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銘清被打, 應該是中國對台灣政策徹底轉變的一個分水嶺. 所有中國人應該徹底認清台灣島民的不可示人的本質. 中國政府也應該徹底摒棄長期對台灣政治化的美化宣傳. 修訂反分裂國家法, 徹底改變對台灣和台灣島民的懷柔政策.
不要再說什麼只是一小挫台獨分子惹的禍, 也別再分什麼藍綠. 現在的台灣, 藍的是利用綠的胡鬧, 向中國勒索更多的好處. 綠的就更不用說了, 和中國鬧的越凶, 它的利益就越大. 國民黨和民進黨, 說白了, 一個是只知道索取的無賴, 一個是徹底變態的暴民.
以下是反分裂法的修正條款:
第一, 凡是進入中國經商, 工作, 學習,旅遊甚至過境的成年台灣島民, 必須向中國政府證明,自己沒有參加並支持過分裂中國的活動.其中包括沒有參加過台獨的活動, 沒有給主張獨立的政黨投票, 沒有發表過分裂國家的言論. 凡是違反以上規定的島民, 在入境中國的那一刻, 就會被立刻逮捕, 並以分裂國家罪起訴,刑期為無期.
第二, 凡是符和第一條規定, 並進入中國從事與經濟利益有關活動的島民, 其中包括台商, 來中國工作的台灣人, 和台灣的演藝人員, 在中國獲得任何經濟利益都不得匯回台灣, 不得把在中國獲得的任何收益以稅收的形式交給台灣政府, 不得把在中國獲得的任何經濟收益在台灣消費,或資助其它人在台灣消費. 一旦發現, 將以掏空國家資產罪懲處, 刑期為無期.
第三, 任何違反第一條規定的台灣島民, 都將被中國政府以分裂國家罪通緝. 中國政府將盡最大的努力, 和國際上與中國政府簽訂引渡協定國家進行合作, 進行緝捕. 刑期為無期. 其中煽動組織台獨分裂活動的島民, 包括社團組織者, 台獨媒體宣傳者和任何主張台獨的政客, 將在分裂國家罪的基礎上加以判國罪, 刑期為死刑.
第四, 在統一之前, 任何中國人不得到台灣旅遊, 不得購買在中國本土以外生產的台灣產品. 不得到台灣置產,投資, 不得與台灣本島發生任何經濟往來. 一旦發現, 將以掏空國家資產罪和浪費國家資源罪懲處. 處罰方式為向全國人民在媒體上道歉, 並懺悔自己一定要認真鄙視不想統一的台灣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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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中國政府統一台灣, 將不會按照香港模式的一國兩制. 台灣必須在中國中央政府的完全統治下統一. 並不得保留軍隊和貨幣. 統一后,台灣將以廈門市台灣縣的行政機制歸廈門市政府領導. 在中央政府的寬大政策下, 台灣縣縣長可以找出生台灣的本島人擔任, 行政級別可以破格享受廈門市副市長的待遇. 台灣縣委書記由廈門市政府指派. 並且, 縣長完全聽從縣委書記的領導. 台灣原來各地名稱也將依據台灣新的行政機制更改名稱. 例如台北市改為台北鄉, 台北縣改為台北村.
第六, 在台灣最高行政機構沒有認同第五條所規定的同意條件之前, 中國政府將斷絕與台灣任何形式的官方交往, 民間交往, 經濟交往. 如果台灣片面違反原來反分裂法任何條款, 中國政府將依法進行武力收台. 並且, 中國政府將保有, 在任何時間, 以非和平方式統一台灣的權利.
第七, 台灣統一之後, 凡是認同中國中央政府並支持國家統一的島民, 在之前如有違反以上條款的行徑, 將既往不咎. 反之, 將依法懲處.
最後, 全國人民團結一致, 支持政府, 早日完成國家統一大業.t
[ 本帖最後由 鄙視那個島民 於 2008-10-22 20:19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