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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收煤老闆贊助費,遲早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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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08-11-10 10: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http://review.qianlong.com/20060/2008/11/10/2540@4738775.htm
http://www.qianlong.com/2008-11-10 07:10:58來源:千龍網
  「花錢買平安,平安促發展」,在陝西省神木縣公安局大柳塔分局領導的倡導下,8日,位於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烏蘭木侖鎮的神東賓館迎賓樓二樓會議室里,大柳塔分局向前來參加座談會的轄區內70餘煤老闆現場收取「贊助費」300餘萬元。會後,大柳塔分局宴請了參加會議的煤老闆們。(11月9日《三秦都市報》)
  在亂收費廣為公眾詬病的話語背景下,有的執法部門正在逐步減少亂收費,重樹公信形象,收費管理變服務管理正在成為執法新方向。公安機關經費支出理應由公共財政負擔,負有維護治安職責的公安機關,本應該秉公執法,為轄區煤礦企業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保護煤老闆合法權益。然而,令人費解的是,公安機關竟然向轄區煤老闆收取300餘萬元「贊助費」,把亂收費的權力「智慧」發揮得「淋漓盡致」,令人驚嘆。且不說有的警察本身就深諳亂收費之道,在公安機關集體權力尋租的語境下,有良知的警察也難免會「耳濡目染」、漸漸變壞。

  大柳塔公安分局可謂處心積慮。為了掩人耳目,不僅把會議地點安排在其他省區,而且會場不懸掛標語,公安幹警不穿警服。但是「聰明反被聰明誤」,「紙包不住火」,如此強收「贊助費」的秘密「鴻門宴」把戲終究被知情人舉報,被媒體曝光。是天意,更是民意!

  「瓜田李下、各避嫌疑」,在腐敗廣為公眾所詬病的當下,公安機關本應清清白白,樹立執法公信形象。現在,公安機關公然向轄區煤礦攤派「贊助費」,實際上是帶頭破壞了對法律的信仰,更是隱喻著公安與煤老闆之間可能存在某種利益交換。而這種利益交換必然滋生出更多的社會怪胎,繼續貶低公安機關公信力。其實,在煤礦事故高發的現實語境下,要說公安不懂收煤老闆贊助費的危害,那是「冤枉」他們。煤礦事故令人觸目驚心,中央三令五申,公眾質疑不斷。但在經濟利益面前,國家法律、社會責任被拋到了九霄雲外。

  俗話說,「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軟」。吃了煤老闆「贊助費」的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之時,怎能做到公平公正?執法底氣又從何而來呢?套用一句流行語「出來混,遲早要還的」。如果煤礦出事,公安除了「兩肋插刀」幫煤老闆隱瞞真相,欺騙輿論,忽悠公眾外,還有其他選擇嗎?而煤老闆自恃向公安進貢了「贊助費」,他們也不會白白蒙受「贊助費」損失。如果煤老闆「堤內損失堤外補」,漠視煤礦安全與礦工利益,以減少安全投入、治安投入來彌補「贊助費」損失,豈不是給嚴峻的安全、治安形勢火上加油?亂收贊助費的公安機關儼然成了安全事故、治安隱患的源頭,令人後怕。

  自《行政許可法》頒布執行以來,執法機關收費已有了嚴格的管理規定與程序要求,收費須有可靠的法律依據,以「花錢買平安」為由,向轄區煤老闆攤派「贊助費」,顯然是亂收費行為。秘密擺設「鴻門宴」坐鎮收錢,難道公安機關還是吃拿卡要的封建官府衙門?

  何況,這些沒有合法收費依據,甚至被打入個人賬戶的「贊助費」,是真正用來解決公安機關辦案經費,還是被某些人中飽私囊了?這需要大柳塔公安分局自證清白、更需要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雖說煤老闆不敢得罪大權在握的公安機關,但權力不能沒有邊界。如果公安部門斂財超過了他們的承受能力,堅持守法經營的煤礦老闆也不會保持沉默。既然媒體已經曝光,就應該有部門介入,果斷割掉這個毒瘤。毒瘤怎樣割?我們不能指望公安機關良心發現,內部自查自糾,主動吐出「贊助費」肥肉。而應該對亂收贊助費事件一查到底,對相關責任人嚴厲問責。

  進一步說,個案查處只能解決個案問題,關鍵是要建立長效機制。對商品化的權力動手術,嚴管各種違法行政,加強輿論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用法律給權力樹立界樁,十分重要。如果不規範政府部門權力運作,不嚴懲各種濫權行為,等到權力尋租由害群之馬演變成害人狼群之後,再談監管,恐怕成了「水裡按葫蘆」。權力與利益合謀必將對政府公信造成更大的破壞。(葉祝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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