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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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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360 發表於 2008-9-9 11: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民主是法和法治的理想

首先,民主是一定國家制度、社會成員的權利自由,以及國家公職人員的民主作風、社會普遍的民主意識的總括。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它直接表明了一定民主的本質,直接決定著一定民主的進步程度。這種民主存在於一切有政治統治的地方和歷史時代。在奴隸制國家有奴隸制民主,在封建制國家有封建制民主,在資本主義國家有資本主義民主。作為政治制度的民主,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中有君主制和共和制兩種。君主制中包含著二元君主制和立憲君主制;共和制中包含著議會內閣制和總統制。社會主義國家作為政治制度的民主實行的是巴黎公社制度、蘇維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作為社會成員的權利自由的民主,包括著人身權利自由、政治權利自由、經濟權利自由和文化權利自由。其中,人身權利自由主要包含著生命權、健康權、安全權、人格權、住宅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以及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權;政治權利自由主要包含著知政權、從政權、參政權、議政權、督政權;經濟權利自由主要包含著財產所有權、合法收入權、生產經營權;文化權利自由包含著接受教育權、科學研究權、技術發明創造權、文藝創作權和文化活動權。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作風的民主,包括國家機關和准國家機關的領導人、一般官員在公職活動中聯繫群眾、對待群眾、辦事方法等的狀態。它是社會民主的重要內容,標誌著社會民主化的進步程度。它體現著一定國家或政府的民主狀況,代表著國家或政府的民主形象,對整個社會的民主有著極其重要的制約作用。作為社會意識的民主,深藏在民眾的心靈之中而又時時支配著人們的行為。在一個封建歷史悠久、奴化思想深厚的國家,培養民主意識更為必要,也更為艱巨。在這樣的國度很容易出現的兩個極端是,或者發展為無政府主義,或者陷入專制主義。這都不是理想的境界,都會使民主遭到否定。尋求一條不偏不倚的適中之路是至關重要的民主途徑。選擇適中的民主之路,民眾的民主意識的良性化起著極其重要作用。作為意識的民主在任何社會都是民主的最廣泛、最深刻的基礎和最必不可少的內容。

其次,民主也是對一定社會政治民主、經濟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等的總括。政治民主中包含著社會成員參與國家事務、表現政治要求、實現政治願望等內容。經濟民主要求社會各利益單元能夠充分發揮其積極性、能動性,社會經濟的透明度得以增強,建立起平等互利、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機制。文化民主表現為社會文化事業和文化生活能真正地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形成自由、平等的學術環境和自由、民主的文化風尚,實現科學文化面前一律平等。管理民主是就管理者的管理活動,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相互之間的關係提出的要求。管理應是民主的需要、民主的產物。決策民主表現為領導者或民眾代表根據人民的授權,通過民主的方式決策,使決策能體現最大多數人的意志,適合最大多數人的要求。監督民主是指各種監督應以民主為依歸,以民主的形式,通過民主的途徑進行,確保民主不被濫用。至於其他方面的民主,也是民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民主應是完備的統一整體。

第三,民主以法定民主為基本內容,以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監督民主為主要支柱。法定民主,是一個社會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要求的法律表現和法律確認。它以法的規定形式出現,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和權威,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任何社會成員和社會團體都有權享有法定民主權利,並不受其他任何侵犯和干涉。民主以法定民主為基本內容的同時,也以選舉民主等作為主要的支柱。社會是許許多多社會成員的結合體。這種結合體的正常運作離不開這種結合體中領導者或代表人的重大作用。而領導者和代表人的產生必須要有相應的選舉制度。選舉的民主程度直接影響著社會的運行狀況,所以選舉的民主往往被視為民主的主要支柱之一。民主的另一支柱是決策的民主。決策的民主表現為依靠民主討論、民主協商、先討論后表決、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方法決定事項。有了決策的民主,決策民主的享有者才能發揮自己的參與作用、聰明才智,也才能克服或減少決策的隨意性,增強決策過程的透明度,調動決策參與者執行決策的積極性。民主的再一支柱即是管理民主。管理在任何社會或社會組織中是必不可少的。社會成員對國家或社會事務管理的方式不外乎三種,一是直接與其它社會成員一道進行管理,二是選舉代表自己意志的代表,代表自己參與管理,三是選舉出管理者,或由自己的代表選舉出管理者實行管理。這三種管理方式都有一個是否民主的問題。管理的民主可以培養社會成員當家作主的基本素質,並作為民主的重要內容在民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民主還有一個重要的支柱,即監督民主。監督的民主首先表現為監督主體的民主。監督主體首先應是社會的絕大多數成員甚至全體成員,其次才是專門的監督機構。監督的民主主要表現為監督過程的民主。監督過程應具有必要的透明度和公開性,並且緊緊依靠社會民眾。監督的民主還表現為監督結果的民主。監督的結果應在法上具有必要的意義並為社會成員所認可,不能不了了之,不能徒具監督之表而無監督之實。

民主並不是純粹的理論演繹,更重要的是一種社會實踐。

法是民主的載體與準則

(一)法是民主存在的主要載體

民主的存在必須獲得法的認可和記載。從國家制度、政治制度、社會成員的權利自由等各個角度看都無不如此。沒有法上的依託,民主就會漂若浮萍。

從民主的內容看,每一種民主制度都只有經過法律化,才可能成為真正的國家制度。民主具有國家制度的形式后,才可能擁有名正言順的社會地位並在社會中付諸實施。

從民主的障礙因素來看,民主從來都與專制、專橫、非法相對立。如果沒有法律化過程,民主就無法與專制、專橫、非法相對抗,民主就可能受到它們的侵犯而萎縮,甚而喪失。

歷史反反覆復地證明,每一種民主制度都有其法上的根據。沒有法律根據的民主,是十分危險的民主,不僅會遭到敵對者的破壞,甚至自身也可能誤入歧途,產生異化,從民主的基點出發,以背叛民主告終。法是民主正常存在、正常發展的根據。

(二)法是民主活動的基本準則

民主不僅是靜止的存在,而且更是動和互動的過程。民主活動是多個人在多個方面的動或互動,這就決定了民主必須要有共同的規則。民主的共同規則是民主存在的前提和基礎,甚至是民主的體現,是民主本身。作為民主共同規則的,可能是一定的政策、道德、紀律,也可能是一定的法。但其中最有權威,最有強制力的無疑是法。由於人們經濟利益的差異,若無共同的國家強制規則——法,人們就會各行其是,各行其利,民主就不可能存在和發展。將人們行為予以強制性規範是社會有序化生活的必須,也是維持一定民主的必然要求。

法之所以能作為民主的活動準則,這既是民主的要求,也是由法本身的屬性和功能決定的。法具有國家意志性、國家權威性、國家強制性,使法的行為準則意義非比一般。它所具有的指引功能、評價功能、預測功能、教育功能、強制功能恰恰為民主活動得以正常進行所必須。因而,法就自然地成為了民主必須依賴的準則。

法作為民主活動的準則可以起到規範民主、保障民主的重大作用。它可以避免民主的偏頗,避免對民主的破壞。即使破壞民主的事件發生了,法也能及時有效地修復民主、重建民主。

法治是全面實現民主的途徑

(一)法治是民主程序的重要保證

程序對於民主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沒有程序就沒有民主。是否堅持程序原則,是民主與專制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在政治統治上,民主不過是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國家的方式,專制不過是僅憑統治者個人或極少數人意志管理國家的方式。民主統治與專制統治的區別也在於,一個有程序並依照程序統治,一個無程序或不依程序統治。在民主的國家裡,人民,至少是相對多數人掌握著國家權力,而人們中的每一個人都去直接行使權力,顯然是不可能的。人們必須依靠推舉、選舉等方式來決定自己的領袖或代表。這個決定過程必須要有一定的先後步驟和決定方式。這種先後步驟及其相應方式就構成了所謂推舉或選舉的程序。再說,被推舉或選舉的領袖、代表如何行使被授予的權力,也要有必要的程序。這種程序是民主的保證。要切實實現民主,僅有以上兩種程序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些領袖或代表隨時都可能背離民眾,於是又有民眾對他們的監督、罷免問題,這就又產生了監督程序和罷免程序等。

當然,程序並不保證民主不犯錯誤,但它可以減少錯誤。一旦出現了錯誤,如果有正常的民主程序存在,也可以使錯誤得以及時糾正。當然這種糾正也可能糾得不正。出現了這種情況,民主的程序可以保證它再被糾正,重複再三,直至正確為止。

專制不需要程序。即使原本有程序,一旦專制出現,原有的程序也會遭到破壞,被廢棄。

民主必須依賴民主程序,而民主程序作為規則又必須存在於法之中,作為現實只能存在於法治之中。只有法定的民主程序才是民主必須遵循而不可擅改的程序,也才能真正地保證民主;只有通過法治,才能使法定的程序被切實實現,民主才因其程序通過法治而現實化。

(二)法治是民主過程的必要保障

民主並不是輕而易舉的小事。民主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保證過程的民主是以保證終點的民主為目的的。然而,過程太長了,民主進步太慢,民主更會受到阻礙而反覆,甚至導致倒退;過程太短了,民主進步太快,虛漲的民主一旦退潮,甚至會走到民主的反面。保證過程的民主是保證民主的重要環節。

民主的發展有其必然的過程,這是由民主自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的。作為國家制度的民主有突變的可能,但是它離不開民主發展的量的積累。至於作為權利自由的民主更是一個漸進的量的積累過程。這種量變過程就決定了民主的發展不可能有脫離量變的質變(或無量變的質變)。民主的量的積累過程就是民主發展的歷史過程。再說,民主的發展如同其他上層建築的發展一樣,離不開必要的社會經濟條件、文化條件。而社會的經濟條件、文化條件絕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變的。因為,經濟的發展有它歷史的連續性和漸進性,而文化的傳統也有它的歷史的繼承性和漸變性。沒有一定的經濟條件和文化條件,就不可能有相應的民主發展。民主既要依賴必要的經濟條件、文化條件,而經濟條件、文化條件又不是突變的,所以民主也就必然是漸進的。

民主的過程性不僅體現在歷史性的民主發展上,也體現在具體的民主事項中。民主有過程,保證民主的過程,也就保證了民主的起點和歸宿。保證民主過程的最有效的手段無疑是法治。因為法具有其它任何社會規範都難以與之相較的穩定性、確定性、明確性、肯定性。民主的過程若能得到法治的保證,人們就可以通過法治來保證民主自始至終,防止民主的中途變調或異化。

在強調民主的過程性時必須注意,過程不是「無程」,漸進不是「不進」。那些把過程當作「無程」的觀點,實際上是民主急性病的表現。真當做「無程」對待,其結果無疑是欲速則不達。那種把漸進當做「不進」的觀點,實際上是民主滯后症的反映。真當作「不進」對待,其結果無疑是阻礙民主的發展。如何保證民主發展既不過急又不過慢,更不停滯或倒退,法治對於民主過程的保障就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三)法治是民主失誤的補正途徑

也許是出於對專制的深惡痛絕,人們總是儘力地歌頌和讚美民主,似乎民主就是真理,就沒有失誤。其實,這只是一種期望,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一種誤解。民主比專制優越若干倍,甚至不可同日而語。但是,民主也會背離真理,也有失誤。民主只是比專制更靠近真理,但它並不等同於真理,也不是真理的化身。人們之所以選擇民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民主與專制的失誤概率作為依據的。因為民主比專制在概率上更容易揭示真理,更接近真理。因而在將民主與專制相比較的時候,我們必須肯定的只能是民主而不是專制。對於民主的失誤,只是一個防範與修正的問題,而不是要將民主予以拋棄。

也許是出於對畸形民主的恐懼,有的人堅決反對民主。認為民主可能導致多數人的專制。既然少數人的專制應當反對,多數人的專制也同樣應當反對。這種看法是錯誤的,但其顧慮並非毫無道理。不管是少數人的專制還是多數人的專制都必須予以反對。民主如果出現偏差或者失誤,的確有惡變為多數人專制的可能性。在民主問題上,既要反對否定民主,也要積極從制度設計與建設上防止民主的惡變。民主發生惡變往往都不是民主自身的問題,而是民主的操作失誤,或者是民主的原則未被全面、準確貫徹的結果。

民主,簡單地說,就是多數人決定。這種多數人決定存在於整個社會之中就是整個社會的民主;存在於統治階級內部就是統治階級的民主;存在於一定社團就是社團的民主;存在於一定社區就是一定社區的民主。理論和實踐都反覆說明,多數人決定中還可能有多數人的錯誤。只要有多數人的錯誤存在,民主就可能背離真理,出現失誤。人們不能因民主有失誤而否定民主。因為多數人決定畢竟比少數人決定優越——更接近真理,更少出現錯誤。多數人決定中的失誤,是人們獲取多數人決定之「優越」的代價或風險。為了民主,人們應當承擔民主也可能產生失誤的代價或風險。民主比專制更有效益。人們所應考慮的,不是拋棄民主,而是盡量減少民主的代價或風險,在民主中儘可能防止和減少失誤,並使失誤中的民主能迷途知返。

怎樣才能使民主中失誤的多數人覺醒,中止並補正失誤呢?這就需要在多數人決定的同時,允許少數人不同意見的存在和不同意見的發表,允許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決定的懷疑。當擁有真理的少數人說服了多數人,或多數人贊同了少數人意見的時候,民主的失誤就可以為民主所中止、糾正。在這裡,如何保證對少數人意見的尊重,保證少數人意見的發表,允許少數人對既有民主決定的懷疑,就成為了關鍵。「多數人決定」的民主是被法確認和保護的,是由法治實現的,要尊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允許其發表,允許其對多數人意見的懷疑,更需要有法和法治的保護。只有這樣,才可能在執行多數人決定的同時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等予以足夠的保障。保護少數人與少數人的意見,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民主成為多數人的專制或者專斷。那種把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專制視為民主內容的見解,是極其錯誤的,甚至是根本反動的。民主發展到現代,保護少數人,保證少數人意見的發表應當成為民主的重要內容。

民主是「多數人決定」。多數人也許都擁有真理,但共同意志的形成過程還可能發生偏差。民主的基礎是正確的,民主的決策卻可能是錯誤的。避免民主決策的失真,必須依靠法確立一套民主的程序。這套程序中不僅應有民主決策的製作程序,而且應有民主決策失誤的中止程序和糾正程序。這種中止程序和糾正程序如同製作程序一樣,都需要法律化,並依法實施。程序是民主的過程與保證。凡是沒有程序的民主,都不是真正的民主,而不過是徒有民主虛名的「主民」或「主明」而已,至多是一種開明的專制。

民主是多數人決定。多數人決定有許許多多的優點,也難免有「缺點」。諸如,在民主中會有相互挈肘、議而不決、耗費時日等問題發生。這就需要運用法引導人們,協調利益,調整行為,避免民主「缺點」的產生,一旦產生了,也可以依法予以民主的解決或補救。民主的「缺點」中,有些「缺點」是實實在在的缺點,如 「民主可能出現多數人的錯誤」。但是這種缺點是可以克服的。因為民主中對少數人的保護與尊重,就為修正多數人的錯誤提供了條件與可能。民主的「缺點」中,有些「缺點」則是虛假的缺點。如「民主可能成為多數人的專制」、「民主會導致議而不決」。前者可以通過保護與尊重少數人而得以避免;後者可以通過民主的根本措施——少數服從多數——而得以解決。因為,只要全面地理解和貫徹了民主,這種缺點根本就不會產生。至於片面強調民主所導致的偏頗,則可以在與法或法治的其他價值目標互動中予以調適或將其救濟。

卓澤淵,中共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副主任
沙發
海外有孤忠33 發表於 2008-9-9 11:2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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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答:乃政治之一,而政治充滿欺騙,故它免不了騙人。

我認為民主不應該只是追求多數人的決定,而應該追求最好的決定。

[ 本帖最後由 海外有孤忠33 於 2008-9-9 11: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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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天主神 發表於 2008-9-11 10:41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海外有孤忠33 於 2008-9-9 11:21 發表 [什麼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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