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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軍濤與馬悲鳴有關六四的網上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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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8 04: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0年6月3日

馬悲鳴:對王軍濤答覆的反詰  

  送交者: 專稿 於 Sun Sep 3 00:58:55 2000:

 馬悲鳴專稿:這次回國之前,曾逢王軍濤就「六四」問題回答網友提問。當時因為我忙於收拾回國,沒來得及反詰王軍濤的答覆。現在雖然六四的周年已過,但還是可以回過頭來再說一說。

  這次回國之前,曾逢王軍濤就「六四」問題回答網友提問。其中我提了十二個問題,王軍濤都回答了。這至少表明王軍濤不像方勵之夫婦和王丹那麼無賴。想想王丹當年如何逼迫政府直接對話的,居然就好意思不理會一般民眾的咨詢,簡直毫無恥感。而這「恥感」二字正是王丹最近指責中國政府時用過的。

  當時因為我忙於收拾回國,沒來得及反詰王軍濤的答覆。現在雖然六四的周年已過,但還是可以回過頭來再說一說。

  平心而論,王軍濤的態度總算客氣,不像王丹在《龍應臺座談會》上那般罵人。客氣的態度與是非曲直並不相關。王軍濤的答覆除了幾處用「是否」回答以外,大部份關鍵問題都是閃爍其辭,王顧左右而言它。既然王軍濤已經申明「君子之交,有淡如水,有諍如鐵」。這樣的話,我也不好著意刻薄他。只是平心靜氣地指出他的不通之處。

  ~~~~~~~~~~~~~~~~~~~~~~~~~~~~~~~

  第一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一每個人都有拒絕進食的個人權利。但王丹率人以絕食為要挾強佔廣場已經超出了他們的個人權利,屬於「訛詐」行為。王軍濤是否同意?

  【王軍濤答】:一學生絕食,義在對政府施加壓力,褒者謂之以命相爭,嚴正要求,貶者謂之要挾訛詐,王軍濤以為學生以絕食明其心志,仍屬正當權利。得失應視具體情況。

  【馬悲鳴反詰】:我只問王軍濤絕食是否屬於訛詐行為,並沒問你義與不義。胡耀邦還綁架過外國神甫當人質,訛詐當地政府呢。不管義與不義,絕食與綁架一樣,都屬訛詐行為。其不同處只是綁架者以他人生命訛詐,絕食者以個人健康訛詐。但發動絕食的王丹則不是拿自己的健康訛詐,他完全不像是真絕了六天食的樣子。他是拿絕食同學的健康相訛詐。

  我在以前的文章中談過這個問題。絕食是絕食者的權利,但佔領廣場不是絕食者的權利,──「要絕食,回家絕去」。學生有權絕食,但無權佔領廣場。不管是否絕食,只要割據廣場,即屬非法。

  我想王軍濤已經在美國讀到博士學位了,應該知道法律在討論合法與非法時,不能加入個人感情色彩與道德倫理的義與不義。如果「六四」學生可以絕食明其心志割據廣場,法輪功為什麼不能以靜坐明其心志包圍中南海呢?

  ~~~~~~~~~~~~~~~~~~~~~~~~~~~~~~~

  第二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二在絕食的第二天,閻明復與項小吉,沉彤率領的對話團的對話最後被一群高喊著「不許出賣我們」的學生給沖了。請問王軍濤,這次對話算不算對話。如果因為被沖了而沒有對成,責任是否在沖會場的學生一方,而不在政府?

  【王軍濤答】:二閻明復與學生的對話是對話。對話失敗,衝擊會場學生應負責任。但何東昌揚言報復學生,是絕食起因,也是學生不安全的原因。因此,政府儘管聲言在民主法制軌道上解決問題,閻明復出面對話,但政府仍有不能統一政策的責任。

  【馬悲鳴反詰】:對話剛開始,對什麼話和怎麼對話都還沒來得及說呢就被學生沖了。對話有兩種可能,進可以要求政府多做讓步,退可以保學生不遭整肅。學生的安全應該是對話的重要內容。沖會場的學生連對話都不讓,何談政府讓步與學生安全?況且在對話開始到被沖這麼短的時間之內,不但政府無法確認自己的統一政策。一派學生談判,一派學生沖會場不讓談判,也無統一政策可言。政府無法統一政策有相當一大部份的原因是學生沖會場造成的。所以不但第一次對話不成的責任全在沖會場的學生。連政府無法統一政策的責任也應部份歸咎沖會場的學生。 (-1989)

  ~~~~~~~~~~~~~~~~~~~~~~~~~~~~~~~

  第三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三根據國際慣例,絕食七天之內政府應有具體反應。在絕食的第六天,總理李鵬在人大會堂的電視直播下與學生代表直接對話了。請王軍濤回答,這次對話是否屬於直接對話?政府的這次直接對話是否符合國際慣例(見附錄)?

  【王軍濤答】:三我不清楚國際慣例,但李鵬確是與學生直接對話並有電視直播,符合學生就對話提出的程序性要求,學生也表示了這一點。但學生也實事求是,解釋了學生的情況。

  【馬悲鳴反詰】: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王志新在對話的現場說:「我再贈給政府一句話,從4月22日開始了請願,結果你沒有出來,5月13日開始絕食直到現在。世界上有個慣例,絕食7天的時候,政府應該給予答覆,連南非這樣的國家都能做到。」這是學生方面在現場提供的證據。既然王軍濤承認了李鵬確是與學生直接對話並電視直播了,那麼後來王丹提出的拒絕撤退的兩個理由裏的直接對話這一條(另一條是修改「四二六」社論)政府已經滿足了。王丹至今仍以此糾纏即屬無賴。 (64memo中華富強´89)

  ~~~~~~~~~~~~~~~~~~~~~~~~~~~~~~~

  第四個問題

  【馬悲鳴問 】第四王丹率眾佔領天安門廣場,強迫政府修改《人民日報》「四二六」社論的行為與因天津一家小報紙刊登了一篇《青少年不宜練氣功》的豆腐塊文章,法輪功就去圍困中南海的行為是否性質一樣。

  【王軍濤答】:四學生針對四二六社論的絕食與法掄功針對報刊文章圍困中南海不同,「四二六」社論代表著一個能懲辦學生的威權的鎮壓迫害意願,而報刊文章代表著知識分子的自由討論,抗爭前者屬維護自己的基本安全。

  【馬悲鳴反詰】:王軍濤閃爍其詞,只說「四二六」社論代表的意願與報刊文章代表自由討論之間的不同卻沒有正面回答王丹強迫政府修改「四二六」社論的行為與因法輪功因為《青少年不宜練氣功》的豆腐塊文章而去圍困中南海的行為是否性質一樣。在不涉及道德倫理與感情好惡時,只因報刊上發表了一篇文章(社論也是文章)便聚眾佔領廣場或圍困政府,從法律上講,兩者性質相同。 (六四檔案 - 1989)

  ~~~~~~~~~~~~~~~~~~~~~~~~~~~~~~~

  第五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五在「六四」十周年之際,王丹和戴晴在哈佛東亞圖書館旁邊的階梯大教室辯論時公開申明當年他們拒絕撤退的理由「政府不答應我們的兩個條件,修改「四二六」社論和直接對話,所以我們當然不能撤了。」我當時就坐在王丹正對面,還有麥克風擴音,不會聽錯的。你是否贊同王丹這種說法。

  【王軍濤答】:五王丹與戴晴對話中提到的兩個條件屬實,我贊成閻明復五月十三日說的話,對話之前只提程序性條件,把實質性要求放到對話中討論。人民日報的社論,如果有人堅持不修改,可以交由人大討論。

  【馬悲鳴反詰】:我沒問你是否屬實,也沒問你是否贊成閻明復五月十三日說的話。我只問你是否贊成上述王丹的說法。

  在回答第三個問題時,王軍濤已經承認了「李鵬確是與學生直接對話並有電視直播」。在回答第四個問題時,王軍濤顧左右而言它,沒有回答強迫政府修改社論是否合法。這裡又轉移話題到「屬實」與贊成閻明復。王軍濤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

  ~~~~~~~~~~~~~~~~~~~~~~~~~~~~~~~

  第六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六,中國的戒嚴法相當於美國的緊急狀態法。在緊急狀態法實施的地區中止憲法。憲法受制於緊急狀態法,這是國際通例。中國政府沒有逾越絕食七天應有具體反應的國際慣例,直接對話之後,學生仍佔領廣場,拒絕撤退。那麼在滿了七天期限之後,政府是否有權宣佈戒嚴?

  【王軍濤答】:六,根據我1989年與中國政法大學憲法教研室副主任陳小平先生討論,國務院總理有權在省以下行政建制單位宣佈戒嚴,但需經法定程序,憲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採取民主集中制,國務院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總理重大決定需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而常務會議的決定公告天下,李鵬未經討論發佈戒嚴令,程序性違反憲法。屬於無效政令。 (64memo中華富強-2004)

  【馬悲鳴反詰】:王軍濤不肯直接回答我提出來的,在絕食滿了七天仍不撤退之後,政府是否有權宣佈戒嚴。這是只須回答(Yes/No)的簡單問題。而王軍濤卻只根據一間大學裏的教研室副主任的說法便自定性「戒嚴令」「違憲」。

  國家總理和軍委主席違憲這麼重大的事情不是一個大學裏的教研室副主任可以說了算的。如此重大的政治問題至少要最高法院的判決(比如巴基斯坦最近的軍事政變),甚或議會投票才能定性(比如美國總統的風流罪案)。王軍濤一個民間研究所的所長,陳小平一個大學研究室的副主任,就這麼互相一討論,便有資格決定國家總理和軍委主席違憲這麼重大的政治案件嗎? (64檔案 / 89)

  根據王軍濤的說法,「國家總理有權在省以下行政建制單位宣佈戒嚴」,那麼北京是直轄市,也即省以下單位。所以國家總理有權在北京市區下達戒嚴令。

  至於李鵬發佈戒嚴令是否未經討論,你們當時怎麼可能確切知道?證據何在?還不都是得自謠傳。退一萬步講,即使真的總理違法,也違的是《國務院組織法》的細則,並非違背了《憲法》。《憲法》是原則法,不會規定一項行政命令的發佈是否需要經過討論這樣的細微末節。

  中國不是民主國家。中共《憲法》裏「四項堅持」的「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土地公有不得私佔還有中央軍委主席統帥全國武裝力量。這三條憲法原則往這一擺,哪有國家總理和軍委主席「違憲」的餘地?共產黨確實幹了不少壞事。但給它扣帽子也得找個合適的扣呀。「違憲」這種帽子只能留下千古笑談。

  ~~~~~~~~~~~~~~~~~~~~~~~~~~~~~~~

  第七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七,「阻攔國家軍事行動」是叛國罪。這是古今中外的通例。你認為攔軍車的行為是否屬於「阻攔國家軍事行動」?

  【王軍濤答】:七,阻攔國家軍事行動是犯罪,但國務院總理的違憲無效政令不屬國家合法軍事行動。中國公民和平攔阻執行違反憲法軍隊的行為,並向軍隊解釋事實真相,同時要求召開特別黨代會和特別人代會撤銷戒嚴令,追究總理違憲責任,符合黨章國法,屬於合法護憲。

  【馬悲鳴反詰】:前面已經講過,「國家總理宣佈「戒嚴令」違憲」的說法也沒有經過任何人的討論和人大或法院的裁決,只是出自一間二類學校的教研室副主任之口,所以「戒嚴令」「違憲」不能成立,中央軍委主席調動國家軍隊「違憲」更不能成立。而阻攔國家軍隊屬叛國罪,這是一切國家的通例,包括酋長國君主國民主國共產黨國家和法西斯國家。

  ~~~~~~~~~~~~~~~~~~~~~~~~~~~~~~~

  第八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八,嚴家其在廣場上經由國際傳媒呼籲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萬里在國外「起義」,組織「流亡政府」。這與呼籲汪精衛逃離重慶,去敵佔區組織偽政府的性質相同。你是否認為這種呼籲屬於叛國行為?

  【王軍濤答】:八,嚴家其先生的呼籲與汪精衛的叛國不同,其一,中國人大在軍委主席和國務院總理違反憲法調兵干預國家權力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的情況下另行安排有效行使職權方式與汪精衛甩開國家機關自組政府不同。其二,萬里代表人民順應民意,與汪精衛俯首幫助處於戰爭狀態的敵國不同。

  【馬悲鳴反詰】:一個國家有一個政府存在的同時,另外再行組織第二個政府,即屬叛國罪。重慶政府存在的同時汪精衛跑出去組織南京第二政府,這與北京政府存在的同時嚴家其號召萬里在海外組織第二政府的性質相同。汪精衛從重慶「叛逃」出來建立的不是日本國政府,而是中國政府。

  ~~~~~~~~~~~~~~~~~~~~~~~~~~~~~~~

  第九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九,在六月四日凌晨的武裝驅逐之前,學生私佔公共場地是否非法?

  【王軍濤答】:九,學生絕食於天安門廣場,在後,政府違憲在先,1989年,中國老百姓不滿政府腐敗,社會不公,和通貨膨脹,國家憲法規定政府需糾正失誤並為公民提供四條途徑左右政府決策。其一,信訪。二,媒體監督。三,人大決議。四,遊行示威。信訪無效。中國政府自89年初又禁止媒體討論問題。三月兩會,黨又風殺代表批評。遊行示威的憲法權力又沒有保障,青年學子走上街頭為民請命,實屬無奈。有如政府不修人行道,就不能抱怨非走路的公民走馬路。 (64memo中華富強-1989)

  【馬悲鳴反詰】:按照王軍濤在第六個問題上的回答,他所指的「政府違憲」是指李鵬沒有在國務院討論就發佈戒嚴令,違背了《國務院組織法》的第三條。而戒嚴令的宣佈是在絕食七天以後。從時間序列上說是學生絕食在先,你們所謂的「政府違憲」在後。晚了七天。所以絕食不是因為「政府違憲」,而你們所謂「政府違憲」的「戒嚴令」是因為絕食。王軍濤為了顛倒了因果關係而顛倒了時間序列。 (-89)

  另外,我只問你學生割據天安門廣場這麼長久是否「非法」,並沒有問你是否「無奈」。「無奈」就可以「非法」嗎?每個強姦犯都可以說,我被性慾憋得實屬「無奈」,政府又不開妓院,就不能抱怨公民強姦。

  這次我回國特意找到了1981年11月10日頒布的北京市政府《天安門廣場使用管理規定》的通告(A133401198102號)。其中第二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門廣場不準遊行集會講演,不準書寫散發張貼懸掛鋪擺任何形式的宣傳品」。第三條規定「禁止在天安門廣場進行任何形式的有損國家聲譽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有礙市容觀瞻的一切活動」。第五條規定「…。違者,值勤管理人員和人民群眾有權加以勸告制止。不聽勸告制止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嚴肅處理。」 (64memo反貪倡廉 - 89)

  我還找到了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大通過的《北京市關於遊行示威的若干暫行規定》(A111401198602號)。其中第三條規定「舉行遊行示威的組織者應當在五日前到遊行示威地的區縣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跨區縣的到市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遊行示威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路線,並註明組織者的姓名職業住址」。第四條規定「市區縣公安機關對於遊行示威的申請,除違反憲法法律規定,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以外,應當予以許可。…人民大會堂中南海釣魚臺國賓館和首都機場的周圍不許可遊行示威」。第五條規定「市區縣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遊行示威的申請報告的次日起三日內,做出許可後者不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組織者」。第八條規定「對於在遊行示威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障或抗拒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進行其它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條,也即最後一條是「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Memoir Tiananmen - 1989)

  王軍濤說「有如政府不修人行道,就不能抱怨非走路的公民走馬路」。上述的「人行道」政府已經在八九民運暴發前兩年多就修好了。但六四時的學生就是不走,不遵守法規。試問組織遊行的學生方面可曾有任何人於五天前提出過書面申請嗎?

  即使學生申請了,政府還有「次日起三日內」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權呢。學生根本沒申請過,當然是學生這頭非法。更何況王丹率眾佔領廣場,一佔就是二十多天,堅拒撤退。這哪裏是什麼遊行示威?純屬割據。

  ~~~~~~~~~~ ~~~~~~~~~~~~~~~~~~~~~

  第十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十,你是否認為「價值取向優先」,只要大方向正確,怎麼胡來都可以?

  【王軍濤答】:十,價值趨向優先並非取消功利性討論,更非取消工具理性價值,因此,不擇手段,是不行的,但一定要明確基本價值,以此取捨手段。

  【馬悲鳴反詰】:王軍濤剛說完「不擇手段是不行的」,馬上在來一句「但書」:「一定要明確基本價值,以此為取捨手段」。「以價值為手段」文理不通。王軍濤還是「一定要明確基本價值」的取向,來作為「手段」取捨的根據。換句話說,只要「價值取向」的「大方向正確」,怎麼胡來都可以。學生只要高喊著「民主」這個「價值取向」絕對正確的「大方向」,就可以不經書面申請割據天安門廣場拒不撤退,就可以阻攔國家軍事行動,就可以號召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在海外組織偽政府。 ( / 89)

  不是嗎?

  ~~~~~~~~~~~~~~~~~~~~~~~~~~~~~~~

  第十一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十一,王軍濤曾在《新聞自由導報》的答記者問中說到,正是王軍濤自己「當時估計到要殺二十萬人,然後是一場殘酷的清洗」。這話後來被訛傳成鄧小平說的「殺二十萬人,保二十年安定團結」。請問到現在十一年過去了,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這話確是從鄧小平嘴裡講出來的?

  【王軍濤答】:十一,殺二十萬人保二十年安定,是當時89年流傳的少壯派將軍請戰的話。王軍濤不知道鄧小平是否說過。

  【馬悲鳴反詰】:即使真是當時89年流傳的少壯派將軍請戰的話是否屬實?海外一再傳言這是鄧小平的話,連丁子霖夫妻都相信了。而張偉國紅口白牙地說這是王歧山的話。若我不在這裡問起來,大概王軍濤永遠也不會說到這只是個謠傳,而且還謠傳的是少壯派將軍請戰的話。

  ~~~~~~~~~~~~~~~~~~~~~~~~~~~~~~~

  第十二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十二,王軍濤96年曾在《新聞自由導報》上撰文,聲稱對八九民運進行功利主義的分析,不過是浸淫於小聰明。請解釋為什麼不可以對八九民運的成敗進行「浸淫於小聰明」的功利主義分析?

  【王軍濤答】:十二,對89年民運成敗進行功利主義的分析,是願意者的權力,但王軍濤以為,對這場塑造和影響中國未來的偉大事件應當首先進行正義性分析。

  【馬悲鳴反詰】:王軍濤說得不對。這場徹底暴露了中國「八十年代新一輩」醜陋面目的運動首先應當進行合法性分析。若由王丹率眾肇始的對天安門廣場的割據確屬非法,則武裝驅逐就是執法。只要確定哪方合法哪方非法,正義性分析當可立斷。非法者不義,正義在執法一方。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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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09-6-8 06:52 | 只看該作者
感覺老馬頗有李敖之風。(或者李敖有些老馬的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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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dan 發表於 2009-6-8 09:08 |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不贊成六四學生的行為,但這個姓馬的就是一個無賴,十足的無賴。他們當年才20 幾歲,就算他們有錯,你們這些年長者不應負責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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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HL 發表於 2009-6-8 09:08 | 只看該作者
講到底這幫人也是拿外國人錢財替外國人辦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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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09-6-8 09:56 | 只看該作者
說相聲呢?馬悲鳴是誰呀?誰來介紹一下。怎麼每次都是這塊土豆發表最後一段演講啊?這是對答嗎?
和諧!和諧!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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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8 10:06 |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不贊成六四學生的行為,但這個姓馬的就是一個無賴,十足的無賴。他們當年才20 幾歲,就算他們有錯,你們這些年長者不應負責人嗎?
Lengdan 發表於 2009-6-8 09:08



請擺事實. 說道理. 指出馬悲鳴或王軍濤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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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09-6-8 11:07 | 只看該作者
太多了,實在累的很

第一個問題是否違法俺不知道,俺只知道按照這個人的說法中國的這些學生運動沒有那次是合法的。

第二個問題無非是想說學生在89年犯的一個錯,大大方方承認就好,而且學生犯的錯還不止這一個,那又如何?和事件的性質有關係嗎?

第三個問題很簡單,不屬於直接對話,是會面,雙方無異議。見LZ另一篇:回原六四: 李鵬等會見絕食請願學生代表
http://club.backchina.com/main/v ... Borderby%3Dlastpost
和諧!和諧!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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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09-6-8 11:09 | 只看該作者
第四個問題答案當然是性質不一樣:
1.人民日報是政府喉舌人人皆知,天津一家小報紙是什麼我不知道,反正你不能賴到政府頭上,所以你找的對象就應該不同,可以去那個報社討說法、大辯論都可以。
2.四二六社論是政治定性,《青少年不宜練氣功》是什麼我也不知道,反正跟政治好像不怎麼搭界。
3.如果連這麼簡單的差別馬都分不出,他要麼弱智,要麼良心大大地壞了。
和諧!和諧!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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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09-6-8 11:12 | 只看該作者
第五個問題,人家已經說明了看法,就是贊成「對話之前只提程序性條件,把實質性要求放到對話中討論」,馬唧唧歪歪又說了些不著邊際的話。不知道為什麼就沒有了。

還有就是我對這種馬先設定一個題目,把別人先固定在一個框架內,再由馬完成最後總結的東西十分厭煩。
和諧!和諧!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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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09-6-8 11:16 | 只看該作者
問題六、七,九同問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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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8 21:10 | 只看該作者
問題六、七,九同問題一
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09-6-8 11:16



原來很多問題你的辯護就是: 我第一個問題是否違法俺不知道,俺只知道按照這個人的說法中國的這些學生運動沒有那次是合法的。題六、七,九同問題一. 那也是一個俺不知道.還是沒有那次是合法的?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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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8 21:20 | 只看該作者
第一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一每個人都有拒絕進食的個人權利。但王丹率人以絕食為要挾強佔廣場已經超出了他們的個人權利,屬於「訛詐」行為。王軍濤是否同意?

  【王軍濤答】:一學生絕食,義在對政府施加壓力,褒者謂之以命相爭,嚴正要求,貶者謂之要挾訛詐,王軍濤以為學生以絕食明其心志,仍屬正當權利。得失應視具體情況。
王軍濤在美國呆那麼多年,難道不知道,這美國,以生命要脅別人,會被警察叔叔送進瘋人院打安定的嗎?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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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8 21:24 | 只看該作者
第二個問題

  【馬悲鳴問】:第二在絕食的第二天,閻明復與項小吉,沉彤率領的對話團的對話最後被一群高喊著「不許出賣我們」的學生給沖了。請問王軍濤,這次對話算不算對話。如果因為被沖了而沒有對成,責任是否在沖會場的學生一方,而不在政府?

  【王軍濤答】:二閻明復與學生的對話是對話。對話失敗,衝擊會場學生應負責任。但何東昌揚言報復學生,是絕食起因,也是學生不安全的原因。因此,政府儘管聲言在民主法制軌道上解決問題,閻明復出面對話,但政府仍有不能統一政策的責任。
「民主的」學生要求政府出一個具有獨裁色彩的「統一」政策,到底誰是獨裁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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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8 21:38 | 只看該作者
 【馬悲鳴問】:第八,嚴家其在廣場上經由國際傳媒呼籲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萬里在國外「起義」,組織「流亡政府」。這與呼籲汪精衛逃離重慶,去敵佔區組織偽政府的性質相同。你是否認為這種呼籲屬於叛國行為?
嚴重支持汪精衛的到敵占區組織政府的行為,嚴重鄙視丟下國土和人民,跑到重慶的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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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8 21:42 | 只看該作者
  【馬悲鳴反詰】:一個國家有一個政府存在的同時,另外再行組織第二個政府,即屬叛國罪。重慶政府存在的同時汪精衛跑出去組織南京第二政府,這與北京政府存在的同時嚴家其號召萬里在海外組織第二政府的性質相同。汪精衛從重慶「叛逃」出來建立的不是日本國政府,而是中國政府。
南京政府應該與南京共存亡,跑到重慶,不被人當政府也很正常。如果共產黨放棄紫禁城,改由學生或輪子佔領紫禁城,我也認可學生或輪子為合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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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8 21:52 | 只看該作者
雖然我不贊成六四學生的行為,但這個姓馬的就是一個無賴,十足的無賴。他們當年才20 幾歲,就算他們有錯,你們這些年長者不應負責人嗎?
Lengdan 發表於 2009-6-8 09:08

20幾歲這法律上就是成年人,做事可以自己負責了,不需要別人幫著擦屁股了。再者說,他們20幾歲不懂事,現在40幾歲該懂事了吧?怎麼還是那麼「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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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9 01:16 | 只看該作者
20幾歲這法律上就是成年人,做事可以自己負責了,不需要別人幫著擦屁股了。再者說,他們20幾歲不懂事,現在40幾歲該懂事了吧?怎麼還是那麼「二」呀?
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6-8 21:52


年齡應該不是為六四學生領袖所犯錯誤辯護的理由.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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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09-6-9 02:09 | 只看該作者
原來很多問題你的辯護就是: 我第一個問題是否違法俺不知道,俺只知道按照這個人的說法中國的這些學生運動沒有那次是合法的。題六、七,九同問題一. 那也是一個俺不知道.還是沒有那次是合法的?
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8 21:10


親愛的版主大人,看來你需要好好動動腦子。

在立法權、執法權完全掌握在當權者手裡的時候(而不是司法獨立),還要求那些學生運動完全合乎當權者的法律是否離譜了點?
和諧!和諧!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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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09-6-9 03:07 | 只看該作者
親愛的版主大人,看來你需要好好動動腦子。

在立法權、執法權完全掌握在當權者手裡的時候(而不是司法獨立),還要求那些學生運動完全合乎當權者的法律是否離譜了點?
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09-6-9 02:09


那麼你認為政府違法又有意義嗎?人家當權者一解釋法律,一立新法,啥法都不違了,你說人家違法,那違的是哪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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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09-6-9 03:07 | 只看該作者
親愛的版主大人,看來你需要好好動動腦子。

在立法權、執法權完全掌握在當權者手裡的時候(而不是司法獨立),還要求那些學生運動完全合乎當權者的法律是否離譜了點?
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09-6-9 02:09


那麼你認為政府違法又有意義嗎?人家當權者一解釋法律,一立新法,啥法都不違了,你說人家違法,那違的是哪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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