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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追捕外逃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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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9-2-24 08: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國內熱議完善官員監管機制和遏制官員出逃的對策之餘,一個現實的問題擺在面前,對於那些一跑了之的外逃人員,如何迅速將其緝返回國?

    貪腐官員遠遁海外的案例近幾年並不少見,每逢肅貪風聲一緊,便有人聞風而逃往國外,利用中國與他國法律不對接的空子,就此逍遙法外。日前,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的一項統計報告顯示,過去10年逃往北美和歐洲等地的中國腐敗官員達1萬多人,攜帶出逃款項達6500億元人民幣以上。

外逃人員:一個黑數

    在逃官員名錄中,許多名字現在為人們耳熟能詳:國家電力公司原總經理高嚴、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中國銀行哈爾濱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長高山、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在這些外逃貪官之中,還有一些「官小事大」的,而在他們外圍,不乏在逃的刑事犯罪分子。

    「真實外逃的人數,無從計量,」原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正司級巡視員、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在接受《環球》雜誌記者採訪時舉了一個例子,「在職務犯罪查處率居全國前列的一個省份,近兩百名負案在逃的人員中,只有不到十名案犯在海關出境時留下了記錄,其餘的全部下落不明。」

    「到底是不是用了假身份證、假護照逃到了境外,還是潛伏在國內,我們沒有證據,不好說。」黃風說,有些人長達十幾年杳無消息,線索全斷。

    至於具體多少這樣的情況,黃風用了四個字:一個黑數。

    在外逃人員中,金融系統、國有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佔據了一定比例。與那些驚弓之鳥般被迫出逃的刑事罪犯相比,這些人攜款外逃的行為更多地帶有主動性和計劃性。

    那些涉案金額相對較少、級別低一些的外逃人員,往往首先選擇逃往泰國、緬甸、馬來西亞、蒙古和俄羅斯等周邊國家,這樣,他們的逃亡和生活成本都不會太高;而逃往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外逃人員往往會隱姓埋名,靠贓款過著深居簡出的生活,因為那裡的一些國家正處於轉型期,有的國家法制不很健全;而對於一些大貪官來說,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移民國家,是他們的「逃亡天堂」,如美國、加拿大和荷蘭等。「儘管這些人是國家重點要求引渡遣返的對象,但那些國家的法律能為他們提供保護傘,」黃風說。

司法遣返的現實選擇

    為緝拿這些逍遙法外的外逃人員,與各國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借各國之力聯合緝逃,成為中國的一個現實選擇。

    在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檢察官、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朱文奇看來,這些人利用的就是中國與他國法律銜接上的空子和漏洞。

    「根據國際法原則,只有簽訂雙邊引渡協議的國家,才有強制力要求對方予以引渡。否則,只能靠雙方友好協商,視談判情況而定。如果沒有雙邊引渡條約,外逃人員只能採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而能否遣返成功,則還要看對方國家是否給你『面子』。」朱文奇在接受《環球》雜誌記者採訪時說,引渡問題一直都是國際司法協助中的難點之一,涉及到法律理念和雙邊關係等多重複雜的問題,一旦發生衝突,協調的難度非常大。

    朱文奇告訴記者,近年中國有好幾起外逃美國的案子,都已通過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請了紅色通緝令,卻由於中美雙方沒有引渡條約,通緝令至今石沉大海。

    來自有關部門的消息說,迄今與中國締結了引渡協議的國家有43個,其中絕大部分是發展中國家,而美國、加拿大以及西歐等容留中國外逃人員最多的國家,除了法國之外,其他都在建立引渡協議方面進展困難。

    曾多年致力於國際間司法協助、引渡等方面具體談判工作的黃風感嘆,在國際司法合作談判時,一些國家往往會以此為政治籌碼,人為設置障礙,使我們的海外追逃難上加難。「西方國家不和我們談引渡條約的主要障礙是死刑問題,同時他們對我們的法治狀況,尤其是證據、刑訊方面,存在誤解、偏見、不信任。」

    而在那些引渡條約許可權內的追逃合作中,高昂的成本也成為追逃的一大瓶頸。2006年全國「兩會」期間,公安部首次公布了「追逃成本」:國內的普通追逃在萬元左右,最高達上百萬元,而國際追逃代價更大,贓款追回的比例卻不一定能保證。僅中國銀行開平支行4.82億美元特大貪污挪用案的主犯之一餘振東一案,中美雙方談判就長達3年,期間公務往返、查證取證,成本難計,最後才採用引渡替代措施將其遣返回國。

    「一些外逃貪官或經濟刑事犯罪分子實施資產轉移過程,都是在幾個國家間的銀行賬戶和相關利益人中來回倒騰,攻守同盟嚴、取證難度大。」黃風說,「面對當前引渡談判艱難的情況,中國需要有探索更現實的合作智慧。」

編織全球追逃網

    司法引渡難以發力並不意味著對外逃人員無計可施,在現有的司法合作框架下,引渡之外的「變通」常常在談判桌上被提及。
    2008年8月底,中國銀行開平支行4.82億美元特大貪污挪用案的另兩名主犯「二許」在美國被定罪。「這是中美緝逃合作的一次重大勝利,創造了引渡之外的另一個替代措施。」朱文奇說,「實際上,『二許』的案件,我們採取的是在境外進行刑事行為訴訟,改變逃犯的法律地位,然後讓他們在國外定罪,最終被判刑,這在一定意義上達到了我們的目的。」

    在追逃過程中,像「二許」這個案件,在境外進行刑事訴訟作為替代措施的時候,需要兩國執法機關密切合作。美方對「二許」定罪,中國方面提供的證據資料和執法合作中提供的相關犯罪信息和證據,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如美國聯邦法庭對他們定罪所依據的大約500件物證等證據,許多是由中國方面協助提供的。

    「今後,外逃犯罪分子即便不能被遣返,只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也可以讓你在國外被定罪,」朱文奇表示,「甚至可以說,在美國被判刑的模式比起遣返模式,對仍在逃的人員起到了震懾作用。如果外逃者足夠聰明,認罪並接受遣返,就會接受寬大處理,否則就會面臨跟二許一樣的下場。」

    就藏匿了過半數中方外逃人員的美國而言,儘管中美兩國在締結雙邊引渡條約上一直存有分歧,但美國方面也在嘗試通過多種方式協助中國懲治外逃人員。根據美國當地媒體報道,中美兩國警方就打擊逃美貪官達成了一些協議,包括如有中國貪官在入境時沒有向移民局和海關如實填寫申報單、偷稅漏稅以及非法接受海外贓款,他們將遭到指控;美國聯邦國稅局還懸賞一定的獎金,鼓勵民眾揭發外逃貪官。

    另一個中國外逃人員的目的國加拿大也在收緊天網。2008年9月,加拿大位於多倫多的邊境服務處將逃到加拿大的中國經濟詐騙嫌犯鄧心志移交給中方,這是加拿大首次遣返中國經濟案件嫌犯歸國。

    「在沒有條約的情況下,我們就得去尋求一些其他的措施,如像對『二許』在境外進行刑事訴訟和通過移民法遣返鄧心志都是可行的。同時還在摸索一些其他的方式,比如說勸返,勸他本人回國接受審判。」朱文奇說。

    在2008年,中國與法國、澳大利亞、葡萄牙的引渡條約相繼生效。「這些說明中國海外追逃的速度正在逐漸加快,外逃人員的生存空間也不斷被壓縮。」朱文奇表示,可以預見的是,由於歐盟25個成員國都廢除了死刑、全堅持「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則,在西班牙、法國和葡萄牙陸續與中國達成引渡協議之後,多米諾骨牌或許就此推倒,「今後與中國進行追逃合作的國家將會更多,合作的方式也會不斷創新,以在全球範圍內編織一個法網恢恢的外逃人員追捕網。」


來源: 《環球》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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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泰山 發表於 2009-2-24 08:3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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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aodai 發表於 2009-2-24 08:49 | 只看該作者

跨國追贓的亞非拉典型案例

來源: 《環球》雜誌  

    怎樣追回外逃貪官捲走的腐敗資產?這是國民關心的問題,也是反腐敗工作的重點。目前中國在跨國腐敗資產追回方面實踐經驗尚不多,而其他國家一些比較成功的追贓案例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經驗。

奈及利亞「阿巴查」案

    軍人出身的阿巴查於1993年至1998年統治奈及利亞期間,大肆搜刮國家財富,侵吞數十億美元(據估計在20至40億之間),並將贓款秘密轉入海外,被透明國際列為全球第四大貪腐分子。1998年6月,阿巴查突發心臟病身亡。阿布巴卡爾組建的過渡政府和以奧巴桑喬為總統的民選政府上台後,開始在全球範圍內啟動追回被阿巴查竊取的巨額國家財產。經過不懈努力,尼政府已從瑞士、盧森堡、列支敦斯登、英國等處追回共計12億美元的腐敗資產,其餘部分資產仍在追繳中。

    奈及利亞是如何追回阿巴查腐敗資產的?

    第一步,查找腐敗資金下落,設立專案組。尼新政府上台後頒布53號法令,對主動投案、交待阿巴查侵吞資產下落以及退繳腐敗資產的官員予以赦免。這一舉措促使阿巴查兒子穆罕默德·阿巴查交待出6.7億美元的下落,這些資金主要存於瑞士的銀行賬戶。尼新政府還設立名為「特別偵查小組」的專案組,專門負責調查阿巴查的貪腐案。

    第二步,尼政府向資產流入國提出司法協助請求。由於涉案腐敗資金數額巨大、分佈範圍廣,奈及利亞政府自1999年起,先後向瑞士、盧森堡、列支敦斯登、英國、德國、美國多次提出司法協助請求,要求協助調查取證和凍結有關涉案銀行賬戶。

    作為對司法協助請求的回應,瑞士司法機關於1999年啟動了針對阿巴查家人涉嫌洗錢、欺詐、偽造文書以及參與犯罪集團的刑事調查,並下令凍結6.7億美元資金。瑞士司法機關的舉動產生示範效應,盧森堡和列支敦斯登隨後也採取類似行動,凍結了7億美元涉案資金。6年後即2005年2月,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下令將這筆資金返還奈及利亞。另有4000萬美元資金也循同樣途徑返還給奈及利亞。

    第三步,通過與腐敗財產持有人達成和解追回資產。由於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追回資產歷時漫長、程序繁瑣、費用昂貴,而且自始至終受到阿巴查一方百般阻撓和干擾,2001年,尼政府決定與阿巴查家人達成庭外和解,以儘速實現資產追回。2002年4月,和解協議正式公布。根據該協議,阿巴查家族將主動退出在瑞士、盧森堡和列支敦斯登被凍結的14億美元,作為交換,阿巴查家族將被允許保留1億美元資產。9月,穆罕默德·阿巴查拒絕接受和解,協議歸於無效。尼政府被迫繼續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追索資產。

    第四步,通過民事程序追回資產。為追回倫敦某銀行一筆約1.66億英鎊的資金,尼政府以穆罕默德·阿巴查等人為被告,向英國商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確認尼政府對這筆資金的所有權。2001年底,英國法院作出最終判決,下令將1.1億英鎊返還奈及利亞。

菲律賓「馬科斯」案

    1965年,馬科斯當選菲律賓獨立后第六任總統,從此開始其長達20年的統治。1986年,反對黨領袖阿基諾被殺身亡,菲律賓爆發革命,顛覆了馬科斯政權,馬科斯夫婦出逃。菲律賓政府由此開始漫長的資產追回過程。

    這一過程不僅曠日持久,遭遇馬科斯家族的抵制和阻撓,而且由於其中交織了有關人權受害者的求償訴訟變得更加複雜,其結果是菲律賓政府花費17年時間才追回6億多美元資產,這起案例充分反映出外逃資產追回進程的艱難。

    馬科斯案資產追回的主要環節大致包括:

    首先,成立總統廉政委員會,專責清查案件和追回資產。1986年,菲律賓新政府成立后,總統阿基諾夫人發布1號總統令,設立總統廉政委員會,負責清查該案,追回馬科斯外逃資產。緊接著,阿基諾夫人又發布2號總統令,下令凍結馬科斯及其親友在菲律賓的全部財產。

    其次,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追回資產。1986年4月,菲政府向瑞士正式提出司法協助請求,瑞士據此共凍結6億多美元存款。直到1997年,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將凍結資產連本帶息共6.58億美元轉入菲律賓國家銀行委託賬戶。菲律賓則保證按照1966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的程序,實施財產扣押和補償相關權利人。2003年8月,經菲反腐敗法院判決,這筆資產正式轉交給菲律賓政府。

    資產追回過程中,由馬科斯統治時期曾遭受酷刑或者虐待的受害者及其家屬成立的「被拘押者爭取自由和赦免協會」組織(SELDA)對馬科斯外逃資產積極主張權利,為菲律賓政府追回資產進程增加了複雜因素。

    為儘早完成資產返還程序,菲律賓政府曾試圖與馬科斯家族、SELDA等和解,但最終大多以失敗告終。

秘魯「蒙特西諾斯」案

    蒙特西諾斯是1990年至2000年藤森統治時期秘魯的國家情報顧問,掌握情報、軍隊系統,在秘魯享有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權力,被稱為「藤森身後的黑影子」。2000年,一盤記錄蒙特西諾斯賄選的錄像帶播出后,引發秘魯政壇危機,蒙特西諾斯被迫流亡巴拿馬。追繳蒙特西諾斯海外非法財產隨之展開。

    瑞士是蒙特西諾斯及其同夥外逃資產的集中地,應秘魯的司法協助請求共凍結1.1億美元資產,迄今返還7000多萬美元資金。

    早在2000年10月瑞士發現蒙特西諾斯第一個嫌疑賬戶時,就對其洗錢行為進行刑事立案。11月,瑞士向秘魯發出外交照會,通知其已凍結屬於蒙特西諾斯的4800萬美元存款,要求秘方調查資金來源。瑞士還主動邀請秘魯當局發出司法協助請求。此後,瑞士當局向秘魯當局多次通報案件進展情況並提出有關建議。另外,瑞士還請求盧森堡凍結蒙特西諾斯1000萬瑞士法郎賬戶資金。

    隨後,秘魯共向瑞士提出五份司法協助請求,導致瑞士方面凍結1.1億美元資金,其中7000萬直接隸屬蒙特西諾斯本人。此後,秘魯又陸續提出協助調取有關銀行文件、返還剩餘3000萬美元資金等司法協助請求。

    2002年6月,蘇黎世法院決定在秘魯滿足兩項條件的前提下,將4000萬涉案資金返還秘魯。這兩項條件要求秘魯:第一,出具針對瑞士銀行賬戶持有人的最終判決;第二出具證明資金來源的證據。但後來瑞士法院放棄了提供生效判決的條件,因為法院認定這筆資金明顯出於犯罪行為。8月,瑞士將7700萬資金轉入美國花旗銀行秘魯國家銀行賬下。返還速度之快,出人意料。

追贓之路任重道遠

    以上三起案例,分別來自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發展中國家,外逃資產數額巨大,資產追回過程長、範圍廣、環節多、程序複雜,在發展中國家追回腐敗資產的實踐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在追回外逃腐敗資產實踐中,中國也有一些成功經驗。例如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貪污、挪用公款一案中,經中美兩國執法機關密切合作,美方將沒收的300萬美元贓款全部歸還中方。中國銀行也在案發後,分別在香港特區、美國、加拿大、瑞士等地提起民事訴訟,並實際追回了大部分資產。

    結合上述案例及中國的跨國追贓經驗,不難得出以下幾點啟示:一是中國若對貪腐大案啟動資產追回,應立足於案件及所涉國家的實際情況,應有打持久戰的準備;二要加大境外追贓工作力度,加強人員配備和機構建設。增加對境外追贓工作的投入,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就專案設立追贓機制;三要綜合運用多種追贓途徑,爭取成果最大化。可考慮採用民刑並舉、多管齊下的辦法,結合具體案件的特點,因地制宜地打「組合拳」,爭取最大成效;四要充分運用司法協助途徑;五可協助資產流入國啟動有關刑事程序,為返還資產創造有利條件;六要重視研究和利用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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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bee82 發表於 2009-2-24 08:56 | 只看該作者
一:監管方面中國明顯是做得不好,一定有很多漏洞,要不也不會有那麼多錢被弄出境外(現在還只是資金的流動問題,更別提貪污了)

二:錢的流向多是發達國家,有幾個成功的例子?這也要別處肯配合才行( 可以趁現在有一點點主動權,跟那些西方國家論論這些問題)

三:處罰問題,還不夠嚴,不夠重,不夠狠

[ 本帖最後由 bearbee82 於 2009-2-23 21: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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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thinkpad 發表於 2009-2-24 09:1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earbee82 於 2009-2-24 08:56 發表 [全球追捕外逃貪官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一:監管方面中國明顯是做得不好,一定有很多漏洞,要不也不會有那麼多錢別弄出境外(現在還只是資金的流動問題,更別提貪污了)

二:錢的流向多是發達國家,有幾個成功的例子?這也要別處肯配合才行( 可以趁現 ...

毛的時代幾乎沒有,而現在太多太多。但是歷史又不可能再重新回到毛的時代。感覺像是一個漩渦,明知道結果還是無可奈何的繼續。
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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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泉居士 發表於 2009-2-24 10:0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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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愛我中華 發表於 2009-2-24 10:42 | 只看該作者
關鍵問題是誰來反貪?
---政府嗎?不可能,因為政府已經被整個貪官利益集團綁架了,對他們有害的提議,基本都是「還要繼續研究研究,不能操之過急,穩定壓倒一切」;對他們有利的,那真是出其不意,說出台就出台。
---網民嗎?不可能,小魚小蝦的,「人肉搜索」還可以撈兩個;職位燒高點,基本免疫。而且通過對庸俗網站的整頓,估計剩下的網站基本都是象新浪,搜狐等以新華社為樣版報道的正規軍了
---農民嗎?更不可能,連住房都可以強拆了,哪裡還有說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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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 發表於 2009-2-24 12:07 | 只看該作者
本人在南美洲的一些小國,見到成群的貪官,法院長書記局長//////////多的是.有的已出逃十多年,但//////////////那些貪官日子並不好過,天天提心弔膽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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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uton2008 發表於 2009-2-24 12:12 | 只看該作者
只有切斷貪官向外輸送財富的渠道,即使貪官貪污,只要那些被貪污的財富仍在國內,那麼就有將被貪污的財富追回,並重新分配於人民的機會,所謂"和紳跌到,嘉慶吃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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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lz888999 發表於 2009-2-24 12:14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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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ngdan 發表於 2009-2-24 15:0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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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2-24 18:5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earbee82 於 2009-2-24 08:56 發表 [全球追捕外逃貪官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一:監管方面中國明顯是做得不好,一定有很多漏洞,要不也不會有那麼多錢被弄出境外(現在還只是資金的流動問題,更別提貪污了)

二:錢的流向多是發達國家,有幾個成功的例子?這也要別處肯配合才行( 可以趁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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