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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體」存在是對法律的嘲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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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8-12-21 12: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8年12月21日08:07   華商網-華商報 
作者:李勇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11月中旬至明年6月份,在全國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日前就此次活動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由軍隊、政府機關等國家強勢部門及具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身份的個體組成的 「特殊主體」群體成執行難重點。(12月15日中新網)

2007年7月,一則新聞很快就在大事頻發的信息海洋中淡出公眾的視野:北京市東城法院去租住在釣魚台國賓館的一家單位強制執行生效判決,被拒絕入內。鑒於釣魚台國賓館拒絕協助法院執行,東城法院執行庭決定依據新修訂的民訴法,對其開出10萬元罰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最近接受記者採訪時所言,筆者對東城法院「捋虎鬚」的行為不得不表示欽佩。這位負責人的這番話所揭示的內容,這在今天早已不是什麼新聞。但身為最高審判機構的執行局負責人,能如此明確點名批評「特殊主體」,其坦誠其勇氣依然值得稱讚。但同時未嘗不是依法治國方略提出已有多年的一種悲涼:批評一種存在有年的公然違法行為亦需要足夠的勇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本是法治社會一種天經地義的原則。法律的公平陽光,只要有一個角落普照不到,只要還存在一角「法律特區」,那麼不論法律體系何等完備,司法裁決何等公正,這樣的社會就不配稱之為法治社會。「特殊主體」的存在是對法律尊嚴和依法治國的公然嘲諷。

即使在人人平等的法治社會,法律會明確授予具有某些身份的人或某些機構一些 「特權」,這類法有明文的「特權」存在不是公然支持不平等,而是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為之。比如軍車和警車在交通法規面前享有一些特權,是為了國家防務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再比如,各國刑事法律規定議員或人大代表等民意代表享有一定的豁免權,是因為這類人職責乃捍衛公眾利益,其行為產生的後果可能超出其個人的利害關係,為防範行政、司法公權的報復陷害,對其必須予以特別人身保護。這些,都是法治的必要代價。其存在的基礎是為了公共利益,經過正當程序的許可,有明確法律之規定,體現的是法治社會的契約精神。

但在今天,這樣的權利被人為地擴大、濫用,司法判決執行中的「特殊主體」存在實則反映「權利等差」這類帝制時代的觀念還頑強地存留在許多人心中。在中國長達兩千多年的帝制時代,律法對不同身份的人權利和義務有不同之規定,王子犯法並不與庶民同罪,官員觸犯刑律有 「八議」、「官當」這類普通老百姓沒有的救濟途徑,具有生員資格的「士」和普通百姓一起當庭訴訟,享有站立而不跪的特權。這種立法的目的乃是為了維護名分有別權利有差的不平等社會秩序。

「特殊主體」的存在嚴重傷害了法律的平等原則,使正義的實施不得不通過非法治的方式。比如,生效判決對這類「特殊主體」執行不了,往往需要求助於領導批示。領導批示之所以比生效判決管用,是因為對這類「特殊主體」,作出批示的領導具有無與倫比的合法傷害力。這些人的禍福利害,不繫於法律而繫於領導的態度,能使其低頭決非司法的威嚴而是政治權力的強大。

這種身份特權的存在乃至泛濫,就會造成這樣的怪象:某些身份成為眾人追逐的稀缺資源,從而被買賣或假冒。小到一輛車想辦法掛軍牌或警用牌照,大到一個公司想辦法戴一頂權力成色十足的「紅帽子」,從而在市場競爭中佔據有利地勢。而近年來,許多地方的一些企業家想方設法要弄一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身份,他們看重的顯然不是這一身份能維護公共利益,而是把其看成一件黃馬褂一種護身符。這樣的邏輯和清代浙江巨賈胡雪岩處心積慮獲取二品官銜一品頂戴沒有什麼區別。

紅頂商人胡雪岩無論怎樣有錢,也不可能成為現代意義的資本家,而是成於官家,又敗於官家。同樣的道理,有「特殊主體」存在的市場經濟,決不是各平等主體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而是與法治原則相悖的權貴經濟。這種服從於權力排序的市場生態是不健康的,它會扼殺那些本應欣欣向榮的草根力量,最終導致整個生態惡化甚至毒化,讓經濟繁榮泡沫化,成為瞬間即逝的曇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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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08-12-21 14:59 | 只看該作者
從新制定憲法
消滅違法的特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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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lz888999 發表於 2008-12-21 15:2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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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VII 發表於 2008-12-21 16:39 | 只看該作者
法律成了他們的廁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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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螳螂 發表於 2008-12-22 06:3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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