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僅千元的機場清潔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撿」到一箱價值超過300萬元人民幣的黃金首飾!令人吃驚的是,這筆橫財的主角——40歲的清潔工梁麗,有可能要被司法機關以盜竊罪進行起訴,一旦定罪,因為數額巨大,梁麗要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廣州日報》5月11日) 深圳法律界認為梁麗可以被稱為深圳的「女許霆」,不過,照我看來,梁麗不僅是「女許霆」,而且比許霆還更冤,如果有關司法機關真得以盜竊罪判處她無期徒刑,我看她比竇娥還冤。且看報道:2008年12月9日上午,梁麗如常在機場候機大廳里打掃衛生,在19號登機櫃檯看到垃圾桶附近有兩個女乘客中間有一輛行李車,車上放著一個類似速食麵箱的小紙箱。過了五六分鐘,兩位旅客急急忙忙跑進安檢門。梁麗第二次來到19號櫃檯垃圾箱旁,看到那個小紙箱還在行李車上,以為是她們丟棄的,就順手把小紙箱清理到清潔車裡。約9時左右,梁麗告訴同事曹某稱自己「撿」到一個紙皮箱,如果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上午9時40分左右,梁麗在吃早餐其間又告訴大家其撿到一個紙箱。後來,同事馬某和曹某就到樓下放紙箱的殘疾人洗手間,打開紙箱后發現裡面竟然是一包包的黃金首飾。兩人取出兩包首飾一人分一半后就離去了。快下班時曹某看到梁麗,告訴她撿到的紙箱內裝的可能是黃金首飾。中午下班後梁麗就把小紙箱帶回自己家中。 這段過程告訴我們,首先,梁麗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因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然而,我們看到,梁麗並沒有使用「秘密竊取」的方式來拿走這些黃金首飾,這些黃金首飾擺在機場候機大廳,候機大廳一個公共場所並不是私人空間,黃金首飾是也是沒有被主人的控制而是被遺忘在行李車上,梁麗從公共場所公開地拿走他人遺忘的黃金首飾,梁麗的行為並不是「秘密竊取」,並且開始她也是一直告訴同事「有人認領就還給人家」,這就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其次,梁麗的行為不構成侵占罪。所謂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情節嚴重的行為。梁麗撿到的黃金首飾顯然屬於他人的遺忘物,如果在失主找上門,她拒不交出,這就構成侵占罪,但是,梁麗在警察找上門來后,及時主動地交還了黃金首飾,所以她並沒有「拒不交出」的行為,也不構成侵占罪。其實,梁麗的行為屬於「拾金而昧」的行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我們所提倡的「拾金不昧」精神,在道德上是應當譴責的,在民法上這些也屬於不當得利,應當歸還失主,但是,只要她在失主找上門來能及時歸還,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以盜竊罪來追究梁麗的刑事責任,那麼她將比許霆更冤,那是因為,一是從主觀上看,許霆的主觀惡性肯定重於梁麗。許霆是在發現ATM機存在問題后,主動去利用這種漏洞來獲取更多的金錢,而梁麗在起先並沒有想要佔有黃金首飾的故意,只是在撿到箱子后,發現這個小箱子裝有黃金首飾才起了貪心,將其帶回家;其二是,許霆非法佔有ATM機上的錢后是選擇了潛逃,也就是拒不歸還他侵佔的錢,而梁麗在警察找上門后,將黃金首飾及時歸還了失主。所以,對於許霆,一部份專家認為他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只是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更多的專家認為他的行為只是構成侵占罪,只有少數專家認為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對於梁麗案,包括作者在內許多人和專家的意見就根本不應當以犯罪來處理。如果許霆改判后只判刑五年,那麼,如果梁麗要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那豈不是比許霆更冤!因此,請有關司法機關三思而後行! 深圳機場候機樓清潔工梁麗一夜之間成為網路名人,媒體給她貼上了「許霆第二」的標籤。對於這宗未結案,已有學者早早斷言「是一個可以寫入教科書的經典案例」。媒體敘述的「梁麗案」新聞事實如下: 這位成為輿論焦點的機場清潔女工某日在垃圾桶旁「撿」到一個紙箱,她沒打開就放在洗手間,下班后沒見失主就帶回家中。孰料這個紙箱居然裝滿了首飾,經鑒定價值超過300萬元。公安機關於是介入,先是深圳市公安局在偵查終結后,以涉嫌盜竊罪把梁麗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認為以盜竊罪起訴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寶安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卻傾向於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現此案已發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廣州日報》5月11日)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公訴部門認為公安移送的案件材料在起訴上還嫌「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才會發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此案既然還在補充偵查期間,就還談不上檢方的最終意見。即便辦理此案的檢察官真的「傾向於」認為梁麗涉嫌構成盜竊罪,若補偵之後還是「證據不足」,也可能再次發回補充偵查,還可能直接以「證據不足不起訴」結案。當然,直接起訴的可能性也同樣存在。在檢方沒有最終作出司法決定時,檢察院辦案人員如果真向媒體透露了自己的「傾向性意見」,那也僅僅是個人意見。筆者的建議是,對於「梁麗案」,媒體和公眾不妨多一點耐心,等待補充偵查的結果以及檢方的最終決定。如果梁麗果真以涉嫌盜竊罪為由被提起公訴,相信我們可以看到更進一步的證據和更清晰的事實。 保持耐心的理由不僅僅在於尊重司法,還在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籍由一個細節就決定了。我們所接觸到的事實僅僅是「新聞事實」。記者的敘述並不是從法律的層面,而只是從新聞的視角對他所接觸到的司法材料進行的一次篩選。比如說,梁麗究竟是「撿」獲了這個紙箱,還是秘密竊取了這個紙箱,就不能僅憑報道中梁的自述來推斷,也不能一味相信失主的敘述和公安機關的意見。在刑事司法中,如果不能證明梁麗的行為確實存在「秘密竊取」這一情節,是無法以「盜竊罪」來對梁麗提起公訴的。 從新聞中看,梁的自述是「她第一次走到19號登機櫃檯時,看到垃圾桶附近有兩個女乘客帶著一個小孩在嗑瓜子,她們中間有一輛行李車,車上放著一個類似速食麵箱的小紙箱。過了五六分鐘,兩位旅客急急忙忙跑進安檢門。梁麗第二次來到19號櫃檯垃圾箱旁,看到那個小紙箱還在行李車上,以為是她們丟棄的,左右看看也沒有人,就順手把小紙箱當作丟棄物清理到清潔車裡。」如果我們相信梁的自述,她似乎就是「撿」到了她認為屬於兩名女乘客所丟棄的一件垃圾。 而機場派出所提供的失主王騰業的報案材料就不同了。王的說法是,自己早上8時許在19號櫃檯前辦理行李託運手續時,機場工作人員告訴他貴重東西不能託運,他於是馬上到距離19號櫃檯22米遠的10號櫃檯找值班主任諮詢,卻把裝有14公斤黃金首飾的紙箱放在行李車上,而該行李車就停放在19號櫃檯旁邊的垃圾桶處。10分鐘后,當王騰業返回原處,發現紙箱不見了。根據王的說法,他離開紙箱只有22米遠,按通常的理解,紙箱仍在其視野之內,而並非是件「遺忘物」。盜竊罪與侵佔的區別正在於,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已經不在他人控制之下。這裡的「22米遠」,「10分鐘內」,現場的光照情況,以及梁麗和王騰業的站位等,都需要通過還原現場,來獲得比新聞事實更為詳盡的證據及事實推斷。 也許此案的後續報道能夠為我們解疑釋惑。若就當下的新聞事實而給「梁麗案」貼上「許霆案第二」的標籤,未免過於武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