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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獨秀和章士釗:害國罪與政治異見罪的訴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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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空 發表於 2008-8-24 08: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932年10月15日,陳獨秀在上海公共租界寓所被工部局巡捕逮捕。193
3年4月,民國江蘇高等法院在南京公開審理陳獨秀等人「危害民國案」,起訴書
列舉的罪名為「以危害民國為目的,集會組織團體,並以文字為叛國宣傳」。同年
4月14日、15日、20日三天在南京做了三次公開庭審,陳獨秀作了精彩的
辯訴,辯護律師章士釗也作了精彩的辯護。其中,仍有現實意義的論述是國家和政
府的區別,害國罪與政治異見罪的辯訴,是今天的愛國人士不能不讀的精彩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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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啟漢:陳獨秀和章士釗的辯護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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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獨秀(1879—1942),這是五四運動中的陳獨秀


章士釗(1881—1973)


作為一個現代有影響的人物,陳獨秀的一生是頗為複雜的。筆者謹將早年從家父雷
彬章口裡聽到的一段龍門陣擺出來,供讀近代史和愛好遺聞軼事者參考。

1932年10月15日,陳獨秀在上海公共租界寓所被工部局巡捕逮捕,經第一
特區法院略事詢問,即將同案人犯引渡給上海市警察局。接著蔣介石命令將陳等解
押南京(同案尚有彭述之、濮一凡、王武、王兆群、何阿芸、王子平、郭鏡豪、梁
有光、王鑒堂等),交軍政部部長何應欽派軍法司司長王振南審理。這時全國各地
報紙紛紛發表消息,國內和國際的著名學者如蔡元培、楊杏佛、愛因斯坦、羅素、
杜威等人都打電報給蔣介石,要求釋放陳獨秀。蔣介石在國內外的輿論壓力下,被
迫批示,由軍法司移交地方法院審理。於是,陳氏等由軍法司看守所移至江寧地方
法院看守所羈押(因軍事法院審理不公開,不得請辯護人。地方法院則反是,故蔣
氏為平民憤,而將陳氏改由地方法院審理)。

當時陳氏被控為「危害民國罪」,按規定應由江蘇高等法院審理。但高等法院設在
蘇州,如果將陳氏押往蘇州,恐怕會出問題,於是蘇州高等法院派庭長鬍善稱到南
京組織法庭審理陳氏等。蘇州高等法院檢察處也派檢察官朱雋到南京為公訴人。

當公審陳氏的時候,法院內外人山人海,旁聽席內擁擠不堪,法庭外也擠滿了人:
不僅南京萬人空巷,還有從上海、蘇州、杭州、鎮江等地專程乘車、坐船趕來旁聽
的人。其中以學生最多。

審理開始,書記官宣布審理陳獨秀等「危害民國罪」一案。審判長鬍善稱命令帶陳
氏到庭。陳的辯護人章士釗律師入席就座。審判長訊問陳獨秀姓名、年齡、籍貫、
職業、有無前科后,便請公訴人提出公訴。公訴人朱雋宣讀起訴書,認定陳氏犯「
危害民國罪」,依《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提出公訴。

審判長問陳為什麼要推翻國民政府。陳朗讀他的辯護狀回答:

第一,國民黨政府「對日本侵佔東三省,採取不抵抗主義,甚至馴羊般跪倒在日本
人之前媚顏投降,寧至全國淪亡,亦不容人有異詞,家有異說。『寧贈友邦,不與
家奴』,竟成國民黨政府之金科玉律。兒皇帝將重見於今日。」這樣的政府難道不
應該推翻?

第二,「國民黨吸盡人民脂膏以養兵,挾全國軍隊以搜括人民,屠殺異己。大小無
冠之王到處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官俱在議親議貴之列。其對共產
黨人殺之囚之,猶以為未足,更師袁世凱之故智,使之自首告密。此不足消滅真正
共產黨人,只以破滅廉恥導國人耳。周幽王有監謗之誣,漢武帝有腹誹之罰,彼時
固無所謂民主共和也。千年之後之中國,竟重興此制,不啻證明日本人斥中國非現
代國家之非誣。路易十四曾發出狂言『朕即國家』,而今執此信條者實大有人在。
國民黨以刺刀削去人民權利,以監獄堵塞人民喉舌。」這樣的政府難道不應該推
翻?

第三,「連年混戰,殺人盈野,餓殍載道,赤地千里。老弱轉於溝壑,少壯鋌而走
險,死於水旱天災者千萬,死於暴政人禍者萬千。工農勞苦大眾不如牛馬,愛國有
志之士盡入囹圄。」這樣的政府難道不應該推翻?

「國家將亡,民不聊生,予不忍眼見中國人民輾轉呼號於帝國主義與國民黨兩重槍
尖之下,而不為之挺身奮鬥也。」

陳氏這番話,博得大眾的稱讚,覺得他說出了大家想說而不敢說的話。旁聽席上,
有的點頭,有的微笑,有的對身旁的人小聲細語:「對,言之有理。」

接著,審判長又問:「你知不知道,你要推翻國民政府是犯危害民國罪嗎?」

陳氏回答:「國者何,土地、人民、主權之總和也。此近代國法學者之通論,決非
『共產邪說』也。以言土地,東三省之失於日本,豈獨秀之責耶?以言主權,一切
喪權辱國條約,豈獨秀簽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張建立人民政府,豈殘民以逞之
徒耶?若謂反對政府即為『危害民國』,此種邏輯,難免為世人所恥笑。孫中山、
黃興曾反對滿靖政府和袁世凱,而後者曾斥孫、黃為國賊,豈篤論乎?故認為反對
政府即為叛國,則孫、黃已兩次叛國矣!荒謬絕倫之見也。」

陳氏的話還沒有說完,旁聽席上已發出了笑聲。笑聲越來越大,以致審判長鬍善稱
不得不站起來制止。他對陳獨秀說:「你只能就你的罪行進行辯護,不得有鼓動的
言詞。」

陳獨秀回答說:「剛才我的話難道不是正對著你們的起訴書所強加給我的罪名進行
辯護么?好,你不要我說話,我就不說了。」

胡善稱說:「不是不要你說話,只是要你言詞檢點一點。」

陳氏繼續說:「余固無罪,罪在擁護工農大眾利益,開罪於國民黨而已。予未危害
民國,危害民國者,當朝袞袞諸公也。冤獄世代有之,但豈能服天下後世?予身許
工農,死不足惜,惟於法理之外,強加予罪,則予一分鐘呼吸未停,亦必高聲抗議
也。法院欲思對內外保持司法獨立之精神,應即宣判予之無罪,並責令政府賠償予
在押期間物質上精神上的損失。」

陳氏說完,章士釗從辯護人席上起立,為陳獨秀辯護。他說:「本律師曩在英倫,
曾問道於當代法學家戴塞,據謂國家與政府並非一物。國家者,土地、人民、主權
之總稱也;政府者政黨執行政令之組合也。定義既殊,權責有分。是故危害國家土
地、主權、人民者叛國罪也;而反對政府者,政見有異也,若視為叛國則大謬矣。
今誠執途人而問之,反對政府是否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瘋狂即為白痴,以其違反民
主之原則也。英倫為君主立憲之國家,國王尚允許有王之反對黨,我國為民主共和
國,奈何不能容忍任何政黨存在耶?本律師薄識寡聞,實不惑不解也。本法庭總理
遺像高懸,國人奉為國父,所著三民主義,黨人奉為寶典。總理有云:『三民主義
即是社會主義,亦即共產主義。』為何總理宣傳共產,奉為國父,而獨秀宣傳共產
主義即為危害民國乎?若宣傳共產有罪,本律師不得不曰龍頭大有人在也。現政府
正致力於討共,而獨秀已與中共分揚,予意已成犄角之勢,乃歡迎之不暇,焉用治
罪乎?今偵騎四齣,羅網大張,必欲使有志之士瘐死獄中,何苦來哉?為保存讀書
種子,予意不惟不應治罪,且宜使深入學術研究,國家民族實利賴焉。總上理由,
本律師要求法院宣判獨秀無罪。」

陳獨秀見章士釗的辯護詞中有「現政府正致力於討共,而獨秀已與中共分揚,予意
已成犄角之勢,乃歡迎之來不暇,焉用治罪乎」的話,與自己的政治主張不合,且
有搖尾乞憐、賣身投靠之嫌。故當章氏發言畢,他立即聲明:「章律師的辯護詞,
只代表他的意見。我的政治主張,要以我的辯護詞為準。」

陳獨秀和章士釗的辯護狀,國民黨以「不得為共黨張目」為理由,禁止各報登載。

章士釗回到上海后,將檢察官的起訴書、陳獨秀的辯護狀、自己代陳獨秀辯護的辯
護狀彙集成冊,定名為《陳案書狀匯錄》,交給與陳氏有密切關係的上海亞東圖書
館印了一百多冊,分送有關人士。筆者父親雷彬章當時任上海法院檢察官,也得到
了一冊。因此筆者能窺得陳、章二氏文章的全豹。

陳案辯論終結后,高等法院判處陳獨秀有期徒刑15年。章律師促陳氏上訴最高法
院。陳氏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改判為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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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①據章含之《我的父親章士釗》,本案開庭時間是1933年4月

②據楊慧清《陳獨秀在法庭上的抗辯》,本案開庭時間是1933年4月14日,
但經15日、20日三天做了三次公開庭審:「1933年4月14、15、20
日,江蘇高等法院假江寧地方法院刑二廳對陳獨秀進行了三次公開審訊」,《陳獨
秀在法庭上的抗辯》網址有:
http://cyc6.cycnet.com:8090/xuez ... tent.jsp?n_id=10913

③《陳獨秀和章士釗的辯護狀》中的辯護狀內容主要出現在4月20日,證據可見
傅國涌《「政府」是否等於「國家」——重溫「陳獨秀案」及章士釗與程滄波的筆
戰》,此文同時報告:最高法院終審改判為8年的時間是1934年6月30日。
本文網址有 http://www./data/detail.php?id=1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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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國涌:「政府」是否等於「國家」——重溫「陳獨秀案」及章士釗與程滄波的筆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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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國家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在20世紀早期,在陳獨秀等知識分子那裡
本來早就有十分明確的答案。只是後來我們長期被意識形態的迷霧籠罩,已經分不
清這些概念。重溫當年的陳獨秀在法庭上為是否「叛國」所作的辯護,以及章士
釗、程滄波之間的筆戰,有助於我們重新釐清這些問題。

1932年10月,陳獨秀在上海被捕。1933年4月,國民黨江蘇高等法院公
開審理陳獨秀等人「危害民國案」,起訴書列舉的罪名為「以危害民國為目的,集
會組織團體,並以文字為叛國宣傳」。

4月14日上午,在江寧地方法院刑二庭第一次開審,55歲的陳獨秀踏上法庭
時,記者發現他「兩鬢已斑,須長寸許」,但「面色紅潤,已無病容」,而且「四
周瞻顧,態度自若」。當審判長問他:「何以要打倒國民政府?」他回答:「這是
事實,不否認。至於理由,可以分三點,簡單說明之:(一)現在國民黨政治是刺
刀政治,人民即無發言權,即黨員恐亦無發言權,不合民主政治原則。(二)中國
人已窮至極點,軍閥官僚只知集中金錢,存放於帝國主義銀行,人民則困苦到無飯
吃,此為高麗亡國時的現象。(三)全國人民主張抗日,政府則步步退讓。十九路
軍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濟。至所謂長期抵抗,只是長期抵抗四個字,始終還是不
抵抗。根據以上三點,人民即有反抗此違背民主主義與無民權實質政府之義務。」

4月20日上午第三次開庭,旁聽者人滿為患,有些是從上海、無錫、鎮江各地趕
來的,法庭無地可容,門外擠滿了人。等檢察官控告完畢已是下午1點45分,陳
獨秀當庭抗辯:「檢察官論告,謂我危害民國,因為我要推翻國民黨和國民政府,
但是我只承認反對國民黨和國民政府,卻不承認危害民國。因為政府並非國家,反
對政府,並非危害國家。」他的書面辯訴狀說得很清楚,國家乃是土地、人民、主
權的總和,所謂亡國是指外族入據其土地、人民和主權,本國某一黨派推翻某一黨
派的政權而代之,不能說是「亡國」,所以「危害民國」不成立。民國之所以叫民
國,就是民主共和國,以別於專制君主國。所謂「叛國」,刑法上有具體說明,即
平時外患罪、戰時外患罪、泄露機密罪。如果把國家和政府混為一談,那又何必屏
棄法國路易十六的「朕即國家」說?「若認為在野黨反抗不忠於國家或侵害民權之
政府黨,而主張推翻其政權,即屬『叛國』,則古今中外的革命政黨,無不曾經『
叛國』,即國民黨亦曾『叛國』矣。袁世凱曾稱孫、黃為『國賊』,豈篤論
乎?!」

他指斥——「國民黨政府,以黨部代替議會;以訓政代理民權;以特別法(如危害
民國緊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軍法逮捕、審判、槍殺普通人民;以刺
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權利,高居人民之上,視自己為諸葛亮與伊尹;斥人民為阿斗
與太甲。日本帝國主義方挾『武力征服』政策對待吾國,同時國民黨政府亦挾同樣
態度以臨吾民。」他表示自己力爭的只是體現民主共和國實質的人民自由權利,力
爭的是實現普選的國民立憲會議,力爭的是民主制擴大到歷史的最高階段。現在和
將來,他本人都沒有篡奪民國為「黨國」的企圖,「試問誰為『危害民國』?」「
若認為力爭人民的集會、結社、言論、出版、信仰等自由權利,力爭實現徹底民主
的國民立憲會議以裁判軍閥官僚是『危害民國』,則不知所謂民國者,應作何解
釋?」

他進一步反駁,如果說人民發言反對政府或政府中某個人,就是有罪,那麼兩千年
前周厲王有監謗之巫,秦始皇有巷議之禁、偶語之刑,漢武帝更有腹誹之罰,那時
當然沒有言論自由。20世紀的民主共和國,似乎不應該有這樣的怪現象。如果認
為宣傳共產主義就是「宣傳與三民主義不兼容之主義」,就是「危害民國」,歐洲
中世紀專橫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異教徒、科學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的故事,豈
不是重見於今日的民國,那不是正好證明日本人所謂的「中國非近代國家」之說不
是污衊嗎?

接著,仗義而來的章士釗起立為陳獨秀辯護,雄辯滔滔,長達53分鐘。他指出,
本案首先當區分言論與行為,「以言論反對,或攻擊政府,無論何國,均不為
罪。」即使是應付緊急狀態的特別法規,也未見這樣的規定,所以起訴書的指控,
「無中無西,無通無別,一切無據」。反對或攻擊政府,進一步推翻或顛覆之,這
是行為。即便指控陳獨秀主張暴動,「既未越言論或理想一步」,與緊急治罪法上
的「行為」含義迥然不同,以行為而論,斷無科罪之理。何況國家與主持國家的機
關(即政府)或人物,屬於截然不同的範疇,如果說以言論攻擊機關和人物就是危
及國家,「於邏輯無取,即於法理不當」。民國的主權在民,復辟國體才是叛國,
才是危害。否則,不論對於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黨,有何抨擊,都是正常的,只有
半開化的國家才會以此「臨之於刑」。

當章士釗辯護時說,陳獨秀早已被共產黨所開除,「現政府致力於討共,而獨秀已
與中共分揚,余意已成犄角之勢,乃歡迎之不暇,焉用治罪為?」他這樣說的用意
無非是為了給老友開脫,當然是一種有利當事人的辯護方式。想不到,早已被自己
創建的共產黨開除的陳獨秀當庭聲明:「章律師辯護詞,只代表他的意見,我的政
治主張,要以我的辯護為準」。陳獨秀光明磊落的態度,當時即贏得了旁聽席上的
讚譽聲。

陳獨秀的自辯詞和章士釗的辯護詞在天津《益世報》全文登載,《申報》、《大公
報》和其它報紙也紛紛報道,一時轟動全國。陳獨秀和章士釗提出的「政府不等於
國家」,「反對國民黨及其政府,並非反對國家」等觀點尤其有力,藉助大江南北
各新聞媒體廣為流傳,讓國民黨當局很是難堪。

章士釗旁徵博引、洋洋萬言的辯詞,文采斐然,受到讀者的矚目。各地報紙論壇上
出現了與他唱和的聲音。就在這個時候,英國倫敦大學政經學院留學歸來、擔任國
民黨《中央日報》社長不久的程滄波站了出來,在4月26日的《中央日報》發表
署名文章《今日中國之國家與政府——答陳獨秀及章士釗》,從「現行法律」出發
反駁陳、章,儼然「法家」姿態。文章指出,「律師不能離現行法律條文而談法
理」,認為章不知「今日法律上國民黨與國家之關係」,身為律師,「應知今日中
國現行之根本大法為《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約法第三十條規定:「訓政
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錶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
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執行委員會行使之。」國家的組成要件是土地、人民、
主權,統治權就是主權的「動的狀態」,「今日中國之國民黨,在法律上既為行使
中央統治權之團體,則按之『國家為行使統治權之團體』之原則,國民黨至少在現
行法律上,在現存制度下,即為國家。國民黨此種資格,由法律所賦予,由事實所
造成。訓政時期約法未經合法廢止以前,反對並圖謀顛覆國民黨者,即為反對並圖
謀顛覆國家,即為危害民國,亦即為叛國。」

他接著指出,今日為統一共和國,與蘇維埃的國體根本不同,「陳獨秀自認推翻國
民黨及其政府後將建立蘇維埃制度。則與鄭孝胥等迎立溥儀,同為變更國體,同稱
叛國。而決非更易政府一語所可輕輕文飾。」「中國人民皆可用合法之方法推翻今
日之政府——行政院。而不許以非法之方法推翻政府。」何謂「合法之方法」?他
的答案:「即院長副院長之產生,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之。(修正國
民政府組織法第十條)中國現政府之推翻,必經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選
任。除此方法以外,希圖推翻政府者,即為違法。」

程滄波文章發表的當天下午,陳獨秀以所謂「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判刑13年(
經上訴,1934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終審改判為8年)。

5月4日,章士釗在上海影響最大的老報紙《申報》上發表《國民黨與國家》一文,
反駁程滄波。他發現程所引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三十條與原文不同,原
文為:「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會議,行使中央統治
權。」「代表國民會議」是本條的眉目,貿然將「國民會議」割去,「不知是何用
意?」而且主權與統治權不能混為一談,在英語中對應的也是不同的詞。即便是「
訓政時期約法」第一章也標舉主權屬於全體國民,由國民會議行使,豈能在國民會
議之外談國家主權?既然承認國家的要件是土地、人民、主權,又怎麼可能得出「
黨即國家」的結論,豈非矛盾?更令他吃驚的是,程明明說民主國家主權寄予全
民,「則以主權論,全民者國家也,國民黨不過全民中一小小分子,烏得謬居其
名」。說白了,不過是國民黨專政。國民黨專政,與蘇俄的無產階級專政,正是它
們的相同之處。當事人陳獨秀倡言推翻國民黨,並非危害民國,充其量只是布達未
來的政治理想,無背於近世立憲國的通則。

章士釗遊學英國,曾受教於著名憲法學家戴雪,程更是英國教育背景。兩人在筆戰
時都搬出西方法理,列舉英、美等國的例證。只是程站在國民黨的立場,為國民黨
政權的合法性辯護。

5月7日,程滄波又在《中央日報》發表《再論今日中國之國家與政府——答章士
釗》,對章的反駁一一進行辯駁,沒有說出多少新意,無非一再重申國民黨就是國
家,還聲稱這是「民意」所賦予的。章士釗沒有再作響應。國民黨當局因此大為得
意,程滄波也因此在國民黨內文名大盛,陳布雷在杭州連夜寫信給他,說自己「為
之喜而不寐」。連蔣介石身邊的大紅人、南昌行營秘書長楊永泰也專門自南昌給他
發來賀電。年僅30的程滄波因這場筆戰而大受蔣陣營的欣賞,成了國民黨內的大
才子。

當年5月1日胡政之創辦的《國聞周報》第10卷第17期發表了一篇詳盡的《陳
獨秀案開審記》。陳獨秀本人的辯訴狀當時也有一種14頁的單行本流傳,後面還
有「獨秀」的簽名。曾出版過《獨秀文存》的亞東書局當年就公開出版了《陳案書
狀匯錄》,共102頁,收入了起訴書、判決書、陳獨秀的自辯詞、章士釗的辯護
詞以及程滄波對他們辯詞的反駁、章士釗回應程滄波的文章等。此書汪原放經手付
排、付印,他記得印了一千冊,迅速被上海滬江大學、東吳大學選為法學系的專業
教材。

陳獨秀在「五四」後走了一段彎路,與李大釗等人創建了中國共產黨,自以為找到
了一條解決中國問題的道路,結果在1927年後被這個黨的太上皇共產國際拋出
來,做了替罪的羔羊。經過多年的曲折、痛苦的思考,他逐漸回到了「五四」的軌
道,回到「德先生」。實際上,對於國家與人民的關係,他早在創辦《新青年》之
前就有過深入的思考,寫過很有見地的文章。1914年11月他在《甲寅》雜誌
上,第一次用「獨秀」的筆名發表了《愛國心與自覺心》一文,清晰地指出:「人
民何故必建設國家?其目的在保障權利,共謀幸福,斯為成立國家之精神。」為什
么要愛國?「愛其為保障吾人權利謀吾人幸福之團體也。」

他說不僅要有愛國心,還要有自覺心。「惡國家甚於無國家」,如果是一個人民沒
有權利、幸福可言的國家,「瓜分之局,何法可逃,亡國之奴,何事可怖」。此文
一出,輿論一片喧嘩,當時有不少人指責他不夠愛國。

這個觀點,以後他在《每周評論》第25號發表的《我們究竟應當不應當愛國?》
一文有進一步的論說:「我們愛的是人民拿出愛國心抵抗被人壓迫的國家,不是政
府利用人民愛國心壓迫別人的國家。我們愛的是國家為人謀幸福的國家,不是人民
為國家做犧牲的國家。」

因為陳獨秀早年有過這樣的認知,所以,即使中間誤入了共產主義烏托邦的歧途,
他最終還能走出來,重新回到過去,並超越過去。以他法庭上的自我辯護為起點,
到他晚年出獄后在四川江津的思考,他對國家、政府、民主、自由這些近代概念有
了更深入的認識。他對民主的最後見解主要集中在《我的根本意見》一文和給西流
的信里。他說:「民主是自古代希臘羅馬以至今天、明天、後天,每個時代被壓迫
的大眾反抗少數特權階層的旗幟,並非僅僅是某一特殊時代的歷史現象……如果說
民主只是資產階級的統治形式,無產階級的政權形式只有獨裁,不應該民主,則史
大林所做一切罪惡都是應該的了,列寧所謂『民主是對於官僚制的抗毒素』,乃成
了一句廢話。……史大林的一切罪惡乃是無級獨裁製之邏輯的發達,試問史大林一
切罪惡,那一樣不是憑著蘇聯自十月以來秘密的政治警察大權,黨外無黨,黨內無
派,不容許思想、出版、罷工、選舉之自由,這一大串反民主的獨裁製而發生的
呢?……在十月後的蘇聯,明明是獨裁製產生了史大林,而不是史大林才產生獨裁
制,如果認為資產階級民主制已至其社會動力已經耗竭之時,不必為民主而鬥爭,
即等於說無產階級政權不需要民主,這一觀點將誤盡天下後世!」「而沒有民主制
做官僚制之消毒素,也只是世界上出現了一些史大林式的官僚政權,殘暴、貪污、
虛偽、欺騙、腐化、墮落,決不能創造甚麼社會主義。」「獨裁製如一把利刃,今
天用之殺別人,明天便會用之殺自己,列寧當時也曾經警覺到『民主是對於官僚制
的抗毒素』,而亦未曾認真採用民主制,如取消秘密政治警察,容許反對黨派公開
存在,思想、出版、罷工、選舉自由等。」「『無產階級民主』不是一個空洞名
詞,其具體內容也和資產階級民主同樣要求一切公民都有集會、結社、言論、出
版、罷工之自由。特別重要的是反對黨派之自由,沒有這些,議會或蘇維埃同樣一
文不值。」

胡適在《陳獨秀最後見解》一書的序文中特別指出:「在這十三個字——特別重要
的是反對黨派之自由——的短短一句話里,獨秀抓住了近代民主政治生死關頭。近
代民主政治與獨裁政治的區別就在這裡。承認反對黨派之自由,才有近代民主政
治。獨裁製度就是不容許反對黨派的自由。」這些閃耀著人類政治智能的觀點成為
1949年以後雷震在孤島台灣倡導民主的精神源頭,他在《自由中國》發表的《
反對黨之自由及如何保護》文中說:「陳獨秀晚年對於民主政治制度下了很精確而
扼要的定義」。

程滄波從1932年5月到1940年10月,他一直當了8年零5個月的《中央
日報》社長,恐怕做夢也沒有想到最後竟因風流事件黯然下台。儲安平一度在《中
央日報》做過文學副刊的主筆,其妻子端木露茜是當年小有名氣的女作家,也在《
中央日報》工作,她不僅相貌美麗,文章也寫得出色,讓才子上司程滄波不禁動了
心,於是乘儲安平前往英國學習進修的機會,窮追猛打,終於把有夫之婦端木露茜
追到了手。等到儲回國,得知此事,就到同鄉前輩、黨國元老吳稚輝面前狠狠告了
他一狀。吳將此事轉告蔣介石,蔣把他叫去當面教訓了一通,他覺得這個《中央日
報》社長很難繼續做下去了,就主動提出辭職。于右任愛惜此人的才氣,而且覺得
「風流無罪」,竟然馬上就安排他到監察院去當秘書長。儲安平的妻子端木露茜曾
經為這段感情糾葛,寫過一篇轟動一時的文章,題目為《蔚藍中的一點黯淡》,發
表在當年的重慶《大公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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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螳螂 發表於 2008-8-24 09:01 | 只看該作者
陳獨秀英雄,章士釗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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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月空 發表於 2008-8-25 04:1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鐵螳螂 於 2008-8-24 09:01 發表 [陳獨秀和章士釗:害國罪與政治異見罪的訴辯 - 史海鉤沉 -  backchina.com]  
陳獨秀英雄,章士釗可憐。

——章士釗可憐於1949年後,他未對任何一個反革命罪犯辯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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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螳螂 發表於 2008-8-25 06:08 | 只看該作者
章士釗的可憐之處還在於其女章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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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eng 發表於 2008-8-25 12:18 | 只看該作者
好文章. 頂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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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eng 發表於 2008-8-25 12:1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月空 於 2008-8-25 04:19 發表 [陳獨秀和章士釗:害國罪與政治異見罪的訴辯 - 史海鉤沉 -  backchina.com]  

——章士釗可憐於1949年後,他未對任何一個反革命罪犯辯護過。

那時候誰還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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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eng 發表於 2008-8-26 03:23 | 只看該作者
這麼好的掃盲帖. 再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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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螳螂 發表於 2008-8-26 04:09 | 只看該作者
陳獨秀先被押於上海提籃橋監獄,後轉到南京老虎橋監獄,坐的是悶罐火車。到南京后,蔣介石第一時間到老虎橋看望了他,留下一些錢。問陳有什麼需要,陳說想看書,列書目,蔣答應找來。蔣問押解人員,陳在火車上都幹什麼?特務回答,一路上睡大覺,呼嚕打得山響。
京(南京)滬鐵路長300公里,當年火車速度不快,確實要跑一整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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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月空 發表於 2008-8-26 06:37 | 只看該作者
陳獨秀和章士釗的訴辯意義是,既給出了國家概念又給出害國罪與政治異見罪的區
別。唯一的遺憾是沒有給出他們知道的主權的概念和法律規定:

主權的概念是:「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國內的最高權力是指
管治包括國王、總統、元首在內的全民,這種權力只能由全民主權的共同意志形成
的法律制度。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主權是:「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二條),它是
對《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各部憲法第二條
的繼承。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所以一再出現自1912年3月11日出世及之
后修制的中華民國各部憲法中,是因為那個時代的中國知識精英都清楚國家由土
地,人民、主權三要素組成:土地即領土,領土範圍即國家主權的轄區;土地是人
民的居地,人民是土地的主人——地主,國家主權只能由每個地主的權力合成;人
民沒有地主權——公民政治權利,就沒有任何人權,也就沒有國家主權。「中華民
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是辛亥革命前後,中國知識精英融會貫通人權和國家主權
關係情況下作出的出神入化級表達。


[ 本帖最後由 月空 於 2008-8-27 06: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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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eng 發表於 2008-8-26 07:2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月空 於 2008-8-26 06:37 發表 [陳獨秀和章士釗:害國罪與政治異見罪的訴辯 - 史海鉤沉 -  backchina.com]  
陳獨秀和章士釗的訴辯意義是,既給出了國家概念又給出害國罪與政治異見罪的區
別。唯一的遺憾是沒有給出他們知道和主權的概念和法律規定:

主權的概念是:「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國內的最高權 ...

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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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月空 發表於 2008-8-29 04:10 | 只看該作者
不識字曰文盲,不懂科學曰科學盲,不會電腦曰電腦盲,不知現代國之定義的應稱「國」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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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deng 發表於 2008-8-29 04:1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月空 於 2008-8-29 04:10 發表 [陳獨秀和章士釗:害國罪與政治異見罪的訴辯 - 史海鉤沉 -  backchina.com]  
不識字曰文盲,不懂科學曰科學盲,不會電腦曰電腦盲,不知現代國之定義的應稱「國」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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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月空 發表於 2008-9-1 06:45 | 只看該作者
國盲有多少?可用陳獨秀和章士釗的國義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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