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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從風暴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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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8-9-28 19: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個責任政府中的官員,一定是一個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的人,一定是對人民負責,也就是「對下負責」的人。
  ■一個責任政府中的官員,一個時刻處在群眾和媒體監督中的官員,他必須承擔起與他行使的權力相對等的責任。

  9月8日山西襄汾發生特大潰壩事故,死傷數百人;9月11日三鹿集團承認其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其後國內數10家品牌奶粉被檢測出三聚氰胺,這意味著成千上萬無辜的嬰幼兒的身體已經或有可能遭到摧殘和傷害;9月20日,深圳市龍崗區舞王俱樂部發生特大火災事故,44人喪生;9月21日,河南省登封市新豐二礦井下六平巷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37人遇難。短短兩個星期,南北四個省,國內連續發生四起重大安全事故。

  如果說5月的汶川地震是無法避免的天災,那麼9月的中國,我們看到的是四起實實在在的人禍。天作孽,猶可恕;人作孽,我們不說「不可活」,我們說天都要譴之。但我們不相信天譴,唯物主義者的命運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還是在9月,當國人還沉浸在傷心,甚至些許絕望之中的時候,我們也看到了希望——與人為的災難相對應,國內迅速掀起了一場空前的行政問責風暴。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因潰壩事故引咎辭職,副省長張建民被免職;負有領導責任的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因「三鹿事件」引咎辭職,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被免職;登封礦難和深圳火災的有關責任人也受到了嚴肅處理。短短十多天,從省部級到廳局、縣處級,從北到南,全國因這四起重大安全事故被免職、辭職的高官達19人之多。

  出了事,就要有人負責。問責出了事的官員,免其職、罷其官,對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來說應是平常之舉。「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一切權力都要為了人民。」9月24日,溫家寶總理在紐約表示,一個政府,不應該有任何特權,一切權力都為了人民。溫總理的話,簡明扼要地體現和傳達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既然你是一個為人民謀福祉、謀幸福的政府,那你就必須是一個勇於擔當的責任政府。而一個責任政府在執政過程中,一個責任政府的官員在行政過程中,如果損害了人民的利益,就必須受到問責。有權就有責,責權對等,這是官員行政的基本準則。

  一個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的責任政府,一定是人民所樂見的。雖然災難傷了國人的心,但及時的、毫不含糊的問責,又使國人感到了欣慰。問責風暴,彰顯出了一個責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政治文明,也說明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並不像有些好事者聒噪的那樣停滯不前,而是一直在有序地默默地進行著。

  這次問責風暴的一個特點是,涉及的官員多,官員的級別高,涉及到好幾位部級、副部級官員。還有一個變化是,從前官員被免、被罷,多半是因為貪腐,因為觸犯了國家刑律,似乎只有到了這份上,官員們才有可能丟「烏紗帽」。而這次問責風暴,不僅撤掉了一批事故的直接責任者,而且還把那些看似遠離事故中心的高官,比如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國家質檢總局局長李長江拉下了馬。這就為那些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庸庸碌碌的官員敲響了警鐘——你以為明哲保身,得過且過的那一套能使自己遠離是非的漩渦,錯,不作為即為過,當你在心裡決意不作為的時候,你離「事故」已經很近了。

  以往問責,常常到政府一把手為止,這次問責,不僅追究了政府的一把手,如山西省省長孟學農;還追究了黨委的一把手,比如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在我國現行體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實際上的「副手」,受黨委一把手的領導,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負責,黨委一把手卻不用負責,多少有點像「捨車保帥」。實際上,只要黨委一把手也在行使公權力,他自然就應該擔負起自己的責任。

  這次問責也得到了中央強有力的支持,特別是胡錦濤總書記和溫家寶總理的兩次講話,為這次問責注入了一股強心劑。9月19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黨校指出,「今年以來,一些地方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從這些事件中反映出,一些幹部缺乏宗旨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作風飄浮、管理鬆弛、工作不紮實,有的甚至對群眾呼聲和疾苦置若罔聞,對關係群眾生命安全這樣的重大問題麻木不仁。」而溫家寶總理9月20日表示,「絕不能以損害人民生命健康來換取企業發展和經濟增長。」 

  官員以往主要是對上負責,他們的心思主要放在如何讓上級滿意上。這次問責風暴刮過後,聰明或者說有良知的官員應該認識到,他們的工作,主要是對人民負責。誰觸犯了人民的利益,誰犯了眾怒,人民群眾,以及黨和人民的喉舌——新聞媒體就不會讓他活得安心,活得滋潤,他就得「下課」。問責的主體不是上級,而是人民群眾。當官是好差事,當官更是苦差事。一個責任政府中的官員,一個時刻處在群眾和媒體監督中的官員,他必須承擔起與他行使的權力相對等的責任 。一是刑事責任,如果官員觸犯了刑律;二是行政責任,如果官員違反了有關行政法規;三是政治責任,如果官員違反了黨紀;四是道義責任,官員由於其屬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錯誤,老百姓不滿意,基於道義原因,應該主動辭去職務。一個責任政府中的官員,一定是一個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的人,一定是對人民負責,也就是「對下負責」的人。

  這次問責,時間緊,涉及官員多,密度大,有點急風暴雨的味道,似乎有一種刻意為之的強調。其實一種健康有效的問責應該是一種常態。所以,民眾、媒體沒有必要為此大唱讚歌。因為這次問責只不過是一種「例行公事」,就像我們對一些官員的走馬上任持平常心一樣,我們對一些官員的落馬,也大可不必滿心歡喜。我們希望看到問責的常態化,而常態化的前提是制度化。確保問責的制度化首先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學的問責體系。問責官員時,拿他的行政作為,和他有可能承擔的四項責任一一對照。二是要明確行政問責的依據。目前行政問責依據的法律法規仍局限於《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零散的條規之中,問責事項規定隨意,嚴肅性、可操作性普遍不足。三是要進一步明確問責範圍和問責對象,有些地方只有在事故引起了中央高層的關注后,才能促成相關責任人被動辭職。四是要用程序來保證問責制的健康發展。以人大為核心,強化人大的問責權。五是問責過程要做到公開、公平、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暗箱操作,有可能使被問責的官員異地為官,明降暗升。既然人民群眾是問責的主體,那麼群眾就有權利知道被問責官員的去向和情況。

  在去年召開的十七大上,總書記胡錦濤在政治報告中提出要「突出行政首長為重點問責對象」;進入2008年,新一屆政府的首次廉政工作會議,溫家寶總理提出「2008年要選擇部分省市和國務院部門開展試點,加快實行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和績效管理制度。」我們有理由相信,2008年是中國的行政問責年,而9月這場問責風暴將完全有可能成為中國行政問責制度化的開始。而開始了就別停下,雖然任重而道遠。


來源:現代快報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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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O行 發表於 2008-9-28 19:41 | 只看該作者
有個疑問

當海嘯發生,當金融風暴爆發,印度天災人禍頻發..

為什麼就沒有人問是制度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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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8-9-28 20:52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laodai 於 2008-9-28 19:24 發表 [問責:從風暴到制度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一個責任政府中的官員,一定是一個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的人,一定是對人民負責,也就是「對下負責」的人。
  ■一個責任政府中的官員,一個時刻處在群眾和媒體監督中的官員,他必須承擔起與他行使的權力相對 ...


說得好. 說得對. 頂.
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

[ 本帖最後由 新鮮人 於 2008-9-28 20:54 編輯 ]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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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laodai 發表於 2008-9-28 22:21 | 只看該作者
許多朋友喜歡泛泛而談,對「制度」、「體制」的理解並不清晰,經常混淆。

制度,可分為三個層次:根本制度、體制制度和具體制度。

根本制度屬宏觀層次,是指人類社會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如封建宗法制度、資本主義制度、社會主義制度等;

體制制度屬中觀層次,可以是某些社會分系統方面的制度,如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文化體制等,也可以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整體意義上的組織制度,如領導體制、學校體制等;

具體制度屬微觀層次,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如財務制度、工作制度等。

從社會發展的規律看,任何「制度」都是因國而宜、因地而宜,不斷發展、不斷完善。就是同一國家、同一部門,也不會使用同一「制度」。

而「體制」是一個執行政策的平台。關鍵是執行政策、遵守制度的人。「問責制」當然是一種制度,這個制度在許多部門並不是「新鮮」名詞。問題是以前沒有引起大家過多關注,所謂「問責」僅僅平行於刑事偵查階段,甚至以後。應當說今年的「問責風暴」就是政改的一部分。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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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i8 發表於 2008-9-29 01:04 | 只看該作者
誰觸犯了人民的利益,誰犯了眾怒,人民群眾,以及黨和人民的喉舌——新聞媒體就不會讓他活得安心,活得滋潤,他就得「下課」。問責的主體不是上級,而是人民群眾。當官是好差事,當官更是苦差事。一個責任政府中的官員,一個時刻處在群眾和媒體監督中的官員,他必須承擔起與他行使的權力相對等的責任 。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一切權力都要為了人民。問責應該常態化制度化。
觀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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