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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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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1-9 21: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頒發《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公安廳(局)、外事辦公室、外經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局及有關部門,各駐外使、領館、處:
  為了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規範與此相關的就業和聘用行為,依法保護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及聘用外國人的單位的合法權益,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制定了《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現予頒布實施。
  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勞動、公安、外事、外經貿各部門應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及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須在每年年終將執行情況報勞動部。
  目前已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凡不屬於本規定第九條所列人員,又未領取就業證的,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就業證申領手續。勞動部門應為符合條件者辦理就業證,對不符合條件者終止其就業。逾期不辦的,按非法就業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外國人就業證》由勞動部統一製作,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式樣(略)
     2、《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式樣(略)
     3、《外國人就業登記表》式樣(略)
1996年1月22日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指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本規定不適用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第二章 就 業 許 可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除外。
  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第八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F、L、C、G字簽證者)、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及持職業簽證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就業。特殊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領許可證書,被聘用的外國人憑許可證書到公安機關改變身份,辦理就業證、居留證後方可就業。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就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執行,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許可證書和就業證由勞動部統一製作。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就業許可證和就業證: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並持有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二)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陸、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
  (三)經文化部批准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許可證書,入境后憑職業簽證及有關證明直接辦理就業證:
  (一)按照我國與外國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執行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受聘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
  (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擬聘用的外國人履歷證明;
  (二)聘用意向書;
  (三)擬聘用外國人原因的報告;
  (四)擬聘用的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五)擬聘用的外國人健康狀況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后,用人單位應持申請表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核准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簽發許可證書工作。發證機關應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狀況進行核准,並在核准後向用人單位簽發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中央級用人單位、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和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聘僱外國人,無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可憑合同、章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本規定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文件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書。
  第十四條 獲准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須由被授權單位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通知簽證函及許可證書,不得直接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 獲准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勞動部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
  凡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發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應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通知函電和文化部的批件(徑發有關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
  凡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合作交流項目書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申請職業簽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后十五日內,持許可證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並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
  就業證只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有效。
  第十七條 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后三十日內,持就業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據就業證的有效期確定。
第四章 勞 動 管 理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但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后可以續訂。
  第十九條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其就業證即行失效。如需續訂,該用人單位應在原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延長聘用時間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就業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條 外國人被批准延長在中國就業期限或變更就業區域、單位后,應在十日內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被解除后,該用人單位應及時報告勞動、公安部門,交還該外國人的就業證和居留證件,併到公安機關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註明的單位相一致。
  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准,並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因違反中國法律被中國公安機關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用人單位應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應吊銷就業證。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就業證實行年檢。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就業每滿一年,應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為被聘用的外國人辦理就業證年檢手續。逾期未辦的,就業證自行失效。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其就業證的,應立即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掛失、補辦或換證手續。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未申領就業證擅自就業的外國人和未辦理許可證書擅自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拒絕勞動行政部門檢查就業證、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擅自延長就業期限的外國人,由勞動行政部門收回其就業證,並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對需該機關遣送出境的,遣送費用由聘用單位或該外國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收費、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在內地就業按《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的台灣和香港、澳門地區就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聘用外國人。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據本規定製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並報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頒發的《關於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www.qingdao.gov.cn/n172/n1529/n1 ... ix/wgrzzgjyglgd.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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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1-9 21:58 | 只看該作者
【標    題】關於貫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

【發布單位】上海市勞動局

【發布時間】980414

【關 鍵 字】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備    注】

【正    文】

為加強外國人在本市就業的管理,結合實際情況,對貫徹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上海市勞動局負責對外國人在本市就業的管理。
二、外國人在本市就業(包括勞動報酬來源於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個月以上的),應當什麼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和《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
三、持有《外國專家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證》及《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的外國人可免予辦理就業許可證書和就業證。
四、本市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許可證書後方可聘僱;獲准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入境后須取得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本市就業。
五、外國人在本市就業的崗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必需的,從事技術、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國內缺少適當人選的崗位,且該崗位聘僱外國人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六、外國人在本市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風病,愛滋病,性病,開放性肺結核病等傳染病,以及所從事的工作不能用有的疾病;
(二)有確定的工作單位;
(三)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相適應的學歷以及從事相應的工作兩年以上的經歷;
(四)無犯罪記錄;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六)男性一般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
七、外國人在本市就業應當持職業(z字)簽證入境。對持其 他簽證入境后申請就業許可的,應在獲取許可證書以後出境重新申辦職業簽證入境。
八、末持職業簽證入境,申請就業並獲取許可證書的下列人員,因情況特殊難以出境重新申辦職業簽證的,在提供有關材料后,可以直接申辦就業證,並持就業證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件:
1、按涉外項目合同約定受聘從事技術工作的人員;
2、為用人單位進口設備從事安裝、調試和維修,期限不滿 一年的人員;
3、外商投資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
九、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和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的隨 行家屬要求就業,應當按本意見規定的審批程序申辦就業許小和就業證,並持就業證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件變更身份手續。
十、用人單位聘僱外國人,應當在擬聘僱的外國人入境以前,向市勞動局申請就業許可,並提供下列文件:
(一)用人單位出具的聘用外國人申請函:
(二)填寫正確的《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三)擬聘僱外國人的工作經歷及受教育情況證明;
(四)擬聘僱外國人從事該工作的資格證明;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准證書;
(六)擬聘僱外國人的護照複印件;
(七)與本意見第五條相關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四)項所稱資格證明,指擬聘僱外國人持有的有關機構出具的有效相關技術技能證書,或該外國人原工作單位出具的曾從事與現聘僱崗位相關工作的資歷證明。
十一、用人單位聘僱外國人的申請被批准以後,由市勞動局頒發許可證書,用人單位憑許可證書等有關材料向被授權單位申辦外國人入境職業簽證手續,並通過被授權單位向擬聘僱的外國人發出簽證通知函及許可證書。
十二、獲准來本市就業的外國人應憑上述簽證通知函及許可證書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辦職業簽證。
十三、用人單位應當在被聘僱的外國人入境后十五日內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勞動局辦理就業證:
(一)用人單位出具的辦理就業證的申請函;
(二)填寫正確的《外國人就業登記表》一式二份;
(三)許可證書;
(四)被聘僱外國人的有效護照;
(五)省 、自治區、直轄市衛生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外國人健康證明;
(六)用人單位與被聘僱外國人簽定的(勞動合同);
(七)被聘僱外國人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三張。
已獲取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后三十日內,持就業證到市公安部門申辦居留證件;
十四、在外國企業或台港澳企業常駐本市代表機構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國人,免辦許可證書、入境以後由代表機構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工作證》(以下簡稱工作證)及前條所列的相關文件到市勞動局辦理就業證。
十五、申請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應當據實回答發證部門提出的與就業有關的詢問。
被批淮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應當接受發證部門必要的法制教育。
十六、用人單位與獲准聘僱的外國人之間有關聘僱期限、崗位、報酬、保險、工作時間、解除聘僱關係條件、違約責任等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勞動合同約定。
十七、就業證期限按照用人單位與被聘僱外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或工作任務期限確定,但一次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一年,並且不超過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及外國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有效期。
十八、就業證期限屆滿如需繼續聘僱,用人單位應當在就業證期滿前三十日內,攜帶下列文件向市勞動局申辦就業證延期手續:
(一)用人單位出具的延長就業證期限的申請函;
(二)《外國人就業證》;
(三)被聘僱外國人的有效護照;
(四)被聘僱外國人的居留證件。
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申辦就業證延期,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提供已經工商部門延期的工作證。
符合條件的,按前條規定給予延長就業證期限。
十九、外國人就業期滿終止聘僱關係或在就業期間解除聘僱關係的,以及在就業期間變更用人單位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后十日內將該外國人的就業證交還原發證部門,如果未能收回就業證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后十日內書面報告市勞動局。
二十、外國人只能在其就業證上註明的單位就業,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工作。屬境外投資資方派遣,在同一投資方舉辦的幾家企業中兼職的除外,但只能由其中一家企業出面辦理就業手續。
二十一、外國人在就業期間,在本市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辦妥解除聘僱關係手續后十日內,並由變更后的用人單位攜帶下列文件,向市勞動局申請辦理就亞證變更手續:
(一)用人單位出具的聘僱外國人申請函;
(二)填寫正確的《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
(三)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准證書;
(四)擬聘僱外國人的工作經歷及受教育情況證明;
(五)原用人單位出具的與該外國人解除聘僱關係的證明;
(六)外國人就業證、外國人護照及居留證。
外國人變更用人單位且變更職業的,還須提供任新職的相關資格證明。
原在外省市就業的外國人來本市就業,本市用人單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還須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二份並提交被聘僱外國人近期二寸證件照片三張。
二十二、外國人在就業期間變更職務、護照號碼、國籍、居住地點等,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攜帶相關證明到市勞動局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
二十三、外國人辦妥就業證延期或變更手續后,應當在十日內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居留證件延期或變更手續。
二十四、用人單位遺失或損壞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外國人在就業期間遺失或損壞就業證的,應當立即到市勞動局申辦補發或換髮手續,遺失許可證書或就業證的,還應當在《解放日報》或《文匯報》或《新民晚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二十五、對於已取得職業簽證人境,因故未及辦理就業證、居留證件出境,改持其他簽證再次入境的外國人,在超過原職業簽證入境有效期三個月內的,可以辦理就業證。超過三個月及其以上的,應當重新申辦職業簽證入境。
二十六、對於雖已獲取就業許可證書,並向被授權單位辦理了簽證函電但未持職業簽證入境的外國人,或該外國人已在我國境內,委託他人代辦職業簽證(該職業簽證上無入境章)的,不予辦理就業證。
二十七、對於就業期滿繼續聘僱,逾期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申辦就業證延期手續的外國人及用人單位,在經市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以後按照本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延長其就業證期限;逾期三個月以上的,不予延長就業證期限。
二十八、對於違反本意見第十、十三、十四、十八、二十一條規定在申辦過程中提供虛假文件,獲取就業證后被證明不符合聘僱或就業條件的外國人,或者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聘僱、工作的外國人或已結束聘僱、工作的外國人辦理了就業證或就業證延期手續的,市勞動局可收回其就業證,並提請公安機關取消其居留資格。
二十九、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不得聘僱外國人。
三十、外國人未按國家及本市規定申辦就業證,在本市用人單位任職工作的,按非法就業處理。
三十一、外國駐本市領事機構、新聞機構及其他官方機構、國際組織在本市設立的機構聘僱外國人,應先經市外事辦公室認可。
三十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fairylaw.com/art/ysss/200604/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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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華稅收政策解讀(一)

外國人在華稅收政策解讀(一)
http://lnsw.nen.com.cn     東北新聞網

  1、問:如何界定外籍個人居住不超過90日或183日的免稅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規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僱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ǖ鈉詡湓謚泄?襯諏??蚶奐憑幼〕??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外(另有規定),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2、外國來華的經濟專家個人所得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幾個問題的批複》(財稅外字[1980]第48號)文件規定,外國來華經濟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3、外國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工資、薪金收入是否享受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幾個問題的批複》(財稅外字[1980]第48號)文件規定,外國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工資薪金收入,應當依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徵稅。如其要求免稅,應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即對方國家明確規定免征我通訊社記者個人所得稅的,我方也免征其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但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 

  4、外國來華工作人員是否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關於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0]第189號)文件規定: 

  (1)援助國派往我國專門為該國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發工資、薪金,並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3)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除本題第(1)條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徵稅。 

  (4)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5)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5、外國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各種津貼是否享受減免稅? 

  根據《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1]第185號)文件規定: 

  (1)對外國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各種津貼,屬於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範圍的,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稅,屬於外國公司、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公用款項,如差旅費津貼(住房費、交通費、郵電通信費)、公用經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等,由派遣公司、企業出具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稅。 

  (2)對由於無償援助或支援派來我國的外國專家、服務人員,從我國取得的各種補貼或零用金,按財政部[1980]財稅字第189號文件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 營口地稅局南樓分局)
   [責任編輯: 孫鵬]
http://liaoning.nen.com.cn/78005 ... 61206/20890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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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II 發表於 2008-11-9 22:14 | 只看該作者
外國人啊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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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1-9 22:23 | 只看該作者
外國人在華稅收政策解讀(二)
http://lnsw.nen.com.cn     東北新聞網

  6、中國血統的外籍高級知識分子退休後來華定居,其從外國領取的退休金和我國領取的生活津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1]第185號)文件規定: 

  中國血統的外籍高級知識分子退休後來華定居,其從外國領取的退休金和我國領取的生活津貼、工資如何徵稅問題,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由於過去的雇傭關係從國外領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由我國安排工作,發給工資的,只就每月收入超過允許扣除標準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安排擔任技術顧問等職務,每月發給的津貼免稅。 

  7、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的薪金所得是否有免稅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1]第185號)文件規定,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薪金所得的免稅,應當以該國對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內的其他人員給予同等待遇為限。我國是參加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國家之一。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4、37條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49條規定,對使館內的其他人員(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家屬),除派遣國在接受國所僱人員外,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8、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准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財稅外字[1988]第21號)文件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人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准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9、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文件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4]440號)文件的規定,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0、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僱員提供福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僱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文件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為符合一定條件的僱員購買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所購房屋產權證和車輛發票均填寫僱員姓名,並商定該僱員在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后,該住房、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僱員個人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以及稅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註明價格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併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徵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前述實物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經研究,對於個人取得前述實物福利可按企業規定取得該財產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高於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 營口地稅南樓分局)
http://liaoning.nen.com.cn/78005 ... 61207/20901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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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1-9 22:26 | 只看該作者
有懂得稅收的朋友能幫著看看,是不是當外國人在納稅方面有優惠啊?

拿著外國護照,有洋大人罩著,稅收上又有好處,難怪名人們使勁往外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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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1-9 22:38 | 只看該作者

外國國籍對回國發展的利與弊

2008-8-5 07:07
我哥哥目前在英國,本來打算是混個國籍再回國發展的,但是目前政策變了,貌似要延長移民的時間。想請問一下擁有外國國籍再回國發展的利與弊,舉例來說: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這幾個國家的國籍在回國後有什麼樣的影響和變化,知道的麻煩回答下,謝謝。
問題補充:他已經在英國工作了兩年,原打算是賺點錢待幾年拿個國籍再回國發展,畢竟國外上班要比國內待遇高。不想最近英國要改移民政策,移民可能要改為8年,因此才考慮再花那麼長的時間拿一個國籍是否值得……



最佳答案

回答你的補充:
你好,我也是即將移民國外的人,因此我單從我的角度去考慮分析下吧。誠然,「有了外國國籍,作些國際貿易也好」的意見是非常中肯的,我非常認同~同時,考慮到國內就業壓力和待遇,我個人覺得,回國尋求發展,沒這個必要,再者,你哥哥在國外已經有穩定的工作,良好的生活,何必放棄目前而回國冒險?在國外有工作且質量良好地生活2年,對比再生活多6年,得到的反而是更好的發展(6年時間,按中國人的魄力,升遷應該不是大問題)。所以,6年後,是較大的升遷機遇,外加一個可以通行多國、代表身份的外國國籍,不是一件更加美滿的事嗎~?^_^
另外,特彆強調一下——我本人是非常愛國的~!考慮到出國,只是想自身發展得更好,並非不愛國表現喲~!要知道,個體發展得更好,將來為國家貢獻的機會也更多啦~~加油加油!^_^


利:
1、在國內享受外國人待遇,尤其是在外資企業工作時工資會比國人高;
2、隨時可免簽證出國;
3、如持有的是第一或第二世界國家的護照,在國外旅遊時有比較多的國家可免簽證入境。
弊:
1、回國(家)要申請入境簽證,即使在父母家居住也要象外國人一樣申報;想要在中國取得永久居留更是非常地難辦;
2、找到工作必需要申辦工作簽證,否則是非法的;
3、大多數國家都不需每年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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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1-9 22:50 | 只看該作者
換?不還?   這是個大問題!

To change or not to change

'tis the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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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螳螂 發表於 2008-11-10 01:01 | 只看該作者
這裡搞普法教育?
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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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了 發表於 2008-11-10 05:14 | 只看該作者
你想要2個公民權還是一個?拿了外國國籍,你只能享受一個了。這種事很難說得准,凡事總有平衡,中國近年崇洋媚外,物極必反,將來也許中國公民更吃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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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weizhai 發表於 2008-11-10 10:13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鐵螳螂 於 2008-11-10 01:01 發表 [國家關於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規定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這裡搞普法教育?
路過。


呵呵呵。

看到明星們紛紛改變國籍在回國淘金,很想知道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剛好找到一些,貼到網上,和大家共享。

很多人出了國最後不得已放棄了國籍,加入了外國籍。一句話回國不容易,特別是拖家帶口的。很多人圍了孩子入了外國籍。

他們和明星們大不一樣。

明星們拿國籍也容易,回國找工作也容易。外國國籍也許會給他們跟多的好處,或者有什麼限制。

了解一下國家的政策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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