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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嬌案律師夏霖是何許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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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親 發表於 2009-5-24 11: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夏霖是北京小販殺死城管一案的志願辯護律師,他的辯護詞煽情極甚,但被人斥為「真正槍斃崔英傑的那顆子彈」。我們來看看吧:
  
  辯護詞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20a3301000a2u.html

再來看網上對這篇辯護詞的評論:
  
  ————————————————————————————————
  大律師夏霖的辯護詞才是真正槍斃崔英傑的那顆子彈
  (http://liyanhan.blog.sohu.com/26645175.html)
  
  今天有幸拜讀夏律師的辯護詞,我整個人徹底呆住了,這個世界上居然有這樣冷酷的人,這個世界上居然真有把別人的鮮血拿來蘸饅頭吃的人,這個世界上居然有那麼多為人血饅頭叫好的人!
    
    夏律師的辯護詞真的是在為崔英傑辯護么?不,他其實是想崔英傑早點死,只有崔英傑死了,他才能獲取更大的名聲,只有崔英傑悲壯的死,他的名聲才會大振,他的律師事務所招牌才會更金光閃閃
    
    他的那篇辯護詞,充滿了豪言壯語和煽動性的語言,其實呢?其實根本不是一紙救人的辯護詞,而是一把殺人不見血的刀!
    
    下面我來分析一下,夏律師的辯護詞是如何一步步把崔英傑推上死路的
    
    崔英傑被指控的罪名有兩條,1、妨礙公務罪,2、故意殺人罪,前邊一條罪,對崔英傑而言,根本就不是罪,最多判3年,和故意殺人罪比起來,不值一提,但是對於城管和死者家屬而言,第一條罪名成立與否是至關重要的,第二條罪成立與否,其實意義不大,如果妨礙公務罪不成立,全國城管以後沒法執法,死者不能被評為烈士,無疑這是城管和死者家屬萬萬不能接收的。所以,第一條妨礙公務罪是一定成立的。
    
    律師在這個案子里,辯護重點應該是故意殺人罪,如果能把故意殺人罪辯成故意傷害致死,崔英傑就不用死,最多死緩,而妨礙公務罪成立與否,三年以下徒刑,和故意殺人罪比起來,簡直不值一提!
     
    如果想救崔英傑的命,一個有起碼有良知的律師應該是勸崔英傑承認妨礙公務罪,由崔英傑認罪,懺悔,作出「如果我不死我願意一輩子做李家的兒子」之類的低姿態,把整個事情描繪成一場不該發生的悲劇,換取李家家屬的同情諒解,如果李家家屬表態希望殺崔,那就萬事大吉,法院其實是不想判崔死刑的,肯定最後順勢下驢,把案子定為妨礙公務,故意傷害罪,給崔判個死緩。
    
    夏大律師當然知道這個道理,可是這樣打,怎麼能顯出他的高明來呢?他要的是戲劇效果,是他的高明的辯護表演,而根本不是崔的命!
    
    大家看看他的辯護詞,妨礙公務罪的辯護詞佔了大頭,佔總篇幅的50%,崔英傑的過去,佔總篇幅的15%,煽情的總結,佔10%,最最最重要的故意殺人罪,辯護詞才區區22行,剛過總篇幅的20%!!!
    
    我看到的時候覺得血都冷了,有這麼打官司的嗎?最高判三年的罪名辯護詞比要掉性命的罪名辯護詞多整整一倍?
    
    妨礙公務罪的辯護詞,夏律師寫的字字珠璣,到了故意殺人罪那段,不知道為什麼,夏大律師水平一下倒退到業餘水平,崔英傑究竟是該判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這才是本案的重點,才是崔英傑的生命的重點,高等法院對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死罪之間的釋義有明確說明「……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可見,只要故意傷害罪成立,崔就不用死。

而我們的夏大律師,完全忽略了這一點,整個辯護詞就在暗示崔英傑是殺人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反覆強調的是他殺人是因為社會不公,其實社會公平與否,妨礙公務與否,和故意殺人之間有什麼關係呢?案子的重點不在於他為什麼殺人,而在於他究竟有,還是沒有殺人!
    
    我舉個例子,假定,李不是城管,而是一個吃了烤腸不給錢的流浪漢,同樣的情節,崔拿同樣的刀捅死他,大家覺得,這是不是故意殺人罪?
    
    大家可以看他的故意殺人辯護詞,
    第一點是崔第一次經過李的身邊沒有動刀,這能說明什麼?只能說明他們沒有舊仇!這不是廢話么,公訴人就沒說他們本來認識!
    第二點,被告用的刀是劣質小刀,這這這,法律有規定說用劣質小刀捅人要從輕判決么?
    第三點,被告逃跑后曾經發簡訊詢問,這能說明什麼?事後啊!
    第四點,這是典型的激情犯罪,就更不靠譜了,法院不是給你玩衛斯理的地方,你說他是激情犯罪就是激情犯罪么?有證據么?
    
    套用到我說的,如果一個流浪漢吃了烤腸不給錢,被崔用小刀捅死,回頭髮一簡訊問這個流浪漢死了沒有,再回頭看看這些辯護詞,你會發現它們是多麼的可笑!
    
    辯護詞的後部分,全是關於崔英傑的過往,其實這些在判決中只能起旁證的作用,根本用處不大,用一句話一帶而過即可,夏大律師卻用了和故意殺人辯護詞相若的篇幅來敘述,他真的是想救崔英傑嗎?還是在寫煽動人心的散文?
    
    崔的案子,最值得入手的地方是,1、他只捅了一刀,沒有補刀2、李沒有當時就死,只是重傷3、從刀的位置和力道判斷,崔並不是想要李的命,,只要崔做出姿態,給城管和死者家屬一個交待,完全有可能保住命 ,
    
    可惜,這樣的辯護詞並不出彩,我們的夏大律師當然不會這麼辯護了,他所要的,就是崔轟轟烈烈的死,他轟轟烈烈的出名,僅此而已!
    
    本來只是一件普普通通的案子,崔只是個不冷靜的小販,誰都有不冷靜的時候,李只是個拿點工資普普通通的公務員,我相信他有後台的話不用親自去抓小攤,因為一起悲劇,一家人毀了,這只是一場悲劇,崔不是什麼英雄!可憐卻被律師和眾多無聊看客,以反抗暴政英雄的名義送上刑場,悲哉,嘆哉
    
    後記
    
    附錄一 夏律師辯護詞結構分析
    崔英傑不構成妨礙公務罪 54行
    崔英傑不構成故意殺人最 22行
    崔英傑過往記錄 15行
    結尾煽情總結 10行
    
    附錄二 妨礙公務罪和故意殺人罪的量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了妨礙公務罪,其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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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5-24 11:32 | 只看該作者
哎,庸醫害人,這種沒有良知的」維權律師「更是踏著別人的屍骨換名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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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書生 發表於 2009-5-24 12:44 | 只看該作者
夏律師說,要在鄧玉嬌內衣上提取指紋。據咱所知,這在技術上還做不到。夏律師科班出身,竟然不知道這個,詭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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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5-24 17:09 | 只看該作者
3# 笑書生
據咱所知,這在技術上還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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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ly7777 發表於 2009-5-24 17:27 | 只看該作者
什麼東西,都有好有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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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hi2000 發表於 2009-5-25 03:05 | 只看該作者
新聞今日談2009年05月24日B:鄧玉嬌案與司法公信力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d1uL6Dn2aQ

To be honest, whether I'll be with or against the China government in the future depends on what they are going to do with 鄧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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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5 10:01 | 只看該作者
希望不要把鄧玉嬌的名譽. 來達到不可告人的個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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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5 10:41 | 只看該作者
希望不要把鄧玉嬌的名譽. 來達到不可告人的個人目的.
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5 10:01



大家動動腦筋就會有正確的結論.
精衛銜微木,將以填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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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09-5-25 23:01 | 只看該作者
大家動動腦筋就會有正確的結論.
小辣辣 發表於 2009-5-25 10:41



要相信廣大網友.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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