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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學文代表:人身損害賠償應「同命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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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9-3-11 19: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年03月11日 07:49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0日電(記者岳德亮、裘立華)在正在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俞學文建議,應該儘快結束「同命不同價」的人身損害賠償的不平等情況,賠償標準應該統一。

一名長期在城市打工的農村青年,在遭遇車禍死亡后,家屬與肇事方對簿公堂。

在經過激烈的辯論后,法院認為受害人雖屬農村戶籍,但在市區工作、居住長久,其收入也非農業收入,生活消費已等同於城市,如以農村居民標準賠償,與受害人生前實際身份不符,有違我國人權保護的基本理念和公正司法的原則。因此,法官判決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這是發生在浙江義烏的一個典型案例。俞學文指出,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有「三不統一」,首先是戶籍不同賠償標準不同。以浙江省為例,城鎮和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可能相差20多萬元;其次,行政區劃不同賠償標準不同。上海和天津或是廣東,賠償標準千差萬別;第三,不同行業領域適用不同的賠償標準。如近年來各地煤礦企業對死亡礦工的賠償金普遍確定為20萬元左右,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死亡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等等。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問題,不僅關係到公民人身權利是否得到平等保護,而且還關係到國家的法律是否能夠得到統一正確實施,公平正義與和諧是否能在全社會實現。」俞學文說,「應當從平等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入手,制定科學合理統一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俞學文建議,應儘快通過相關法律,使受害人的損失能夠按照統一的標準、範圍和尺度得到公正合理的賠償。在立法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統一司法尺度,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方的人身權益。

在新標準中,要取消城鎮與農村居民之間的差別,解決省級行政區劃內的標準統一問題。對於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對於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準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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