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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記者」章軻訴水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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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caibird 發表於 2009-2-25 07: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按:請到處告狀的耶徒搞清楚什麼是誹謗和基於事實的負面評價。

◇◇新語絲(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環保記者」章軻訴水博案

  民事答辯狀

  因原告章軻訴張博庭名譽權糾紛一案,答辯人張博庭現在作初步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
由為:

  一.答辯人指出原告涉案文章題目及內容是「胡說八道」、「無知」,有充
分的事實依據,詳見下列表格所示:

                  原告陳述        實際情況        事實依據

  1        水電開發該降溫了。        大力發展水電是我國電力發展既定戰略的重
要組成部分,也是在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做出的必然抉擇。水電開發是
我國基本國策之一。        《中國的能源現狀與政策》白皮書等

  2        目前我國大部分河流的水資源開發程度高達80%以上。        我國水資源開發
利用率為23%。        2007年中國水資源公報

  3        四川、雲南等西南地區一些河流的水資源開發程度甚至高達100%。       
四川、雲南兩省中河流分區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率最高為17.3%。        雲南省2007年水
資源公報和四川省2005年水資源公報

  [若將原告文中的「水資源開發程度」解讀為「水電開發程度」,則原告文
中所說的「水資源開發程度」(「水電開發程度」)與實際的我國水電開發程度
數據差距更大;即我國水電的開發度僅為百分之二十多,四川、雲南等地的水電
開發程度僅為百分之十左右。]

  二.原告或者將「水資源開發」和「水電開發」兩概念混淆,或者故意用水
資源開發利用的數據充作水電開發命題的論據,針對原告如此無知或邏輯混亂的
表述,答辯人將原告斥之「科盲」等,並無不妥。

  三.原告在起訴前未向答辯人主張任何權利。

  四.原告訴狀中所列舉的被告謂涉嫌侮辱、誹謗和人身攻擊的具體說法不能
成立:

  1.原文:「社會不需要無知無恥的綠色人物」

  綠色人物評選是國家有關部門開展的一項活動,要求廣大公民積極參與,並
評論和建議。這句話分明是相應國家號召,對綠色人物評選的一種意見,其目的
就是要告誡公眾和評選部門,把一些無知無恥的偽環保人士評選成綠色人物的活
動,還不如不搞。雖然在接下來的這篇文章的內容中,原告的所作所為將作為我
們文章的主要論據,但是,「社會不需要無知無恥的綠色人物」這句話本身絕沒
有針對任何具體某個人的故意。

  2.「現在這種腦子不好使,膽子非常大的活寶,靠恬不知恥的胡說八道,
居然還真是容易成名。就這樣一個可憐的糊塗蟲,」

  應該強調,原告所摘錄的內容還不夠全,被告原文是「現在這種腦子不好使,
膽子非常大的活寶,靠恬不知恥的胡說八道,居然還真是容易成名。就這樣一個
可憐的糊塗蟲,還能當選所謂的綠色人物。」如果,原告把被告文章相應段落摘
全、通讀了,整句話的意思就非常清楚了。被告只不過是通過對章柯的批評,表
達對綠色人物評選的擔憂。而且,這種說法是還有充分依據的。

  被告為什麼說章柯的腦子不太好使呢?請看就著他的這片幾百字的小文章中
便顯出來的邏輯問題:他說:

  (1)在柏條河胥家至三道堰全長44.76公里的河道上,要開發15級梯級電站。

  (2)大渡河上,24級電站正在緊張施工、規劃。

  原告文中隨後又述:「但目前我國大部分河流的水資源開發程度高達80%以
上,四川、雲南等西南地區一些河流的水資源開發程度甚至高達100%」。

  柏條河15級電站,一級還都沒有開發是百分之幾?而且,原告已經到大渡河
實地考察過了,分明應該知道大渡河的24級電站只有哪幾個電站建成了(2個)、
開工了(2個),開發程度大概是百分之幾。在這種情況下,章柯如果有一點點
邏輯思維能力的話,就應該知道西南地區的這些河流的開發程度是多少?然而,
他的文章中居然還要說「目前我國大部分河流的水資源開發程度高達80%以上,
四川、雲南等西南地區一些河流的水資源開發程度甚至高達100%」。我們可想而
知章柯是什麼邏輯思維?這樣的腦子,這樣的邏輯,居然還要在報紙上公開的叫
嚷「水電開發該降溫了」,被告說它是膽子非常大的活寶似乎沒有什麼不恰當的
吧?

  再看「就這樣一個可憐的糊塗蟲,還能當選所謂的綠色人物。」這整句話的
意思到底是要想否定一個素不相識的人呢,還是在為綠色人物的評選情況表示惋
惜呢?相信大家誰都應該能看出來。請大家注意,原告似乎也知道被告博文的目
的確實是在質疑綠色人物的評選活動,所以,才會在訴狀中故意把這句話中最重
要的後半句省掉了。

  3.真有點無知者無畏,恬不知恥的味道

  原文的全句是:「章柯先生的長處在於只要聽到某個專家、或者名人說過什
么話,不管自己理解不理解,就以為獲得了別人都不知道的真理,一定要變本加
厲得到處賣弄。真是有點無知者無畏、恬不知恥的味道」。

  說章柯有點無知者無畏,恬不知恥的味道。是不是合適呢?我們應該特別注
意這句話中的「真有點-------味道」的比喻,可以體現出被告只是要借用這個
辭彙,簡短恰當的來說明問題,如果要想藉機侮辱原告,顯然就沒有必要再加上
「真有點-------味道」的比喻了。況且,實際上這些比喻的說法,要比直接說
章柯無知無恥還要客氣的多。

  4.非要靠這樣一個連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來賣弄?

  原文:「再說咱們這位糊塗的章柯未免也太性急了點,如果真有這種我國的
情況與世界發展的一般規律相矛盾的現象存在,這麼多專家學者難道都不會出現
說話嘛?非要靠這樣一個連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來賣弄?」

  把水資源開發程度當成水電開發該降溫了論據,顯然有一種可能是眼神不夠
好的科盲,所以才沒有分清楚水資源開發與水電開發的區別。當然也還有另外一
種可能,那就是原告的眼神沒有任何問題,也非常了解水資源開發與水電資源的
開發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完全是為了欺騙公眾,才會利用故意用某些所謂專家的
水資源開發比例的一些說法,來誤導公眾,污衊我國的水電開發。不過,被告當
時在寫文章的時候,確實還沒有完全認為原告已經陰險到了睜著眼睛說瞎話的程
度,所以,才會說他「非要靠這樣一個連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來賣弄?」,相
對於章柯的行為,這種說法,也是一種盡量善意的猜測。原告應該能夠體會到。

  5.「還是無知無恥的人物」

  原文:「說實在的,這種人物當選2007綠色人物,我不知道我們要評選的到
底是綠色人物,還是無知無恥的人物?」

  這是疑問句,無非是對綠色人物評選活動的質疑,目的是表達被告對於綠色
人物評選結果的質疑並提醒公眾注意,避免公眾被偽環保人士的虛假言論所欺騙。

  6.難道我們中國的環保事業,還真是要為弱智人成名的事業?

  記得以前我曾經寫過一篇《總統與女村長》諷刺寓言,莫非真被我的寓言故
事猜中了?被告擔憂難道我們中國的環保事業,還真是要為弱智人成名的事業?。
原文較長,不再贅述。

  正因有明顯無知或邏輯混亂表現的人都成為了綠色人物候選人,我才因憂慮
而質問:「難道我們中國的環保事業,還真是要為弱智人成名的事業」。但是,
這句話本身與原告沒有什麼直接的關係,完全是對我國綠色人物評選結果的一種
擔憂。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
「認定侵害名譽權,應當考慮(1)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2)行為人
的行為違法;(3)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
錯」。

  而在本案中被告在主觀上無過錯且不違法,原告未證明存在名譽確被損害的
事實,因此,我方的行為不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八條中指出:「文章反映的問題
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被告與原告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沒有利害衝突,沒有必要、也沒有興趣去
損害原告的名譽。根本就不存在有「藉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動機。

  此外,原告認為被告的「言論顯然已經超過對文章和學術觀點的評價」的說
法也不能成立。首先,被告的博文,也並非是寫給原告的,只是在論壇上對社會
關注的某個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被告沒有任何興趣和義務對素不相識的章軻的
文章和學術觀點進行評價。其次,被告揭露原告的文章中的謠言,是一個事實判
斷的問題,完全不屬於學術觀點的爭論。特別是被告作為水電方面的專業技術人
員,出於公民對社會的責任感,應該有義務向社會公眾揭露任何惡毒的攻擊污衊
國家發展政策的謠言。

  除此之外,原告還是國家有關部門正式公示的綠色人物候選人,要求廣大群
眾對其進行監督和評判。被告對原告的揭露只不過是要響應國家的號召,參與對
綠色人物及其活動的評價。揭露候選人利用製造謠言的方式嘩眾取寵的騙取公眾
的投票,是每一個公民對社會高度負責的表現,不僅不應該首追究,而且還應該
說到褒獎。

  北京市高級法院在審理肖傳國訴方舟子名譽侵權一案的判決書中就有下列內
容:

  需要指出,本案可能涉及的學術打假領域,事關社會公眾利益,社會公眾均
有權參與並做出客觀評論,並且對於事關社會公眾利益之事物,應當允許存有不
同的觀點,不應動輒因言得咎。

  並且,肖傳國作為中科院院士的候選人,應當聽取來自學術界及社會公眾對
其學術水準的質疑之聲甚至負面評價,並對此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義務,
此與中科院院士候選人採取公示制度的目的亦相符合。

  六.貶義評價與侮辱之區別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說「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
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
權。」前半句的判別標準是「沒有侮辱內容」,而後半句卻沒有再用「侮辱內容」
作為判別標準。我方覺得高院的司法解釋非常科學。因為,前半句中的批評屬實,
被批評者的名譽受損幾乎是不可避免的(這種名譽受損失大都事由於被批評者的
負面行為被披露而造成的),所以不能再用「名譽受損」來作判別是否侵犯了名
譽權的標準。而要求「沒有侮辱內容」。也就是說在批評屬實的情況下,即使被
批評者的名譽權確已受損,也不能認定批評者侵害了被批評者的名譽權。而還需
要具體的看,揭露批評的過程中是否具有了侮辱性的內容?然後,再由法官具體
的量裁這些侮辱的程度,是否構成了對被批評者的名譽權侵害。

  具體到本案,雖然被告揭露、批評原告造謠惑眾的一些措辭比較尖刻,但是,
在揭露過程中,被告指出原告文章的無知和造謠的無恥,並沒有絲毫的不實之詞。
應該屬於對一個人的客觀評價,不存在「主要內容失實」的前提條件,且應該屬
於「內容基本屬實」的範疇。

  接下來,我們需要解決描述客觀事實的貶義形容詞與侮辱內容的區別何在的
問題。對於所批評、評論的內容引用貶義形容詞,是不是都屬於侮辱內容呢?被
告認為不能僅僅根據某一個具體的「貶義辭彙」本身的定義,不區分具體情況的
回答這一問題。在很多情況下即使對某個人使用了貶義的形容詞,並不一定就會
構成侮辱。

  首先,我們必須看到,一個國家、民族的語言文字的組成中,必然會包含貶
義形容詞。它們是幹什麼用的呢?當然是用來批評、評論人和事物的。我們能不
能說只要應用了這些辭彙的文章,就一定是具有侮辱內容呢?被告認為答案應該
是否定的。在一般情況下,貶義形容詞使用的後果,必然是對描述對象的否定評
價,客觀上一定會對被描述對象不利影響(也可以稱為名譽權受損)。但是,我
們不能簡單得把這種不利影響都認為是一種「侮辱」,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只有
這種否定的評價恰恰纔是對被批評的人或者事物的準確、客觀的描述。應該承認,
必須包括貶義的的形容詞正確使用,才能構成一個民族語言文化的全部內涵。

  去年春節期間,中央電視台的一個介紹名家的節目曾經播放過對我國文學巨
匠王猛的採訪。記得王猛談到文學藝術的時候,還有一段說他也喜歡讀一些「調
侃」型的文章,這位曾經是我國文化界的最高領導對那種文字上篤傲不遜,笑罵
中批評教育人的文章也表示出一定的讚賞。「調侃」型的文章與貶義詞的作用十
分相近,如果,不符合事實的調侃,很可能會構成一種侮辱,但是,符合事實的
調侃,卻是一種有益的文化形式。

  不僅如此,在現實當中恰當應用貶義形容詞的現象也是非常普遍的,例如,
接到原告的訴訟的當天(3月11日),被告就無意中就在人民網的首頁上上發現
一個醒目的題目,我國外交部的發言人(秦剛)斥責有人患有偏視、弱視。進一
步再看,發言具體內容當中也還有「陰險」等各種貶義詞出現。對此,我們能不
能認為我國外交部的發言人是在公開的侮辱別人呢。被告覺得不能這樣認為。
2008年4月,人民網的中國政府網頁上,同樣也有這樣一篇大副標題的文章《CNN
主持人毒言辱華,無知還是無恥?》,我們能不能說中國政府侮辱了CNN的主持
人呢?當然不能吧?

  我們必須要承認,在某些情況下一些貶義的形容詞恰恰是對我們所評論的人
物的最簡練的描述。例如,我們形容某個搶劫殺人犯惡毒、兇殘能說是侮辱了他
嗎?同樣,我們在評論中批評一個為謀取個人名利用非常愚蠢的手,段惡意造謠、
污衊國家的發展政策的行為「弱智、無知、無恥」,也不過是一種在評論中最簡
化的客觀描述方式,而絕不應該認為是侮辱。因為,侮辱這個詞決不是一個中性
的辭彙,符合正義的揭露、指責甚至痛斥雖然都會給被評判者帶來負面的影響,
但是這些正義的批評、揭露、痛斥都不能屬於侮辱的範疇。要知道正是因為侮辱
這一辭彙的定義,中已經排除了正義的批評、揭露和痛斥情況的存在,法律才會
把是否有侮辱內容作為判別民事侵權的標準。否則,這樣的法律的規定就會和法
律的最根本價值「正義」發生衝突。

  我們相信一個稱職的法官在判別「侮辱內容」的時候,決不會背離法律公平
正義的最高價值。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肖傳國訴方舟子名譽侵權》
一案中,就應用了這種價值位階的原則。這說明使用貶義的形容詞,並非就是一
定會構成侮辱。

  具體的比較來看,我國外交部發言人的用詞與我在揭露原告造謠污衊中所用
的形容詞:「斜視、弱視」與「弱智、無知」,「陰險」與「可恥」的比喻,難
道還有什麼本質的區別嗎?由此可見,既然在國與國之間正式的外交場合,都可
以使用的貶義批評辭彙,為什麼我們公民就不能在事關公共利益的對綠色人物的
評價中應用呢?因此,被告認為在本案中,如果法官通過證據能夠確定被告揭露
批評原告的內容屬實,就應該認定被告並沒有對原告進行侮辱。

  七.在博客和論壇上的言論不同於報紙和正式的刊物,其影響是有限的。

  在博客和論壇上的言論不同於報紙和正式的刊物,不僅其影響是有限的,而
且,由於博客文章的作者並不具有媒體文章作者那種特殊的地位和話語權。所以,
博客文章自然會受到社會道德較為嚴格的約束和調整,權力機關對於博客作者應
該更注重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理由如下:

  1.        公眾在博客論壇上發表的言論,與在公共媒體上正式發表的文章是有很
大區別的。儘管也有的學者曾認為一旦到了網上,「私傳播」的博客就和「公傳
播」的媒體有完全相同的作用了。但是,實際上,差別還是巨大的。在傳播的范
圍上,一般的博客的點擊量都非常有限,最多不過幾百上千人,有的甚至只有幾
個人。社會上所有傳播範圍比較廣的博客,幾乎都是由於某些公共媒體轉發了博
客文章的結果。顯然,博客傳播的範圍和力度都是無法與公共媒體相比的。此外,
在博客和論壇上發表的言論是公民個人的信譽為保證的,遠遠不同於公共媒體所
具有的公信力。博客與媒體的宣傳作用還是有本質的區別。例如,新聞媒體常引
用「據某某媒體報道」但是,恐怕很難見到媒體記者寫稿用「據某某博客說」的
字樣。即使有人這樣寫出來的文章,大家對消息內容的可信度也會大打折扣。

  2.        所謂博客,不過就是一本可以公開的個人日記,博主不過就是通過網路
讓網友了解自己的思想與感受。我們為什麼就不能用自己認為恰當的語言、辭彙
來描述自己的心情和感覺呢?論壇也是一部分網友對某一感興趣的話題進行交流
探討的場所,其性質與博客有相似之處,不應用傳統新聞媒體文章的標準嚴格要
求。所以,一般來說,網路論壇、博客文章都會比正式發表的媒體文章用詞更隨
便。使用一些口語化的貶義形容詞,不僅可以使得文章的表述簡練,而且還更容
易吸引公眾的注意力,這也是博客的魅力所在。因此,貶義形容詞在論壇和博客
中的使用,更是司空見慣。

  3.        博客、論壇的私傳播性質,就決定了其與公傳播的媒體的效果是有差別
的。其博客上的行為不僅可以由法律調整,更要接受道德的調整。在實名制的論
壇和博客上,博主並沒有任何道德和話語權的優勢,即使個別網友出言不遜,甚
至侮辱謾罵他人的最後結果,真正受到名譽損害的可能不是別人,往往是罵人者
自己。例如,前一階段一位北師大的教授在自己博客中大罵一位四川大學的教授,
我們看到的結果是什麼呢?有大腦的人,誰也不能否認,真正名譽受損的決不是
那位被罵的四川大學的教授,而恰恰是那位罵人的教授。這就充分證明,現實當
中能夠調整博客論壇的社會規範,主要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和行政命令。

  由於博客這種私傳播不具備「公傳播」媒體的公信力,根據我們基本的社會
道德規範,無端罵人的博主,往往不僅不能敗壞被罵者的名譽,反而會自取其辱。
一般來說,社會道德規範對以私傳的播博客的調整,足以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和正
義。因此,對於實名制的博客和論壇,我們應該更強調用道德的規範去調整約束,
而不應該過多地提倡無休止的訴訟來限制博客的言論自由。更不應該讓博客成為
一些「訟棍」詐騙錢財的一種手段。

  綜上所述,

  1.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前提,應該是確有侵權事實存在。如果原告能夠當
庭證明被告所揭發的「無知的煽情」和「無恥的造謠」確實與事實不符,或者接
受舉報的有關部門對原告的不實報道內容給予肯定。本人願意向原告進行賠禮道
歉。否則,被告堅持認為原告利用公共媒體造謠惑眾、誣衊中國水電開發政策,
獲取非法利益(綠色人物)的行為。用無知、無恥的綠色人物來形容,是非常恰
當和精練的表述。應該道歉和改正錯誤的恰恰應該是原告本人。

  2.網站對博客文章進行轉載是社會輿論自由的一種體現,因為本人並未對
本博客文章有過任何版許可權制,所以,本人無權對已經轉載文章的網站提出任何
非法要求。特別是本人無權要求其他網站刊登什麼道歉信。如果原告認為這些網
站轉載了我的正常博客文章,也構成了對其名譽權的損害,應該通過正常的法律
渠道解決。而不應該僅僅對被告提出無理的要求。

  3.原告要求賠償損失一萬元,於法無據。至少原告應該先舉證說明被告的
文章所造成的損失,體現在何處?法律訴訟應該成為促進社會和諧的一種方式,
而不應該成為個別人詐騙錢財的一種手段。為詐騙錢財目的所支付的費用,理應
由責任人自己承擔。

  4.被告認為本案的訴訟費用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
         
  總之,答辯人的言論,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駁回原告的全部訴
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博庭

  2009年2月23日

附件:
  民事起訴狀
  原告:章軻
  被告:張博庭

  訴訟請求:
  1、        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2、        賠償精神損失費一萬元。
  3、        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原告的公證費和律師費

  事實與理由:

  2007年12月20日原告在《第一財經日報》發表了《水電開發該降溫了》一文,
被告於2007年12月24日以「水博」為網名在其博客上發表了《社會不需要無知無
恥的綠色人物》一文(見附件二),並被人民網環保論壇、關稅社區、阿里巴巴
網站轉載(詳見附件二、三,網上鏈接)。
  被告在這篇博客文章里利用這種公開網路媒介對原告本人涉嫌侮辱、誹謗和
人身攻擊的言辭有七處之多,此類言辭抄列如下:1.「社會不需要無知無恥的綠
色人物」;2.「一看他的經歷就是那種數理化打死也學不會,考死記硬背考上文
科大學的『殘廢』」;3.「現在這種腦子不好使,膽子非常大的活寶,靠恬不知
恥的胡說八道,居然還真是容易成名。就這樣一個可憐的糊塗蟲」;4.「真是有
點無知者無畏、恬不知恥的味道」;5.非要靠這樣一個連眼神都不好使的科盲出
來賣弄?6.「還是無知無恥的人物」;7.「難道我們中國的環保事業,還真是要
成為弱智人成名的事業?」。被告以上言論顯然已超過對文章和學術觀點本身的
評價,已涉嫌嚴重侵犯了章軻本人的名譽權。同時,被告該篇博文已被人民網和
阿里巴巴網站轉載,已被很多人閱讀並跟帖評論,已對原告造成實際名譽損害和
惡劣影響。原告已根據相關法律對被告的博文和轉載網站的轉載文章進行了公證,
採取了證據保全。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
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
以要求賠償損失。」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第八條的規定,特申請法院依法判決,判令被告:1、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被
告應在相同博客上發表對原告的道歉信,並保證四十日內不刪除。同時被告應在
轉載了該篇博客的人民網、阿里巴巴網站發表內容相同的道歉信,並要求他們立
即刪除轉載文章。2、賠償原告名譽損失一萬元。3、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以及
為解決本次侵犯名譽權糾紛的原告負擔的全部律師費用四千元。
  為此,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章軻
  2008年3月3日

一審證據目錄(2009-2-23)

提交人:張博庭
證據序號        證據名稱        證據形成時間        證據來源        證據內
容        備註
1        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地理教科書(八年級)涉及水資源、水能資源、
水電的部分內容        2006年        人民教育出版社        ①水資源和水能資源是不同的概念。
②對水資源的利用必須依賴水利工程建設。③在長江上游發展水電業是中學生都
知道的開發利用方式。        內容集中在上冊54、75、76、78、80、下冊76頁。
2        2007年中國水資源公報        200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站       
2007年全國總供水量5819億m3,占當年水資源總量的23%,即我國水資源開發利
用率為23%。        網址:
http://www.mwr.gov.cn/xygb/szygb/qgszygb/2008101308193364a9bc.aspx
3        雲南省2007年水資源公報        2008年        雲南省水文水資源局主辦的雲南水
文水資源信息網        2007年雲南水資源開發利用率為6.8%;河流分區的水資源開發
利用率最高為17.3%。        網址:
http://www.ynswj.gov.cn/article_show.asp?ID=1659
4        四川省2005年水資源公報        2006年        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主辦的資源網       
2005年四川水資源開發利用率為7.2%;河流分區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率最高為10%。       
網址:
http://www.lrn.cn/basicdata/communique/200612/t20061215_12706.htm
5        《從全流域的角度看待河流開發和保護》        2008年11月6日        中國水
利報 第六屆中國水論壇專題        ①水資源和水能資源是不同的概念。②我國
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達到23%。總體上北方河流水資源利用率高,南方較小。西部
的西南諸河利用率最小。③我國水能資源開發程度還很低,到2005年底發電量只
占技術經濟可開發量的25%左右,遠低於歐美髮達國家的水平。        通過中國知網檢
索得到。
中國知網又名:中國知識資源總庫。該網站顯示其主辦單位為:清華大學,主管
部門為:教育部。
6        政府白皮書——《中國的能源狀況與政策》        2007年12月        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中國政府網        ①在保護生態、妥善解決移民問題的條件下,大力發展水電,
是我國的基本能源政策之一。②我國水力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僅為20%。        網址:
http://www.gov.cn/zwgk/2007-12/26/content_844159.htm
7        《水電開發:新形勢呼喚新規劃》        2008年11月        人民政協網       
①大力發展水電是我國電力發展既定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在我國目前經濟
發展水平條件下做出的必然抉擇。②目前四川省的水電開發程度僅為10%。       
網址:http://epaper.rmzxb.com.cn/2008/20081113/t20081113_219298.htm
8        《水力發電年鑒》第七卷第882頁        2004年        中國電力出版社        發達國
家的水電開發程度遠遠超過40%。       
9        新浪網2007年綠色中國年度人物評選專題中對原告章軻的介紹        2007年
11月24日        新浪網        章軻是2007年綠色中國年度人物候選人        網址:
http://news.sina.com.cn/c/2007-11-24/162814379453.shtml
10        《CNN主持人毒言辱華,無知還是無恥?》        2008年4月        人民網       
針對扭曲事實、虛假宣傳,官方主流媒體文章也同樣應用「無知」、「無恥」、
「奇恥大辱」等貶義詞評論,而並非構成侵權。        網址:
http://gov.people.com.cn/GB/7126485.html

(XYS200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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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中國摩西 發表於 2009-2-25 11:30 | 只看該作者
對於無恥的人物,無恥是個很適合的形容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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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貝殼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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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和寶 發表於 2009-2-25 11:57 | 只看該作者
上文,民事答辯狀,第六節中-------
「去年春節期間,中央電視台的一個介紹名家的節目曾經播放過對我國文學巨匠王猛的採訪。記得王猛談到文學藝術的時候,還有一段說他也喜歡讀一些「調侃」型的文章,這位曾經是我國文化界的最高領導。。。。」
「王猛」疑為「王蒙」之誤。
王猛(1920-2007),將軍,曾任38軍政委,國家體委主任等職。
王蒙(1934年-),中國當代作家,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部長(1986至1989年)。
珍愛生命 遠離毒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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沏了個茶 發表於 2009-2-25 16:07 | 只看該作者
可惜隔壁不會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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