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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有多少搞「三權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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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9-3-5 20: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長期以來,一方面,總有極少數人極力鼓吹「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模式,妄圖歪曲政治體制改革或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甚至鼓吹改變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另一方面,更為嚴重的問題在於,不少人潛意識地認為,西方國家甚至外國都是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似乎不搞「三權分立」就理不直氣不壯,有人甚至認為「三權分立」是所謂的「國際慣例」(這與國內有關教材尤其是普通教材對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片面介紹和論述有關,無論是對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基本介紹,還是對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評論批判,它們幾乎都簡單地認定西方國家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的)。那麼,實際情況如何呢?真實的情況是,在西方國家中,只有美國(總統制)實行「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國家實行議會制,實際都未實行「三權分立」。

  一個國家實行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形式,不但與其國家發展的歷史、民情密切相關,而且與其國家的階級特性密切相關。西方國家的政治體制是國家的上層建築,是維護資產階級經濟利益的統治機器。但是,同是西方資產階級國家,其政治體制形式也不盡相同。西方國家的基本政治體制形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總統制,一是議會制。這兩種體制最關鍵的區別在於,行政首腦是如何產生的。在議會制下,選民選出議會,議會推選出總理(首相),總理(首相)挑選內閣形成政府(行政當局)。在總統制下,選民一方面要選議會,一方面要選總統,然後由總統來挑選他的內閣成員。

  西方議會制國家的顯著特點是,立法權與行政權不是分立的。在議會制國家,議會不但是國家的立法機關,而且是國家的權力中心,行使行政權的那些人來自議會(下院),包括總理也是由議會推舉的(一般是議會多數黨的領袖),他們既屬於立法部門也屬於行政部門(英國首相同時也是下議院成員)。也就是說,立法權與行政權在實質上是合一的,兩種權力不但共生(產生議會成員的選舉也間接是產生總理、首相的選舉),而且共滅(總理、首相必須保持議會大多數成員的支持,否則要麼下台,要麼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議會制是沒有任期限制的,只要獲得議會多數的支持,總理(首相)可以永遠幹下去。在議會制下,政府(內閣)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執政聯盟)組成,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典型的議會制國家,實行「議會至上」,立法權與行政權不是分立的,甚至直到2005年之前,司法權也是不分立的。因為英國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也是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是英國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機關,上議院議長既是議員,又是最高法院院長(大法官),還是內閣成員,從而是集立法、司法、行政權於一身。在議會制下,政黨政治實質上是主宰議會政治的幕後之手,「議會至上」最終實質是「執政黨至上」。西方主張「三權分立」的鼻祖——孟德斯鳩正是以為英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而提出了其「三權分立」理論,實際上這位法國學者對英國的認識是錯誤的。然而,這一理論雖然在歐洲並未被採納,但在美國卻真的第一次被採納了。

  總統制國家的顯著特點是,總統掌握最高行政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是分立的。在總統制下,總統是行政首長,直接任命並領導內閣,總統不向國會負責,也無權解散國會。另一方面,國會也不能迫使總統及其內閣辭職;只有當總統及其政府高官違反憲法或瀆職、失職時,國會才能對其進行彈劾。在西方主要國家中,雖然有總統的國家有多個(如德國、義大利等國都有總統,但只是虛職,總理是政府首長),但屬於總統制國家的只有美國。由於總統是政黨政治推選的代表,實質上政黨政治也是美國總統制的幕後之手。

  總的來看,除美國之外,西方主要國家的政治體制形式不完全相同,但從根本上說都屬於議會制,英國、德國、義大利、加拿大、日本、比利時、丹麥、荷蘭、芬蘭、愛爾蘭、奧地利、冰島、盧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臘、瑞典、瑞士、澳大利亞、紐西蘭等西方主要國家都是實行議會制;法國情況有點特殊,屬於半議會制半總統制。這就是說,在西方主要國家中,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只是極少數,絕大多數都未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立法權與行政權是不分立的,實質是合一的、共生共滅的,個別的甚至司法權與立法權也是不分立的。即使是只考察在國際事務中影響力極大的西方七國集團,也可發現,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也只佔極少數,只有美國一家;英國、德國、義大利、加拿大、日本等國均未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無論是議會制還是總統制,實質上都受到政黨政治的主導和控制。突出的表現為:一是總統、總理(首相)、內閣成員、議員、部長,無論是選舉產生或是任命決定,他們都直接或間接地由執政黨(或執政黨聯盟)推舉出來而產生或確定;二是他們在本執政黨執政期間,總是執行執政黨的政綱及其總統、總理所制定的方針政策,維護執政黨的地位和利益,是執政黨執政的工具、載體和組織保證。

  總之,實際上「三權分立」即使在西方國家也很少被採用,政黨政治在西方國家中的作用至關重要。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始終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絕不能搞在西方國家也很少採用的「三權分立」模式。


作者:  胡聯合 胡鞍鋼

來源:國風網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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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ren 發表於 2009-3-6 01: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hanren 於 2009-3-6 01:38 編輯

不求GCD許新願,把舊願還了就好。見下文 ----

三三制的實質:政權共享

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但在他成立的日子起,一直就主張聯合民主政權。民國十六年國共分裂是人家不要他,而不是他不肯和人家合作。內戰時他沒主張過無產階級專政,而是主張革命的統一戰線政權。廿五年的八一宣言、廿五年十二月的決議都是說明:一切反日反賣國賊的份子,不論他代表那一階級,那一政治派別,那一社會團體,那一武裝隊伍,都可以加入國防政府和抗日聯軍。
抗日開始以後,這類文件更多了。廿九年毛澤東同志在一篇文章上說:
「在政權問題上,我們主張統一戰線政權既不贊成別的黨派一黨專政,也不主張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而主張各黨各派各界各軍的聯合專政,既統一戰線的政權。共產黨人在敵人後方消滅敵偽政權建立抗日政權之時,應採取我黨中央會決定的三三制。不論政府人員中或民意機關中,共產黨員只佔三分之一,而使其他黨派及無黨無派人士佔三分之二。」
「不論何人,只要不投降不反共,均可參加政府工作,任何黨派只要是不投降不反共的,應使其在抗日政權下有存在與活動之權。」
三十年五月一日西北中央局制定在陝甘寧邊區的施政綱領上說明:
「本黨願與各黨各派及一切群眾團體進行選舉聯盟,並在候選名單中確定共產黨員只佔三分之一,以便各黨各派及無黨無派人士,均能參加邊區民意機關之活動與邊區行政之管理。在共產黨員被選為某一行政機關之主管人員時,應保證該機關之職員有三分之二為黨外人士充任。共產黨員應與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辦。」
拿共產黨在政權上的主張和孫中山先生的主張比較,完全一致,共產黨也和孫中山先生一樣這樣說就這樣做:陝甘寧邊區和敵後各抗日根據地都已實行了三三制。因為他深切知道沒有各階級各黨派的聯合政權,不能發揚全民的民主力量,就不能有全民的民族解放的勝利。如果某黨派佔優勢政權就歸某黨獨霸,那是違反歷史規律,背叛民眾要求,必然要使革命走向失敗。
除有長久革命歷史的國共兩黨外,幾十年來屢仆屢起的,包括中小資產階級,知識份子,以至其他階層的民主運動,遠之如「好人政府派」近之如「救國會」「民主政團」以及某些較小的黨派。他們的綱領,都是要求「選賢與能」,要求政權大家有份。他們不贊成「一黨專政」,更反對把他們當「阿斗」。
三三制是共產黨約束自己的一個制度,人民不選或少選共產黨員,共產黨無權去要求他選或多選。但當選的共產黨員若超過三分之一時,共產黨就得辭去一些。為甚麼要這樣?因要革命須要有堅強的領導的黨,而處於優勢的領導的黨,很容易走到把持包辦。把持包辦,不但廣大人民不滿意於當政的黨,黨的本身,也很不利。黨得不到群眾的擁護,其黨必歸於失敗。
* * *
舊社會遺傳下的劣性:
一,「自以為是」。不管人是否「以為是」而強人是我之是。他不知道世上的道理,是多方面的人才也是無窮的。「自以為是」即令有幾分是而未必能成為天下之公是,而常流為所謂「成見」。二,「惟我獨專」。這是權利慾或領袖慾的表現。生怕人來爭權利或者分權,於是排斥、忌刻,甚至屠殺隨之發生。三,「以小失大 」,個別利益,包在全體;各階級黨派的利益,包在全民族社會。然而人們往往見不及此,既然「外御其侮」仍要「內鬩於牆」。四,「互不信任」。由於上述三者,造成各黨派階級間深刻的裂痕,你懷疑我,我懷疑你,人家是人,無端疑之為鬼;疑人為鬼自己也變為鬼,鬼道橫行,「特務成為國是」。他不知道,揭開一看,原來不過如此,小的異完全可以統一於大的同。
這些劣性,是不易克服的,但必須克服。然後三三制才能實行、才能有實際。
* * *
政權是人民的,黨是人民中前進部分,替全體人民爭取政權的。孫中山先生革命四十年,為的「求中國之自由平等」,為四萬萬人找出路,不是為若干國民黨員陞官發財。共產黨也是一樣,一切為著使「只要不投降不反共的均可參加政府工作」。
* * *
什麼叫領導?「領導是帶路的意思」(毛澤東語),黨的主張合乎各個階級的利益,他知道跟著我黨來有好處;其次,黨員很積極,有信義,站在一切政治鬥爭的前頭,他知道跟著我們黨員走不會吃虧。少數人帶路走前,多數人在後面跟著,從沒有帶路人要比跟著走的人多的道理。靠人多強迫人家跟著走,那是押送,不是帶路。
* * * 有些無黨無派的人士特別是從來就屏在政治之外的農民,對於參政不很積極。因而有些人說:不是不要他來,而是他不肯來;不是我要把持而是他們不提意見,或提的離題太遠,然而這,不是不能施行三三制的原因,而是從來沒過三三制即民主政治的結果。歷史經驗告訴人民的:要人民對參加政權有興趣,只有當權的黨一次又一次地把政權公開的事實擺在人民的面前,要人民知道,運用政權,也只有一次又一次地要他在政權與民意機關中練習。如果說「訓政」尚有某種意義的話,那末三三制就是訓政的最好辦法。

—— 謝覺哉《三三制的理論與實際》
見《解放日報》1942年3月26日—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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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octor 發表於 2009-3-6 03:5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goodoctor 於 2009-3-5 12:03 編輯

人大制度與「三權分立」孰優孰劣?

張雪忠(上海)
已發表於聯合早報

最近,中國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在《求是》雜誌上撰文表示,人民政協在思想建設中,要「築牢抵禦西方兩黨制、多黨制、兩院制和三權鼎立等各種錯誤思想干擾的防線」。隨後,中共黨報《人民日報》在理論版以專題形式刊發了三位學者的文章,論述中國「為什麼要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不能搞『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制度的理論基礎可以溯源至洛克和孟德斯鳩等人提出的分權學說。這一學說基於一個經驗性法則,即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暴政和腐敗。根據這一學說,國家權力應該分立為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種權力,並使它們互相制衡。

分權與制衡原則的基本政治功能,是防止專制並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權分立制度與代議制民主的結合,在確保公民普遍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同時,也可以防止國家權力的獨斷與暴虐。這實際上是現代憲政民主的基本政治架構。

在上述三位學者看來,人大制度相對於三權分立的主要優越性之一是,它有很強的組織動員能力和社會掌控能力,有利於集聚國家力量辦成大事。但這與其說是人大制度的優越之處,不如說是它秉持了與三權分立不同的制度價值。

三權分立的主要制度功能,便是對國家權力支配社會資源的範圍和方式進行必要的限制。而人大制度作為一種集權政體,恰恰是為了使政府獲得不受約束的資源支配權力,在貫徹政府意志和實現政策目標時,民眾意願和機會成本從來都不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在任何社會都存在資源稀缺問題的前提下,讓政府獲得不計代價辦成一些由政府決定的大事的權力,這並不像上述學者所說的那樣,代表一種政治制度的民主優越性。因為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恰恰在於,民眾是否可以決定政策目標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所願意支付的成本

衡量政府效率的更合理標準,是政府在嚴格預算約束條件下實現一定政策目標的能力。從這一角度而言,中國政府在效率方面並無任何值得自豪之處。本次北京奧運會據說舉辦得極為成功,但政府對其實際成本卻一直諱莫如深。在這一問題上,北京奧運會開幕式導演張藝謀可謂一語中的:「其實西方人也想搞『人海戰術』,可是他們找不到這麼多人,也花不起這些錢啊。」

人大制度與三權分立孰優孰劣,這應該是可以通過經驗事實來加以回答的政治科學問題。在實現民主的作用上人們可以問:哪一種制度更能為民眾提供政治參與空間,更能強化政府問責機制?在政府效率上,人們可以問:哪一種制度可以同等資源為民眾帶來更優良的公共服務?人們還可以進一步追問,哪一種制度更能遏制腐敗,哪一種制度可以提供司法公正,哪一種制度可以確保公民免受權勢的凌辱,等等。

那些讚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人,並不願意麵對這些可以從經驗事實中找到答案的問題。
他們認為,人大制度可以貫徹共產黨的領導,而共產黨又是由馬克思主義武裝起來的,因而是人類歷史上最具進步性的政黨,可以領導民眾進入最美好的人類歷史階段。這樣一來,這些人就把屬於經驗世界的政治科學辯論變成了一種超驗的、帶有神學色彩的詭辯。

實際上,任何人都不可能擁有關於人類歷史的完整和詳盡的知識。人們對5000年前的人類社會的情況顯然知之甚少,而即使是對100年後人類社會的發展,人們又能作出多少可靠的預測呢?聲稱一個政黨是人類歷史上最先進的政治力量,因而天然地擁有政治領導權,這種斷言並不比早被拋入歷史垃圾堆的「君權神授」更為科學和合理。

那些提出這種超驗主張的人,如果不是出於私利的驅使,便是出於理性的怠惰。正是依恃此類超驗主張,一種制度儘管實際剝奪了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利,卻被稱為最具民主性的制度;一個腐敗無孔不入的政府,卻被說成最能為民謀利的政府;依仗權力視民眾如草芥的官員被稱為公僕,如此等等。

但是,判斷一種政治制度是否公正合理的終極標準,決不是那些聲稱洞察了人類歷史客觀真理的形而上學體系,而是民眾內心的主觀感受。根據自身的感受,對影響自身生活的政治制度進行評判,並決定是否要對其進行變更,在任何社會都是民眾的自然權利。在這裡,『自然』一詞是在其最真實的意義上被使用的,因為民眾的這一權利在客觀上既無法放棄也無法剝奪。

正是基於自己作為一名普通民眾的個人感受,筆者相信人民代表大會這種「代議」機構的最終命運,很可能就像國民政府的「萬年國代」一樣,只是作為一個笑柄而載入中國政治實踐的史冊。它唯一正面的作用就是用以警示世人,一種不合理的政治制度可能造成的後果,是多麼的荒誕和可悲。

作者任教於中國華東政法大學
正常生活的意思, 是指除了一個人的勇氣,品格,和能力之外,不需要依靠出賣自己的人格尊嚴,來達到人生的目的,尤其是不必依靠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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