讓上".桌上幾個同來的哥們一聽有點不答應,立馬站起三個大漢和T老闆再進包間.脫衣的脫衣,拉褲的拉褲,按手按腳讓T老闆硬上.包間里傳出殺豬似的叫喊和歡快的笑聲.一個保安趕緊過去把包間門關好.過了一會兒三個大漢先出來,酒桌上立刻就是包間里的話題."皮膚白,毛毛多.""T老闆今天一定吃藥的,不然不會這麼強."半個小時后T老闆心滿意足的跑出包間,滿頭是汗,口中只喊爽.桌上的人一起要T老闆多付錢,T老闆頭直點口中說到"多付錢,多付錢".
   
     還有一次,一個Y小姐老家傳來有親人病危的消息,心情很悲傷,不願意出來陪客人.Y小姐長的嬌嬌小小,非常可愛.這一天來了一個鎮上的書記非要要她,結果 Y小姐被人拉出宿舍抬進包間讓X書記硬上了.Y小姐當時氣的錢都沒要,第二天一早就回老家去了,再也沒有回來.
   
     我們這裡硬上是常有的事, 那種情況下都不認為是強姦,員工都在看熱鬧呢。
    鄧玉嬌如果不拿刀,保安、服務員一起上去幫鄧貴大、黃德智搞定。
   
    公安局,法院說「現場這麼多人,鄧貴大黃德智怎麼可能企圖強姦鄧玉嬌」,保護雄風賓館老總和後台鎮里縣裡的大官過關。老總交代員工只許說洗浴服務,不準說其他,誰說殺他全家。
   
    鄧玉嬌免除刑罰,靠的是運氣。
    本來說好風頭過去回去上班,還要宴請,今天通知我們另外找工作,雄風賓館員工全部換新的,防著我們這些老員工,說好停業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也不發錢了。
    不要以為有錢就牛氣,揭發出來照樣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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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9 07:09 | 只看該作者

兩案件不同的是,玉嬌殺的是官人,所以有罪?

本帖最後由 無維 於 2009-6-19 07:11 編輯

此案與鄧玉嬌案驚人相似

吳金艷在法庭上。
這也是一起正當防衛殺人案,發生在2003年9月10日凌晨2時,北京晚報做了情節簡單的報導。

報道說:2003年9月10日凌晨2時,陽台山莊的服務員吳金艷和同伴小尹等人已經進入夢鄉,突然有人敲門,然後有人把門踹開,進來三個男的。這三人因與小尹有些「過節」,想強行把小尹帶到山下關押兩天。吳金艷在勸阻的過程中,被孫金剛毆打,孫金剛還一把扯開吳金艷的睡衣。吳金艷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傷了孫金剛,並刺死了李光輝。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吳金艷無罪。

報道說:該院認為,吳金艷的防衛行為起因於危及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發生,防衛意圖明顯,防衛時間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防衛對像得當,屬於具有無限防衛權類型的正當防衛。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吳金艷拿刀時,孫金剛等人只是赤手空拳地抵擋,吳金艷出於「先下手為強」的主觀心態,不計後果地持刀直接扎中李光輝胸部,顯屬防衛過當。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宣判吳金艷無罪。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北京晚報的報道非常簡略,而2004年11月10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第11期出版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訴吳金艷故意傷害案》說的非常詳細,其殺人過程與鄧玉嬌案有驚人類似之處。

◎ 吳金艷正當防衛案來龍去脈

裁判摘要: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公民對深夜非法闖入住地,暴力傷害其本人和他人者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金艷犯故意傷害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全有、張德華(19歲死者李光輝的父母)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吳金艷賠償李光輝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費等共計181,080元,並向法庭提交了喪葬費收據、贍養費計算依據等材料。

被告人:吳金艷,女,21歲,內蒙古自治區左阿魯科爾沁旗人,北京市海淀區陽台山莊飯店服務員,2003年10月15日被逮捕,2004年9月16日被宣判無罪,不承擔任何賠償和責任。

事情經過:

北京市海淀區北安河村農民孫金剛(男,22歲)、李光輝(男,19歲)曾是飯店職工。孫金剛於2003年8月離開飯店,李光輝於同年9月9日被飯店開除。9 月9日晚20時許,李光輝、張金強(同系海淀區北安河村農民,男,21歲)將孫金剛叫到張金強家,稱尹小紅向飯店經理告發其三人在飯店吃飯、拿煙、洗桑拿沒有付錢,以致李光輝被飯店開除;並挑撥說孫金剛追著與尹小紅交朋友,尹小紅非但不同意,還罵孫金剛傻。孫金剛聽后很氣惱,於是通過電話威脅尹小紅,揚言要在尹小紅身上留記號。三人當即密謀強行將尹小紅帶到山下旅館關押兩天。

當晚23時許,三人酒後上山來到飯店敲大門,遇客人阻攔未入,便在飯店外伺機等候。次日凌晨2時許,孫金剛見飯店中無客人,尹小紅等服務員已經睡覺,便踹開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門而入,並敲打女工宿舍的房門叫尹小紅出屋,遭尹小紅拒絕。凌晨3時許,孫金剛、李光輝、張金強三人再次來到女工宿舍外,繼續要求尹小紅開門,又被尹小紅拒絕後,遂強行破門而入。孫金剛直接走到尹小紅床頭,李光輝站在同宿舍居住的吳金艷床邊,張金強站在宿舍門口。孫金剛進屋后,掀開尹小紅的被子,欲強行帶尹小紅下山,遭拒絕後,便毆打尹小紅並撕扯尹小紅的睡衣,致尹小紅胸部裸露。

吳金艷稱:孫金剛毆打、欺辱並要強姦尹小紅,我過去勸阻,孫金剛即又毆打、欺辱我,將我的上衣撕開,上身裸露,使我感到很屈辱。我認為孫金剛要強姦我,為了防衛才拿起刀子。這時,李光輝用鐵掛鎖來砸我,我才沖李光輝扎了一刀。

吳金艷見李光輝倒地,驚悚片刻后,跑出宿舍給飯店經理撥打電話。當日凌晨4時30分吳金艷被捕。經鑒定,李光輝左胸部有2.7厘米的刺創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 吳金艷獲無罪釋放、分文不賠

吳金艷被捕后說:如果孫金剛和李光輝不對我和尹小紅行兇,我不會用刀扎他們。李光輝是咎由自取,應自己承擔損失。

吳金艷的辯護人認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吳金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構成犯罪,也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證人尹小紅證言的主要內容:2003年9月10日凌晨,孫金剛、李光輝和另一個陌生男子強行打開房門進入宿舍。孫金剛掀開她被子,拽著睡衣往下拖,將她左肩上的睡衣弔帶連同裡面胸罩帶的掛鉤拽開了,並揮手打了她一耳光。這時吳金艷從床上下來,從後面拉住孫金剛進行勸阻。孫金剛回手打了吳金艷上身一拳,然後也抓住吳金艷的睡衣前襟一拽,把吳金艷的胸部全暴露出來。尹小紅趁此機會趕緊整理自己的睡衣,再抬頭時,見吳金艷手裡握著水果刀沖著孫金剛亂划。孫金剛閃了一下身,左臂上的衣袖被刀劃破一道口子,他就往宿舍門口跑。這時李光輝手裡握著一把大的鐵掛鎖,沖吳金艷砸了過來。李光輝沖吳金艷砸過大鐵鎖后,扭身想出宿舍門,但沒出去,就倒在地上了,看見他身子下面滲出了血。

證人石雙榮證言的主要內容是:她與尹小紅、吳金艷同為飯店服務員並在同一宿舍居住。李光輝剛把鎖扔出去,就倒在吳金艷面前的地上。吳金艷的睡衣被撕壞,前面的扣子全掉了,拿著一把刀站在宿舍中間發愣。

吳金艷的辯護人認為,孫金剛、張金強作為本案的兩個主要證人,證言中都沒有提到李光輝怎樣用大鐵鎖砸吳金艷,以及吳金艷是如何刺中李光輝的這一本案關鍵事實,卻有三人如何密謀到女工宿捨實施不法行為的陳述。這個有利於被告人吳金艷的證詞被檢察院省略是不正確的。於是海淀區檢察院不得不再補充上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吳金艷無罪的理由如下:

孫金剛等人在凌晨3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后,動手毆打女服務員、撕扯女服務員的衣衫,這種行為足以使宿舍內的三名女服務員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吳金艷持順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孫金剛,將孫金剛的左上臂划傷並逼退孫金剛。此時,防衛者是受到侵害的吳金艷,防衛對象是闖入宿舍並實施侵害的孫金剛,防衛時間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時,該防衛行為顯系正當防衛。

當孫金剛被吳金艷持刀逼退後,李光輝又舉起長11厘米、寬6.5厘米、重550克的鐵鎖欲砸吳金艷。對李光輝的行為,不應解釋為是為了制止孫金剛與吳金艷之間的爭鬥。在進入女工宿舍后,李光輝雖然未對尹小紅、吳金艷實施揪扯、毆打,但李光輝是遵照事前的密謀,與孫金剛一起於夜深人靜之時闖入女工宿舍的。李光輝既不是一名旁觀者,更不是一名勸架人,而是參與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

李光輝舉起鐵鎖欲砸吳金艷,是對吳金艷的繼續加害。吳金艷在面臨李光輝的繼續加害威脅時,持刀刺向李光輝,其目地顯然仍是為避免遭受更為嚴重的暴力侵害。無論從防衛人、防衛目的還是從防衛對象、防衛時間看,吳金艷的防衛行為都是正當的。由於吳金艷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實施防衛,故雖然造成李光輝死亡,也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法律許可的幅度內,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2004年10月6日,法庭宣判吳金艷無罪釋放。
被告人吳金艷於夜深人靜之時和孤立無援之地遭受了毆打和欺辱,身心處於極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時,李光輝又舉起鐵鎖向其砸來。面對這種情況,吳金艷使用手中的刀子進行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要求吳金艷「慎重選擇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當時的不法侵害」的意見,沒有充分考慮侵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具體侵害的情節等客觀因素,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被告人吳金艷及其辯護人關於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採納。起訴書指控吳金艷持刀致死李光輝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據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於2004年7月29日判決:

一、被告人吳金艷無罪。

二、被告人吳金艷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李光輝父母也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吳金艷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審審理期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不當,決定撤回抗訴。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一、駁回李全有、張德華的上訴,維持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判決。
二、准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訴。
願所有華人,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積極參與中國公民運動,共同推動祖國的偉大變革,以期早日建成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實現國人百餘年來的追求與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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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dan 發表於 2009-6-19 10:39 | 只看該作者
殺死貪官暴徒,為何要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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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9 11:04 | 只看該作者
殺死貪官暴徒,為何要跪安?
Lengdan 發表於 2009-6-19 10:39


是誰安排玉嬌跪安的呢?
願所有華人,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積極參與中國公民運動,共同推動祖國的偉大變革,以期早日建成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實現國人百餘年來的追求與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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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6-19 11:19 | 只看該作者
邪惡公檢法,罪惡又一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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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9 23:33 | 只看該作者
邪惡公檢法,罪惡又一幢
Hanxin 發表於 2009-6-19 11:19

主要還是邪惡的制度!

在一個邪惡的制度,好人都會變惡棍!
願所有華人,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積極參與中國公民運動,共同推動祖國的偉大變革,以期早日建成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實現國人百餘年來的追求與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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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20 08:49 | 只看該作者
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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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維II 發表於 2009-6-20 21:48 | 只看該作者
繼續關注!最新消息,

震驚!官方欲擒故縱,鄧玉嬌被失蹤!
http://club.backchina.com/main/v ... Borderby%3Dlast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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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24 06:08 | 只看該作者
無維解禁,先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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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24 08:06 | 只看該作者
一個在天壇置頂的貼在可親得了個大拇指。也是一個對比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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