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華安證券員工盜賣客戶股票 損失無人賠償

[複製鏈接]

0

主題

1

帖子

23

積分

註冊會員

Rank: 1

積分
23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泥石流 發表於 2009-2-7 06: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來源:中國商報 2009-01-06 14:18

  前不久,安徽省高院對華安證券「內盜」民事賠償做出重審裁定。一審判定華安證券不需要為其員工盜賣客戶股票擔責,在股民中引起了強烈反響和恐慌,股民們都擔心起了自己的股票和資金安全,紛紛在網上發帖表示譴責。為了股市的穩定和發展,一些知名專家學者紛紛站出來呼籲,「券商應為其員工盜賣股民的股票造成的損失先行賠付!」
  400萬的股票被盜賣
  「我彭某2006年元月至2007年元月,出於賺錢目的擅自盜用楊女士股票密碼,買賣股票並挪用資金,造成其重大經濟損失,此行為是我個人所為……」
  「我是與安徽華安證券公司簽訂的協議,把錢交給華安證券的,華安證券公司員工私自買賣我的股票,並盜取了我的錢,這完全是華安證券管理不善造成的,華安賠償我的損失,是天經地義的。」2008年12月23日,安徽股民楊女士氣憤地告訴記者。
  前不久,楊女士向本報反映了她400多萬元的股票被華安證券員工非法買賣,並盜取了50多萬元現金的遭遇。楊女士2003年在安徽華安證券公司六安營業部購買了近100萬元的股票。因當時股市持續低迷,很少關注股票;直到2006年股市行情暴漲,於2007年2月7日打電話詢問網上交易的辦理流程,電話中大戶室管理員彭某告知楊女士帶上身份證及相關證件到櫃檯直接辦理就行。
  當晚,彭某打電話要與楊女士見面,見面后彭某告訴楊女士,她把楊女士的股票私自給賣掉了,並挪用了現金50餘萬元。彭某並向楊女士書面寫下了私自買賣股票的經過。楊女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出示了彭某當時寫的那一份材料,並指出其中重要內容給記者看,「我彭某2006年元月至2007年元月,出於賺錢目的擅自盜用楊女士股票密碼,買賣股票並挪用資金,造成其重大經濟損失,此行為是我個人所為……」「取款的經過:對資金櫃檯人員說是我親戚賬戶,密碼+彭某簽名+彭某身份證。」「所有交易和取款都是利用職務之便,未經楊女士許可的情況下進行的。」記者看到這份材料除了有彭某簽名和指印外,還複印有彭某的身份證。
  楊女士知道情況后,馬上打110報警.。在合肥金寨路派出所里彭某如實地供述作案經過。後來記者在公安部門訊問筆錄里看到:「我把楊女士的股票拋了一部分取現,用我母親的身份證開了個人賬戶進行權證交易……」「前後共取30多萬元人民幣……」「都是我自己主張炒的,她不知道,直到現在我來告訴她,她才知道。」
  2007年11月6日六安市公安局將此案以挪用資金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檢察院;2008年11月27日楊女士卻收到六安市金安區檢察院一份編號為【2009】01號不起訴決定書,金安區檢察院做出了對彭某不起訴決定,把案子撤了。理由是:「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因彭某在取現金時簽的是自己的名字,不屬於秘密竊取。
  「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買賣了我的股票,並盜取了我52萬餘元現金,連小孩都知道這是犯罪行為。就這樣一起簡單的案件歷時近兩年都無法得到正常解決。如果這樣的行為都不犯法,那麼所有金融機構的員工都可以簽自己的名字取客戶的錢了;廣東的許霆也應無罪釋放了。」股民楊女士生氣地說。
  「檢察院不起訴,能把我被盜賣的股票損失要回來也行。」楊女士心裡這麼想,於是她向法院進行了民事起訴,把華安證券公司作為被告,要求華安證券賠償其員工盜賣其股票的損失。


華安證券是否該擔責
  證券公司員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買賣股票,一線崗位必須一崗雙人。「如果華安證券真做到這些規定,彭某在兩年多時間內就不可能實現3000多萬元交易額的股票買賣。」
  為弄清事實真相,記者來到了安徽華安證券總部,華安證券一位人士告訴記者,「楊女士與彭某是多年的朋友,熟人關係,因此楊女士的股票被盜賣,是楊女士與彭某的私人糾紛,與公司無關。」
  面對華安證券的說法,楊女士非常氣憤。「我是華安證券公司大戶室客戶,彭是大戶室的管理員,純粹是業務關係。」
  那麼事實果真像楊女士所說的那樣,與彭某隻是業務的關係嗎?記者為此進行了深入採訪。記者幾經周折找到了2007年2月7日接警的合肥市金寨路派出所陳炬松警官,陳得知記者的來意后,把當時的一份訊問筆錄原件拿出來將相關要點指給記者看。
  記者從這份筆錄上看到,彭某,女,生於1971年,六安人。其中有這麼兩句訊問筆錄,「問:你和楊女士是怎麼認識的?」答:「是楊女士在我們證券公司炒股認識的……」
  楊女士告訴記者,彭某系大戶室管理人員,根據《證券法》、《關於健全查驗制度防範股票盜賣的通知》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上的有關法規,證券公司員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買賣股票,一線崗位必須一崗雙人。「如果華安證券真做到這些規定,彭某在兩年多時間內就不可能實現3000多萬元交易額的股票買賣。」
  楊女士進一步分析指出,「彭某能在上班時間完成如此數額的交易,即使彭某不是盜賣我的,彭某買賣自己的股票也是違規的,公司也應該發現並制止才算盡到了職責。但是直到我報警,華安公司都沒有發現彭某的違規行為,而且彭某在盜取資金時,第一筆就是8萬元,須營業部經理簽字,難道經理就沒發現取款憑證上籤的是彭某的名字嗎?這充分說明我的股票是被彭某盜賣,最為根本的原因是華安公司失職造成的。」楊女士說,「從我與華安簽訂協議起,華安證券公司及其員工均有義務保障我的資金和股票的安全。華安證券公司及其員工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交易規則,造成的損失,華安證券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面對股民楊女士的指控,華安證券又做何解釋呢? 「我們也是禁止員工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買賣股票,一線崗位也是實行一崗雙人。」華安證券那位人士告訴記者。
  當記者再次問道,「你們有什麼具體內控措施禁止員工炒股呢?」「彭某作為大戶室管理人員炒股兩年為何公司會全然不知呢?」這位人士沒有正面回答,只是說,「這事已沒什麼新聞價值了!」
 -聲 音
  券商應為「內盜」先行埋單
  股民與證券公司簽訂了協議,券商就有保護股民資金和股票安全的義務。股民的股票被盜賣,就是券商沒有盡到保護股民股票和資金安全的責任。
  一些證券公司為「內盜」推卸責任的做法,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一些網友針對此做法紛紛發帖表示譴責。網上一項調查顯示,有80%以上的網友反對證券公司為內盜推卸責任,跟帖者上萬。
  一些法律界人士更是圍繞股民股金被盜,券商應承擔何責展開討論。股民資金被盜提,股票被盜賣,券商卸責的理由綜合起來有二,一是股民泄露了資金密碼,遺失了交易證件;二是券商非盜提人,不應該承擔責任。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則認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2000年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原儲蓄機構兌付應該按嚴格責任要求」,可看出券商應對股民資金被盜提、股票被盜賣是股民泄露交易資料所致負舉證責任,且券商嚴格履行了審驗義務並無過錯。否則,即使股民泄露了交易資料,但券商未履行審驗義務,券商仍要負賠償損失責任。
  不只是普通網友,就是一些知名的專家學者也紛紛發表自己的觀點,認為證券公司對「內盜」應先行賠付。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俊海認為,受害人的股票和資金在沒有書面委託書和有效證件的情況下被對方盜賣盜取,並造成股民巨大損失,員工應承擔全部民事和刑事責任。但是受害者有權先向證券公司索賠,證券公司可以再向員工追償。其理由是,雖然作案直接當事人是員工,但與證券公司內部監控存在漏洞有關,而且股民是與證券公司簽的協議,券商有保護股民資金和股票安全的義務。股民的股票被盜賣,就是券商沒有盡到保護股民股票和資金安全的義務。
  對於如何定性華安證券「內盜」一案,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曲新久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證券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客戶股票,如果證券公司是國有企業,其員工將涉嫌挪用公款罪,如果是非國有企業應定性為挪用資金罪。」「在本案中,華安證券是一家股份制國有企業,應定性為挪用公款罪。但無論國有還是私有,證券公司都應承擔全部責任。」
曲進一步分析認為,在本案中,如果員工的行為是受證券公司指使,證券公司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其相關指使人也應承擔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六)》已有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股民和證券人員有委託關係存在,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盜取資金,應該定性為侵占罪,如果不是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則涉嫌盜竊罪。

http://www.cnstock.com/08zqjg/2009-01/06/content_3978062.htm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27 18:44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