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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實體公正、程序合法--權威專家談楊佳案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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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8-10-24 08: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圖片說明:10月13日,「楊佳襲警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包括楊佳父親及姨媽等130餘人到庭旁聽。庭審進行了約7個小時,法庭當日未當庭宣判。

  楊佳襲警殺人案發生后,引起包括法學界在內的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10月2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楊佳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日前,在我國刑事法學界享有較高聲譽的3位專家--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北京大學教授儲槐植,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分別從不同角度對楊佳襲警殺人案的審理談了自己的看法。

  趙秉志:案件起因對楊佳的量刑沒有影響

  楊佳襲警殺人案已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的案發原因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楊佳的辯護律師提出,不能排除警方在2007年10月5日晚的盤查中曾毆打過楊佳,而警方之後對楊佳投訴的處置不當則是引發本案的重要因素。一些網友也認為楊佳系因受到警方不公正的對待而報復殺害警察,應從寬處理。

  趙秉志介紹,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確認為,在案件起因上,如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犯罪動機不很惡劣、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大的,一般可以酌情從寬處罰。但是,從楊佳案查明的事實看,案件起因對量刑基本已不產生影響,即不能因起因問題對楊佳從寬處罰。

  趙秉志具體解釋,首先,法院審理查明,警方對楊佳騎無牌無證自行車進行盤查於法有據,對其處理過程中也無毆打行為;在楊佳不滿處理結果而投訴的情況下,警方兩次赴北京進行溝通和勸解,但未接受楊佳提出的無理要求。可以說,警方對楊佳的盤查及對其投訴的處理並無過錯,至少沒有明顯過錯,不能由此說楊佳受到了嚴重迫害,故楊佳不具備義憤犯罪或者激情犯罪的前提。其次,楊佳經預謀和充分準備,闖入公安機關連續殺害的六名民警與其均不存在任何利害衝突,楊佳無視他人生命,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恣意持刀行兇,危害後果極其嚴重,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可謂不大。在此情況下,退而言之,即使他曾受到不公正對待,即使警方存在明顯過錯,也不足以減輕他的罪責。

  「楊佳案是一起有預謀的襲警殺人案件,案件的發生有一定社會原因,但從刑法學角度看,法院根據楊佳犯罪的具體情節、危害後果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作出死刑判決,於法於理都是正當的。」趙秉志表示。

  儲槐植:要正確認識精神病與刑事責任的關係

  儲槐植認為,在社會轉型、價值觀念多元的背景下,公眾對楊佳襲警殺人案從不同角度發出不同聲音,是正常現象。但在不同聲音中,有一點是一致的,即認為楊佳襲警致六死四傷,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楊佳作案時是否有精神病,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對於精神病與刑事責任的關係,社會上存在一些認識誤區,認為有精神病就不負刑事責任。這種認識並不正確。」儲槐植說,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一規定表明,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學標準——辨認和控制能力。通常,重度精神病人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中度和輕度精神病人並未完全喪失或基本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簡單得出,「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一概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否定結論。

  儲槐植說,對於楊佳的精神狀態,上海警方委託鑒定機構作了鑒定,結論是楊佳「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從其精心預謀犯罪、實施犯罪和一、二審庭審的表現看,楊佳也不是有精神病的人。為楊佳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曾稱,楊佳頭腦清醒、邏輯清晰,這也印證了鑒定結論。

  「總之,從該案審判確認的事實和證據看,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佳死刑並無事實和法律障礙。」儲槐植表示,這種手段兇殘、後果嚴重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有死刑的國家都會判處死刑。無論有什麼理由,暴力行兇致無辜者死傷,都為道義和法律所不容。

  陳衛東:楊佳襲警殺人案審理做到了程序公正

  陳衛東說,楊佳襲警殺人案,引發社會關注的問題主要在訴訟程序方面,包括委託辯護人、精神病鑒定、公開審判等。關注訴訟程序實質上就是關注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判,關注被告人的權益能否得到合法保護,反映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殷切期待。因為「案件不僅要實現正義,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

  陳衛東對公眾關心的問題做了具體解釋:

  ——關於辯護。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辯護律師既可由被告人自己委託,也可由其近親屬代為委託,但最終應以本人意思為準。如果本案的一審辯護人系政府強制指定的,則楊佳完全可以不接受,但楊佳在一審庭審中並未對辯護律師的選定提出異議。楊佳在二審期間重新委託的律師,雖繫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推薦,但亦為楊佳所認可。這說明一、二審辯護人的確定,都是楊佳本人的意願,有利於保障其訴權。

  ——關於精神病鑒定。刑訴法雖規定司法精神病鑒定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但關鍵在於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有無鑒定資質。本案鑒定機構在我國享有較高聲譽,其鑒定資質、能力均無問題,結論自然可靠。有力佐證鑒定結論的是楊佳本人的表現。楊佳否認自己有精神病,從其作案過程和法庭上的表現也看不出有精神病。法官以鑒定結論為根據,結合生活經驗和常識認定楊佳沒有精神病,依法有權決定不再重新鑒定。

  ——關於公開審判。一、二審開庭都有當事人親屬和社區群眾旁聽,二審旁聽人數達130餘人。同時,二審進一步向媒體記者開放,有28家媒體的30名記者旁聽二審庭審。二審在公開審判方面比一審做得更好,更充分體現了審判公開原則。

  陳衛東認為,總體看,楊佳案的一、二審訴訟程序符合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做到了程序公正。


來源:新華網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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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lz888999 發表於 2008-10-24 12:4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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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ren 發表於 2008-10-25 02:53 | 只看該作者
中國的專家們總是那麼富於幽默感!

拋開楊母「失蹤」、親人都不知道她的下落、惟有警察和政府的法律顧問(兼楊的律師)知道。。。。。。都不說,只說司法上最最基本的迴避原則 ------- 凡是與案件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者,必須迴避,交由他人或其它機構辦理。

如果楊佳的叔叔是法官,而且法院里「正好」輪到他來審理這個案子,他該不該迴避?如果他的表哥是公安局的刑警,該不該由他表哥來偵辦這個案子?如果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是「這兩人都必須迴避」,那麼閘北區公安局作為該兇殺案的直接受害方,來羈押、偵查、辦理這樁直接牽涉到該部門人員的案子,這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LZ與三鹿打官司,LZ是否會聘請的法律顧問來充當你的律師?為什麼就該楊佳「聘請」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來充當他的律師?上海律師都死光了?

楊母神奇「失蹤」,連她的兄弟姊妹都無法與她聯繫,惟有神通廣大的上海警方知道她的下落!

這個案子充滿了如此種種奇聞,居然會被「中國著名的法律專家們」稱為「程序正義」的案子,也可想而知這些「專家們」的頭腦中的「正義」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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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8-10-25 09:01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laodai 於 2008-10-24 08:00 發表 [審判實體公正、程序合法--權威專家談楊佳案審判 - 社會縱橫 -  backchina.com]  
10月13日,「楊佳襲警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包括楊佳父親及姨媽等130餘人到庭旁聽。庭審進行了約7個小時,法庭當日未 ...
戴老認為公正,那自然就是公正的了
不過還想問一下
那楊母帶地被什麼人
帶到什麼地方去了?
為什麼不敢在第三地審理
好像給你們的陳書記斷案
也是很實體公正、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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