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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什麼是「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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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9-5-28 07: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移民法規定大多數親屬移民受益人須滿足移民法212(a)(4)條款要求,即不太可能成為「公共負擔」。公共負擔指接受聯邦或州政府的現金援助(SSI, TANF或州/地方政府的現金援助),接受聯邦政府資助的長期醫療住院服務。

接受下列福利不構成「公共負擔」:
1,糧食券
2,聯邦醫療(Medicaid)
3,兒童健康保險(CHIP)
4,緊急醫療服務
5,婦女、嬰兒、兒童補助(WIC)
6,其它營養、食品幫助
7,其它健康或醫療福利
8,兒童保育
9,兒童監護
10,交通補助
11,職業培訓
12,能源補貼
13,教育幫助

擔保人是否有意真正擔保移民受益人不重要,只要簽了字就構成可接受的擔保,在法律上生效。美國領事館無端懷疑擔保人或共同擔保人不可信的拒簽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領事館簽證官要考慮以下幾點來確定受益人是不是「可能」成為公眾負擔:
1,年齡
2,健康狀態
3,家庭狀態
4,資產
5,財產和其它資源情況
6,教育程序和工作技能

如果受益人年齡太大,健康欠佳,雖然擔保人滿足了收入的要求,移民簽證仍有可能被拒絕。簽證前請有經驗的律師認真包裝材料是獲得簽證的最佳保證。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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