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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PDA」不是判定有罪,不能作為拒絕公民申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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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9-1-16 03: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項聯邦地區法院最近的判決指出,「Pretrial Diversion Agreement」(PDA)不構成移民法上的「判決」,因此移民局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當事人的公民申請。

當事人曾在96年因幫助外國人非法進入美國被捕,後來檢察官與當事人簽了PDA,檢方同意推遲起訴半年。半年後和當事人完成相關要求,檢方將取消指控。

當事人於2004年申請公民,移民局以其犯有加重罪為由拒絕。案件進而起訴到聯邦法院。法院認為,PDA不構成「判決」,因此當事人並沒有犯加重罪的記錄。

法院認為當事人並非沒有「良好道德」,因此裁定移民局敗訴。

「良好道德」是申請公民時必備條件。並非任何犯罪記錄都構成不具備「良好道德」。當事人如有與執法部門打過任何交道,應在申請公民前請教有經驗的律師。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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