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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檢察院進京抓記者 狡辯掩蓋不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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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8-12-10 23: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山西檢察院進京抓記者 狡辯掩蓋不了違法

陳傑人



    今年初,遼寧西豐縣委書記派警察赴京拘傳批評報道該縣的法制日報社所屬記者,讓全世界嘩然;年底,山西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再演「牛劇」,於12月4日——全國普法日——干下驚天勾當,派便衣趕赴北京,將中央電視台一名批評該院違法插手經濟糾紛的女記者捕走。

    據《北京青年報》12月8日的報道,杏花嶺區檢察院之所以要來北京抓記者,源於該院違法利用職權插手一起經濟糾紛案件。此前,廣東惠州商人吳某與山西太原商人郝某發生經濟糾紛,杏花嶺區檢察院及當地警方先後以「行賄罪」、「合同詐騙罪」、「誣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將吳某三次抓到太原,其中,「誣告陷害罪」的受害人正是杏花嶺區檢察長何書生。其間,公安部發函明確指出該案是民事糾紛,不是刑事犯罪。吳某才得以被釋放。

    知道杏花嶺區檢察院的這起黑幕後,這次被抓的那名女記者李某和京城某知名媒體的記者陳某和國內知名法制報的記者張某,經單位指派前往山西採訪報道此事。採訪結束后,記者遭到檢察長何書生的電話威脅,何對記者稱:「你們將來受了處分,吊銷了你們的記者證,你們不要後悔!」他並要求記者不要到任何單位去採訪,馬上離開太原。

    由於中央電視台這位女記者和前述經濟糾紛中被檢察院違法抓捕的一方之親戚談戀愛並有財物饋贈行為,杏花嶺區檢察院遂找到了借口,他們給記者扣上受賄的帽子,並進京抓了記者。(原文可見http://news.qq.com/a/20081208/000402.htm

    《北京青年報》的報道還說,杏花嶺區檢察院稱,他們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令管轄,對央視女記者「涉嫌受賄」一案進行偵查管轄。這樣的說法似乎很有道理,並打出了最高檢的牌子來抵擋輿論監督,一時能矇騙不少人。

    不過,北京律師劉曉原先生已經就此寫文章認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受賄犯罪,應當由受賄著單位所在地檢察機關管轄,由杏花嶺區檢察院這個本被記者批評監督的對象來管轄,無論如何是不合適的,也無法讓人相信其公正性。我對此深表贊同。

    在此我還想仔細說的是,其實,杏花嶺區檢察院扯起最高檢的虎皮在為自己的報復行為最幌子,其實是一種狡辯,完全經不起推敲,也值得打幾個問號。

    根據已有報道可知,央視女記者這番和其他同行去採訪杏花嶺區檢察院的違法插手經濟糾紛一事,實際上將該院和媒體置於了被監督和監督的關係當中。換言之,由此所發生的後續事情,都使杏花嶺區檢察院與此事具有了必然的利害關係。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如果檢察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迴避」;根據這一法定原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前述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沒有自行提出迴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迴避」;對於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現象和人員,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65次會議通過的《檢察人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要「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由上述規定,我想質疑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的是:雖然你信誓旦旦稱該案由最高檢指定管轄,那麼,你們在向最高檢彙報案件的時候,是否明確、詳細報告了此案的起因和你院在該案中的利害關係?我堅信,最高檢的有關人員再糊塗,也不至於糊塗到讓你們作為監督對象去辦監督者的案子。

    更大的問題還在於,根據法律和最高檢的規定,迴避的情形分為三種:主動申請迴避、當事人申請迴避、上級領導和機關要求迴避,其中,辦案機關和人員的主動迴避被法律置於第一位,也就是說,法律是將這一點作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義務來強調規範,意圖約束司法機關自避嫌疑,以確保程序公正。杏花嶺區檢察院故意無視這種應當主動迴避的情形,實際上是利用了最高檢的指定管轄來掩蓋自己的法定迴避義務,這樣的行為,應當屬於嚴重的程序不公和實質違法,因為它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和目的。

    遺憾的是,通觀這次抓記者事件的來龍去脈,杏花嶺區檢察院的違法行為在先,並衍生出媒體的監督,即便記者在此監督過程中有什麼不當或者不法行為,作為被監督者,作為媒體監督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杏花嶺區檢察院最多只有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和報案的份,絕無徑行抓捕監督者的份,即便上級機關指定你管轄,你也應該主動說清情況,申請全體迴避。否則,誰能相信你會公正行事?因為,沒人會相信一個由老鼠組成的隊伍能對貓作出公正的處置。

    事實上,杏花嶺區檢察院的無法無天,我已在今天下午領教過了。今天(12月8日)下午,我在看到該事件的有關報道后,向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打去電話(號碼為0351-3639098)表達我作為一個公民的質疑和抗議,接電話的一名男子,竟然對我口出狂言並進行辱罵。

    試問,一個膽敢無視法定原則,膽敢惡言抵抗公民批評,膽敢扯起虎皮作大旗以報復監督者的檢察院,還是人民檢察院嗎?我看連稱「檢柴院」都不配。

    我還注意到,杏花嶺區檢察院選擇12月4日「全國普法日」這個特殊的日子去違法抓記者,不僅是對輿論監督權的公然藐視,更是對全體國民的肆意挑釁。

    我強烈呼籲,最高人民檢察院迅速出面調查事實真相,一是查杏花嶺區檢察院是否隱瞞了情況,二是檢討這一指定管轄是否恰當,三是查杏花嶺區檢察院在這起事件中到底有哪些違法和不當之處。與此同時,迅速根據法定原則,指定適當的檢察院來管轄此案,同時,以高度透明的方式,保障人民對此案的知情權,維護法治的尊嚴。



    又:在我這篇文章寫下后的第二天,最高檢公開承認逐級指定了杏花嶺區檢察院管轄此案,最高檢的網站還發表評論員文章,將網上的批評聲音和其他媒體的反對意見稱為「惡意炒作」和「惡意干預司法」,這裡所說的「逐級指定」,其實有著很巧妙的空間,正義網的文章其實也是強詞奪理。對此,我又寫了第二篇文章《再論杏花嶺區檢察院是否違法》,批駁正義網的觀點,指出其威脅輿論的真正用途。歡迎各位網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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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08-12-10 23:16 | 只看該作者

再論山西杏花嶺區檢察院抓捕記者是否違法

——兼駁正義網評論員曹呈洪論點

陳傑人



    2008年12月4日,在全國普法日這個特別的日子,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派便衣赴京,以涉嫌受賄罪為由,將中央電視台女記者李某抓走,並於第二天刑事拘留。此事被《北京青年報》公開報道后,在網上引起了巨大的反響,人們普遍批評杏花嶺區檢察院有利用職權對批評報道該院的記者進行報復的嫌疑。

    為此,筆者於前述消息見報的當天即12月8日公開發表文章《山西檢察院抓記者違反了迴避原則》,另有其他人亦不約而同發表文章,對杏花嶺區檢察院的行為提出質疑,比如人民網的名牌欄目「人民論壇」發表了文章《檢察官進京抓記者從程序上說不過去》,還有盛大林、易波、楊維立、李曉亮等人也分別發表文章,對檢方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搜狐網更在重要位置發布評論,認為現在「最牛的權力是公權,最危險的職業是記者」。

    筆者在前一篇文章中的主要觀點是,根據已有的報道,杏花嶺區檢察院在此前是那位被抓的記者監督採訪和輿論批評的對象,不管這種批評是否確切,杏花嶺區檢察院捲入這起事件當中並成為利害關係人是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該院理應主動提出迴避,即便最高檢指定管轄,該院也應說明理由,請求迴避。如果該院堅持以所謂職權來偵查這位女記者,則不僅讓人無法相信其立場能保持中立,反而使人認為其是挾公權報復新聞媒體。

    12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正義網在其頭條位置發布消息,承認杏花嶺區檢察院的抓記者行為是根據最高檢的逐級指定管轄而為,同時,該網還為此發表署名「正義網評論員曹呈洪」的文章,稱「拘捕女記者,山西檢方並無不當」(以下簡稱「曹文」)。

    曹文的主要觀點大致包括如下幾點:

    一,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抓的記者構成受賄罪的主體;

    二,女記者即便與「行賄人」有戀愛關係,只要他們之間的饋贈行為是基於記者的職務,就可能構成行賄犯罪,基於這一理由,即便父子、兄弟之間也可能存在賄賂範圍關係;

    三,網上目前出現的批評或者質疑杏花嶺區檢察院的聲音,是「臆斷和感情用事,不恰當地把它與某地警方濫用職權進京拘捕記者的事情聯繫起來,而這很可能恰恰是惡意進行新聞炒作干涉司法者的目的所在」;

    四,即便杏花嶺區檢察院檢察長因負面新聞受過這位記者的採訪,杏花嶺區檢察院也沒有迴避的義務,頂多只是該檢察長應當迴避,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某個檢察院機關的迴避義務;

    五,因為這起案件是由最高檢指定管轄,如果杏花嶺區檢察院不承辦,則有玩忽職守的嫌疑;

    六,杏花嶺區檢察院以便衣方式夜晚進京通過謊言入宅並抓人並無不當,這是偵查技巧的體現;

    七,如果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隨著事態的進展,另行指定其他檢察機關辦理此案更為合適,這樣也許更有公信力一些。

    我認為,這篇檢察機關自己單方面的聲音貌似有理,但實則在核心問題上迴避了問題,有的甚至是給公民表達的聲音扣上了大帽,有必要再次予以駁斥,以澄清有關問題,讓人們更方便地看清問題的實質。

    對於曹文的第一和第二兩個觀點,雖然其中仍存可探討之處,但由於涉及複雜的理論問題,筆者在此暫不予質疑;對其第七點表達,筆者表示讚賞,因為曹文雖然通篇在為檢察機關的這次抓人行為進行辯護,但實際上在文章的最後卻以這種方式委婉地承認了杏花嶺區檢察院管轄的不當性,我認為這多少體現了作者和正義網的理性和法治精神。但對於其第三、四、五、六的觀點,我則完全不能認同。

    先說就此問題出現的網上質疑聲音,操文認為是質疑者和批評者「臆斷和感情用事,不恰當地把它與某地警方濫用職權進京拘捕記者的事情聯繫起來,而這很可能恰恰是惡意進行新聞炒作干涉司法者的目的所在」。我認為,這是檢察機關和正義網向公眾揮舞大棒之舉,是對輿論監督的惡意污衊和赤裸裸的威脅。

    抓記者的事情經媒體披露后,不管是前述批評文章的作者,還是筆者本人,都在第一時間不約而同地對此事表示質疑和批評,更為重要的是,網上民意調查也顯示,超過70%的人認為,杏花嶺區檢察院的做法不適當,有公報私仇之嫌。如此廣泛範圍的、不約而同的輿論指向,豈能是某個人所能左右?豈能是惡意炒作?如果說輿論不約而同地批駁某個司法機關的行為,就被認定是惡意炒作或者惡意干預司法,那麼請問檢察院和正義網:是不是只有一齊誇獎你,才是善意呢?如此一來,每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檢察機關工作報告的表決結果,那麼多人大代表投反對票,豈不也是惡意炒作和干預司法?

    再說杏花嶺區檢察院是否應當迴避的問題。的確如曹文所言,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規定司法機關的迴避,而只規定了司法人員的迴避,但問題是,正如曹文所承認的,在該案中,杏花嶺區檢察院檢察長已經捲入了利害關係,根據司法的程序規定,對某人的拘留、逮捕等,檢察長都有決定權,檢察機關實行領導制度,檢察長是該院和下級各院的領導,這個人應當迴避,他所領導下的檢察機關當然應當迴避。否則,檢察長迴避而他所領導下的檢察機關不迴避,就成了空話。事實上,在這起案件中,起因恰恰就是因為杏花嶺區檢察院違法干預經濟糾紛,導致輿論監督的介入,在這樣一個背景下,杏花嶺區檢察院全體都成了利害關係人,理當迴避。

    至於說,法律沒有規定司法機關的迴避義務,而只規定了司法人員的迴避義務,其實有兩個原因,一是迴避主要針對司法人員的私心對司法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影響;二是司法人員的迴避,勢必體現為一個司法機關在某一範圍和程度上的迴避。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如果一家法院的主要領導成為迴避義務人,那麼該家法院就會自動迴避管轄,這已經成了慣例和通識。正義網想借法律的漏洞來躲避迴避義務,只能是混淆概念的無聊之舉。其實,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司法機關的迴避,但司法機關基於利害關係和司法公正的需要,實行全院迴避,恰恰符合迴避制度的目的。

    現在,最高檢通過其網站承認該案由其逐級指定管轄,曹文於是認為,如果杏花嶺區檢察院不承受任務,就是玩忽職守,這樣的說法,把杏花嶺區檢察院似乎說成了很委屈的樣子。其實,這又是一次障眼法。因為如我前一篇文章所言,法律對於迴避原則的規定,主動迴避是首選,換句話說,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發現自己是迴避義務人時,應當主動提出迴避。即便最高檢指定管轄,杏花嶺區檢察院也應當說明情況,主動要求不承擔這項偵查任務。說明情況基礎上的申請迴避,和玩忽職守完全是兩碼事。其實,從杏花嶺區檢察院的迫不及待進京抓人,已經此前這個院的檢察長屢次威脅其他媒體記者,勒令記者不許採訪的言論來看,該區檢察院非但不想迴避,而且是巴不得有上級指定它來管轄,以謀取挾私報復的可能性。

    回到法律的規定來,之所以要設立迴避原則,是基於現實生活中司法案件當事人之間的複雜關係,為了剔除司法人員與案件的結果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從而導致司法的不公而設立。換句話說,這樣一個立法原則,目的是為了防止私人利益左右下的司法不公,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要主動做到「瓜藤李下,自避嫌疑」。按照目的解釋論的要求,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司法機關和工作人員應當秉承這一目的,實行合理的迴避,履行迴避義務。曹文的觀點,恰恰就是在承認杏花嶺區檢察院有利害關係的前提下,還想鑽法律空子而躲避迴避義務,這違法了立法的目的。

    在迴避問題上,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澄清的是,最高檢承認是其逐級指定管轄,那麼,到底是如何個「逐級法」?沒有明說。在我看來,比如最高檢如果指定山西省檢察院決定誰管轄,這其實沒錯,因為那位女記者涉嫌的受賄行為,畢竟與山西境內的案件有直接聯繫;同理,如果山西省檢又指定太原市檢去確定管轄,也沒有錯;但最終,指定由與該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杏花嶺區檢察院來管轄,則是大錯特錯了。

    最後一個問題是,杏花嶺區檢察院進京抓人是否違背程序公正?我認為,根據現有報道,這一問題是存在。因為根據刑事訴訟規則,偵查著異地抓人,應當事先通知被抓對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而杏花嶺區檢察院恰恰沒有這麼做,只是在抓到人之後才在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強烈要求下去北京當地的派出所履行手續,這樣的做法,顯然違反了程序規定。

    總而言之,我們在討論這個案件的時候,應當著重解決迴避的核心問題,即迴避制度設立的目的是什麼?什麼人應當迴避?如何迴避?明白了迴避制度的設立目的,我們就知道,杏花嶺區檢察院在這起案件中既是被監督者和嫌疑人,又是偵查者,這無論如何讓人無法相信其公正性。不管是哪一級指定管轄,都違背了迴避原則。

    如果將杏花嶺區檢察院的做法推而廣之,那麼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可怕的後果:今後,任何新聞媒體去監督任何一個檢察院,這個檢察院都可以借口上級指定管轄,找個嫌疑的借口將這個記者抓起來!如此以往,還有哪個輿論監督敢再去監督檢察院?如此以來,那真的會像有的評論者所說,中國對新聞自由的踐踏,將步入司法權封口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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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08-12-10 23:23 | 只看該作者
看來,混賬公檢法
以不止出現在地方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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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rdog 發表於 2008-12-10 23:23 | 只看該作者
地頭蛇官小都能壓死你。
這以「行賄罪」、「合同詐騙罪」把你抓起來,折騰你一番,是白折騰你了,你敢因此有所不滿告官,那再以「誣告陷害罪」把你抓起來。這是什麼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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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08-12-10 23:3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Winterrdog 於 2008-12-10 23:23 發表 [山西檢察院進京抓記者 狡辯掩蓋不了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地頭蛇官小都能壓死你。
這以「行賄罪」、「合同詐騙罪」把你抓起來,折騰你一番,是白折騰你了,你敢因此有所不滿告官,那再以「誣告陷害罪」把你抓起來。這是什麼世道啊。

原帖由 小辣辣 於 2008-12-10 22:11 發表 [央視女記被拘續:舉報人涉嫌行賄一同被刑拘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我連續發了幾篇記者拿紅包及受賄的文章. 我個人認為記者是輿論監督的主要執行者. 記者的貪污腐化和貪官的貪污腐化有同樣的可怕性. 同樣應該受到輿論的監督,也應同樣有利益迴避制度.


很難想象拿了有關當事人的禮品的記者. 還能作出正確的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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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rdog 發表於 2008-12-10 23:3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5樓 大千世界 的帖子

你別瞎說好不好,我這是純粹根據姓吳的案件而言,和後來抓記者並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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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08-12-10 23:38 | 只看該作者
女記者是找問題去了
還是找情人去了?
22萬就獻身?
太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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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08-12-10 23:4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Hanxin 於 2008-12-10 23:23 發表 [山西檢察院進京抓記者 狡辯掩蓋不了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看來,混賬公檢法
以不止出現在地方上了

原帖由 Hanxin 於 2008-12-10 23:30 發表 [山西檢察官進京抓女記者:檢察院被疑報復性執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就算是真的,這區區的20萬
如何被狗官說成
問題重大,影響極其惡劣,在國內都屬於罕見?
笑死人


問題不在錢數而是是否收了有關當事人的禮品. 收了有關當事人的禮品.就不該參與該事件的新聞報道. 因為受禮后很難想象這個新聞報道是公正的. 一個不公正的新聞報道就會造成錯誤的輿論導向. 我想HANXIN應該懂得這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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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rdog 發表於 2008-12-10 23:49 | 只看該作者
地頭蛇官小都能壓死你。就說那姓吳的案子吧。
這以「行賄罪」、「合同詐騙罪」把你抓起來,折騰你一番,是白折騰你了,你敢因此有所不滿告官,那再以「誣告陷害罪」把你抓起來。這是什麼世道啊。
難怪山東會出現把上訪者抓到精神病院,因為上訪者『過度追求正義』,同理,你敢說檢察官亂用職權,檢察官可以亂用職權,判你個「誣告陷害罪」。
葫蘆僧判葫蘆案啊。真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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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rdog 發表於 2008-12-10 23:53 | 只看該作者
"據《北京青年報》12月8日的報道,杏花嶺區檢察院之所以要來北京抓記者,源於該院違法利用職權插手一起經濟糾紛案件。"

[ 本帖最後由 Winterrdog 於 2008-12-10 23: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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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2-11 00:05 | 只看該作者
昨天下午,周澤律師表示,根據他目前掌握的材料,吳某的弟弟(採訪舉報人)花22萬給李敏買了一輛轎車,但這是出於私人感情的饋贈。「如果說賄賂,吳某弟弟不可能給李敏一個記者幾十萬元的財物,而對其他記者沒有表示。」


既然是她的律師說的,應該是真的。

不該呀,瓜田李下。

現在不但官員們濫用權力,記者們也有不少有樣學樣,利用手中的發言特權接受饋贈。這很讓人懷疑他們報道時候的選擇性:給錢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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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2-11 00:07 | 只看該作者
記者,人民的希望,難道也被金錢給腐蝕透頂了嗎?

前面有積極拿封口費的記者,後面有接受私人感情饋贈的記者。

那些沒有錢的普通老百姓該找誰說話?

李記者先輸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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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bee82 發表於 2008-12-11 00:1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buweizhai 於 2008-12-11 00:05 發表 [山西檢察院進京抓記者 狡辯掩蓋不了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現在不但官員們濫用權力,記者們也有不少有樣學樣,利用手中的發言特權接受饋贈。這很讓人懷疑他們報道時候的選擇性:給錢就報道。

這裡有些人認為官員拿錢辦事害人,不認為記者拿錢辦事會害人,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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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eng 發表於 2008-12-11 00:20 | 只看該作者
在明顯違背迴避原則的情形下, 高檢的指定管轄決定是如何作出的? 看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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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08-12-11 00:5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jydeng 於 2008-12-11 00:20 發表 [山西檢察院進京抓記者 狡辯掩蓋不了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在明顯違背迴避原則的情形下, 高檢的指定管轄決定是如何作出的? 看看先.


你難道不知道該記者收的禮是正是山西檢察院正在審理的案件有關當事人送的.. 與該案直接有關.  不由他們審理. 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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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eng 發表於 2008-12-11 00:5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大千世界 於 2008-12-11 00:53 發表 [山西檢察院進京抓記者 狡辯掩蓋不了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你難道不知道該記者收的禮是正是山西檢察院正在審理的案件有關當事人送的.. 與該案直接有關.  不由他們審理. 誰審理?


迴避啊, 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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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08-12-11 01:11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jydeng 於 2008-12-11 00:57 發表 [山西檢察院進京抓記者 狡辯掩蓋不了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迴避啊, 知道不?


難道收了有關當事人禮物的記者就不該迴避? 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參與和送禮人有關的新聞調查. 難道這個新聞報道會很公正. 一個不公正的新聞報道就會導致錯誤的輿論導向. 影響是如何的惡劣? 中國法律祗有當事檢察官迴避. 並沒有檢察院迴避一說. 那你就建議重定法律吧. 不過在沒有重定法律以前. 還得以現在的法律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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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rdog 發表於 2008-12-11 04:35 | 只看該作者
地頭蛇官小都能壓死你。就說那姓吳的案子吧。
這以「行賄罪」、「合同詐騙罪」把你抓起來,折騰你一番,是白折騰你了,你敢因此有所不滿告官,那再以「誣告陷害罪」把你抓起來。這是什麼世道啊。
難怪山東會出現把上訪者抓到精神病院,因為上訪者『過度追求正義』,同理,你敢說檢察官亂用職權,檢察官可以亂用職權,判你個「誣告陷害罪」。
葫蘆僧判葫蘆案啊。真黑。
這何檢察官先後以三個不同罪名打擊吳姓商人,前兩個不行就弄出「誣告陷害罪」,背後若沒有不可告人的貓膩,也是借國家機器泄個人私憤。他亂抓那吳姓商人,那麼吳姓商人告他就成了「誣告陷害罪」?這是什麼迴避問題嗎?這叫打擊報復。

[ 本帖最後由 Winterrdog 於 2008-12-11 04: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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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8-12-11 05:0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Winterrdog 於 2008-12-11 04:35 發表 [山西檢察院進京抓記者 狡辯掩蓋不了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地頭蛇官小都能壓死你。就說那姓吳的案子吧。
這以「行賄罪」、「合同詐騙罪」把你抓起來,折騰你一番,是白折騰你了,你敢因此有所不滿告官,那再以「誣告陷害罪」把你抓起來。這是什麼世道啊。
難怪山東會出現把 ...


那個何姓檢察官可能不是一個好東西. 央視就派不出一個既未拿過禮物又沒有和當事人有親密關係的記者? 可見記者隊伍是爛透了.
那你為什麼對李記者的錯誤一字不提呢? 記者可以以權謀私. 可以接受禮物, 可以不迴避與當事人有親密關係的新聞報道嗎? 這種新聞報道能是公正的嗎?

[ 本帖最後由 小辣辣 於 2008-12-11 07:12 編輯 ]
精衛銜微木,將以填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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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不好 發表於 2008-12-11 06:12 | 只看該作者
2邊都不是弱勢,而且山西的法警帶的是最高檢察院的批文,所以這個事情還是等結果的好,在這裡瞎扯都是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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