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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主權共享的條件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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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漢魂魄 發表於 2009-5-11 07: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不久前馬英九提出兩岸關系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是特殊的一個國家內的兩個地區關係。並據此提出了兩岸主權共享問題。對此,我提出如下看法和網友共同切磋:

  一、兩岸主權共享的條件

  (一)兩岸政府必須認同並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一個中國是指地理上兩岸政府所轄區域的總和。一個中國的名稱在未統一前,可保留雙方各自的認知;將來經兩岸政府協商談判達成對一個中國名稱共識所確定的名稱為準。雙方中任何一方不認同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主權共享即宣告結束。

  (二)兩岸政府分別有效治理各自轄區範圍內的中國領土。

  沒有任何外國政府介入。如果發現任何一方讓外國政府介入該地區事務,那麽雙方主權共享即立即中止。

  (三)兩岸政府在對外關係上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享用中國主權不得重疊。

  在雙方各自建交的國家中代表整個中國,決不搞雙重承認。當一方在建交國行使主權的情況下,另一方可設辦事處以解決相關對外交往問題。

  (四)兩岸政府應當清醒地認識到雙方所代表地區的特殊性和不對稱性。

  必須指出雙方關係既不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也不是一個國家內平常兩個地區之間的關係;還不是中國大陸內部實行社會主義的大陸地區與實行資本主義的中國大陸港澳地區之間的關係;而是一個國家內部兩個政治實體所代表的兩個地區之間的特殊關係。這就是雙方關系的特殊性。同時,雙方關系也不是對稱的兩個特殊地區關係;而是不對稱的兩個特殊地區關係。即:中國大陸地區是中國的主體地區。因為,就實際治理領土面積和管理人口來說,大陸地區是當之無愧的主體地區;況且這是國際上171個國家以及聯合國都確認了的;在現有中國大陸地區建交國家和國際機構中代表中國行使主權。中國臺灣地區是中國特殊地區(中國內戰延續政治對立的產物)。因為,中國臺灣地區是中國大陸唯一沒有實際治理的地區;所以她不同於大陸內部各個地區之間的關系;她和中國大陸主體地區是一個國家內部兩個政治實體所轄地區的特殊關系。在現有中國臺灣地區建交國家中代表中國行使主權。

  (五)中國臺灣地區參與國際組織及其活動問題。

  在雙方達成協議的前提下,中國臺灣地區可和中國大陸地區共同組團參加。中國大陸地區代表任正代表;中國臺灣地區代表任副代表。正代表享有中國的代表權(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否決權等);副代表享有中國臺灣地區的列席權(包括發言權、參與權、建議權等)。

  二、兩岸主權共享的意義

  (一)有利於為大陸地區和平發展、增強綜合國力贏得寶貴的戰略機遇期;有利於大陸地區集中精力解決自身在三十年改革開放中形成和積累的各種矛盾和日益暴露出來的深層次問題;有利於大陸地區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

  (二)有利於臺灣地區民眾休養生息,集中精力搞好經濟、搞好民生,惠及廣大臺灣同胞。有利於主張兩岸和平發展的政黨長期在臺灣執政;由於兩岸和平驅散了戰爭的陰影,迎來了和平的曙光;臺灣百姓安居樂業、經濟騰飛,擴大了主張兩岸和平發展政黨的民意基礎。從而使之能夠長期執政。有利於壓縮臺獨的生存空間;使臺獨成為違背廣大臺灣同胞切身利益的禍臺毒瘤,必予取之而後快。

  (三)有利於兩岸融合。由於兩岸之間去掉了主權爭議這個最大政治絆腳石,兩岸之間互信增強;兩岸同胞之間共同語言增加;互相幫助,在和平發展中彼此借鑒、吸收對方的先進經驗,避免對方走過的彎路;使雙方在和平競爭中,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四)有利於兩岸政治整合,最終走向和平統一。兩岸都認同一個中國;經過長期的交流、溝通、融合,使中華民族的認同感在臺灣同胞中逐漸提升;使臺灣同胞真切地感受到大陸地區同胞的善意和愛心;使兩岸同胞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逐步增強。那麽,隨著兩岸經濟、文化、生活、政治、軍事等逐步趨同融合;到那時,和平統一就成了指日可待、水到渠成之事了。

  河北錢尚文

《聯合早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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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hito 發表於 2009-5-11 11:38 | 只看該作者
提議一個和主題有關但沒有寫出的看法:
邦交國的大使館

兩岸各有邦交國,各設大使館,但不重複!
為什麼大陸有邦交的駐外大使館不雇請台灣籍的工作人員,來照顧來自台灣的僑胞?
為什麼台灣有邦交的駐外大使館不雇請大陸籍的工作人員,來照顧來自大陸的僑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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