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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宇原來這麼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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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良宇個人財產只有30萬 ,比當年陳希同還窮。照這個趨勢,估計溫家寶個人財產只有15萬,胡錦濤10萬,江澤民5萬?

在昨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天津市高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首席新聞發言人范春明,首次向媒體披露了在津審理的陳良宇案的相關內情。據范春明介紹,陳良宇案審理前,專案組多次研究審理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並制定了相關預案。審判結束后,社會各界及國內外媒體均對此案的審理給予了高度評價,陳良宇本人對審理結果也沒有異議。

  新聞縱深

  收受賄賂濫用職權 陳良宇在津被判18年

  2008年,備受關注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原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案在天津法院系統審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4月11日一審宣判。至上訴期限屆滿,陳良宇沒有上訴,判決生效。法院認定陳良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 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1988年至2006年,陳良宇利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區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上海新黃浦(集團)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等單位在拆遷補償、獲得財政補貼款、解決樓盤閑置問題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9萬餘元。案發後,陳良宇動員其親屬退繳全部贓款。

  2002年,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長期間,違反有關程序規定,擅自決定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許可權期轉讓給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導致該股權價值未按規定進行評估而被低價轉讓,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2億餘元。

  2002年至2003年,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上海市委書記期間,明知其弟陳良軍不具備土地開發的資質和條件,為徇私情同意有關部門違規為陳良軍徵用土地,導致537畝土地被徵用,其中183畝系由耕地轉為建設用地。陳良軍最終違規獲得354畝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441萬餘元。后陳良軍將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變相倒賣,非法獲利人民幣1.18億元。

  2004年,陳良宇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期間,違反規定,幫助某公司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融資,致使10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而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良宇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犯濫用職權罪,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對於所犯受賄罪有悔罪表現,能夠退繳全部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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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2-14 21:24 | 只看該作者
呵呵,也許
當年傾權不可一世的毛夫人
自製國服,用的也不過是布拉幾布料
現在看來,實在寒酸,有失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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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來 發表於 2009-2-15 02:04 | 只看該作者

和陳良宇案對比一下:

男子趁ATM機出錯提款171次后潛逃被判無期
2007年12月17日01:31 人民網 (來源:新快報)

  本報訊 (記者 黃瓊 見習記者 李斯璐) ATM機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見有此好事,小許覺得發財的機會來了,立即找來朋友小郭「共富貴」。隨後,小郭和小許分別從中提取了1.8萬元和17.5萬元后各自潛逃。事發后,小郭主動自首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潛逃一年被抓獲的小許日前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同為盜取,為何法院判決如此懸殊?小許認為法院量刑過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賬戶里170元取走17.5萬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覆操作多次。后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全額退還贓款1.8萬元。經天河區法院審理后,法院認定其構成盜竊罪,但考慮到其自首並主動退贓,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而潛逃一年的許霆,17.5萬元贓款因投資失敗而揮霍一空,今年5月在陝西寶雞火車站被警方抓獲。日前,廣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此,許霆的辯護律師表示異議,他表示ATM機出錯就是銀行的錯,另外,銀行有足夠時間追回款項,只是因為周末而錯過,因此可以將這17.5萬元視之為「遺忘物」,許霆的離開行為僅構成侵占罪。

  171次惡意提款獲重判

  同為利用ATM機漏洞盜取,為何兩人判刑如此懸殊呢?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鍾聞東表示,在該案中雖然看似法院量刑過重,但其實仍在法定範圍內。鍾聞東表示,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明知其銀行卡內只有170多元,但在發現銀行系統出錯時即產生惡意佔有的故意,並分171次惡意取款17.5萬元而非法佔有,得手后潛逃並將贓款揮霍花光,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同時,雖然郭安山是與他一同盜竊,但二人並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採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實施,最後得款也是根據各自卡內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並不構成共同犯罪,僅以各自取款數來計算盜竊金額。而根據刑法關於盜竊罪的相關規定,同案人郭安山個人盜竊金額數額不大且全部退贓,同時主動自首並向公安機關交代與許犯案經過等,因此獲得從輕處理並無不妥。

  櫃員機視為金融機構太嚴苛?

  根據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解釋,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而我國刑法對此相應的規定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而在本案中,許霆不僅將巨款揮霍一空,還私自潛逃直至被抓獲,並無任何可獲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因此,法院適用了規定的最高刑並無不妥,仍在法定範圍內。

  那麼,盜取ATM機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呢?不少市民認為把ATM機視為金融機構太過嚴苛,「那豈不是滿大街都是金融機構了!」對此,鍾聞東認為,從財產所有方面來講,ATM機也應視為金融機構。因為ATM機內的現金也是來源於金融機構,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金融機構,其可以看做金融機構財產的延伸。同時ATM機為金融機構所有和管理,當然是金融機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來源:新快報
唐太宗李世民:君子有道,奉為天子;君子無道,棄為獨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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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2-15 07:22 | 只看該作者
  法院經審理認定:1988年至2006年,陳良宇利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區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上海新黃浦(集團)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等單位在拆遷補償、獲得財政補貼款、解決樓盤閑置問題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39萬餘元。案發後,陳良宇動員其親屬退繳全部贓款。

窮? 怎麼有錢退繳全部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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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 發表於 2009-2-15 08:08 | 只看該作者
嘿嘿,比我還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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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2-15 08:3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w.t 於 2009-2-15 08:08 發表 [陳良宇原來這麼窮啊?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嘿嘿,比我還窮!


那你準是一個大貪污犯或大貪污犯的子女. 當然不算你在國外用自己真本領掙來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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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2-15 09:31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小辣辣 於 2009-2-15 08:34 發表 [陳良宇原來這麼窮啊?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那你準是一個大貪污犯或大貪污犯的子女. 當然不算你在國外用自己真本領掙來的錢.


來美國前我也在國內工作過十幾年. 別說240萬. 24萬積蓄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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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II 發表於 2009-2-15 10:1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小辣辣 於 2009-2-15 09:31 發表 [陳良宇原來這麼窮啊?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來美國前我也在國內工作過十幾年. 別說240萬. 24萬積蓄都沒有.

你打零工能有兩萬四就不錯了。。。。。
愛國主義大旗下站著一群牛鬼蛇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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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3duVIII 發表於 2009-2-15 19:53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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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lz888999 發表於 2009-2-15 19:5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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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來 發表於 2009-2-16 12:4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零下三度II 於 2009-2-15 10:15 發表 [陳良宇原來這麼窮啊?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你打零工能有兩萬四就不錯了。。。。。

這是比富的地嗎?一幫冷血!
一、陳良宇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犯濫用職權罪,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對於所犯受賄罪有悔罪表現,能夠退繳全部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
二、許霆ATM機出錯171次提款17.5萬元后潛逃自首主動退贓判無期后又改判5年

大家覺得合理嗎?
公理?不,天理何在


[ 本帖最後由 雨來 於 2009-2-16 13: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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