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承認,不是每一起個案都能成為影響性訴訟。但那些影響性訴訟肯定都是個案。這些個案因為某些因素,而得以在傳播過程中被放大,並且逐漸影響專業人士,進而影響公眾,最後成為影響性訴訟。 研究從個案到影響性訴訟的過程,是個饒有趣味的課題。比如盜竊或侵佔,本是刑事司法中最為常見的兩類案件,尤其是盜竊案,每天少說也是數以萬起。但絕大多數盜竊案與侵佔案,都隨著訴訟的進程而被淹沒在案件的煙海中。能有「許霆案」這般影響的,並不多見。 當有媒體將「梁麗案」帖上「許霆案第二」的標籤時,期待這一案件從個案成長為影響性訴訟的輿情指向已經出現了。不管之前「梁麗案」是否已經被平面媒體所暴光,為這一案件帶來全國性影響的,就是《廣州日報》5月11日所刊發的報道。這篇題為《清潔工「撿」14公斤金飾或被起訴》的文章,所描述的「梁麗案」可簡述如下: 梁麗,女,40歲,河南開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潔公司員工,負責深圳機場候機樓B樓出發大廳的清潔衛生。2008年12月9日上午8時20分左右,梁麗在機場候機大廳里打掃衛生。當她第一次走到19號登機櫃檯時,看到垃圾桶附近有兩個女乘客帶著一個小孩在嗑瓜子,她們中間有一輛行李車,車上放著一個類似速食麵箱的小紙箱。過了五六分鐘,兩位旅客急急忙忙跑進安檢門。梁麗第二次來到19號櫃檯垃圾箱旁,看到那個小紙箱還在行李車上,以為是她們丟棄的,左右看看也沒有人,就順手把小紙箱當作丟棄物清理到清潔車裡。然後梁麗繼續在大廳里工作。 後梁麗將「撿」到紙箱的事兩次告訴了公司同事。在有同事拿出紙箱中的首飾經詢問證實為真的時,梁麗仍認為頂多是從路邊小攤買的假首飾。中午下班後梁麗把小紙箱帶回自己家中。傍晚約6時左右,兩名警察來到梁家調查,梁麗主動交出了紙箱。經鑒定,該箱首飾總價值超過300萬元。 以法律人的眼光來看上述事實,很難將梁麗的行為歸入盜竊,因為我們沒有看到梁麗採取了「秘密竊取」的手段來佔有那個紙箱;我們也很難將梁麗的行為歸入侵佔,因為侵佔以「拒不歸還」為必備要件,而梁麗在警察過來後主動交出了紙箱。這是普通的受眾在閱讀報道之後均能做出的一個推斷。但問題在於,新聞事實是已經被記者有所取捨的事實。從報道中,我們其實也不能絕對排除梁麗仍存在盜竊或侵佔的犯罪嫌疑。梁麗的自述還需要證據的證明,比如,梁麗為什麼會將一個放在推車上(而不是垃圾桶里的紙箱)看作是丟棄物;為什麼將這個紙箱作為乘客丟棄物「撿」走之前不予查看裡面裝的是什麼;在梁的同事通過詢問已經證實了箱內的首飾為真的之後梁還堅持認為那只是「假的」;即便是「假的」也具備一定的價值梁為何還要將並不輕的紙箱帶回家……當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這些疑點都應該由偵控方來查明,而不應交給梁麗來自證清白。或許這也是檢察機關要將案件發回公安部門補充偵查的原因之所在。在補充偵查尚未結束,檢方也未提起公訴之前,梁麗僅僅存在或將被起訴的可能性,這就象梁麗同樣也存在或將被不起訴的可能性一樣。也就是說,光以《廣州日報》的報道,在檢方最終的審查起訴意見作出之前,「梁麗案」本不足以成為一宗影響性訴訟。 但網路傳播改變了「梁麗案」的命運。就在5月11日上行,搜狐等幾家門戶網站紛紛在首頁顯著位置掛出了《廣州日報》此報道的鏈接。網路編輯為吸引網民眼球,刻意在標題製作上突出了「女工」,「撿」和「盜竊」或「無期」等對比強烈的關鍵詞。這些具有挑動性和傾向性的標題在一定程度上,的確起到了吸引閱讀的效果,並影響了部分網民的理性判斷。如搜狐製作的標題為《清潔工「撿」14公斤金飾 可能面臨無期徒刑(圖)》,該新聞頁面有網民跟帖30228條;新浪製作的標題為《女工「撿」獲300萬元金飾可能被訴盜竊罪(圖)》,該新聞頁面有網民跟帖8540條;網易製作的標題為《女工「撿」獲300萬元金飾可能被起訴盜竊罪》,該新聞頁面有網民跟帖11330條。(跟帖數據截至5月11日 22時)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對比越強烈的標題,網民跟帖也相應量多。 通常認為,網路媒體在議程設置上不同於傳統媒體,它是一種「弱控制」的媒體,一部分傳播權力由少數「把關者」的手中分散到了廣大網民手中。多元化的傳播者、開放的傳播渠道、複合式的傳播形態弱化了傳媒為公眾設置議程的效果。但事實上,網路編輯的「把關者」身份仍然存在,一個新聞頁面是在首頁推薦還是在頻道首頁推薦,在吸引的網路流量和最終的網路影響上會有很大的區別。網路的激烈競爭使得各大門戶網站在首頁推薦的新聞上有越來越多的趨同,而表現各自特色的就在於對文章標題的更改。這種「標題黨」的行為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網民的看法。反過來,網民也是議程設置者,網民通過其點擊新聞頁面和跟帖留言完成這種設置。各大門戶網站均設有熱點新聞排行和熱點評論排行,這兩個排行榜便是網民議程設置之後的產物。每天的這兩個榜單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網路編輯下一次對各種頁面推薦的選擇。 在平媒記者、網路編輯和網民的共同作用下,被貼上了「許霆案第二」的「梁麗案」於是在它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司法意見的時候,就已經完成了從個案到影響性訴訟的跨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