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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論行為之約 王志勇牧師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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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7: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改革宗神學論行為之約



選自布雷克《改革宗靈修系統神學》12章、13章, 王志勇譯



改革宗神學論行為之約(一):行為之約的界定



在第八章中我們描述了處於卓越、聖潔和榮耀性情中的亞當。我們現在所要探討的是與上帝有約的亞當,這約就是行為之約。熟悉這一行為之約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凡是在此處犯錯誤,或是否認行為之約的存在的人,都不會明白恩典之約,也必定對主耶穌基督的中保身份發生誤解。這樣的人很容易就會否認基督積極的順服為選民贏得了永生的權利。我們在好幾個團體中見到過這樣的現象,因為他們在恩典之約上犯錯誤,他們對行為之約也矢口否認。同樣,那些否定行為之約的人,在對恩典之約的理解上,也必定有錯謬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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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0 | 只看該作者
1.行為之約的界定及證實(The Covenant of Works Defined and its Existence Verified)

      行為之約是上帝與亞當所代表的人類所立的約,在這一約中,上帝對永生的應許是以順服為條件的,對不順服則有永死的警告。亞當既接受了永生的應許,也接受了應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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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0 | 只看該作者
問題:在上帝和以亞當為代表的人類之間真有這樣的一個約嗎?

      回答:我們的回答是毫不含糊的,確實有!為了有次序地考察此事,首先必須確定此事存在與否,然後要考察此事的本質。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首先需要考察這一個約的性質,因為是否存在這樣的行為之約,必須首先從其本質來證明。這樣,我們才能得出一個結論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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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0 | 只看該作者
證明#1:假如上帝確實賜給亞當律法,其內容與十誡相同;應許他有永生(這永生是與基督在恩典之約中為選民所贏得的生命是一樣的);確定分別善惡樹是檢驗亞當是否順服的工具,而生命樹對亞當而言則是生命的標誌;而且亞當既接受了應許,也接受了條件,從而對上帝負有律法的責任――那麼,上帝和亞當之間就確實有行為之約存在。既然這一切都是真實的,可以得出結論說,確實有這樣的行為之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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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1 | 只看該作者
我們首先來考察上帝這一方,以及祂的約言,然後我們再考察另一方及其約言。一方是上帝,在這一行為之約中,祂顯明自身如下:

(1)祂是最重要的、永恆的、至高的、主權的主,祂有權按祂自己的意思,向祂的受造物立法、吩咐、應許。祂是「唯一的設律法的」(雅4:12)。

(2)祂是聖潔的、公義的,祂所造的有理性的受造物,除聖潔之外任何東西都不能使祂喜悅,祂不會任憑不聖潔不受懲罰。

(3)      祂是無限的美善,並願意把祂的美善傳遞給人。祂在約中的參與包括律法的確證、福樂的應許和定罪的威脅,並制定標誌之樹和禁戒之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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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1 | 只看該作者
2.行為之約和上帝的律法(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Law of God)

我們首先要證明的就是:上帝把律法賜給亞當,這律法的內容是與十誡完全一樣的。上帝賜下律法作為人的規則,既關乎人的心靈,也關乎人的行動。律法宣布希么是善的,什麼是惡的。因為律法的權威來自上帝,人人都有責任順服。

人的理性,不管其本身是多麼完美,也不管它能否曉得律法的要求,都不是善惡的標準。事情的善惡絕不是由人所固有的認識能力來決定的。人所固有的認識能力並不能使人有順服的責任;它不過是認識和承認律法及其責任的工具罷了。上帝的律法及其神聖的權威就是善惡的標準,人人都有順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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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1 | 只看該作者
問題:上帝設立的律法表達的是祂的屬性,還是祂的自由意志?

回答:律法是從祂的意志發出的,與祂的屬性相合。律法並不是隨隨便便地從上帝的意志發出的,彷彿上帝能夠吩咐與祂自己相悖的事情一樣:憎恨上帝和鄰舍;或者憤怒、嫉妒、仇恨、復仇以及其它類似的罪都是聖潔的――人若犯罪,上帝就把永生的應許賜給他。這些都是與上帝的屬性背離的,也是與祂的意志相悖的。同時,任憑有理性的人在無法的狀態下存在,對上帝而言也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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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1 | 只看該作者
上帝把律法賜予亞當,證實如下:

      首先,「……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羅2:14-15)。即使在人墮落之後,仍有律法刻在他們的心中,從而使他們也有律法,儘管不完善,也很模糊。因此,亞當在純正的狀態中,更是有律法了。我們之所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原因就在於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是從上帝的知識發出的。在墮落之後,亞當對上帝的認識也比外邦人更優越、更清晰,因此,亞當對上帝的律法的認識也比外邦人更優越。認識上帝的律法,合乎上帝的律法,是人本性所應達到的至善之境。在墮落之後,誰對上帝的律法有最清楚的認識,並且最合乎上帝的律法,就比其他人更優越。既然亞噹噹時是完全的,因此他在對上帝的律法的認識和順服上也是優越的,因此,上帝確實把律法賜給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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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2 | 只看該作者
第二,「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4)。使徒保羅在此總結說,律法是與所有的人都有關係的,這律法有內在的潛能,這律法能使所有完全的人稱義。然而,他宣告說,律法是軟弱的,律法不能使人稱義,原因就在於因著肉身,也就是罪,律法變成軟弱的了。人一觸犯律法,就無法脫離罪責,因為律法是真理。既然律法現在已經變得軟弱了,那就說明它在從前某個時候曾經是堅固的。然而,在人墮落之後就不再是這樣了。但在人墮落之前,當人還沒有犯罪的時候,律法確實是堅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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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2 | 只看該作者
第三,上帝的性情和亞當的性情都要求亞當有法可依。從其性情而言,上帝是至高至尊的,祂配得尊榮和侍奉。受造物一出現在歷史舞台上,上帝就在受造物之上,而受造物則是在祂之下。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對人而言也是如此,這不僅僅是因為人是上帝所創造的,上帝又與人立約,也不僅僅是因為人犯了罪,更重要的是由於上帝的屬性,因為祂是耶和華。亞當既然是受造物,必然在各樣的事情上都倚靠他的創造者,否則他就成了上帝了。受造物的屬性就是倚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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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2 | 只看該作者
亞當是倚靠上帝的,他的存有倚靠上帝,他的行動也是如此。亞當對上帝的倚靠,不僅是在他與其它動物共有的行動方面,在使他能夠有智慧地行動的推理之事上,他也倚靠上帝。既然從其屬性而言,上帝是至高無上的,是獨立自存的,配得敬拜、侍奉和敬畏(「萬國的王啊!誰不敬畏禰?敬畏禰本是合宜的」) (耶10:7),而人在其屬性、活動和理性方面,都是依賴性的,那麼在其完美的狀態中,人必定有法可依,由此他的屬性和活動可以得到規範,這就是律法。這律法深深地印在亞當的性情之中,他無須像不曉得自己本分的人那樣尋找,也不用擔心自己因軟弱的緣故,被自己的邪情私慾牽引,去作相反的事情。曉得律法,並按律法去行,這是本來就深深地印在亞當性情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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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3 | 只看該作者
異議#1:「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提前1:9)。

      答案:可以從兩個角度看律法。從標準的角度來看,律法是人喜愛的準則,告訴人當盡的本分;從懲罰的角度來看,律法是使人懼怕的強制性工具。義人對律法的看法是:律法是人所喜愛的準則,告訴人當盡的本分。義人高高興興地承認我們都當順服上帝的律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約壹4:18)。然而,不義之人卻受制於律法那令人懼怕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要求對他們的惡行予以懲罰。義人喜愛德行,不願犯罪;惡人則因為懼怕懲罰而抑制自己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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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3 | 只看該作者
異議#2:既然亞當對上帝的愛是完全的,他作一切都是自發的、自願的、自然的,因此,不可能有什麼律法存在。

      回答:(1)律法就是愛(太22:37-39)。既然亞當的愛是完全的,他必定有全備的律法。

      (2)律法就是自由。「……那全備、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亞當享有神聖的自由,因此他就處於使人自由的律法的管轄之下。

      (3)合乎自然做事與合乎律法做事是沒有矛盾之處的。外邦人也是從其性情出發,作那些律法之中所規定的事。

      (4)違背愛不就是罪和不義嗎?可見,律法是完備的愛中所固有的。

      (5)在完備的愛中,亞當仍然受到死亡的警告;對過犯有懲罰的警告,就必定有律法存在。因此,亞當是有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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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3 | 只看該作者
所以,現在的問題就是,到底亞當擁有什麼樣的律法呢?我的回答是:除了禁止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之外,就內容而言,亞當還有十誡之律。

      首先,無疑亞當所擁有的是最全備的律法。最全備的律法就是愛的律法,這就是十誡(參考太22:37-39)。因此,亞當所擁有的律法就是十誡之律法。

      第二,所有的人都同意:那在外邦人天性中就固有的律法,就是曾經印在亞當的性情中的律法的殘餘,這律法與十誡是完全一樣的。因此,亞當的律法就是十誡之律法。

      第三,這在《羅馬書》8章3節中得到了證實,我們已經引用了這節經文。保羅在這節經文中談及律法,但並沒有進一步地展開。無疑,保羅在此處所提及的「律法」就是十誡。這一律法是亞當曾經擁有過的,那時律法的力量是全備的,但在人墮落之後就軟弱了,我們對此已經有所說明。所以,亞當所擁有的就是十誡之律法。

      第四,聖潔只有一種,因為聖潔屬於上帝的形像,其本性就是單一的。所以,律法就其本性而言也是單一的,人對聖潔的完全順服就是聖潔。因此,就其內容而言,亞當在其完全的狀態中所擁有的就是十誡之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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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4 | 只看該作者
除了自然律之外,上帝還賜給亞當一個誡命,在上帝的主權之中,這一誡命可以給,也可以不給。這一誡命就是不要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我們已經在前面提到了這一誡命。這很容易導致以下的問題:為什麼上帝把這一誡命賜給亞當呢?假如上帝沒有給亞當吩咐這樣的誡命的話,亞當就不會犯罪了。我的回應如下:

      (1)即使上帝不把這一誡命賜給亞當,也不能說亞當就會絕對不犯罪。那時亞當是聖潔的,但他也是可變的,因此他也能夠在處境不同的時候犯罪。

      (2)上帝行事並不是都要給人說明的。假如有人真的希望對這一誡命反覆思想,很顯然,就會對這一誡命更加清楚。這一誡命所宣告的是:惟獨上帝是主,惟獨祂有權力按祂自己所喜悅的來吩咐亞當,而且要求亞當無條件地順服,無需追問為什麼。

      (3)另外所包含的是:人應當惟獨尋求上帝的旨意;任何事情是否是可喜悅的,都要惟獨根據其與上帝的關係來界定。

      (4)這一誡命包含了人生的幸福之所在,人生的幸福就是惟獨以上帝為樂,這種幸福是在上帝之外的任何東西中都無法找到的。因此,亞當並不需要那些似乎是極其令人喜悅的東西,沒有這樣的東西,他仍然能夠以上帝為樂。

      (5)同時,這一誡命也表明,亞當滿足於上帝那時按祂自己的美意所賜的完美程度。上帝為什麼賜下這樣的誡命呢?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只能是:「這是上帝主權的美意。」因此,我們已經注意到亞當確實是有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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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4 | 只看該作者
3.行為之約和永生的應許(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Promise of Eternal Life)

      第二件要證明的事情就是:亞當曾經有永福的應許。

首先,這在現在的外邦人身上得到了證實。上帝在人的心中都刻下祂存在的印記,並且也使人曉得祂所希望的行事為人的方式,同樣,上帝還使外邦人曉得,行善就會得到好的報應,而作惡最終則會受到懲罰。跨海旅行的人所記的日記證實了這一點。他們來到外邦人的土地,那裡從來就沒有基督徒,這些外邦人用手勢指上指下,指出行善的人會上天堂,而作惡的人則下地獄。使徒保羅證實外邦人的良心或者是責備他們,或者是為自己辯解(羅2:15)。既然連外邦人都曉得這樣的事實,他們的行為要按刻在他們心中的律法衡量,按其善惡,或得獎賞,或受懲罰,這對亞當而言就更真實了。他對律法和獎賞的應許具有完備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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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4 | 只看該作者
其次,我們在前面已經說明,上帝所賜給亞當的律法就是十誡之律法。十誡之律法附有永生的應許,這在《馬太福音》19章中可以看出。一個年輕人問:「我該作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6-17)。這在以下的經文中也得到了證實:「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利18:5);「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羅7:10);「……守著這些便有大賞」(詩19:11)。因此,亞當是有永生的應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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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5 | 只看該作者
第三,這也得到了以下事實的證實。這一事實就是:基督自己順服律法,擔當來自律法的懲罰,在性情和行為上都有著完美的聖潔,從而滿足了律法的要求,為選民贏得了永生。這在《羅馬書》8章4節中很顯明,使徒保羅在此宣告說,因著基督的補贖,「……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選民)」身上。這在《加拉太書》4章4至5節中也有說明:「上帝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請注意,此處所指的律法與亞噹噹初所擁有的律法是一樣的。「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就是上帝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也必和祂一起得榮耀」(羅8:17)。因此,永遠的榮耀必定是隨著對律法的順服而來的。所以,亞當所擁有的是同樣的律法,他也擁有永福的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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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08-8-6 08:05 | 只看該作者
第四,藉著信心接受基督時所承受的生命,也曾應許給完全順服律法的人。既然永生是賜給那些在基督里有信心的選民的,同樣也賜給了那些完全地遵行律法的人。使徒證實這同一永生的應許適用於兩種情況。「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惟有出於信心的義如此說:你不要心裡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祂從死里復活,就必得救」(羅10:5-6,9)。「……義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3:11-12)。此處的應許是一樣的,就是生命的應許,永生的應許。在《馬太福音》19章16至17節說的也是如此,我們已經在上面解釋了。關於信心,在《約翰福音》3章36節說,「信子的人有永生」。使徒說明,要達到目標有兩條道路,一是律法之路,一是信心之路。因此,我們可以說,擁有律法的亞當,也是擁有永生的應許的,而這永生的應許現在是藉著信心而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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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這也由以下的警告得到了證實:「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7)。此處所威脅的死亡是沒有其它任何限制的。有人堅持說,此處所說的死是指暫時性的死,他們必須證實確實這是必然的。但持這種主張的人無法證明他們的觀點,因為找不到此類的證據。而且,眾所周知:

      (1)死既指永刑,也指暫時的死。「在這等人,就作了死的香氣叫他死」(林后2:16);「有至於死的罪」(約壹5:16);「第二次的死在他們身上沒有權柄」(啟20:6);

      (2)此處所警告的死是對罪的懲罰。然而,對罪的懲罰不僅包括暫時性的死,也包括永死,這是與永生相對的。「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里,乃是永生」(羅6:23);「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6);

      (3)使徒清楚地說明,因為吃禁果,定罪就臨到所有的人身上。「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羅5:16,18)。任何人都不會否定,這一罪性就是吃禁果之罪。然而,吃了之後,接下來就是被定罪,因此「死」這個詞所威脅的就是定罪。讓我們反過來看。假如是在犯罪的時候,亞當受到永刑的威脅。那麼,相反,人順服的時候,就會有永生的應許。假如人不犯罪的話,在死的威脅中本來是有永生的應許的。這種推理是更可信的,因為誰能竟敢認為慈愛的上帝對不順服有處以永刑的威脅,而同時對順服則沒有永福的應許呢?誰敢認為祂的審判不可思議地大於祂的慈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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