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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新區副區長康慧軍一審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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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螳螂 發表於 2009-2-4 02: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3日對上海市浦東新區原副區長康慧軍腐敗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康慧軍受賄590萬餘元,另有1211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罪並罰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同時認定康慧軍之妻王孝琴參與共同受賄88萬餘元,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60萬元。康慧軍夫婦全部非法所得1800餘萬元予以追繳。
        現年52歲的康慧軍,2004年起任上海市浦東新區副區長。此前,他曾先後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經濟貿易局局長、國有獨資公司上海陸家嘴(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主掌浦東商務中心陸家嘴地區的土地交易數年。
        現年50歲的王孝琴,上世紀九十年代在不同公司擔任財務工作;2001年至案發,王孝琴任恆康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康慧軍在擔任上海陸家嘴(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浦東新區副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安排、項目承包、土地轉讓等各方面為其秘書何某等數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王孝琴收受他人錢款,以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受賄數額達590萬餘元。其妻王孝琴在明知康慧軍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況下,參與收受他人錢款達88萬餘元。
        法院同時查明,截至案發時,康慧軍夫婦擁有的財產為3000餘萬元,扣除全部支出、合法收入和來源明確的所得部分,尚有價值1211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慧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被告人王孝琴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康慧軍在共同受賄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並具有索賄情節,屬受賄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法院考慮到康慧軍具有自首、退繳全部贓款等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由於康慧軍的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兩罪並罰。
        被告人王孝琴利用康慧軍的職務身份參與部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共犯。王孝琴在共同受賄事實中起次要作用,應以從犯論處。
        據此,上海市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康慧軍的辯護律師王嶸透露:康慧軍目前尚未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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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9-2-4 09:06 | 只看該作者

"炒房區長"康慧軍被判無期

來源:東方網

  據《東方早報》報道,昨日,「炒房區長」康慧軍案一審宣判。一中院的判決認定,上海市浦東新區原副區長康慧軍和妻子王孝琴實際控制了14處房產,受賄總額為590萬餘元,另有1211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康慧軍被訴受賄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全部成立,兩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妻王孝琴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康慧軍夫婦昨日未作出上訴的決定。

  昨日上午10點,上海市一中院的第一法庭。康慧軍和妻子王孝琴再次站在了被告席上。身著黑色上衣的康慧軍神情疲憊,與第一次出庭受審時相比,兩鬢多了白髮。

  現年52歲的康慧軍,從1993年至2007年8月間,先後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經濟貿易局局長、國有獨資公司上海陸家嘴(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2004年起任上海市浦東新區副區長,分管新區的經貿工作等。

  現年50歲的王孝琴則於上世紀90年代起在不同公司擔任財務工作。2001年至案發,王孝琴任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康慧軍在任職期間,利用主持全面工作、分管浦東新區經貿工作等職務便利,在職務安排、項目承包、土地轉讓等方面,為何某、徐某某、黃某某等人和相關房產公司謀取利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康慧軍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王孝琴直接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房,總金額達590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康慧軍在共同受賄中起主要作用,應以主犯論處,而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索賄情節,因此情節特別嚴重。康慧軍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則視為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結合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受賄事實,因此可以認定康慧軍所犯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此外,康慧軍能退繳全部贓款,因此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同時查明,截至案發時,康慧軍夫婦擁有的財產為3400餘萬元,扣除全部支出、合法收入和來源明確的所得部分,尚有價值1211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由於康慧軍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根據一中院的判決,康慧軍因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並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同時認定,康慧軍之妻王孝琴參與共同受賄88萬餘元,其受賄罪罪名成立,獲刑5年,被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康慧軍夫婦全部非法所得1800餘萬元予以追繳。

  宣判之後,康慧軍夫婦倆臉上未顯露任何錶情,其間一直沉默。在宣判結束后,夫婦倆隨後被還押。對此判決,康慧軍夫婦在昨日未作出上訴的決定。

  焦點

  「置換」一間房差額達489萬

  據了解,1993年至1998年間,擔任浦東經貿局局長的康慧軍在項目審批等方面為某房產公司提供幫助。

  2001年,時任陸家嘴集團總經理的康慧軍接受該房產公司原總經理陳某的請託,幫助為房產公司獲取了陸家嘴集團下屬的浦東新區世紀大道等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當年1月,康慧軍夫婦急於購買房產,在一期售罄的情況下,以1999年開盤價每平方米1000美元(摺合人民幣8300元)、總價119萬餘元的優惠價格向該房產公司購買了浦明路99弄小區某室,面積則為144餘平方米。成交時,不僅售房價格上有優惠,還另外送了所有傢具和電器。據了解,這套房子原本屬於房產公司高層的自住房。

  2005年年底,康慧軍又向該房產公司提出,以優惠價格購買小區的503室房產。此後,房產公司提出多套優惠方案,但均被王孝琴以「價格太高」而否定。

  房產公司最終提出「置換」,即用之前購買的房子置換503室,但由此產生了182餘平方米的差額,則按照每平方米8300元的單價補交房款。

  對此,康慧軍夫婦表示了同意。

  經評估,2006年3月,503室房產的市場價格為每平方米35523元,即上述差額面積房產的市場價格應為649萬餘元,扣除康慧軍夫婦實際支付的160萬餘元房款,差額達到了489萬餘元,是受賄罪名中的主要部分。

  辯稱受賄行為未損害國家利益

  直至案發後,康慧軍夫婦實際控制的14套房產和車位總價值為1420萬餘元,留有1400餘萬元的股票,以及449萬餘元的銀行存款。經核算,康慧軍夫婦合法收入和來源明確、受賄錢款的所得為2645萬餘元,尚有價值1211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辯護人對於起訴指控康慧軍犯受賄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辯稱,康慧軍的受賄行為未損害國家利益,同時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好,因此建議法庭對康慧軍所犯受賄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合控辯雙方爭議焦點,法庭認為,康慧軍為滿足私慾,置黨紀國法於不顧,大肆收受巨額賄賂,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並且給黨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其受賄行為已損害到國家利益。

  王孝琴具備「權錢交易」基本特徵

  王孝琴對起訴指控其犯受賄罪的罪名、事實及證據均無異議。但其辯護人則為王孝琴作了無罪辯護。辯護人認為,起訴指控徐某、黃某某等人所送錢款或裝修費均非賄賂性質,以受賄共犯論處王孝琴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建議法庭判決王孝琴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但法院認為,之所以將錢款送給王孝琴或代付裝修費,是基於對康慧軍已為他們謀取了實際利益的感謝,以及王孝琴作為康慧軍之妻的特殊身份。因此,王孝琴收受錢款或裝修費的行為已具備了「權錢交易」的基本特徵,並符合共同犯罪規定,應當以受賄論處。

  此外,王孝琴並未自動投案,而是在司法機關已掌握其受賄事實后才如實作了供認,因此不能認定有自首情節。

  專家點評

  住房普查揪出「炒房區長」

  上海大學社會學專家顧駿:

  康慧軍一案始發於2007年6月。當時紀檢部門對局級以上公職人員的住房情況進行了普查,時任上海市浦東新區副區長的康慧軍,因申報的住房價格明顯偏低而進入了調查視線。

  近年來,商人的唯利是圖和官員「審批權力」的結合,使得房地產領域成為商業賄賂的重災區。因此,必須加大治理房地產領域的腐敗力度,必須把公共權力置於有效監督之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一概以受賄論處,其矛頭正是直指此類新型較隱蔽的腐敗行為。「希望紀檢監察部門對領導幹部的『住房普查』制度化、長效化。」顧駿說,「只有這樣,才能讓越來越多隱藏的腐敗浮出水面。」

  掩耳盜鈴的「鴕鳥」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研究專家孫萬懷:

  在眾多貪污腐敗案件中,「鴕鳥心理」是比較典型的一種犯罪心理,其表現一般有二:其一,國家工作人員憑藉其手中掌控的權力,通過近親屬等做「利益中介」謀取錢財,而自己卻睜隻眼閉隻眼,裝作不知道或默認;其二,認為是「好朋友」「好兄弟」送的錢財就不算受賄,可以「照單全收」。而事實上,只要犯罪事實成立,掌握權力的「核心人物」難逃罪責。

  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在司法解釋中,所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只要主觀性存在,即使不發生或未達成提供便利和幫助等客觀行為,雙方禮尚往來的金額超過正常範圍的,就算作「受賄」,違法必懲。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湯嘯天:

  隨著打擊貪腐力度不斷加大,一部分貪官改直接受賄為通過「特定關係人」間接受賄,企圖逃脫懲處。2007年「兩高」出台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官員近親屬、妻子、情婦(夫)等「特定關係人」的共同受賄問題,使得查處特定關係人間接受賄新型案件有法可依。

  值得一提的是,康慧軍的受賄金額為590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卻高達1211萬餘元,遠高於受賄金額,這是近年來較為普遍的「腐敗模式」。

  1997年修訂的刑法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為法定最高刑標準偏輕,一些腐敗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當成了「擋箭牌」。

  正因如此,2008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草案擬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這一修正案針對性很強,切合國情民意,必將震懾一批腐敗分子。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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