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傑 山東政法學院
法學副教授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75440.htm
1月18日,《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獲得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根據這一條例,今後,未經允許,擅自散布他人隱私,或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對發布者、傳播者等違法行為人,最多可罰款5000元,情節嚴重的,半年內禁止計算機上網或停機.此措施引起很多網友關注和質疑.19日,徐州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徐州的立法並非簡單地禁止「人肉搜索」,像法律允許的舉報貪官、揭露醜惡現象,就不在此列.說徐州對「人肉搜索」一刀切予以禁止,是誤讀.(1月21日《北京青年報》)在我看來,簡單而籠統地將公眾質疑歸結為「誤讀」,沒有觸及問題的本質和根源,沒有說服力.如果說「誤讀」,對同一條款出現部分人的誤讀是可能的,也是正常的,但出現如此一面倒的「誤讀」,幾乎所有人都出現了與立法者截然相反的理解,那到底是公眾「誤讀」還是立法本身出了問題,恐怕一目了然,無需多說.筆者深入思考的也恰恰是這一點.
筆者認為,徐州「人肉搜索禁令」遭受普遍質疑,充分暴露了我國當前一些地方立法的缺陷.具體來說,就是盲目的超前立法衝動、缺乏民意基礎的立法內容,以及極不嚴謹的法律語言表達,是引發這一激烈爭議的根本原因.
首先,徐州的「人肉搜索禁令」存在明顯的超前性,盲目的超前立法衝動使法律規範超越社會現實和公眾接受力,時機不當,此非其時.一方面,「人肉搜索」這一新生事物的出現時間較短,其產生髮展的歷程及其積極作用和消極後果等規律性均尚未完全展示出來,導致其自我完善和自律程度欠缺,人們對其基本規律遠未把握;另一方面,涉及「人肉搜索」是非標準的一些相關上位立法還沒有健全,尤其是公民個人隱私權的範圍和界限、國家官員及公眾人物的隱私許可權制,以及以表達權為首要內容的「新四權」也未入憲入法,「人肉搜索」可能涉及的民事侵權責任也正在立法過程之中.總之,現實基礎和法律條件都不具備,此時地方立法機關急於規範「人肉搜索」,特別是制定旨在限制公民權利的「禁令」,是不合時宜的.更為嚴重的是,法規在一定時間內禁止公民上網,這是限制和剝奪了公民權,地方立法是否有權設定這樣的處罰,都值得認真探討,不能簡單從事.
同時,按照立法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在立法剝奪或限制公民權利,增設公民義務時,廣泛徵求群眾意見,夯實民意基礎,是必要環節,也是提高法律科學性,統一社會認識,提高百姓守法自覺性,促使法律有效實施的基本條件.而徐州市的相關立法,在法規草案被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之前,沒有經過任何公開徵求意見的立法民主程序,閉門造車,暗箱操作,致使公眾難以接受,是預料之中的事情.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徐州「人肉搜索禁令」遭受強烈質疑,引起社會「誤讀」,還在於法規語言極不嚴謹,條款本身詞不達意,字面意思存在明顯欠缺和漏洞,容易引起誤解誤讀.據徐州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解釋,「未經允許」,既包括個人允許,也包括國家法律法規的允許.對於網友們最關心的在網上能否揭露醜惡現象、舉報領導幹部的違法行為、抨擊社會不文明行徑,這些在該條例當中都是不禁止的,這也是國家允許的、賦予公眾的監督權利.對這樣的「人肉搜索」,就不在法律禁止之列.並稱,條例規定要禁止的,是針對普通公民的正常的隱私權、信息安全的搜索.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從法規條文的語言文字看,按照普通人的最一般理解(這是進行法律解釋的首要標準),卻無法得出這樣的結論.因為,一是作為法律用語的「未經允許」通常指就事論事的申請和同意,而不包括法律的一般授權.二是即使勉強把法律授權納入「允許」之列,那麼條文中的「未經允許」是否統領「擅自散布他人隱私」和「在網上提供或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兩種情況,也很有歧義.特別是後者使用了「他人的信息資料」這樣的中性詞語,意味包括各級官員和公眾人物的信息資料在內,「未經允許」都不得在網上提供或公開,顯然讓隱私權擴大化,涉嫌對公民言論自由權的不當限制,有違我國憲法精神.
總之,徐州地方立法中的「人肉搜索禁令」爭議事件,應當引起所有地方立法者的高度重視,不可將其簡單地斥之為公眾「誤讀」而一笑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