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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監管——美國網際網路管理方法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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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9-6-12 16: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網路內容管理

  包括美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都是在其對傳統媒介信息傳播的內容管理模式的基礎上,藉助許多高科技的技術手段,針對不同的內容分別採取保護、規範、限制和禁止等不同的措施,對網路內容管理的模式進行進一步的發展和調整。

  在西方,根據許多國家的法律原則,由媒介所傳播的信息即言論一般可以劃分為政治性言論、商業用語(商業廣告)、冒犯性言論、色情言論幾個基本種類。由於這些不同種類的言論在法律上的地位各不相同,所以國家對其採取的手段和措施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政治性言論一般都能受到保護(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譬如納粹主義的言論在許多歐洲國家就屬於被禁止的言論);而商業用語則可以加以規範;不適於未成年人接觸的猥褻內容屬於可以限制的範圍;至於少數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言論則明令禁止,如以兒童為表現對象的色情內容等。

  美國政府通過各種技術手段來進行針對網際網路路上傳播的各種非法信息、不良信息、有害信息的管理。下面將介紹其中的兩種主要科技手段:分級(rating system)和過濾(filtering system)。

  (1)分級系統(rating system):對網路信息內容進行分級是一種很常用的網路管理手段。這主要是通過對於網路上紛繁複雜的信息內容進行分級整理,使得網路用戶在通過搜索引擎等方式查找所需內容時,可以直接取得所需內容,而其他的一些不符合法律規範、道德規範的不正當內容則會直接被屏蔽掉。比較著名的分級系統有PICS(Platform for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P3P(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s project)等。

  美國的PICS技術標準協議(PICS,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就是由美國麻州理工學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MIT)所屬機構3W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推動的網路分級制度的設立標準,它完整定義了網路分級所採用的檢索方式,以及網路文件分級卷標的語法。此分級方式是透過累積不適當網路信息的資料庫系統,作為篩選的標準,幫助計算機使用者在使用者端對網路的信息進行篩選。另外以PICS為發展核心且技術最為成熟的為RSAC,所研發的RSACi(RSAC on the Internet)分級系統,主要是以網頁呈現內容中的性(Sex)、暴力(Violence)、不雅言論(Language)或裸體(Nudity)表現程度等四個項目作為依據進行分級。1996年,微軟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 3.0當中,便已經設置了RSACi的標準,而網景(Netscape)公司也於1998年在公司所生產的瀏覽器中加入了這項分級標準。由於PICS發展主要的理念是「使用的控制,而非檢查」,而RSCAi的掌控也是希望能夠由學校、家長等的分級控制,將權力與責任交由學校、家長、ISP服務商、ICP服務商等各方面的協調與配合,使不至危害到網路的自由創作與言論自由,又得以保護未成年人免於受到影響身心發展信息的侵害。

  (2)過濾系統(filtering system):對於網路不良信息的過濾,主要是通過一些過濾軟體來實現的。過濾軟體一般事先確定需要過濾的網路信息應具備的信息不良程度,然後通過一些不良信息所具備的搜尋字串,如coition、penis、cunt、sex等關鍵詞,對網路信息進行過濾和篩選。但是,這些過濾軟體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由於只通過所定的關鍵詞庫進行內容判斷,篩選標準單一,導致很多偶爾涉及到所選詞的正常信息無法顯示,並且,對於作為篩選對象的網站和信息的選擇上,還存在著運作的不規範化。雖然如此,這些過濾軟體對於網路信息內容的管理方面,還是起了很大的作用,有的人還把這些過濾軟體稱作「電子守門人」。常用的過濾軟體包括net nanny,cancelmoose,cybersitter,safesurf等。

  Net Nanny,也稱「網路保姆」,這種軟體主要是通過其「監看」的功能,來協助家長進行「自助管理」。「網路保姆」可以通過其記錄聯機站址的功能,幫助家長在事後檢視未成年子女使用計算機聯機的記錄,以達到管制的目的;再者,該軟體提供出一個「黑名單」,並且利用網路的互動功能,鼓勵所有的網路用戶將新發現的色情網站,並通過電子郵件與用戶進行信息交換,幫助其一同阻止色情網站的侵襲;此外,通過「網路保姆」提供的「文字通訊監控」功能,網路用戶只要事先自行設定好一些涉及個人隱私或是不良信息的關鍵詞句,在計算機聯網時,凡是網路用戶(尤其是未成年用戶)接收到的或是試圖傳送出的相關的任何資料,「網路保姆」都會進行防堵,必要時甚至會中斷聯機。這就保障了網路用戶,特別是未成年用戶,在上網衝浪的時候,不會將有關家庭隱私的資料流露出去。

  2.提供全方位支持、防治網路犯罪

  美國政府大力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方面的支持,來幫助培養出一批計算機安全人才,通過對一系列反病毒、反黑客、反垃圾的技術的研發,來積極防治日益猖獗的網路犯罪情況。

  網際網路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但是同時也有一系列的問題隨之而來。特別是伴隨著網際網路出現的許多高科技犯罪,利用數字化技術進行不法行為,也給執法機關的執法帶來一定的困難。這就需要執法機關的設施環境要努力爭取與犯罪技術發展同步,能夠做到以技術對抗技術。

  在美國的全國反欺詐信息中心,存在著一個電信欺詐數據中心。這是一個現在對100多個執法機關在網上開放的資料庫,它允許執法官員通過桌面了解客戶的申訴、正在進行的調查、最近採取的反對電信欺詐的行動。客戶可以把他們的抱怨加入資料庫。並且,聯邦調查局已經在全美組建了許多計算機犯罪調查小組,對犯罪活動進行調查。其涉及範圍主要包括侵入公共門戶網路、主要的計算機入侵、隱私權侵害、工業間諜活動、計算機軟體盜版和其他的以計算機為主要手段的犯罪活動。

  在美國,很早就有了網路警察的存在,他們利用各種各樣的高科技技術手段,來追查網路犯罪活動,譬如電子商務中的詐騙問題等。而現如今,美國的執法機關和犯罪委員會已經可以利用現有的科技手段,形成一些系統的調查方法,儘可能的去收集一些犯罪模式和傾向的信息,也儘可能的用一種一致的、詳細的、統一的方式收集和對照數據。並且,現在,美國的計算機安全委員會已經制定出一些相關的條例,以此來規範對計算機犯罪的制裁和調查,給出了各種形式的犯罪發生範圍與地域,並且給出了預防的方法。

  註:該文節選自華中科技大學王靜靜的碩士論文《從美國政府的網際網路管理看其對中國的借鑒》,刊載於《中國期刊網》2008年。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來源:中國青少年研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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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管理——美國網際網路管理方法之一

  網際網路最早源於美國,並且也是最先在美國等西方國家得以發展和壯大。從立法層面上看,對於網際網路的管理,美國政府針對自己的國情,從聯邦和州兩個層次入手,進行機構設置和立法管理,其管理體系已經較為成熟。雖然美國政府對於網際網路的管理一向倡導的是以「少干預,重自律」的最低干預的原則,但是自由的氛圍也要依託在一定的管理控制的基礎上。美國政府對於網際網路所傳播的內容的管理,既不大包大攬,也不不聞不問,既有控制,又有調節,而在立法層面上的一定程度上的控制,既是美國政府進行網際網路管理的重要基礎,也是美國的網際網路管理體系得以正常運作的一個重要保障。美國網際網路立法的現狀大致可以從聯邦和州兩個層次來看:

  1.從聯邦的層次上來看

  對於網際網路所在的電信產業的管理,從聯邦的層次上來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個體系相對獨立,分別行使各自的權力。在立法方面,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國會作為最高立法機關,對包括網際網路在內的電信立法法案進行聽證、辯論、表決,從而影響國家電信政策的制定,另外,國會也可通過一些非正式的方式,如控制預算、人事任命、立法威脅、公共輿論等來施加壓力,影響政策的制定;在司法方面,美國最高法院、聯邦審判法院和申訴法院組成了美國的聯邦司法體系,他們擁有著對電信管理機構進行監督,並解決其間的糾紛的權力;在行政方面,行政機構主要是指由各部組成的美國聯邦政府,對於電信產業來說,主要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商業部國家電信與信息管理局兩個部門,聯邦政府通過這兩個部門對包括網際網路在內的電信業進行管理。

  在聯邦層次上,還存在著一些專門負責某個領域的管理事務,擁有一部分執行權和一部分准立法權和准司法權,直接對國會負責的相對獨立的委員會。聯邦通信委員會就是這樣的一個專門針對美國的通信政策與通信產業的獨立機構。它根據1934年通信法成立,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執行職能,可以制定規章,仲裁爭議,執行各項法規。在執行有關職責時,要受到聯邦司法系統的制約,受法院監督。在美國的各種機構中,聯邦通信委員會是對美國的通信產業最具影響力的機構。在對於網際網路路的建設和管理上,美國政府一直扮演的是一個推動者的角色,既非大包大攬,也非不聞不問,以聯邦通信委員會為代表,對於網際網路路的管理,基本上採取一種自由的、非管制的態度。並且,政府對於網際網路進行大力扶持,為信息網路化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積極調配資金、組織及專業人員,來推動網際網路路的規劃、推行和實踐。

  美國的關於網際網路路的信息法規,其涉及面相對來說較為全面和廣泛,既有針對網際網路的宏觀的整體規範,也有微觀的具體規定,其中囊括了行業進入規則、電話通信規則、數據保護規則、消費者保護規則、版權保護規則、誹謗和色情作品抑制規則、反欺詐與誤傳法規等許多方方面面。這些法規主要包括:《1977年聯邦計算機系統保護法案》、《1984年偽裝進入設施和計算機欺詐及濫用法》、《1986年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1987年計算機安全法》、《1990年電子通信秘密法》和《中小企業計算機安全、教育及培訓法》、《1991年高性能計算機及網路法案》、《1994年計算機濫用法修正案》、《1995年數字簽名法》(猶他州)、《1996年電信法》、《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框架》、《1997年域名註冊規則》、《1999年統一電子交易法》等等。

  另外,從網際網路的信息政策上來講,美國從20世紀50年代就開始制定信息政策,是最早制定國家信息政策的國家,這些信息政策常常具有法律效用。在關乎網際網路路的方面,美國擁有具有極強的連續性的網際網路發展計劃,先後制訂和實施了:

  (1)1993年NII戰略(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genda of Action):「國家信息基礎設施行動計劃」,又稱「信息高速公路」戰略,標誌著美國信息化建設工程的開始。

  (2)1994年GII計劃(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genda for Cooperation):「全球信息基礎設施計劃」,在五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致力於促進各國信息基礎設施的發展和各國間的合作,鼓勵政府和民間私人的合作,以促進全球的信息發展。

  (3)1996年NGI計劃(Next Generation Internet):「下一代網路計劃」,旨在促進網路的更新換代,解決原有網路設施陳舊落後、不堪重負的問題,以保持美國在信息通信技術上的絕對領先地位,確保其繼續成為世界經濟、政治領域的無可爭議的領導者。

  (4)1997年Internet2計劃:以保證大學和研究機構使用先進的網路、在全球範圍內促進高層次的教育和信息服務為目的。

  作為美國信息化發展的主要內容,這些發展計劃對於推動美國的經濟增長,保持其在世界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有著重要的作用。

  2.從州的層次上來看

  美國的各州是相對獨立的,他們的權力主要來自於法律的授權,各州都擁有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憲法在規定了聯邦和地方的權力與義務之後,各州又通過州議會來確定本州的法律。在美國,各州都制定有自己的憲法或基本法,以此來規定管理本州的主要原則。由於各州政治、經濟與文化環境的不同,所以,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法,即使是同樣的部門法,內容往往也會有很大差別。而各個州的行政機構管理本州行政事務的權力又來源於本州的法律,因此,這就造成了美國各州的管理政策與管理方式之間的不同。

  對於網際網路所在的電信事業的管理來說,其在各州所處的管理體制和法律環境也是不同的。有的州是把電信事業作為一般公共設施來管理的,而有的州則專門制定了本州的電信法,如1995年密西根電信法。但是,各州通過自己的公用事業委員會,只能管理自己州內的電信事務,而電信網路的業務範圍一般卻不會僅僅局限在一個州之內,所以,各州在管理其電信事務時,需要聯邦通信委員會等聯邦層次機構的合作。當發生分歧時,聯邦政府享有管理優先權。

  美國有50個州,各州均因地制宜,對於關於網際網路路的某些重要問題,擁有各自的立法。這種州立法的狀況,儘管也難免造成一些困難,譬如一些認定標準上的混亂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還是能夠適應當地的具體情況,並通過各種不同管理機構之間的一定程度上的合作,順應當地的發展形式,建立起符合本州實際狀況的網路管理體制。譬如對於數字簽名立法的問題,以美國猶他州的《數字簽名法》為序幕,到1999年底,美國已經有43個州擁有了分屬於各大流派,規範深度、調整範圍參差不齊的電子簽名或者數字簽名立法。這些法律文件,對於美國電子商務運行規範的確立,起著很大的作用。

  註:該文節選自華中科技大學王靜靜的碩士論文《從美國政府的網際網路管理看其對中國的借鑒》,刊載於《中國期刊網》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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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引導——美國網際網路管理方法之三

  1.美國政府對道德自律的指引

  網際網路雖然作為一種虛擬世界的存在,但是其行為主體仍然是生活在現實世界的人,其網上行為也必然受其思想意識的支配。網路上的交往多由一些不成文的網路規則來發揮網路規範的效果,這就要求網民具有相當的素質和覺悟作為前提。在現實生活中的道德規範,勢必會對網上虛擬生活產生重要的影響。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文化規範,在網路的虛擬世界里,可以發揮一種無形的力量,來約束和規範網路行為主體。道德控制作為一種軟性的管理方式,有利於預防網路中道德失范現象的發生,因此,從道德方面進行控制,提倡並引導建立良好的道德氛圍是十分必要的。

  美國政府一方面從網際網路路供應商、經營者、國內外提供者入手,呼籲其遵守網際網路路行為準則,保障網際網路路秩序;另一方面,政府同樣從網路使用者入手,呼籲他們培養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意識,同時也呼籲禁止不良使用行為。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個人權利得到維護,又限制公民侵犯他人利益、危害國家社會。為了營造較好的道德氛圍,政府不僅向網際網路的社區成員進行宣傳呼籲,而且藉助於社會團體、組織和國家的力量來保證道德作用。

  如美國政府一直倡導的有關網際網路行為的道德標準——著名的「摩西十誡」(The Ten Commandments forComputer Ethics),就是由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制定的關於計算機道德的十條戒律,這十條戒律通常被認為是每一個網民在進行網路活動時應該引以為誡的不成文的行為規範:(1)不能用計算機危害其他人;(2)不能妨礙別人的計算機工作;(3)不能偷看別人的文件;(4)不能利用計算機進行偷竊;(5)不能利用計算機做偽證;(6)不能非法拷貝軟體;(7)不能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計算機資料;(8)不能非法使用別人的智力成果;(9)想一下你寫的程序對社會將產生的影響;(10)遵守計算機使用規則。

  而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的網路倫理聲明則指出過六種網路不道德行為類型:(1)有意地造成網路交通混亂或擅自創入網路及其相連的系統;(2)商業性的或欺騙性的利用大學計算機資源;(3)盜竊資料、設備或智力成果;(4)未經許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戶場合做出引起混亂或造成破壞的行動;(6)偽造電子郵件信息。

  在美國,「摩西十誡」連同美國計算機協會提出的「網路倫理八項要求」(The Eight Commandments for Network Ethics)一起,直接對網路禮儀和具體的網路規範形式進行明確表達。而主張建立網上道德標準的紐約組織——媒體道德聯盟,則針對匿名再投遞騷擾網民的情況,專門成立了一個頗有幫助的站點:www.moralityinmedia.org。在網站上,有他們提供的反色情郵件的指南。它的建議分成幾個步驟,包括向你的網路服務提供商(ISP)或對方的ISP聯繫,甚至可以考慮是否需要聘請律師進行調查取證,判斷對方是否已經觸犯法律。

  2.美國政府對行業自律的引導

  行業自律的完善程度,往往會直接關係到網路用戶權益保護和網路交易安全等方面,對網路秩序造成影響,因此備受關注。一方面,政府會聯合民間業者和業界團體組織,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制定自律規範,給行業自律模式提出參考或建議;另一方面,行業自律組織主要是自己制定行業自律模式,他們通過制定自律公約、成立自律組織等方式,對一些網路活動的一般準則達成共識,自覺遵守,自我約束,來共同保障網際網路秩序的維持。

  網際網路具有的自由和開放的特點,因而,過於嚴厲的管制手段反而會影響網路信息資源的正常開發與利用。與政府的直接干預相比較,自律有其優勢,是一個較適合的政策取向。針對網際網路所傳播的內容,美國政府一般是本著「少干預,重自律」的管理思路,往往只採取最低限度的干預,提倡民間行業、企業和網路用戶個人的自律。譬如對於美國人普遍比較敏感的隱私問題,美國政府和行業官員一直在呼籲網際網路商家建立自己的自律性保護隱私政策,否則政府才會對其進行立法限制。畢竟,網際網路行業自身比政府更加了解他們自己的業務,所以,政府一般是倡導行業自身儘快制定出相關的政策。柯林頓的顧問就曾經首先敦促行業領導人開始制定自己的計劃,以保護網路用戶的隱私。當然,政府在扮演一種監督員的角色的時候,也會在必要時給予適當的壓力。柯林頓總統就曾要求商務部和管理與預算辦公室遞交一份報告,說明私營商業領域在制定保護隱私的法規方面是否見到成效。

  在世界的許多國家中,相對來說,美國的行業自律體系其實是比較完善的,其自律範圍涵蓋了電子商務、著作權、隱私權、網上有害內容管理幾個網際網路的主要方面。對於網際網路的管理,行業自律在美國發揮了重要作用,許多自律團體、組織、聯盟紛紛通過各種方式來直接或間接的協助政府的管理,配合政府,共同促進網際網路路的發展。仍以美國在隱私權方面的行業自律為例,在美國,針對網際網路隱私權的行業自律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方式實現的:

  (1)建議性的行業指引:如1998年6月22日,美國的一個產業聯盟——美國在線隱私聯盟(OPA,Online Privacy Alliances)公布了它的關於從網上收集的用戶個人可識別信息的在線隱私指引。這個指引被許多主要的隱私認證計劃所採用,並作為其認證的標準和加入認證的條件。但OPA作為一個只指定政策建議的產業聯盟,其目的僅僅是指引和倡導,為網路隱私的保護提供一個廣為接受的範本,並不監督成員的遵守情況,也不制裁違反指引的行為。

  (2)網路隱私認證計劃:這是一種私人行業實體致力於實現網路隱私保護的自律形式。它類似於商標註冊的網上隱私標誌張貼許可,其認證標誌具有商業信譽的意義。此計劃要求張貼了其網路隱私標誌的網路服務商必須遵守其在線資料收集的行為規則,並且服從其多種形式的監督管理。網路隱私認證計劃有利於用戶進行識別,也便於網路服務商顯示自身的遵守規則的情況。但是參與其認證的網站數量較少,並且其有關執行和救濟的制度也有待於完善。

  (3)技術保護模式:以著名的P3P「隱私傾向選擇平台」(the 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 project)為代表,這是一種把保護隱私權的希望主要寄託於用戶自身的模式。主要是通過採用一些保護隱私的軟體的方式來實現。在用戶進入某些收集個人資料的網站之後,這些軟體會自動提醒他們什麼樣的個人信息資料在被收集,然後由用戶自行決定是否繼續瀏覽。或者,用戶可以事先在軟體中設定允許收集的特定的信息資料,除此以外的則不允許進行搜集。P3P「隱私傾向選擇平台」其實就是這麼一種針對個人網上信息資料的收集問題,利用軟體技術的方式,在網路服務商和用戶之間達成的電子協議。

  (4)安全港模式:安全港模式是一種較新的模式,它主要是通過將行業自律和立法規則相結合的方式來實現。安全港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線服務商產業公布

  1.美國政府對道德自律的指引

  網際網路雖然作為一種虛擬世界的存在,但是其行為主體仍然是生活在現實世界的人,其網上行為也必然受其思想意識的支配。網路上的交往多由一些不成文的網路規則來發揮網路規範的效果,這就要求網民具有相當的素質和覺悟作為前提。在現實生活中的道德規範,勢必會對網上虛擬生活產生重要的影響。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文化規範,在網路的虛擬世界里,可以發揮一種無形的力量,來約束和規範網路行為主體。道德控制作為一種軟性的管理方式,有利於預防網路中道德失范現象的發生,因此,從道德方面進行控制,提倡並引導建立良好的道德氛圍是十分必要的。

  美國政府一方面從網際網路路供應商、經營者、國內外提供者入手,呼籲其遵守網際網路路行為準則,保障網際網路路秩序;另一方面,政府同樣從網路使用者入手,呼籲他們培養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意識,同時也呼籲禁止不良使用行為。既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個人權利得到維護,又限制公民侵犯他人利益、危害國家社會。為了營造較好的道德氛圍,政府不僅向網際網路的社區成員進行宣傳呼籲,而且藉助於社會團體、組織和國家的力量來保證道德作用。

  如美國政府一直倡導的有關網際網路行為的道德標準——著名的「摩西十誡」(The Ten Commandments forComputer Ethics),就是由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制定的關於計算機道德的十條戒律,這十條戒律通常被認為是每一個網民在進行網路活動時應該引以為誡的不成文的行為規範:(1)不能用計算機危害其他人;(2)不能妨礙別人的計算機工作;(3)不能偷看別人的文件;(4)不能利用計算機進行偷竊;(5)不能利用計算機做偽證;(6)不能非法拷貝軟體;(7)不能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計算機資料;(8)不能非法使用別人的智力成果;(9)想一下你寫的程序對社會將產生的影響;(10)遵守計算機使用規則。

  而美國南加利福尼亞大學的網路倫理聲明則指出過六種網路不道德行為類型:(1)有意地造成網路交通混亂或擅自創入網路及其相連的系統;(2)商業性的或欺騙性的利用大學計算機資源;(3)盜竊資料、設備或智力成果;(4)未經許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5)在公共用戶場合做出引起混亂或造成破壞的行動;(6)偽造電子郵件信息。

  在美國,「摩西十誡」連同美國計算機協會提出的「網路倫理八項要求」(The Eight Commandments for Network Ethics)一起,直接對網路禮儀和具體的網路規範形式進行明確表達。而主張建立網上道德標準的紐約組織——媒體道德聯盟,則針對匿名再投遞騷擾網民的情況,專門成立了一個頗有幫助的站點:www.moralityinmedia.org。在網站上,有他們提供的反色情郵件的指南。它的建議分成幾個步驟,包括向你的網路服務提供商(ISP)或對方的ISP聯繫,甚至可以考慮是否需要聘請律師進行調查取證,判斷對方是否已經觸犯法律。

  2.美國政府對行業自律的引導

  行業自律的完善程度,往往會直接關係到網路用戶權益保護和網路交易安全等方面,對網路秩序造成影響,因此備受關注。一方面,政府會聯合民間業者和業界團體組織,直接或間接的參與制定自律規範,給行業自律模式提出參考或建議;另一方面,行業自律組織主要是自己制定行業自律模式,他們通過制定自律公約、成立自律組織等方式,對一些網路活動的一般準則達成共識,自覺遵守,自我約束,來共同保障網際網路秩序的維持。

  網際網路具有的自由和開放的特點,因而,過於嚴厲的管制手段反而會影響網路信息資源的正常開發與利用。與政府的直接干預相比較,自律有其優勢,是一個較適合的政策取向。針對網際網路所傳播的內容,美國政府一般是本著「少干預,重自律」的管理思路,往往只採取最低限度的干預,提倡民間行業、企業和網路用戶個人的自律。譬如對於美國人普遍比較敏感的隱私問題,美國政府和行業官員一直在呼籲網際網路商家建立自己的自律性保護隱私政策,否則政府才會對其進行立法限制。畢竟,網際網路行業自身比政府更加了解他們自己的業務,所以,政府一般是倡導行業自身儘快制定出相關的政策。柯林頓的顧問就曾經首先敦促行業領導人開始制定自己的計劃,以保護網路用戶的隱私。當然,政府在扮演一種監督員的角色的時候,也會在必要時給予適當的壓力。柯林頓總統就曾要求商務部和管理與預算辦公室遞交一份報告,說明私營商業領域在制定保護隱私的法規方面是否見到成效。

  在世界的許多國家中,相對來說,美國的行業自律體系其實是比較完善的,其自律範圍涵蓋了電子商務、著作權、隱私權、網上有害內容管理幾個網際網路的主要方面。對於網際網路的管理,行業自律在美國發揮了重要作用,許多自律團體、組織、聯盟紛紛通過各種方式來直接或間接的協助政府的管理,配合政府,共同促進網際網路路的發展。仍以美國在隱私權方面的行業自律為例,在美國,針對網際網路隱私權的行業自律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方式實現的:

  (1)建議性的行業指引:如1998年6月22日,美國的一個產業聯盟——美國在線隱私聯盟(OPA,Online Privacy Alliances)公布了它的關於從網上收集的用戶個人可識別信息的在線隱私指引。這個指引被許多主要的隱私認證計劃所採用,並作為其認證的標準和加入認證的條件。但OPA作為一個只指定政策建議的產業聯盟,其目的僅僅是指引和倡導,為網路隱私的保護提供一個廣為接受的範本,並不監督成員的遵守情況,也不制裁違反指引的行為。

  (2)網路隱私認證計劃:這是一種私人行業實體致力於實現網路隱私保護的自律形式。它類似於商標註冊的網上隱私標誌張貼許可,其認證標誌具有商業信譽的意義。此計劃要求張貼了其網路隱私標誌的網路服務商必須遵守其在線資料收集的行為規則,並且服從其多種形式的監督管理。網路隱私認證計劃有利於用戶進行識別,也便於網路服務商顯示自身的遵守規則的情況。但是參與其認證的網站數量較少,並且其有關執行和救濟的制度也有待於完善。

  (3)技術保護模式:以著名的P3P「隱私傾向選擇平台」(the 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 project)為代表,這是一種把保護隱私權的希望主要寄託於用戶自身的模式。主要是通過採用一些保護隱私的軟體的方式來實現。在用戶進入某些收集個人資料的網站之後,這些軟體會自動提醒他們什麼樣的個人信息資料在被收集,然後由用戶自行決定是否繼續瀏覽。或者,用戶可以事先在軟體中設定允許收集的特定的信息資料,除此以外的則不允許進行搜集。P3P「隱私傾向選擇平台」其實就是這麼一種針對個人網上信息資料的收集問題,利用軟體技術的方式,在網路服務商和用戶之間達成的電子協議。

  (4)安全港模式:安全港模式是一種較新的模式,它主要是通過將行業自律和立法規則相結合的方式來實現。安全港是指某一特定的在線服務商產業公布的關於網路隱私保護的行為指引,這個指引在經過了聯邦貿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就成為安全港,有關的網路服務商只要遵守了這個指引,就可以被認為是遵守了有關的要求,就可以免除責任。由於採取了把立法和行業自律結合起來的方式,安全港模式被認為是一種很有前途的保護模式。

  註:該文節選自華中科技大學王靜靜的碩士論文《從美國政府的網際網路管理看其對中國的借鑒》,刊載於《中國期刊網》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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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調節——美國網際網路管理方法之四

  1.政府「政策」

  在市場機制調節的層面,首先,從美國政府方面來講,總的來說,採取的是既有倡導鼓勵,又有協調製約的政策傾向。政府方面,以聯邦通信委員會等管理機構為代表,在對網際網路的管理上,以新自由主義、后凱恩斯主義為指導,強調利用私有資本進行發展,依靠市場驅動。對於Internet市場的基本管制政策傾向是以不管製為主。政府積極為網路發展營造寬鬆、安全的良好政策環境,並不斷的加以調整以適應市場的變革。如1998年5月14日,美國眾議院商業委員會以絕對多數贊成的投票表決通過了3年內禁止州政府和地區政府對網際網路徵收稅費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美國政府積極向其他國家提出對網際網路免除稅收和關稅的要求,即1998年的網路稅收自由法(Internet Tax Freedom Act),該法案堅決要求制止對網路貿易採取「歧視政策」,杜絕所有不公平的新稅種出現。在美國網際網路的建設和發展過程中,政府長期在信息基礎建設上進行大規模投資,並且,除了美國政府自己進行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投入以外,積極吸引私人資本也是政府的一大重要的發展策略。

  政府通過導入和擴大競爭來吸引民間投資,並用優惠政策傾斜的方式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以便於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力量。「鼓勵私人投資」就是NII、GII、NGI、Internet2計劃中的政府的重要方略,而且在實踐中,也已取得了顯著成效。另一方面,美國政府雖然倡導企業在信息市場的自由競爭的基本原則,但是也在儘力防止許多公司因商業目的而出現的對網際網路行業的壟斷,在競爭市場有利於大公司與大消費集團的情況下,注重保護消費者和中小電信經營者的利益。美國政府更害怕許多企業會以網路工具拓展他們對其他工業的壟斷,因此政府不斷通過各種手段進行控制和調節。反托拉斯法就是其中一種。

  反托拉斯法是一部對所有的產業和企業都適用的通用法,由一組防止市場集中的法律組成,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反競爭的合併行為、定價行為和銷售行為,促進和保護競爭,從而較為全面的保護美國的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其中包括著名的Sherman法、CIayton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Robinsion-Patman法。反托拉斯法作為美國司法部進行反托拉斯行動的有利武器,任何對價格的限制行為.對市場進入的限制行為,對維持市場競爭活動不利的合併行為、尋求市場壟斷力量的惡性行為,經調查證實后,都可能遭到司法部的反托拉斯起訴。涉及到網際網路路的重要反托拉斯案例中就包括對微軟、IBM、Intel等產業巨頭的起訴等。以目前的計算機行業巨頭微軟為例,它已經成為反壟斷管理者的主要目標之一。美國微軟在其Windows操作系統佔據了市場90%的份額的同時,其總裁比爾·蓋茨又開始投資其他商業集中的領域,如有線電視、廣播、照片檔案和高速衛星數據網路。微軟的這種「橫向+縱向」的結合引起了許多人們的恐慌。1998年,美國司法部就曾經為了制止微軟利用其市場影響力在銷售Windows操作系統時搭售網際網路瀏覽軟體的行為,而對微軟提起了反壟斷訴訟。

  2.企業「對策」

  從企業方面來講,在美國,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許多大公司控制著基礎設施服務等計算機網路的重要領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各大企業積極利用政府的政策扶持,對於網際網路路的信息基礎建設進行投資,並在不傷及自身發展的前提下,努力和政府進行配合,以共同促進網際網路路的發展。譬如1999年3月,「英特爾」公司推出了一種設有內置的晶元系列號的「奔騰III」處理器。由於這種處理器每個都擁有一個獨一無二的系列號,所以每次只要用戶一開機聯網,「奔騰川」晶元就會把系列號自動發往網路商家、管理人員和安全部門.因此這些部門就可以很容易的獲得電腦用戶的信息。通過這種電腦晶元的系列號,安全部門可以迅速查出用戶所在方位以及身份,有關部門不僅可以了解到電腦用戶的真正身份,還可以對進入網路的用戶進行「把關」,從而有利於協助政府防治網路犯罪的發生。另外,通過這種晶元,網路商家還可以很容易的了解到電腦購物和商業貿易顧客的真實身份、所在地等詳細資料,從而有利於減少網路欺詐行為的發生。雖然「奔騰III」處理器的技術被認為是侵犯了用戶的個人隱私權,遭到了某些美國國內隱私權團體的反對,但是它仍然得到了美國的司法部門和網路商家的強烈支持。

  另一方面,在市場規律的前提下,由於追求最大化利潤的天性所使,一些大公司紛紛以極力通過各種手段追逐經濟利益為最終目標,他們力圖使網際網路不受國家政府稅收和其他方面的直接控制。而政府為了防止網際網路的企業化,防止商業利益對網際網路管理和發展中的影響日益加劇造成網際網路的民主化本性的喪失,所以又會適當的對這些企業進行制約。總之,政府和企業雙方從各自立場出發,不斷的進行一定程度上鬥爭與妥協,通過磨合達到一定程度上的協調與平衡,才促進了網際網路路的發展。

  註:該文節選自華中科技大學王靜靜的碩士論文《從美國政府的網際網路管理看其對中國的借鑒》,刊載於《中國期刊網》2008年。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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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aodai 發表於 2009-6-12 17:03 | 只看該作者
國際合作——美國網際網路管理方法之五

  1.國際性組織

  對於網際網路的許多事務的管理上,美國政府充分利用了著名的網際網路協會ISOC(Internet Society)的效力。ISOC作為目前存在的網際網路的最高國際組織,是一個促進網際網路的有序使用及發展的非政府性的國際會員制組織。它創建於1992年初,總部設在美國弗吉尼亞州的雷斯頓市,其成員包括院校、科學研究和工程領域的個人和機構,致力於評價網路政策、技術系統及國際協調。其前身是在網際網路路還是由著名大學操控的研究網路時,一個由大學教授構成的專業團體。

  ISOC主要由三個機構組成:網際網路工程特別委員會IETF(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網際網路工程指導小組IESG(Internet Engineering Steering Group)和網際網路建設部IAB(Internet Architecture Board)。其內部工作委員會IAB做出過關於網際網路操作及未來發展的重要政策決定。科技問題則由IETE通過各種工作小組委員會控制。一些特定的需要制度、審議和執行的關於網際網路的技術標準,一般是由IETF制定,由IESG審議,最後通過IAB提交給ISOC予以公布。ISOC每年召開有兩個會議,一個是INET,主要討論關於網際網路在發展、運用中的問題及政策,另一個NDSS(symposium on network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security),則是用來商討網際網路系統的安全問題。

  網路域名作為網際網路路的一種重要資源,對其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整個網際網路路的秩序。提起域名管理,就有一個不能不提的重要的具有國際監控能力的國際性非贏利性組織(也是目前唯一的對於網路域名的全球性監管機制)——網際網路名稱和號碼分配機構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美國政府的對於網際網路路的域名管理工作,在經歷了幾個階段的發展之後,目前基本上都是通過ICANN來實現的。ICANN於1998年10月正式組建,從此開始被委任承擔網際網路路的地址和名字的分配的任務,通過監管域名登記工作,來實現各類網路法律糾紛的解決。在1998年6月5日,美國政府就通過白皮書(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規定,ICANN將取代IANA,逐步接管NSI的域名註冊與管理服務.代表私營機構,成為將來網際網路路地址分配、域名管理的最高權威機構。現在ICANN決定著誰得到域名註冊權和管理年費減免。

  2.國際性會議

  形形色色的國際會議,通過政府間或是非政府間直接進行交涉的形式,就網際網路路上出現的某些重要問題進行研究討論,有利於加速問題的解決。如2000年5月15日至17日,由法國、德國、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義大利、俄羅斯八個國家組成的「八國集團」在法國首都巴黎舉行了一次針對網路安全問題的會議。在這次會議上,所有的與會國家已經達成共識,他們一致認為,保護網路安全必須有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密切合作和相互支持。與會的八國政府與企業就保護網路安全、建立網路信任等問題進行了直接對話。這次會議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舉辦的專門針對網路犯罪活動的討論會,雖然在一些問題上,譬如在是否要建立一個國際網路刑警組織、是否可以觸及公民隱私權、採取何種具體措施等方面,一些國家的政府之間以及各國的政府與企業之間還存在著一些分歧,但是仍然可以看出,發達國家已經普遍把網際網路路的安全問題放到了一個很重要的位置上,且更加意識到了政府與政府之間、政府與企業之間合作的重要性。

  3.國際性公約

  在打擊網路犯罪方面,各國執法部門遇到的挑戰,比如協調各國的刑法、偵查跨國犯罪、保全電子證據、確定管轄權等,都只有通過國際條約來解決。如世界上第一個針對網路犯罪的國際公約《網路犯罪公約草案》,就是由美國與歐盟等國共同草擬的,以尋求網路治理的辦法,便於解決日益猖獗的網路犯罪問題。

  《網路犯罪公約》是國際社會第一個解決針對計算機系統、網路或數據的犯罪行為,以及其他形式的濫用行為涉及的刑法和訴訟法問題的多邊協定。從1998年起,歐洲委員會開始由歐洲犯罪問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on Crime Problems,CDPC)網路空間犯罪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Experts on Crime in Cyber-Space,PC-CY)負責起草《網路犯罪公約》草案,美國也參與了起草。幾易其稿后,最終由歐洲犯罪問題指導委員會(the Steering Committee on European Crime Problems)確定了初稿。計劃提交高層討論后,供歐洲委員會成員國及觀察員國(包括美國)簽署。

  此外,美國政府還積極利用其他的國際法規、條例來協助其對於網際網路的管理。如通過《反對傳播淫穢出版物協定》(1910)來管制色情內容;利用《防止和懲罰民族屠殺公約》(1948)來查禁民族仇殺內容;運用《聯合國人權公約》(1966)來禁止戰爭宣傳等。此外,還通過使用國際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來協調當事國之間的有關問題。

  註:該文節選自華中科技大學王靜靜的碩士論文《從美國政府的網際網路管理看其對中國的借鑒》,刊載於《中國期刊網》2008年。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年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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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6-13 03:16 | 只看該作者
網路作為媒體的一部分自然需要一定的管理,這點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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