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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飆車案:民意仍在期待被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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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落有聲 發表於 2009-5-20 15: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備受關注的杭州飆車案有了新進展。 17日下午,杭州市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檢察機關認為,胡斌嚴重違反交通法規,超速行駛,致使行走在人行橫道上的被害人譚卓被撞身亡,胡斌對此次事故負有全部責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這一批捕決定並未回應輿論對於胡斌涉嫌罪名的質疑。此前,得到頗多認同的是,胡斌涉嫌的不應為「交通肇事罪」,而應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筆者亦在5月13日的《新聞晨報》評論版上撰文分析了兩罪的區別,並以發生在成都的另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為例,期待杭州檢方能效仿成都高新區檢察院的做法——在成都的案例中,檢方否定了公安機關報請的 「交通肇事」案由,而按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批捕。
    當然,輿論只有監督之責,而不能左右司法,更不可替代司法。部分民意在涉嫌罪名認定上的期待落空,並不代表司法就一定錯誤。但對於輿論質疑中所提出的理據,偵控機關理應作出解釋與說明——民意可以不被汲取,但民意需要被說服。
    從警方的回應來看,「公安機關對某一案件以涉嫌某種罪名立案偵查,是根據已收集到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確定的。 」這一說辭雖然「基本正確」,但卻失之於模糊,有點過於「外交辭令」了。不解釋究竟有哪些「收集到的證據」(當然,在偵查秘密之內的除外),不說明究竟依據了哪些「有關法律規定」(這就無秘密之說了),如何能夠平息輿論質疑,回歸司法寧靜?
    至於檢方的回應就更加避重就輕,檢察機關只提供了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理據,而沒有給出為什麼胡斌不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由。胡斌於鬧市區飆車並致人死亡這一行為,有可能同時觸犯了兩種罪名,刑法上對這種「競合」的處理原則就是「擇重適用」。在胡斌案中,亦即應在兩項罪名中選擇較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之。
    從訴訟程序上看,胡斌到底構成什麼犯罪,最終確實「要以法院判決為準」。但在批捕和起訴階段,認定胡斌涉嫌何種罪名,也具有極為重要的司法意義。比如,當檢方認定胡斌涉嫌的罪名為「交通肇事罪」時,通常情況下,按規定應由區檢察院向區法院移送起訴。而如果檢方認定胡斌涉嫌的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就應由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更應考慮的是,面對這樣一起輿論關注、媒體聚焦的影響性訴訟,檢察機關本可以引入公民參與,努力化解民怨,挽回司法公信。於制度層面,浙江省檢察機關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建設曾是全國十個試點省(區、市)之一。於去年的一篇報道中,浙江省檢察院還向媒體公開了一組數據,稱截至2008年9月底,浙江省人民監督員共已監督檢察機關擬維持逮捕決定、擬撤銷案件、擬不起訴等 「三類案件」988件1068人。運行良好的這一制度,為何在這次批捕中失去了蹤影?
    去年以來,司法界、學術界曾經圍繞「司法民主化」和「司法職業化」掀起了一場大爭論。筆者以為,論戰各方都打錯了靶子。司法實踐不斷在提醒我們,中國司法的真正問題是既不夠「民主化」,也不夠「職業化」。司法改革的方向理應是,在事實判斷上增強「民主化」,擴大公民參與,尤其是有效參與;在法律判斷上則應增強「職業化」,提升司法官素質,尤其是職業道德素質。杭州飆車案中警、檢各方的表現,似乎又為筆者的這一論斷提供了新的註腳。
你的明媚太耀眼
你的世界太誘惑
你的眼神太溫柔
你的語言太冷漠
你的,都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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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qkhmeet 發表於 2009-5-21 06:09 | 只看該作者
這麼好的帖子怎麼還有少發。
『交通肇事』是過失行為,非主觀行為。那個『交通肇事』者都不想『肇事』。
而這件事是『肇事』者應當知道、也必然知道,他的行為會對他人與社會造成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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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nni127 發表於 2009-5-21 07:22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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