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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上訴狀僅寫一個「操」字 被拘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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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584 發表於 2009-4-30 21: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星島網訊】深圳一陳姓男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卻在上訴書「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寫了一個「操」字。法院認為陳某使用粗俗、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對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決定。

  《深圳商報》報道,深圳福田法院去年11月受理了陳某、曾某訴某網路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該系列案依法審理后,法院分別於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審判決。陳某收到判決書後,向法院郵寄了「上訴狀」,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訴狀中沒有陳述不服一審判決的任何事實和理由,而在上訴狀的「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有一個字「操」。

  收到另類上訴狀,承辦法官電話聯繫陳某:「你這樣做是違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況說明,還要修改上訴狀。」但陳某明確拒絕修改,也不作出解釋。

  福田法院認為,鑒於陳某在訴訟文書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且無悔改之意,其行為已對民事訴訟構成嚴重妨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決定對陳某實施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真它媽的黑暗! 大家來s吧,看能不能s出一點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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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漢魂魄 發表於 2009-4-30 21:56 | 只看該作者
這是在大陸的深圳,在香港和台灣沒有這麼嚴重,大陸應該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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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ai584 發表於 2009-4-30 21:59 | 只看該作者
2# 大漢魂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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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4-30 22:45 | 只看該作者
這是在大陸的深圳,在香港和台灣沒有這麼嚴重,大陸應該改進...
大漢魂魄 發表於 2009-4-30 21:56
哪裡,
官員真Cao,沒關係,
百姓紙上操,也不行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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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版王 發表於 2009-5-1 01:06 | 只看該作者
不能這樣蔑視法庭啊,我相信西方國家也會對此嚴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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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ser 發表於 2009-5-1 06:07 | 只看該作者
人家也許是文采不好啊,沒讀過什麼書,這出一大堆的文盲還是國家的責任咧。
現在的人哪,還有那法官腦袋都在想什麼也不知道
曹操里也有操啊,這字有那麼惡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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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09-5-2 04:29 | 只看該作者
哪裡,
官員真Cao,沒關係,
百姓紙上操,也不行
Hanxin 發表於 2009-4-30 22:45

雖是不良用詞,但此事應該有所交代!(倍可親時壇目前在這方面做的還可以吧,是嗎?Hanxin前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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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ihito 發表於 2009-5-2 05:13 | 只看該作者
雖是不良用,但此事應該有所交代!(倍可親時壇目前在這方面做的還可以吧,是嗎?Hanxin前輩?)
打狗棒 發表於 2009-5-2 04:29


簡體字打字只能用來代替繁體字的,Hanxin應該沒有不良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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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ai584 發表於 2009-5-2 05:23 | 只看該作者
8# akihi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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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ckstael 發表於 2009-5-2 06:05 | 只看該作者
在美國的上訴狀中只寫 F^^^ ,會有什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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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09-5-2 09:51 | 只看該作者
簡體字打字只能用操來代替繁體字的肏,Hanxin應該沒有不良用詞..
akihito 發表於 2009-5-2 05:13

對不起,我所指的是主貼陳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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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di_xie 發表於 2009-5-2 12:27 | 只看該作者
有沒有人在美國上訴是只寫 「Fuck"的?而且堅持不改。如果沒有,就證明美國太黑暗了,竟然沒人敢這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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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ai584 發表於 2009-5-3 00:47 | 只看該作者
已經進入21世紀,文字獄依在,可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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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bee82 發表於 2009-5-3 00:48 | 只看該作者
在美國的上訴狀中只寫 F^^^ ,會有什麼結果?
bockstael 發表於 2009-5-1 17:05

我也想知道,請LZ試驗一下
魚中魚,吃魚?護魚?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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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ai584 發表於 2009-5-3 01:25 | 只看該作者
一般只對嚴重不履行判決,嚴重破壞法庭秩序的行為人給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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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ai584 發表於 2009-5-3 01:26 | 只看該作者
在美國著名的「焚燒國旗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星條旗依然保護焚燒它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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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bee82 發表於 2009-5-3 03: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earbee82 於 2009-5-2 14:58 編輯

是同類事件?性質一樣?
在美國的上訴狀中只寫 F^^^ ,會有什麼結果?
bockstael 發表於 2009-5-1 17:05

請拿事實,很想知道後果是什麼
魚中魚,吃魚?護魚?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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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ai584 發表於 2009-5-3 04:39 | 只看該作者
《紐約時報》案[16]是美國憲政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判決,在此案中確立了對政府官員提出媒體誹謗罪要適用「實際惡意」原則:當公職官員(public officials)因處理公眾事務遭受批評和指責,致使其個人名譽受到可能的損害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罪起訴和要求金錢賠償,除非公職官員能拿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 )。[17]《紐約時報》案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保障為由,不但免除了被告舉證其言論真實性的負擔,取消了懲罰性賠償,而且反過來要求原告去承擔證明被告「實際惡意」的責任,而這一舉證是如此困難,幾乎使美國各地誹謗法中對執行公務而招致批評官員的保護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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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wai584 發表於 2009-5-3 04:44 | 只看該作者
法官布倫南曾指出:「公民對政府(包括對法院與法官)實行批評之職就像政府官員實行行政責任一樣」,以此來論證媒體對司法監督的合法性。
     
     
     首先是針對法官職務的批評,即使達到了侮辱和誹謗的程度,也不一定構成藐視法庭罪。「藐視法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攻擊單個法官的個人聲譽不構成此罪」,任何與法官職務無關的攻擊,都只受一般的誹謗法約束。其次,確立合法性抗辯原則。承認對司法進行理性的批評是合法的,是公民的一項權利。無論是對個案的批評,還是對司法的總體批評,只要是理性地作出的,行為不帶惡意,不打算損害司法公正,就具有合法性,不能僅僅因為語言尖刻而入罪。再次,確立公正評論抗辯原則。被告人對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進行公正的評論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在這項抗辯理由成立的情況下,即使被指控侮辱或誹謗的言論是錯誤的,也應予以豁免。最後,確定正當特權抗辯原則。這是出現最晚的一項抗辯理由,適用於被控誹謗法院的媒體。在媒體的正當特權理由下,如果媒體指責法院或法官所依據的「事實」,只要經過適當的調查並真心地相信該指責是正確的,即使不能證明其的確無誤,也可以構成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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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bee82 發表於 2009-5-3 04:5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bearbee82 於 2009-5-2 15:52 編輯
而且反過來要求原告去承擔證明被告「實際惡意」的責任,而這一舉證是如此困難
這證明難找嗎?上訴書上直接有字樣證明。
首先是針對法官職務的批評,即使達到了侮辱和誹謗的程度,也不一定構成藐視法庭罪
不一定是一定嗎?批評=侮辱,誹謗?
無論是對個案的批評,還是對司法的總體批評,只要是理性地作出的,行為不帶惡意,不打算損害司法公正,就具有合法性,不能僅僅因為語言尖刻而入罪。
這字句(「操」「f^^^」)不帶惡意?不打算損害司法公正?
再次,確立公正評論抗辯原則。被告人對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進行公正的評論可以作為抗辯理由。在這項抗辯理由成立的情況下,即使被指控侮辱或誹謗的言論是錯誤的,也應予以豁免
「操」「f^^^」是什麼抗辯、上訴理由?
魚中魚,吃魚?護魚?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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