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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與鄧玉嬌案驚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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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維 發表於 2009-6-15 08: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巴東瘋了!此案與鄧玉嬌案驚人相似

(ZT)巴東瘋了!此案與鄧玉嬌案驚人相似


吳金艷在法庭上。
這也是一起正當防衛殺人案,發生在2003年9月10日凌晨2時,北京晚報做了情節簡單的報導。

報道說:2003年9月10日凌晨2時,陽台山莊的服務員吳金艷和同伴小尹等人已經進入夢鄉,突然有人敲門,然後有人把門踹開,進來三個男的。這三人因與小尹有些「過節」,想強行把小尹帶到山下關押兩天。吳金艷在勸阻的過程中,被孫金剛毆打,孫金剛還一把扯開吳金艷的睡衣。吳金艷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傷了孫金剛,並刺死了李光輝。海淀法院一審判決吳金艷無罪。

報道說:該院認為,吳金艷的防衛行為起因於危及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發生,防衛意圖明顯,防衛時間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防衛對像得當,屬於具有無限防衛權類型的正當防衛。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吳金艷拿刀時,孫金剛等人只是赤手空拳地抵擋,吳金艷出於「先下手為強」的主觀心態,不計後果地持刀直接扎中李光輝胸部,顯屬防衛過當。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宣判吳金艷無罪。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北京晚報的報道非常簡略,而2004年11月10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第11期出版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訴吳金艷故意傷害案》說的非常詳細,其殺人過程與鄧玉嬌案有驚人類似之處。

◎ 吳金艷正當防衛案來龍去脈

裁判摘要: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公民對深夜非法闖入住地,暴力傷害其本人和他人者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金艷犯故意傷害罪,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全有、張德華(19歲死者李光輝的父母)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人吳金艷賠償李光輝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贍養費等共計181,080元,並向法庭提交了喪葬費收據、贍養費計算依據等材料。

被告人:吳金艷,女,21歲,內蒙古自治區左阿魯科爾沁旗人,北京市海淀區陽台山莊飯店服務員,2003年10月15日被逮捕,2004年9月16日被宣判無罪,不承擔任何賠償和責任。

事情經過:

北京市海淀區北安河村農民孫金剛(男,22歲)、李光輝(男,19歲)曾是飯店職工。孫金剛於2003年8月離開飯店,李光輝於同年9月9日被飯店開除。9 月9日晚20時許,李光輝、張金強(同系海淀區北安河村農民,男,21歲)將孫金剛叫到張金強家,稱尹小紅向飯店經理告發其三人在飯店吃飯、拿煙、洗桑拿沒有付錢,以致李光輝被飯店開除;並挑撥說孫金剛追著與尹小紅交朋友,尹小紅非但不同意,還罵孫金剛傻。孫金剛聽后很氣惱,於是通過電話威脅尹小紅,揚言要在尹小紅身上留記號。三人當即密謀強行將尹小紅帶到山下旅館關押兩天。

當晚23時許,三人酒後上山來到飯店敲大門,遇客人阻攔未入,便在飯店外伺機等候。次日凌晨2時許,孫金剛見飯店中無客人,尹小紅等服務員已經睡覺,便踹開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門而入,並敲打女工宿舍的房門叫尹小紅出屋,遭尹小紅拒絕。凌晨3時許,孫金剛、李光輝、張金強三人再次來到女工宿舍外,繼續要求尹小紅開門,又被尹小紅拒絕後,遂強行破門而入。孫金剛直接走到尹小紅床頭,李光輝站在同宿舍居住的吳金艷床邊,張金強站在宿舍門口。孫金剛進屋后,掀開尹小紅的被子,欲強行帶尹小紅下山,遭拒絕後,便毆打尹小紅並撕扯尹小紅的睡衣,致尹小紅胸部裸露。

吳金艷稱:孫金剛毆打、欺辱並要強姦尹小紅,我過去勸阻,孫金剛即又毆打、欺辱我,將我的上衣撕開,上身裸露,使我感到很屈辱。我認為孫金剛要強姦我,為了防衛才拿起刀子。這時,李光輝用鐵掛鎖來砸我,我才沖李光輝扎了一刀。

吳金艷見李光輝倒地,驚悚片刻后,跑出宿舍給飯店經理撥打電話。當日凌晨4時30分吳金艷被捕。經鑒定,李光輝左胸部有2.7厘米的刺創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 吳金艷獲無罪釋放、分文不賠

吳金艷被捕后說:如果孫金剛和李光輝不對我和尹小紅行兇,我不會用刀扎他們。李光輝是咎由自取,應自己承擔損失。

吳金艷的辯護人認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吳金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構成犯罪,也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證人尹小紅證言的主要內容:2003年9月10日凌晨,孫金剛、李光輝和另一個陌生男子強行打開房門進入宿舍。孫金剛掀開她被子,拽著睡衣往下拖,將她左肩上的睡衣弔帶連同裡面胸罩帶的掛鉤拽開了,並揮手打了她一耳光。這時吳金艷從床上下來,從後面拉住孫金剛進行勸阻。孫金剛回手打了吳金艷上身一拳,然後也抓住吳金艷的睡衣前襟一拽,把吳金艷的胸部全暴露出來。尹小紅趁此機會趕緊整理自己的睡衣,再抬頭時,見吳金艷手裡握著水果刀沖著孫金剛亂划。孫金剛閃了一下身,左臂上的衣袖被刀劃破一道口子,他就往宿舍門口跑。這時李光輝手裡握著一把大的鐵掛鎖,沖吳金艷砸了過來。李光輝沖吳金艷砸過大鐵鎖后,扭身想出宿舍門,但沒出去,就倒在地上了,看見他身子下面滲出了血。

證人石雙榮證言的主要內容是:她與尹小紅、吳金艷同為飯店服務員並在同一宿舍居住。李光輝剛把鎖扔出去,就倒在吳金艷面前的地上。吳金艷的睡衣被撕壞,前面的扣子全掉了,拿著一把刀站在宿舍中間發愣。

吳金艷的辯護人認為,孫金剛、張金強作為本案的兩個主要證人,證言中都沒有提到李光輝怎樣用大鐵鎖砸吳金艷,以及吳金艷是如何刺中李光輝的這一本案關鍵事實,卻有三人如何密謀到女工宿捨實施不法行為的陳述。這個有利於被告人吳金艷的證詞被檢察院省略是不正確的。於是海淀區檢察院不得不再補充上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吳金艷無罪的理由如下:

孫金剛等人在凌晨3時左右闖入女工宿舍后,動手毆打女服務員、撕扯女服務員的衣衫,這種行為足以使宿舍內的三名女服務員因感到孤立無援而產生極大的心理恐慌。在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情況下,被告人吳金艷持順手摸到的一把水果刀指向孫金剛,將孫金剛的左上臂划傷並逼退孫金剛。此時,防衛者是受到侵害的吳金艷,防衛對象是闖入宿舍並實施侵害的孫金剛,防衛時間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時,該防衛行為顯系正當防衛。

當孫金剛被吳金艷持刀逼退後,李光輝又舉起長11厘米、寬6.5厘米、重550克的鐵鎖欲砸吳金艷。對李光輝的行為,不應解釋為是為了制止孫金剛與吳金艷之間的爭鬥。在進入女工宿舍后,李光輝雖然未對尹小紅、吳金艷實施揪扯、毆打,但李光輝是遵照事前的密謀,與孫金剛一起於夜深人靜之時闖入女工宿舍的。李光輝既不是一名旁觀者,更不是一名勸架人,而是參與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

李光輝舉起鐵鎖欲砸吳金艷,是對吳金艷的繼續加害。吳金艷在面臨李光輝的繼續加害威脅時,持刀刺向李光輝,其目地顯然仍是為避免遭受更為嚴重的暴力侵害。無論從防衛人、防衛目的還是從防衛對象、防衛時間看,吳金艷的防衛行為都是正當的。由於吳金艷是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實施防衛,故雖然造成李光輝死亡,也在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法律許可的幅度內,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2004年10月6日,法庭宣判吳金艷無罪釋放。
被告人吳金艷於夜深人靜之時和孤立無援之地遭受了毆打和欺辱,身心處於極大的屈辱和恐慌中。此時,李光輝又舉起鐵鎖向其砸來。面對這種情況,吳金艷使用手中的刀子進行防衛,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

要求吳金艷「慎重選擇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當時的不法侵害」的意見,沒有充分考慮侵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具體侵害的情節等客觀因素,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被告人吳金艷及其辯護人關於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採納。起訴書指控吳金艷持刀致死李光輝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據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於2004年7月29日判決:

一、被告人吳金艷無罪。

二、被告人吳金艷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李光輝父母也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吳金艷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二審審理期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不當,決定撤回抗訴。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一、駁回李全有、張德華的上訴,維持原審附帶民事部分判決。
二、准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撤回抗訴。

◎ 死鬼傷鬼淫棍的所作所為代表「政府」

為何要把2003年發生的案件用如此多的筆墨來描述呢?因為這和鄧玉嬌手刃淫官有幾處驚人相似之處,例如鄧貴大、黃德智等人也是事前密謀,這個密謀更嚴重,要對鄧玉嬌「破處」。

「防衛時間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中」,「防衛對像得當」、「屬於具有無限防衛權類型的正當防衛」,使吳金艷獲無罪的這三點完全適用在鄧玉嬌手刃淫官案上。但為何鄧玉嬌手刃淫官被以「故意殺人罪」立案?為何警方要毆打鄧玉嬌,銷毀證據,要她承認自己有神經憂鬱症,好讓「政府」下台?難道屁大點兒的流氓黨官鄧貴大的所作所為代表「政府」?

確實代表政府,否則怎麼會編造出:「鄧案現在是同國內外敵對勢力在巴東搞恐怖活動,可能殺人放火、還企圖藉機推翻人民政府、企圖藉機推翻共產黨」。

◎ 巴東為中共末日而瘋狂


野三關鎮公安監視車到處轉悠!

現在中共為巴東而瘋狂,巴東為中共而瘋狂。

(網編者按:以下部分消息是網首發,請人民報註明出處。)

機場戒嚴:全面檢查,重要圖片資料很難帶走。

碼頭戒嚴:基本是大批便衣警察24小時監控,快艇不讓靠岸了,大船下人時審查每一個人,外地人很難進入巴東。

學校戒嚴:任何外人都進入不了,學校24小時封閉,下學后,要求家長親自接孩子,並再三教育:外地來了很多恐怖分子,不要相信外人的話,不要與她們接觸,甚至還說外人可能來謀財害命。家長、學生都怕接近外地人。

街道戒嚴:大批便衣警察,見外人就抓到指定賓館、招待所監視起來。

商店關門:除了指定的超市、大部分商店全部關門。

網路關閉:根本上不了網路,凡去巴東的網民現在很難發出圖片或消息。

政府官員或便衣警察向當地人瘋狂散布謠言:在路上走要小心被外地恐怖分子搶劫或殺人或開車撞死;在家裡要小心外地恐怖分子可能突然放火;喝水要小心外地恐怖分子可能放毒;……
願所有華人,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積極參與中國公民運動,共同推動祖國的偉大變革,以期早日建成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實現國人百餘年來的追求與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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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5 08:17 | 只看該作者

一個謊言產生,一定要用更多的謊言去掩蓋

本帖最後由 無維 於 2009-6-15 08:19 編輯

鄧玉嬌精神鑒定結論出爐:具有心智障礙
-- 2009年6月15日6:11:23(京港台時間) --多維新聞網  

成都商報/ 14日,記者從湖北巴東有關方面獲悉,備受矚目的「鄧玉嬌刺死官員事件」又有進展,鄧玉嬌的精神病鑒定也有了結果,鄧玉嬌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據悉,6月5日,巴東縣檢察院已經將鄧玉嬌起訴至巴東縣人民法院。檢察機關起訴鄧玉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

檢方認為,鄧玉嬌在實施防衛的過程中,用水果刀刺了鄧貴大4刀,其中兩刀致命,鄧不治身亡。黃德智手臂受傷,傷口長11.5厘米,構成輕傷。檢方同時也認為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死傷者有過錯在先等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

此外,據知情人介紹,對鄧玉嬌的精神病鑒定也有了結果,鑒定結論顯示:鄧玉嬌具有心智障礙,但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目前,鄧玉嬌在家人的陪伴下,被監視居住,等待開庭。其聘請的兩名湖北律師,也到巴東縣檢察院查閱、複製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準備辯護。未經巴東縣人民法院證實的消息稱,巴東縣人民法院將於16日開庭審理鄧案。()

據曾經代理周正龍案的律師楊建軍介紹,防衛過當,首先不是一種罪,只是案件中的一個情節,供量刑時考慮。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綜合鄧玉嬌有防衛過當的情節,依據《刑法》第20條第二款,鄧玉嬌有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關鍵字:  鄧玉嬌  精神鑒定  心智障礙  刑事責任能力  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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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5 08:21 | 只看該作者
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的聲明:
來源:婦女觀察網
鄧玉嬌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了,警方公布的結論是"防衛過當",這個結論隱去了一個重要的內容,那就是鄧玉嬌涉嫌的罪名,因為防衛過當只是一個量刑情節,而一個案件偵查終結警方必須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下一個結論。如果是正當防衛,鄧玉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反而會成為手刃淫賊、懲惡揚善的英雄,如果是防衛過當,鄧玉嬌可能會因" 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等中的某個罪名而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她最美麗的青春年華可能會在鐵窗下度過。鄧玉嬌的命運依然撲朔迷離!

作為生活在社會底層的打工妹,鄧玉嬌本想用手中的修腳刀來創造屬於自己的生活,這樣的生活也許不富裕,但是會平靜和安寧,但是在2009年5月10日的這一天,修腳刀卻成為鄧玉嬌捍衛自己尊嚴和清白的自衛武器。這是一個弱女子為千百年來女性作為男人性慾工具的悲劇命運最剛烈也是最絕望的反抗和吶喊!

該案反映了老百姓關注的司法正義、官員腐敗、社會斷裂等等問題,但該案更以極端的方式暴露了在中國千百年來男權社會下對女性的歧視,特別是對她們人格和尊嚴的歧視和漠視!在鄧貴大之流的眼裡,女性只是他們發泄性慾的工具,而那些掙扎在社會底層、失去話語權的弱勢群體--打工妹們則更是只有屈從!這也是鄧玉嬌案披露后在全國範圍內引起強烈反響的原因之一,因為它打碎了最弱勢的女子面對強權和凌辱只能逆來順受的傳統定型觀念。但事實上,打工妹所承受的性別歧視和傷害遠遠不止這一點,在勞動權領域、婚姻家庭權利和土地權益等各個方面我們都能看到嚴重的社會性別歧視。她們需要得到政府和社會更多和更為全面的關注!

作為一個長期致力於維護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公益組織,在鄧玉嬌案披露后我們和其他NGO組織共同召開了該案的專家研討會,在網上加入了女界聲援團、鄧玉嬌案律師後援團和鄧玉嬌案觀察團等,盡我們所能為鄧玉嬌提供幫助。我們關注鄧玉嬌本人的命運,但我們更期待全社會通過鄧玉嬌事件反思我們所習以為常的傳統社會性別心理,從觀念上、意識上進而從制度設計上去尊重女性的人格尊嚴和法律權利。

但願鄧玉嬌能喚醒強勢者的良知、公眾的意識,讓我們每個人都能從思想上、靈魂上體會、理解、尊重鄧玉嬌們的呼喚,讓她的悲劇不再重演!

我們願一如既往地為鄧玉嬌提供道義和法律的援助。

我們相信法律會給鄧玉嬌一個公正的判決!

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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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5 08:26 | 只看該作者

"防衛過當"是忽悠網民的,"故意傷害"是真正的方向!

本帖最後由 無維 於 2009-6-15 08:31 編輯

鄧玉嬌正當防衛殺淫官案:16日開庭
請看熱點:鄧玉嬌殺淫官
(北京時間2009年6月12日 綜合報道)
    據羅加久的博客信息:鄧玉嬌案本月16日開庭。羅加久等網友組織的聲援旅遊團20日才到巴東,這次16日開庭,比預期的提早。
    羅加久博客稱,巴東檢察機關已以最快的速度將鄧案起訴至法院,開庭日期是本月16日,即下周二,絕非昨日網路上散布的6月20日。由基層法院一審開庭審理鄧故意傷害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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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無維 發表於 2009-6-17 04:21 | 只看該作者
鄧玉嬌案應該和吳金艷案一樣判無罪!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和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公民對深夜非法闖入住地,暴力傷害其本人和他人者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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