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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看今日哈爾濱究竟是誰人之天下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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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ubim2008 發表於 2008-8-22 17: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鏈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成了不法開發商洗錢的機器一文:  

奧運百年圓夢,喜慶千載難蓬!在這天下體育盛會閉幕之際,想想受災受難的人們!這不是天災,而是人禍……  

在中央紀委第八次全體會議上,江澤民總書記突出強調打擊執法和司法機關的腐敗問題—歷史事實說明,官吏的腐敗、司法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滋生和助長其它腐敗的重要原因。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對新來的省委書記「抽老千」  

(法院不懼讀職、公然製造執行難)  

在全國攪得沸沸揚揚的陝西省「周老虎」新聞已水落石出,由於社會意識形態的作崇:類似「周老虎」王老虎的欺騙行為總是連連不斷,然而哈爾濱市中級法院矇騙新來省委書記的事卻十分鮮見!  

「抽老千」是賭場中違規的語言,然而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對哈建大公司執行興得開發公司(2006)哈執字第221號案,下達的7.14枉法裁定,是法院在執法平台為保護不法開發商利益膽大包天、濫用職權肆意欺壓合法當事人,而又對新來的省委書記「抽老千」瞞天過海的政治欺騙惡行。暴露他們肆意違法的猖獗和對失職、瀆職的有恃無恐!凸現當前社會法治環境的惡劣!  

興得開發公司具有的資產有完全的執行能力,但其通過惡意轉移、財務帳冊莫名其妙的意外失火、提供虛假資料在工商部門非法變更等,是妄圖惡意逃債的問題。其行為處處違法並多項觸犯刑律,這對執結該案形成了巨大空間。本案屬黑龍江省集中清理執行積案中第一、二種情況,但法院辦案人卻千方百計不給執行。  

興得開發公司拖欠500多萬元十四年不還,法院二年多不給執行,已給債權人建大公司造成滅頂之災,為討債幾名青年喪生,幾個家庭破裂!其形成的三角債、多角債至今無法解決,其中包括四川民工的工資。  

哈建大公司為使問題儘快得以解決,於今年四月八日向新來的省委書記發出了請求幫助的信函,吉炳軒書記閱后,將此件批轉給法院。  

省委書記的關注,使案件出現轉機,五月初執行局成立的該案審查小組口頭通知我們:「已認定該企業虛假資金註冊的證據,準備有序執行被執行人股東的財產,並讓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來源」。但事隔一段時間,法院高層突然介入,又過一段時間風雲突變。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哈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口頭對(2006)哈執字第221號案下達裁定:「執行法律無能力執行該案,應另行起訴。對此裁定不下達書面文件。」  

興得開發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馮燕的丈夫王雲多次請出原哈爾濱市政法委李兆江書記在酒店設晏,晏請法院相關領導,用以達到遊說不予執行的目的。這是7.14枉法裁定的幕後操作的結果。依據 八月十四日 《黑龍江開展廉政建設集中教育整頓活動》(以防治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為重點)的工作精神,請求相關部門應調查處理。  

「執行法律無能力執行該案」是7.14裁定的核心內容,其違背了法律的原則並與事實嚴重不符。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案件中止、終結執行的情形,雖然有法院認為應當中止,終結的其它情形的自由裁量權的機動條款,但也決不是「執行法律無能力執行」的情形。  

被執行人興得開發公司在企業經營中處處違法,犯罪猖獗,將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濫用到極至,這些為執行認定工作提供了極大的空間。被執行人雖然蓄意規避法律、抗拒執行,但其逃離不了法網的制裁。若真出現了「執行法律規定無能力執行」的情形,只能說明國家的法網出現了問題。  

查閱相關法律依據、資料,應認定此裁定是天下首創!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為了保護不法開發商的利益,他們犯了一個很低級的錯誤。  

事實上,並沒有那個具體案件領導明確告訴過不許執行,更重要的,還是沒有窮盡各種執行手段,是工作能動性沒有得到有效調動。(摘自 2008年4月16日 ,人民法院報第一版)  

依據《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六條: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的規定。7.14口頭不下書面文件的裁定,又是一個違返法律規定的錯誤。  

讓我們揭開興得開發公司規避法律妄圖逃債的部分事實能充分證明:該案不是執行不能、也不是執行窮盡、而是法院為保護不法開發商的利益惡意不給執行的瀆職行為。證明執行難難在法院的事實。  

事實1:興得開發公司虛假資金註冊,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在哈市動力區工商局登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哈爾濱興得企業集團公司出資480萬元人民幣,哈爾濱建興商貿公司出資20萬元人民幣。但該款沒有存入該公司在銀行的臨時帳戶,違反原《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證據1)  

該企業九五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年初沒有數字,損益表是空表。(證據2)  

九五年工商年檢表中出資人:天利貿易有限責任公司300萬元,寶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200萬元,是其不能自圓其說的編造,從反面印證了興得集團公司和建興商貿公司沒有出資的事實。(證據3)  

哈爾濱興得企業集團公司沒有經濟實力投入480萬元。(證據4)  

法律規定的虛假註冊的證明:興得開發公司應負有舉證責任。若其不舉證或證據不利於該企業應由其承擔責任。興得開發公司恰恰「財務帳冊莫名其妙的意外燒毀」已是舉證不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0條[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事實2: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興得開發公司將建大公司依法留置價值600萬元,哈市道外區濱江街派出所出面擔保,並予以查封、凍結的房產強行出售。該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依據第三者侵權的要件,其股東應在惡意處理企業財產範圍承擔賠償責任。  

事實3: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興得開發公司違反原《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將價值 4.039.43 萬元商業用房,投資分立於其自己開辦的哈爾濱億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佔78.69的控股單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3條[對投資權益或股權的凍結]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和第54條[對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變價處理]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事實4:濱江街100號C棟是興得開發公司的財產,但二00一年十一月以抵債為名將房產低價賣給自己開辦的相關聯公司:哈爾濱天利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獲商業用房10. 757.64平方米 (1.246.02元/㎡);哈爾濱億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獲商業用房, 744.35平方米 (1.227.31元/㎡);哈爾濱寶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獲商業用房3. 366.87平方米 (1.227.31元/㎡)  

事實5:哈爾濱市動力區《四季方洲樓盤》是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哈爾濱天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投入數千萬元土地補償款和貳佰貳拾玫萬元土地出讓金進行開發,而現在卻是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新登記註冊的哈爾濱天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經營獲益,這是暗渡陳倉的財產轉移。  

上述兩事實是興得開發公司違反《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三)款:「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規定》第81條[被執行人財產被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規定,上述相關聯的公司應在無償接受興得開發公司財產範圍承擔責任。  

事實6:興得開發公司在經營中充滿違約、違法犯罪,將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濫用到極至,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 或其它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 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 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依此規定:興得開發公司股東應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  

該法條解釋: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適用於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而逃避債務的行為,即股東有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和具體行為;應當有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後果。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向股東追償。  

《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一款第十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作出裁定」即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需要進行裁定解決的事項可以作出裁定。  

黑龍江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嚴格落實「四定」責任)人民法院報於 八月十一日 作出了報導: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全省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傳達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精神,對全省法院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  

黑龍江高院確定全省各級法院院長為第一責任人,要求各級法院對每起案件認真落實「四定」工作機制,即定承辦人、定執行期限、定督辦領導、定獎懲。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領導重視不夠、措施不力、完不成清理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法院院長、主管院領導、執行局長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每半個月高院對各中院根據積案執結率和重點案件執結率進行通報排名。  

對於各類積案,黑龍江高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執行部門領導必須逐案聽取彙報,逐案找出未結原因、逐案研究解決對策、逐案落實責任人員。對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執行積案要及時總結教訓,切實加以改正,並根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責任人;對因外部執法環境造成的執行積案要充分運用聯動機制等工作措施,採取綜合治理的方法加以解決;對確無財產的執行積案則要做好當事人的說服教育工作,爭取當事人的理解。  

依據以上工作安排執行積案存在的三種情況明確證明7.14是枉法裁定。  

以上事實和相應法律規定充分證明執結興得開發公司債務空間巨大,不是執行窮盡,更不是執行法律不能,而是商法勾結、法院用權力為申請執行人蓄意打造的執行難。  

申請執行人沒有能力舉出「商法勾結、錢權交易」的證據,但法院7.14枉法裁定,證明「耗子已給貓當上了伴娘」讓我們以案說事,將案情公諸於社會,一切罪犯必能顯形(待續:哈爾濱市中級法院與不法開發商成為利益集團)  

   

哈爾濱市建大建築工程公司  

 200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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