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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作出一審判決 鄧玉嬌被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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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冰 發表於 2009-6-17 10: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鄧玉嬌案作出一審判決 鄧玉嬌被免予刑事處罰

 


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鄧玉嬌案」,並作出一審判決。
巴東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鄧貴大、黃德智等人酒後到該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夢幻娛樂城玩樂。黃德智強迫要求賓館女服務員鄧玉嬌陪其洗浴,遭到拒絕。鄧貴大、黃德智極為不滿,對鄧玉嬌進行糾纏、辱罵,在服務員羅某等人的勸解下,鄧玉嬌兩次欲離開房間,均被鄧貴大攔住並被推坐在身後的單人沙發上。當鄧貴大再次逼近鄧玉嬌時,被推坐在單人沙發上的鄧玉嬌從隨身攜帶的包內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受傷。一直在現場的黃德智上前對鄧玉嬌進行阻攔,被刺傷右肘關節內側。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黃德智所受傷情經鑒定為輕傷。
巴東縣人民法院認為,鄧玉嬌在遭受鄧貴大、黃德智無理糾纏、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被告人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經法醫鑒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據此,依法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據悉,此前,黃德智已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夢幻娛樂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關責任人正在被依法查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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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刺死官員案一審宣判:免除處罰 鄧恢復自由 南方報業網
616上午11時,備受矚目的「鄧玉嬌刺死官員案」在湖北巴東縣法院一審結束。合議庭當庭宣判,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鄧玉嬌在法律上由此徹底恢復自由身。
據旁聽人員介紹,庭審於上午830分在巴東縣法院第一法庭開始進行。鄧玉嬌頭扎馬尾辮,身著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褲,出現在被告席上。她身體略顯虛弱,但精神狀態還算良好。整個庭審期間,鄧玉嬌說話不多,聲音也比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據出庭公訴的巴東縣檢察院檢察員許雪梅、楊玉蓮宣讀的起訴書,2009510日晚,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鄧貴大、副主任黃德智等人,酒後到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夢幻城」玩樂。鄧、黃等人慾去水療區做「異性洗浴」。黃德智發現VIP5包房內正在洗衣的鄧玉嬌后,進入房間,向鄧玉嬌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鄧玉嬌稱自己不是水療區的服務員,並擺脫了黃的拉扯,拒絕了其要求。
隨後,鄧玉嬌離開VIP5包房。在走廊上,鄧玉嬌遇見了KTV區的服務員唐某,向唐講客人將她誤認為是水療區的服務員之事,並與唐某一同進入服務員休息室。此時,休息室有羅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務員正在看電視。
黃德智緊跟鄧玉嬌進入休息室,對其進行辱罵。鄧貴大聞聲趕到休息室,得知鄧玉嬌拒絕為黃德智提供「陪浴」服務,便與黃德智一起對鄧玉嬌進行辱罵,拿出一疊錢炫耀並朝鄧玉嬌面部、肩部搧擊。
鄧玉嬌稱有錢也不陪浴。經服務員羅某某勸解,鄧玉嬌欲離開休息室,被鄧貴大拉回。此時,聞訊趕來的領班阮某某,對鄧貴大、黃德智解釋鄧不是水療區服務員,並讓鄧玉嬌離開休息室。
鄧玉嬌欲再次離開,鄧貴大又將其拉回並推倒在沙發上。鄧玉嬌站起來從隨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於背後。鄧貴大再次用力將鄧玉嬌推倒在沙發上。鄧玉嬌雙腳朝鄧貴大亂蹬,把鄧貴大蹬開,並站起來。鄧貴大再次撲向鄧玉嬌,鄧玉嬌持水果刀朝鄧貴大刺擊,致鄧貴大的左頸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處受傷。黃德智上前阻攔,亦被鄧玉嬌刺傷右臂。鄧貴大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巴東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鑒定:鄧貴大系他人用銳器致頸部大血管斷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黃德智右臂為輕傷。
公訴人同時稱,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起訴書載明:偵查期間,受公安機關委託,湖北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和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鄧玉嬌進行了精神病醫學鑒定,結論為:「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人認為,鄧玉嬌在制止鄧貴大、黃德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依照《刑法》第21條、第234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鑒於鄧玉嬌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具有主動投案自首的情節,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旁聽庭審的有關人士介紹,鄧玉嬌的辯護律師汪少鵬、劉鋼為鄧玉嬌做了無罪辯護。他們強調,鄧玉嬌的防衛行為是適當的、適度的,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鄧玉嬌的行為同時也符合《刑法》第20條的規定,具有無限防衛權,不應負刑事責任。
經過近一個小時的法庭辯論后,法官於上午1030分宣布休庭。經過合議庭合議后,法官於上午11時宣布了判決結果: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該判決對檢方的指控基本認可,對律師的辯護意見也部分予以採納。
據《財經》記者了解,巴東縣法院一號法庭能容納50余名旁聽人員,但庭審僅有新華社、人民日報、湖北衛視、恩施電視台、長江巴東網等八家媒體被允許旁聽。對其他媒體的旁聽申請,巴東縣有關當局以旁聽證已經發放完畢為由婉拒。
從早晨7時許,巴東縣法院門口就開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審結束,大約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圍觀。巴東縣有關部門特意在法院門口及街道兩旁,布置了警力維持秩序。
判決后,維持秩序的警察開始勸說大家散去。至記者發稿時,巴東縣法院門口仍有群眾聚集,但秩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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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 發表於 2009-6-18 03:52 | 只看該作者
巴東法院判決,小鄧女有罪免罰,免罰的理由是「心境障礙(雙相)」。
第一,小鄧女被判定是「罪人」;第二小鄧女被判定有病,不是精神有問題,就是智商有問題。
21歲的花季少女,今後如何生活?
既然小鄧女有罪,那麼鄧貴大、黃德智就是受害人。受害人鄧貴大家屬、受害人黃德智會放過小鄧女嗎?刑事免罰,民事怎麼了結?一死一傷,民事賠償可能是天文數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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