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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必須得到公正、公開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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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維 發表於 2009-6-13 01: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鄧玉嬌案」必須得到公正、公開的審理
—— 致最高法院的公開信
鄧聿文 等  
最高法院:

根據湖北省巴東縣政府5月31日的通報,國人關注的「鄧玉嬌案」 已偵查終結移交檢察院,這意味著此案開始轉入司法程序。但我們注意到,在上述通報中,湖北方面對鄧玉嬌為保護自己的性權利不受侵害的自衛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

我們認為這個認定是不恰當的。從法律來說,「防衛過當」不是起訴的刑名,而是判決的結果,它僅僅是犯罪成立后的一種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所以,我們將關注檢察機關以什麼刑名向法院提起公訴。

在「鄧玉嬌案」發生后的第6天,鑒於巴東警方在此案偵辦過程中出現了太多的不合邏輯和違背常理和常識的表現和做法,為尋求真相和使案件得到公開、公正的處理,我們曾向公安部呼籲責成湖北地方公安部門,以正當防衛為由,開釋鄧玉嬌。然而,遺憾的是,改由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雖然推翻了此前巴東警方的「故意殺人罪」的定性,但還是作出了「防衛過當」的結論。

我們認為,根據鄧玉嬌本人的敘述和鄧案初期聘請的律師披露的情況以及其他渠道得來的信息,鄧玉嬌是在鄧貴大、黃德智等人實施強姦行為時為維護自己的性權利和尊嚴而在自衛過程中將一人殺死、一人刺傷的,它完全是一種正當防衛!

退一步而言,即使如巴東縣政府通報,鄧玉嬌是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致人死傷的,我們認為,其行為依然屬於正當防衛,而不是巴東公安部門認定的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按照巴東官方上述通報的說法,鄧貴大、黃德智等人對鄧玉嬌是「強迫要求陪其洗浴」,僅以此就可認定他們對鄧玉嬌違背意願的性要求是存在的。因為根據常識,在夢幻城那樣一個提供「特殊服務」的場所,鄧貴大、黃德智等人對鄧玉嬌的「拉扯推搡」,不能與一般公眾場合幾個男人對一個女人的「拉扯推搡」現象等同,它實際上就是一種強迫性要求的行為表現,也即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強姦行為。而法律關於對強姦無限防衛的規定,並沒有要求受到侵害的婦女在守衛最後一道防線時才可使用,雖然強姦犯罪既遂標準是以是否進入確定,但對於強姦行為並沒有確定為只是進入才是強姦,強姦行為包括了既遂前行為與既遂後行為。換言之,只要是實施強姦行為,不管是既遂前行為還是既遂後行后,受到侵害婦女實施正當防衛時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鄧玉嬌案」從5月10日發生以來,之所以在短時間裡引起國人的高度關注,迅速升溫為中國社會最受關注的社會事件,除了有公眾對弱者的同情,對貪官污吏的特權、霸道以及欺壓底層民眾的憤慨這層因素外,最主要的是在這樣一起簡單的案件中,巴東官方不顧事實和常識,試圖遮掩真相,蔑視社會正義,從而激起民憤。在作出上述結論前,巴東官方曾三次向社會通報案情,然而,每次通報都改變案件情節,前後說法不一,尤其是案發後強制將鄧玉嬌送精神病院卻又莫名帶出,涉案人員黃德智移送外地治療,關鍵證人離奇消失,不及時提起內衣褲等關鍵證物致使其失效,提前代鄧母申明解聘律師,等等一系列將案件複雜化的行為,使得公眾喪失對巴東官方的基本信任。鑒此,我們希望,法院在審判此案時,必須注意巴東官方這一系列的反常表現。我們並呼籲,最高法院能夠直接審理此案,或者將此案移交與巴東甚至整個湖北都無關的異地進行審判。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注意到,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6月2日在回答記者關於鄧案的提問時所闡述的立場,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稱,越是媒體關注,辦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要堅決公正處理,絕對不能以個人的意志和感情來代替法律,最後的判決將是「充分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我們無意以公開信的方式給法院的獨立審案施壓,但是,法治是整個社會的實踐,而不僅僅是法院或法學家的事情,每個公民都有責任為中國的法治建設做出自己的努力。

出於對司法的尊重和法治信仰,我們呼籲,審判此案的法院和法官能夠秉持司法獨立的精神以及內心的良知,尊重常識和真相,為弱勢者的維權行為提供司法判例的支持。我們不希望,對「鄧玉嬌案」的審判成為加速官民對立的催化劑,也不希望民眾心裡的最後一點對司法的信任因此而喪失。如果是這樣,那將是整個中國的災難。

因此,我們呼籲,對「鄧玉嬌案」的審判過程能夠公開、公正和透明,把「鄧玉嬌案」辦成一個能夠經受得住歷史檢驗的案件。



此致



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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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hi2000 發表於 2009-6-13 08:24 | 只看該作者
鄧玉嬌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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