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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西藏問題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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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khg 發表於 2008-8-4 23: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2008年8月3日14:43:42(京港台時間) --多維新聞網  

許允仁來稿/多年來,自由派知識分子一直宣稱政治體制改革的條件已經成熟[1],但在許多人看來,這似乎只是自由派知識分子一廂情願的祈願式思維的反映。因為,執政黨在現行的政治體制下,基本上成功地應對著各種大小危機,維繫著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同時,似乎也取得了國內和國際社會對其政策的某種基本認同,至少是某種理解和容忍。()

然而,今年3月中旬,在北京奧運會之前,發生的西藏事件,在作者看來,很有可能成為終結上述情形的一個重大的標誌性事件。它顯示出中國現行政治體制的活力和潛能正在逐漸耗盡。這本來似乎只是一個並不顯眼的示威和騷亂事件,但是,當政府以其慣常的政治邏輯,想用快刀斬亂麻的方式來快速平息它時,卻反而使其剎那間變成了一個舉世矚目的全球性事件。西藏事件暴露出中國政治體制中隱藏著的多方面的問題和弊端[2],並且,以一種十分顯眼的方式將其呈現在全世界人民的面前,從而為我們觀察和分析這一制度的行為邏輯和它的深層矛盾提供了一個難得的窗口。()

西藏問題的本質在於,相當一部分藏族公民的國家認同產生了危機,因此,從根本上解決西藏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通過一種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的塑造,來培育藏族公民對國家的理性認同。當然,在一種前憲政的政治體制下,不僅僅是少數族群[3],而是全體公民的政治認同都會產生危機,但是,對作為中華民族主體族群的漢族的大部分公民來說,即便對執政者,乃至對基本政治制度的認同產生了危機,但是,對以領土作為載體的民族國家的認同依然不會改變;而對少數族群的公民來說,一旦對執政者和政治制度的認同產生危機,在強烈的民族自治和民族自決的意願下,連對後者的認同也會產生動搖。()

在我們看來,正是中國長期以來推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傳統的共產主義意識形態衰微之後,事實上正在系統地塑造著少數族群個體以自己所在的族群為核心的政治認同意識,而這是當下中國社會中各種族群矛盾逐漸升溫的最根本的制度性根源。目前,影響持續擴展的西藏事件正好提供了一個契機,促使我們認真地去反省政府為了解決民族問題長期以來所採取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中存在的問題,同時,進一步深入反思之所以會採取這樣的制度和政策,又是基於怎樣的政治哲學的理念?()

一、美國與前蘇聯在民族問題上採取的截然不同的制度性對策()

在如何將擁有不同的文化傳統的多族群的人民,構建成一個統一的國家的問題上,美國和前蘇聯代表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策略。美國的策略可稱之為「大熔爐」政策,而前蘇聯的策略則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所謂「大熔爐」策略是指,在政治層面上,國家平等地對待各族群的個體,完全無視各族群之間的差異,而給予每個人絕對相同的政治權利。而之所以這樣做的理由,是基於憲政民主主義的政治哲學:國家是建基在它和每個公民之間關於平等保護個體權利的基本政治契約——憲法之上,而基本政治權利又是基於超驗的人性和人與人之間先天存在的法理關係,與人們在經驗世界中在文化和生理特徵上的差異毫無關係;在文化層面上,則讓所有個體在宗教信仰、語言使用和生活習俗上,在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前提下,保持自由。()

「大熔爐」政策的意義在於,一方面是在最危險的,必須要壟斷暴力的政治領域,通過塑造每個個體作為公民對國家的理性認同,以及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相互認同,構建起一個建築在人們的自覺認同基礎上的統一和均質的共和國;另一方面,在文化和社會的領域則保持著多元化和豐富性,不同的群體,可以通過相互間不同的文化認同,來構成不同的族群。在精神上,個體可以將自我看作是耶和華的子民、安拉的信徒或者靈魂不斷轉世的佛教徒,但是,在世俗世界里,在政治上,每個人都作為完全同質的公民認同一個統一的共和國,同時認同別人和自己擁有相同的權利。()



我們之所以將這樣的策略稱為「大熔爐」政策,是因為採取這樣的政策的共和國具有包容和融合異質的族群的巨大的能力。這「大熔爐」裡面的熔劑,就是上述的以公民的權利認同為核心的政治文化。一個新的異質的族群,可以自由地保持自身的個性,但是,它想要融入這個國家的前提是,它的個體必須學習和接受這一政治文化,因此,假如一個族群的傳統習俗中有著與上述公民文化相抵觸的東西,它就必須通過自我調整和改革來適應這一公民文化。而一旦它做到了這一點,就可以以帶有自身個性的方式融入「大熔爐」中,和其它族群和諧相處。()

前蘇聯的所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則是另一種在多族群的前提下構建統一國家的制度性對策。這一政策的一個重大特點就是,它的理論和實際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分裂。在理論上,這一制度是源於近代歐洲產生的「民族國家」理念,同時,它賦予了「民族自決權」以最為寬泛的解釋:即任何一個群體,只要擁有相互認同的共同的文化特徵而自認為是一個民族,它就有權利在其長期居住的一塊領地上實行自治,同時,還有權利通過「全民公決」來決定是否要在這一領地上建立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4]不難想象,按照這樣的以最大限度解釋的民族自決權,人們根本無法在多民族的情況下,建立起一個統一的國家,而只可能像近代以來的歐洲一樣,形成多國林立,戰爭不斷的局面。因此,當蘇聯共產黨奪取政權,從造反黨變為執政黨,狂熱地想要在多民族的前提下,構建一個強大的超級大國時,在實際上的政治操作上,決不可能允許各少數民族的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和自治州從蘇聯的版圖中分離出去。()

因此,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成為這麼一種政治實踐,它一方面對各少數民族進行盡量明細的劃分,在其長期居住的地域內,建立起以民族為單位的各種政治共同體,並在口頭上承認其擁有完全的自治權,乃至退出蘇聯的權利;另一方面,則又構建起一些強有力的「綁帶」,從外部將這些以民族為單位構建起來的政治共同體緊緊地捆綁在一起,使它們非但不可能脫離蘇聯,而且必須宣稱自己是在完全自由的情況下,自願留在蘇聯之內的。這些「綁帶」主要有以下三條[5]:()

第一條也是最根本的一條就是黨的一元化統治。高度集權的列寧主義政黨的各級負責人都是由上而下地任命的,而黨組織又建到每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和社會組織之中。黨還直接控制著軍隊、警察和秘密警察等所有暴力工具。由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嚴格的政治紀律組建起來的一個無所不管的極權主義政黨,是將各個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單位,緊緊地捆綁在聯盟之內的一條最強有力的「綁帶」。()

第二條「綁帶」是共產主義意識形態和領袖崇拜。即蘇聯共產黨力圖通過宣傳灌輸,將黨的意識形態,轉變為每個蘇聯人的信仰,從而在精神上塑造每個個體超越於各個民族認同之上的同質化的政治信念和共同的領袖崇拜。第三條「綁帶」則是經濟上實行計劃體制而形成的依存關係。由於前蘇聯實行計劃經濟,徹底廢除了市場,各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的經濟活動完全是在一個統一的計劃指令體系下進行的,當各地區按計劃指令形成產業上的分工協作之後,任何一個地區想要脫離蘇聯,而在經濟上保持自足,已變得難得想象。()

在蘇聯的全盛時期,這三條「綁帶」將各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捆綁得如此緊密,以致於蘇聯共產黨一度自信地認為,民族問題已經被徹底解決了,即各個民族,在這一制度下,已一勞永逸和不可逆轉地自願融合成一個統一的蘇聯民族。在蘇聯早已解體的今天,我們回過頭去看,不難發現,蘇共當時的這種自信,是一種多麼自大和可笑的政治錯覺。()

對比美國和蘇聯在民族問題上的不同的制度性對策,讓我們想到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在《歷史研究》中提出的「文化」與「文明」這二個不同的概念。在湯因比看來,所謂「文化」是指一個政治或社會共同體,是在尊重個體的自主性的基礎上,在其內部通過文化聯結起來的;而「文明」則是靠某種外部的強制力強行糾合起來的。所以,「文化」是有機的,而「文明」是機械的。湯因比認為希臘是一種「文化」,而羅馬則是一種「文明」。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美國代表著一種「文化」,而前蘇聯則是一種「文明」。()

這二種不同的民族政策的後果是顯而易見的,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有如此之多的不同的族群和不同的種族,但卻並沒有不同的民族,通過培育每個公民對國家的理性認同,美國成為了一個成功地融合不同的種族、族群和文化的大熔爐。在美國立國200多年的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因為一個民族或種族要求划土自治而導致的分裂危機,唯一一次分裂危機——南北戰爭——也是由於政治理念的差異,而非族裔認同的不同引起的。()

反觀前蘇聯的所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理論上,將國家內的每個族群都看作是有著自決權的民族,並且將這種民族自治和特定的地域聯繫在一起,因而,制度性地強化了少數族群國民的族屬認同,並將這種認同高度地政治化。在一黨專政的外部「綁帶」十分強大的情況下,由於政治上和思想上的高壓,少數民族的自治共同體都紛紛宣稱「自願」聯合成一個蘇聯民族,而只有到這種外部的捆綁完全鬆懈,人們才會發現少數民族在外部強制狀態下所表的忠心,和其內在的真實願望之間的差距究竟有多大。()

二、中國的民族政策和前蘇聯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關係()

2007年6月25日,國家民委副主任吳仕民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採訪時宣稱:「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解決民族問題中最有特色的東西,也可以說是中國對當代世界的貢獻之一。」還引用了鄧小平的話:「我們中國是團結的,我們在處理民族問題上是好的,毛主席是英明的,沒有搞什麼民族自治共和國。」[6]這基本上代表了目前政府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看法。不斷加劇的民族矛盾,只被看作是個別人的分裂陰謀的產物。現行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僅僅被政府看作是成功的,而且,被看作是中國的獨創,和對當代世界的貢獻。不難看出,中共政府在民族區域自治問題上的自信,似乎可以和1970年代的蘇共媲美。()

事實上,中共在民族問題上,基本上只是效仿蘇共,談不上有什麼根本性的獨創。在奪取全國政權之前,中共曾跟著蘇共高調支持中國境內各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7],建國之後,則同樣模仿蘇聯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只是由於中國數千年的大一統的政治傳統,使我們建立的是單一制國家,而不是像蘇聯那樣的聯邦制國家。()

所以說,在民族問題上我們和前蘇聯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關係,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我們都是學習前蘇聯,走的是完全同樣的一條道路,只是由於我們的政治傳統阻止了我們走得像前蘇聯這麼遠,所以在這條道的半路上停了下來。確實,我們沒有搞加盟共和國和民族自治共和國,搞的只是單一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但是,由於這一政治實踐完全是按照前蘇聯的民族理論進行的,因而,在中國政治體制向憲政民主的方向轉型的過程中,也必將引發跟前蘇聯和前南斯拉夫同樣性質的民族矛盾。()

民國時期,國民黨在民族政策上基本上是學習美國,在族群的認定上採取了宜粗不宜細的策略,認為中華民族包含了漢滿蒙回藏五族,只承認中華民族是一個民族,而五族只是構成中華民族的宗族[8],在政策導向上淡化個體的族群意識,而強化對中華民族的認同,竭力避免各族民眾因族屬認同的不同而可能導致的政治衝突。()

中共執政之後,追隨前蘇聯在民族認定上走了完全不同的道路。1930年代前蘇聯在斯大林的親自主導下展開了「民族識別運動」,認定了100多個民族[9]。而中國則從1950年代開始,模仿前蘇聯進行了同樣的民族劃分和製造工作,最終根據斯大林的民族理論,將生活在中國領土上的原先邊界模糊、自然融合的各個族群,人工劃定為56個邊界清晰的民族[10],並相應地建立了5個自治區、33個自治州(盟)、120個自治縣(旗)和1093個民族鄉(蘇木)(2005年底數據),許多地區還建立了民族村和民族居委會,從而形成了「自治區—自治州(盟)—自治縣(旗)—民族鄉(鎮)—民族村(居委會)」的龐大複雜的民族區域自治的行政體系。()

霍布斯鮑姆是這樣評價前蘇聯的民族政策的:「悉心致力於在那些從未組成過『民族行政單位』(亦即現代意義的『民族』)的地方,或從不曾考慮要組成『民族行政單位』的民族(例如中亞伊斯蘭教民族和白俄羅斯人)當中,依據族裔語言的分佈創造出一個個『民族行政單位』的,正是共產黨政權本身。」(2000)中國的情況也與此完全相似。這一民族制度推行的後果,就是在最大限度上強化了每個個體的族屬認同。從此之後,每個中國人都必須清晰地確定自己是屬於這56個民族中的哪一族,在每一次確定自己身份的登記表上,都不得不寫上自己的族別,(一個公民假如由於出身上的混血,或其他原因不想明確地確定自己的族別,在法律上將不被允許。)在一次又一次這樣的刺激下,每個人,尤其是少數民族個體的族屬意識被不斷地強化。()

而一個少數民族被正式認定之後,就由官方出面,為其規範和推廣民族語言,編寫民族歷史,整理民族文化,培養民族幹部和民族的知識分子,人為地加工和塑造出一個個少數民族的強烈的民族意識。更為關鍵的是,在均質化的一黨專政的政體下,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並不意味著少數民族的公民比主體民族的公民的政治權利,會多一些,也不意味著黨對他們的管治會少一些。恰恰相反,由於少數民族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的離心傾向,(既然,它們已經被正式確認和塑造成和主體民族完全對等的獨立的民族,這樣的傾向的或多或少的存在就變得十分自然和不可避免),因此,黨對他們從行為到精神上的管治,只會更加嚴密和嚴厲。也就是說,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這些基本政治權利來看,號稱自治的少數民族的公民,一般而言反而只會比主體民族的公民享有得更少些。()

那麼,民族自治中的「自治」二字的意義,究竟體現在什麼地方呢?既然,在現行的政治體制下,「民族行政單位」的「自治」絲毫不意味著它擁有任何相對地超越黨的統治意志外的更大的自主決定權,那麼,「自治」二字就被純粹從「自己人治自己人」的字面含義上來理解。所以,現行民族政策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必須由該少數民族人士擔任最高行政長官,同時,規定在其黨政幹部中該族人士不得低於某個比例,(比如70%)。()

如此一來,所謂的民族自治問題,在現行體制下,就轉變為如何培養更多聽話能幹的少數民族的黨員幹部的問題。按現行的自治標準,一個民族自治地方,假如100%地任命該族人士擔任各級領導幹部,而這些人又能比漢族官員更好地聽黨的話,執行黨的政策,那麼,這個地方就達到了最理想的百分百的「自治」。當然,這樣的理想狀態永遠無法實現,所以,黨總是會派相當數量的漢族或其他的外族幹部去控制一個民族自治地方的最重要的實權崗位,同時,在該族的幹部中總是會出現這麼二種不同的傾向,一種傾向是無原則地絕對服從黨的指令,另一種傾向則試圖保持本民族的自主性和本位利益。而黨總是會重用前一派幹部,讓他們去和本民族的地方民族主義傾向作堅決的鬥爭,后一派則總是會遭到不斷的打壓和淘汰。()

「自治」在憲政民主主義的語境中,是指一個地區的公民,在某些事關切身利益的重要領域內,可以根據自主意志制訂法律和政策,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們看到,幾十年來,民族自治地方從來沒有獲得過這種意義上的自治權,黨要它消滅私有制,它就必須消滅私有制;黨要搞人民公社,它就必須搞人民公社;黨要反右,它就必須反右;黨要消滅宗教,它就必須剷除千百年來為自己民族提供生存意義的宗教;黨要它侮辱謾罵自己崇敬的宗教領袖,它就必須緊跟著黨大聲地侮辱謾罵。在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中,不存在任何制度性的安排,可以限制黨的飛橫跋扈的專斷權力。()

衡量一種政治制度的價值的終極標準,就是看它是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在所謂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少數民族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並沒有得到任何增進,那麼,將被外族人專制和虐待改為由本族人專制和虐待就沒有任何政治進步的意義,更何況這些本族的統治者執行的政策,歸根結蒂是由在遙遠的京城裡的外族人制定的,他們本身也是由外族人任命的,而他們為了取得黨的信任,只會對本族同胞採取更為嚴厲的管治手段。()

我們的基本民族政策,除了「本族人治本族人」之外,還有就是對少數民族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從理論上說,並非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必具的題中之義,但事實上卻被廣泛實施。之所以會如此,一方面果然是由於少數民族地區一般情況下經濟發展水平的相對落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在以完全由上而下的黨的一元化統治剝奪了少數民族公民的大量政治權利之後,希望通過補償性地給予物質上的好處的方法來換取對自己的認同。就像有的父母,為了讓子女聽話,就給子女買好吃的、好穿的一樣,而他們要子女聽的話,越是具有扭曲子女自由意志的強制性,父母支付的代價也就必須越大。()

我們對少數民族的優惠政策的涵蓋面很廣,包括計劃生育上的照顧、考大學加分、升職升學時的優待,以及各種方式的經濟上、技術上和幹部上的援助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傾斜等等。但是,由於在實施這些優惠政策時,政府都不是根據受惠對象和其他人完全平等的公民身份,而是根據其少數民族成員的身份進行的,因而,所有這些優惠政策,非但不能強化少數民族成員作為公民對國家的認同,反而強化了他對自己的族屬身份的認同,並將這種族屬認同置於公民認同之上。因為他完全是依憑自己的族屬身份,而不是公民身份,才從國家那兒獲取了這些好處。[11] ()

同時,這也很容易造成不同民族的公民在相互認同上的困惑。就如曾在西藏工作多年的徐明旭先生在文中回憶的那樣,在一個單位中,漢人哪怕工作得很出色,但是,各種機會依然輪不到他,這就在他們心中產生了不公平感。徐明旭還提到,這種優惠政策甚至還擴展為「法律上的優惠」,比如,一個漢族的男子強暴了一個藏族的女子,和一個藏族的男子強暴了漢族的女子相比,前者被判的刑要比後者重得多,(在各種其他的傷害罪的判決中,也常常遵循同一原則)。這樣判案的原意,無疑是為了撫慰少數民族,但它的效果卻適得其反,它除了在漢族公民的心中製造了不公平感的同時,還把一個公民針對另一個公民的個人行為,變成了一個民族針對另一個民族的傷害行為,在少數民族公民的心中製造了一種被強勢民族傷害的屈辱感和憤怒感,因此,一旦遇上類似的案子,少數民族公民常常可能變得不再關心法律上的正義,而會致力尋求一種最大限度的報復來挽回民族的自尊。()

三、民族區域自治以及黨國不分的政治制度在少數民族公民對國家的理性認同上造成的困擾()

從上面的分析中,我們看到,中國模仿前蘇聯人工劃分和製造大量民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和按族別實施優惠政策的一系列做法,它的一個不可避免的後果就是極大地刺激和強化了少數民族個體的族屬意識,並將這種族屬認同塑造成了民族認同,而不是族群認同,從而將其導向了危險的高度政治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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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skhg 發表於 2008-8-4 23:02 | 只看該作者
民族區域自治,將一個族體的生存方式和一塊邊界明確的土地,以及在一個特定的行政區域內的政治上的自我治理,不可分割地聯繫在了一起。於是,合乎邏輯和不可避免地族屬意識就被導向了這樣一些政治追求:要求在一塊更大的土地上實行自治;要求提高已經實行自治的地方的行政級別,比如民族鄉希望升格為自治縣,自治縣升格為自治州,直至自治區還想升格為行政特區,乃至獨立的共和國,因為,確實只有變為共和國一個民族才算真正實現了完全的自治[12];一個少數民族假如被分割在不同的自治區、州、縣之中,那麼,它的被喚醒的民族意識,就會強烈地要求結束這種分割狀態,構建一個統一的政治實體;在已經實行民族自治的地方,人們會要求「真正的自治」,對本族人擔任了多高級別的官員,在各級官員中本族人的比例是多少,自己的上司是否是外族人等等變得十分敏感,而這種地方民族主義發展到極點就是,將實行自治的地方純粹看作是本民族所有的,從而想從這塊土地上將外族人全部驅逐出去;最後就是儘力地為本族人在各個方面爭取更大的優惠政策。()

所以,我們看到,一個少數民族(族群)的成員,生活在美國式的「大熔爐」政策下和中國式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就會培養出內涵截然不同的族屬認同,前者的族屬認同是文化層面上的,認同共同的語言、共同的信仰或者共同的生活習俗等等,但是,在政治層面上,他將自己完全認同為共和國的公民,因為,他的全部政治權利都來自於他的公民身份,而與其族屬身份完全無涉;相反,在後者的制度下,他的民族意識被導向了對政治利益的追求,他的政治權利都來自於他的族屬身份,而不是公民身份,因此,在他的政治上的自我認同中,他首先將自己看作是某族的一員,而不是共和國的公民。()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培養出來的這種民族意識,有一種不斷地自我強化和向外擴張的傾向,這種傾向只是因為遭到黨的一元化統治的遏制,才沒有更加激烈地暴發出來,而一旦黨治的外部捆綁消失的話,它的離心力立刻就會顯現出來,這也就是前蘇聯和前南斯拉夫解體的最根本的原因。當然,黨除了用外部的強制力來約束各個民族之外,也力圖在思想上培育各少數民族的個體超越於族屬認同之上的國家認同,但是,由於現行政治體制的黨國不分的弊端,因而,對國家的認同無法和對黨的認同分離開來,而對黨的認同又無法和對特定歷史條件下的黨的意識形態、政策,乃至黨的領袖的個人認同分離開來。於是,歷史變遷過程中,黨的意識形態、政策和領袖的變更,對少數民族成員的穩定的國家認同造成了巨大的困擾。()

我們可以以藏人為例,來分析一下,這種變更對藏人的國家認同所造成的嚴重困擾。在1950年代中共軍隊進入西藏,將其正式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之前,西藏是一個高度封閉的傳統社會,藏人並沒有明晰的建立在法理基礎上的國家認同,達賴喇嘛作為政教合一的領袖,是西藏傳統社會的太陽,因而,對達賴喇嘛的認同,構成了藏人的全部生活的重心。而在「平叛」和「社會主義改造」之後,西藏社會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共產黨通過在藏人中進行階級劃分和暴力革命,在徹底重構了西藏社會的同時,也重構了藏人的認同方式。()

超越於民族認同之上,構建起來的是對「作為全人類的共同理想——共產主義」的認同;對作為實現這一理想的手段和方式的階級鬥爭、暴力革命、公有制、計劃經濟和人民公社的認同;對領導人們實現這一理想的共產黨的認同;最後,這一切都歸結為對無產階級革命的導師、黨和各族人民的共同領袖的毛澤東的個人的認同。經過文化大革命之後,作為藏人生活重心和精神支柱的藏傳佛教被共產主義信仰所替代,達賴喇嘛的位置則被毛澤東所替代。西藏在新的基礎上被再次構建為一個政教合一的社會。()

所以,我們看到,上述的認同方式的轉變,不是按照現代政治的政教分離的原則,培養起藏人在法理基礎上的對國家的理性認同,而是用一種新的對一個政教合一的領袖的個人崇拜替代了一種舊式的個人崇拜,假如說,二者有什麼區別的話,那就是,後者是在千百年的傳統的基礎上自然形成的,而前者則是通過暴烈的群眾運動和精神灌輸,在短期內人工構建的。()

這種新認同無疑是在血腥的暴力,和精神上的高壓下塑成的,然而,就在許多質樸的藏民開始逐漸接受這種新宗教和新偶像,天天對著毛澤東的像頂禮膜拜,親自動手拆除傳統的寺廟,逐漸淡忘流亡海外的達賴喇嘛時,執政黨本身的思想路線和政策,卻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建立人民公社和計劃經濟體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和文化大革命被徹底否定,毛澤東走下了神壇,而且個人崇拜作為災禍的根源遭到嚴厲的批判和被摒棄。傳統的宗教又被允許在藏人的生活中擁有一定的位置。不難想象,這一切在藏人的思想中,導致了多大的混亂。就如王力雄在《天葬——西藏的命運》中描寫的那樣,由於恐懼和贖罪的需要,那些曾經親手搗毀寺廟的人,又成為在重建寺廟的過程中最賣力的人。而達賴喇嘛在許多藏人的心中又開始恢復了其作為宗教領袖的崇高地位。()



改革開放初期,以胡耀邦為代表的執政黨的部分領袖,對在從社會主義改造到文化大革命的過程中,黨對藏人造成的諸多傷害充滿愧疚和同情,因此,在治藏過程中,採取了一系列懷柔和優惠政策,這些政策使藏人的許多權利得到恢復,生活狀況得以改善。但是,由於黨國不分的政治體制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制度沒有變,加上長期的高壓政策放鬆之後不可避免的反彈,藏人在獲得更多的自由的同時,地方民族主義情緒不斷高漲,而對黨國的認同程度反而不斷削弱。()

我們看到,胡耀邦雖然懷有對藏人的真誠的善意,但是,其治藏的思路依然沒有跳出民族區域自治下的「本族人治本族人」的窠臼,他希望通過讓漢人大量退出西藏,和提高藏人在各級幹部中的比例的方式來增加藏人對黨國的認同,而結果卻是適得其反。在反思了胡耀邦的「自由化」政策與西藏1980年代末的騷亂之間的關係之後,執政黨的治藏政策(包括其整個民族政策)調整為:在政治上加強控制,在經濟上則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短期地和外在地看,這一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由於政治上的強控制,藏區在一段時間內變得穩定了,經濟也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如何培育藏族公民(包括其他少數民族公民)對國家的理性認同的問題,並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它只是暫時被強制性地壓下去了。隨著經濟增長導致的藏人的自主性的不斷增強,不可避免地這一矛盾又一次尖銳地爆發出來。()

筆者在《將共產黨正名為自由民主黨的建議――就執政黨政治哲學的轉型致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公開信》一文的結尾,反駁了將目前中國的社會矛盾都歸結為人均1000至3000美元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矛盾,認為一旦超過3000美元,所有尖銳的社會矛盾都會趨緩的庸俗的唯物主義觀點。預言超過人均3000美元之後,國家和公民之間的相互認同無法塑成的矛盾:即「國家的構建方式和使用暴力的邏輯,能不能得到公民們的理性認同,以及公民的自主意識和權利意識能不能得到國家的制度化的承認」,也就是「執政黨的自我認同方式,以及由此導致的國家運作的邏輯,和一個現代公民的自我認同方式之間不能耦合而產生的衝突」,將隨著經濟的增長日趨激烈,成為未來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西藏事件的發生,意味著這一矛盾,在少數民族公民和國家之間的相互認同,這一最薄弱的環節上,提前爆發出來。無疑,這一矛盾最終只有在執政黨通過政治哲學的轉型和政治體制的改革,在憲政民主主義的基礎上,重塑國家與公民的關係之後,才能真正得以解決。而作為準備性的工作,下面我們打算對這樣的妨礙少數民族公民的國家認同的基本政治制度,究竟是建立在怎樣的政治哲學的基礎上的,加以進一步的分析。()

四、選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原因以及如何培育公民對國家的理性認同()

當我們通過分析,越來越深地認識到蘇聯模式的所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弊端,認識到這一制度必然會驅使少數族群的成員,將自己的族屬認同置於公民認同之上,從而引發各種無休止的危險的政治衝突之後,一個自然而然的問題就是,為什麼我們會喜歡選擇這樣的制度呢?()

有些學者看到,斯大林在1930年代、毛澤東在1950年代都如此熱衷於人為地劃分和製造民族,就將這種制度的選擇首先歸因於獨裁者的政治虛榮心。確實,當一個人作為掌握絕對權力的領袖被人歌頌時,與被稱為「五族人民的領袖」相比,「56個民族的共同的領袖」,或者讓人覺得民族多得數不清的「全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無疑聽上去要輝煌壯觀得多。而且,由於在黨國體制下,不管製造出多少人工的民族來,它們都要服從黨的一元化的絕對統治,因此,在黨的領袖看來,在這樣沒有現實的分裂危險的前提下,製造的民族越多,就越能顯示一個國家在社會文化乃至政治意義上的豐富性和多樣性。[13]所以,在這一點上,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黨國的領袖手中掌控著越是堅固的絕對權力時,就會越是傾向於去製造更多的民族。()

但是,黨國領袖的政治虛榮心只是這一制度得以生成的表層的原因,當我們看到所有共產黨統治的國家,在民族問題上都採取這一制度時,就不難發現民族區域自治這一制度,事實上深深地植根於共產黨國家得以構成的最基本的政治哲學:集體主義和唯物主義之中。和憲政國家建立在個人主義,即每個公民個體和國家的契約之上不同,共產黨國家建立在某種前現代的集體主義原則之上。像中華人民共和國被看作是建立在56個民族的自願聯合的基礎之上,而不是每個公民和國家的權利契約之上。所以,在政治上強調的是各民族之間的平等,而不是不同族群公民的個人權利的平等。()

在單一制國家內部強調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聽上去似乎很公正,但事實上不管是從法理上還是實踐結果上看,都存在一系列嚴重的問題。從法理上看,平等這個概念只是對具有人格的個體而言才是真正有意義的和可能實現的,而民族或族群只是個人的集合體,它們本身並不具有人格,因而就根本無法從法理上去實現所謂的集體之間的平等,這事實上正是哈耶克所一再批評的將集體擬人化的社會主義謬誤的又一次典型反映;從實踐結果上看,不恰當地強調所謂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後果是,不斷地刺激和強化著少數民族公民的民族意識。一邊是一個十幾億人口的民族,另一邊是一個幾百萬、幾十萬人口的民族,你不管怎樣做,後者都會覺得自己作為一個民族和前者在政治上相比是弱小的、不平等的。而且,確實,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不同民族(假如以民族為單位來衡量的話)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一樣的。()

我們看到,俄羅斯正是由於吸取了以往在民族問題上的沉痛教訓,在完成憲政化改革后,才在新的憲法中,將以往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提法,改成了各族公民在政治權利上的平等。所以,和我們長期以來在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下形成的集體主義偏見正好相反,事實上,一個國家假如建立在集體主義和民族主義的基礎上,就是建立在紛爭和動蕩之上,相反,只有建立在個人主義的權利契約上,一個共和國才能真正地建基在磐石之上。()

仔細分析下去的話,我們還可以發現,黨國體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之所以會根據一個個體的族屬身份的不同,在政治上對其加以區別對待,又跟其哲學上根深蒂固的唯物主義傾向密不可分。一個憲政國家的政治哲學是建立在先驗論和唯理論的基礎上的,它相信每個個體都天生擁有一些完全相同的基本權利,個體之所以擁有這些權利,是基於某種永恆的先天法理,而和個體在現實世界中的各不相同的經驗性的處境和身份毫不相關;共產黨國家的政治哲學則是建立在經驗論和唯物論的基礎上,建基在先驗哲學基礎上的普遍人性和基本人權,在其看來純屬一種抽象的虛構,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哲學,一個人的政治權利只可能來自現實的社會關係中的某種階級的或族群(民族)的身份。()

所以,在這種政治哲學看來,當一個人純粹作為一個人的時候,他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他並不因此而具有任何的政治權利,只有當他作為現實社會中,某個特定的集體(民族、階級、政黨)的一個成員時,他才擁有和分享了某種政治權利。在此,我們可以看到,個體賴以結合成一個民族的東西,和在憲政條件下,公民賴以結合成一個共和國的東西之間的根本區別之所在,前者是共同的語言、共同的經歷、共同的習俗和文化等經驗性的存在,因此,不能分享一個民族的這些基本特質的個體,在一個建立在前憲政的民族主義基礎上的國家中必然遭到被排斥和邊緣化的命運;後者則是超越於變化不定的經驗因素之上的恆久的權利,只有一個建立在這種超驗權利之上的國家,才可能真正平等地對待自己所有的公民,和獲得超越於經驗變化之上的堅固性。()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下,人工地製造「民族行政單位」的做法,同時也是哈耶克所批評的用一種僭妄的「構建理性」去設計社會工程的「致命的自負」的一種體現。我們看到,當用去政治化的方式將少數民族改變為少數族群的觀點提出來后,持傳統觀點的學者反對的理由是,從部落到民族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從這一自己設定的單一進化公式出發,他們不理解族群到底算什麼東西,在他們看來,用人工的方式去製造一個個「民族行政單位」,是在按照「歷史規律」幫助一個個人類群體在實現自己的進化,相反,通過去政治化的方式將民族變為族群則是一個倒退。()

這種觀點似乎完全沒有意識到,在多民族條件下建立一個單一制國家,又給每個民族以完全的政治上的自決權之間的矛盾。或者說,這個矛盾只有通過這樣的方式才能解決:一方面每個民族都擁有完全的政治上的自治權,另一方面又必須完全地服從一個維繫單一制國家存在的政黨的絕對統治,從邏輯上說,要使這兩者不矛盾的唯一可能就是,各民族在完全自願的前提下絕對服從黨的統治,而黨的統治意志正好和各民族的政治意志完全同一。所以,就如我們在前面分析過的那樣,黨國體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的最終結果,非但沒有給少數民族的公民帶來更多的政治權利,和一般威權體制相比,反而更增加了精神領域的專制帶來的虛偽和矯情。少數民族的公民非但並不擁有更多的政治上的自治權,而且還必須不斷地宣稱,自己已經擁有了這樣的自治權,只是出於自願才完全服從黨的絕對統治,黨的意志總是天然地代表和反映著本民族最真實的政治意願。()

綜上所述,在我們看來,對一個由多族群構成的大國來說,解決族際矛盾的恰當的方法,不是將這個國家建築在一種集體主義的民族主義的基礎上,而應建築在個人主義的每個公民和國家的權利契約之上。因為,一種缺乏明晰的個人權利觀念的集體主義的民族主義,必將在這個國家內部製造民族間的分裂,在外部則引發和其它國家的衝突和對抗。極權體制下的所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由於制度性地不斷塑造和強化著少數族裔公民的高度政治化的族屬意識,因此,總是會一方面在客觀上不斷地為民族分裂主義傾向提供著頑強的精神資源,為淵驅魚,為叢驅雀,另一方面,為了在現實政治中維繫一個單一制的大國,則不斷地強化一黨專制和極權政治,這一制度所內含著的尖銳矛盾將會引發無休止的民族衝突和社會震蕩。()

而一個國家只有建立在個人與國家的權利契約之上,每個公民才會在追求自己的權利的同時,對等地承認他人的權利,不同族群的個體才可能超越各自不同的族屬身份相互間認同對方與自己完全平等的公民身份,同時維繫對一個平等保護每個個體權利的法治國家的理性認同。在這樣的政治構架下,每個個體在政治層面上擁有完全同質的公民身份的同時,在社會文化層面上則可以真正自由地保持不同族群的特質和多樣性。所以說,按照憲政民主主義的原則,對黨國體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加以重構,才是最終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唯一出路。()

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80年代,以西藏問題為代表的民族矛盾一度十分尖銳,1990年代採取的經濟上優惠,政治上高壓的政策暫時壓住了這一矛盾,但是,到了21世紀,特別是2008年3月的西藏事件標誌著民族問題再度變得尖銳起來,並進入中國政治生活的中心。怎樣理解和界定這一系列不斷再現和日益加劇的民族事件的本質,成為當代中國政治思想界的一個重要課題。一種膚淺和輕率的觀點認為,這些矛盾完全只是由類似達賴喇嘛這樣的一小撮分裂主義分子挑動起來的,因此,只要通過專政手段消滅這些分裂主義者,或者用消極的方法將其「拖死」,西藏問題(或其他的民族問題)就自然而然地解決了。這種目前可能在執政黨內佔據著主流的看法,事實上正是笨拙的黨國體制面對危機時的本能反應。()

現代管理學告訴我們,一個組織在面對一系列危機事件的挑戰時,一種錯誤和低級的應對方法就是將其看作是與自己無關的偶發事件,採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各自應對,或者通過將其歸為敵人的陰謀的方式來逃避反省自己的責任。而一個成熟的組織遇到危機時,則總是像儒學所說的那樣,不是矛頭對外,而是反身求誠,總是尋求通過使自身得以改進的方式來化解和應對危機。而越是一個偉大的管理者,就越是具有一種由微見著的先知般的洞察力,他總是能從反覆出現的危機中,洞察到組織得以構成的最核心的理念中存在的矛盾和缺陷,從而通過推動對組織進行深刻的改革,來使其變得更為合理和更加符合社會的需要。()

我們認為,不斷再現和日益加劇的一系列民族事件,對黨國這一組織來說,絕非無關大局的偶發事件,而是其深層矛盾的必然反映,它深深地植根於被稱為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區域自治」之中,植根於黨國得以構成的集體主義、唯物主義等最基本的政治哲學理念的偏頗和缺陷之中。從總體上看,國家如何應對這一系列的危機,存在著二條截然不同的道路,一條道路是繼續堅持原有民族政策,一方面在理論上高調宣稱,在一塊特定的區域內實行政治上的完全自治,是一個族群在政治上獲得應有尊嚴的惟一正確和可能的方式,另一方面則不斷強化黨對少數族群公民在行為上和精神上的極權統治;另一條道路則是上述的通過將民族問題去政治化的方式,在憲政民主的框架內塑造少數族群公民對國家的理性認同。()

應該看到,這二條道路,二種不同的民族理論都有著自我實現預言的能力。一旦我們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那麼,為了維持國家的統一,我們就會發現自己再也離不開黨的「堅強領導」,就不得不聽任黨對全體公民,特別是少數族群公民在行為上和思想上實行日益嚴厲和全面的控制;同樣,假如我們堅持將民族問題去政治化,從小開始就教育每個個體在政治上將自己的公民身份置於族屬認同之上,那麼,我們將會發現,在文化上,在社會生活中自由地保持各個族群各自特質和多樣性的前提下,塑造各個不同族群個體的一種完全同質化的公民認同,是一件十分自然而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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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skhg 發表於 2008-8-4 23:02 | 只看該作者
所以,對所有希望積極推進中國政治體制向憲政民主化方向轉型的公民來說,隨著民族衝突日益進入中國政治舞台的中心地帶,用一種負責任和建設性的心態來思考中國當下的民族問題,也就成為一種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種責任心表現在一個憲政思想家不應該像在野時期的共產黨一樣,僅僅將民族問題當作是否定現行權力、解構黨國體制的一種工具性的手段。()

渴望生活在一個統一的國家之中,是中華民族最深沉的集體無意識和最重要的文化基因之一,因而,一個黨國體制的批評者,假如僅僅只是站在一個不負責任的解構者的立場上來談論民族問題,這恰恰會讓大多數人中國人反而覺得只有黨國體制才是維繫中華民族作為一個統一國家存在的惟一可行的制度。因此,對所有想要現實地推進憲政民主價值的公民來說,這就成為一個不得不主動地去承受的重軛:那就是必須將在極權政治下,民族問題上的種種錯誤觀念和實踐中導致的創傷作為一種負面的遺產接納下來,加以清理和治療,同時,面對前蘇聯和前南聯盟民主轉型過程中的解體,在大多數中國人心中造成的疑惑,真正具有說服力向人們闡明,在憲政民主主義的原則下構建一個統一的大國的現實可能性,只有這樣,我們這個國家通向自由民主的沉重大門,才有可能被開啟。()

()

2008-7-31[14]()

註釋:()

[1]其中最著名的是李慎之9年前在《風雨蒼黃五十年——國慶夜獨語》中稱:政治體制進一步改革的條件「不但已經成熟,而且已經爛熟了」。()

[2]西藏問題中呈現出來的體制矛盾是多方面的,我們初步打算從「公民的國家認同與民族政策」;「政治文化與軟實力」;「如何處理宗教與政治的關係」三個方面對此加以分析,此文探討的是第一個方面的問題。()



[3]族群(Ethnicgroup)是一個社會學意義上的概念,它是指一個擁有某種共同的文化(比如共同的語言、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共同的歷史、在一起居住等)乃至生理特性,並維繫著內部認同的群體。民族(Nation)這個概念,則和民族國家、民族自決、民族自治聯繫在一起,構成民族的個體,除了有著相互認同的文化共性之外,還有著共同的政治認同和政治訴求。作者基本贊同馬戎在《少數族群問題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11期]一文中提出的一個觀點:將中華民族看作一個民族,而將漢、藏等組成中華民族的各族看作族群。()

[4]傳統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民族理論,之所以賦予「民族自決權」以如此寬泛的,帶有過度的自由化傾向的解釋,首先是因為馬克思主義作為一種造反理論,先天地就有著一種不切實際的浪漫主義傾向。對想要使無產階級和全人類掙脫一切必要的強制性約束,獲得「徹底解放」的馬克思來說,在民族問題上採取這樣浪漫的過度自由化的立場是十分自然的事;而生活在殖民主義全盛時期的列寧,則進一步想要通過高舉一切弱小民族的「民族自決」這一政治旗幟,來解構所有的「資產階級」帝國,引發全球的共產主義革命。在《將共產黨正名為自由民主黨的建議》一文中,作者分析了馬列主義的理論,在一系列問題上,已成為當下中國最大的麻煩製造者,在本文中,我們將會看到,在民族問題上,也不例外。()

[5]這兒的三條「綁帶」的說法,借用自馬戎《斯大林是否在民族問題上犯了歷史性錯誤——關於蘇聯解體的反思之一》(文章來源:博客中國)一文中,關於「三個紐帶」的分析。我們之所以將其改稱為「綁帶」,是為了強調其建立起來的聯繫的外部性、機械性和強制性,同時,我們將黨的一元化統治看作是最根本的一條,將另外二條看作是派生性的。()

[6]參見2007年7月18日的《南方周末》,《解決民族問題要堅持走自己的路-—專訪國家民委副主任吳仕民》。()

[7]郭泉在《49年前支持「民族自決」,49年後反對「民族分裂」》(該文網址: http:///news/240605.html)一文中提及,中共在一大、二大、六大決議以及其它文本中都高調支持民族自決,如:()

1928年在莫斯科召開的中共六大宣言中稱:「我們只有承認民族的獨立權和民族的分離權,也就是承認中國境內所有的民族都能夠從中國分離出去,都能夠獨立並自成一國,那麼我們才是真正的共產主義者。」1931年11月7日,中共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當天政府秘書長鄧小平宣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該憲法1934年正式頒布)。該憲法的第十四條規定:「中華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蒙古、回、藏、苗、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的地域的,他們有完全自決權。」()

在長征途中,為了解構國民黨建立的國家,紅軍一直高舉民族自決的旗幟,號召各少數民族建立自己的政權。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紅四方面軍曾在藏族聚集區建立了兩個藏族政權:一是1935年11月8日在綏靖(今四川省阿壩州金川縣城)建立了格勒得沙(嘉絨藏語譯音,意藏族人民)共和國;二是1936年5月1日,在甘孜建立的波巴人民共和國(藏語譯音,意"藏族")。()

紅軍當時的口號是「波巴獨立」,「興番滅蔣」。現在回過頭去讀一下,1936年5月5日公告的「波巴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言」是一件饒有興味的事:「我們就向全世界全中國宣布:波巴(藏族)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三六年五月一日正式建立。所有藏康青的領土應當永遠歸波巴自己管理......千餘年前,我們波巴的祖宗曾建立了一個偉大的加普帝國,包括康,藏,青海及四川,甘肅,雲南各一部。這個帝國獨立三百多年,卒被中國漢族皇帝千謀百計的征服了。......不甘心滅亡的波巴人民,奮起啊!我們一定要翻身,要恢復我們祖宗所以留給我們的舊山河,要獨立自由,要在世界上永遠成為獨立,自由的人民!」()

現在所得的果,正是當時所種的因。我們看到,絕非偶然地,四川的甘孜和阿壩二地都是這次騷亂最嚴重的地區,70多年前播下的獨立的種子,至今還時時地要冒出芽來。在自己在野的時候,就對藏民進行「藏獨」教育和「分裂」教育,在自己執政的時候就對藏民進行「愛國」教育和「統一」教育,由此,不難發現,以馬列為指導的中共的在民族問題上,從來沒有真正地形成過建立在反思平衡基礎上的成熟的政治理念,有的只是為了自己的政治利益不顧一切原則的機會主義。同時,我們也看到了一個極權主義政黨的「思想教育」的本質之所在,那就是將自己的現實政治利益化裝成某種神聖的意識形態,然後,煽動人們起來和自己政治上的敵人進行生死決戰。()

[8]所謂宗族是指擁有同一祖先的各族裔的分支,蔣介石堅持認為漢滿蒙回藏各族不是民族,只是宗族,是利用中華民族重視祭祖的傳統習慣,希望通過塑造各族擁有共同祖先的觀念,來強化對中華民族的共同認同。不過,按照現代政治哲學的理念來看,這樣的塑造民族和國家認同的方式依然是前現代的。比如,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肯定無法說所有美國人有一個共同的祖先,但是,這一點也不妨礙它塑造全體公民對同一個國家的認同。所以說,將構成中華民族的各族稱為族群,而不是宗族,無疑更為科學,這樣不管它們是否真的同源,都不妨礙它們通過共同的政治認同來塑造一個共同的國家。()

[9]前蘇聯最多的時候認定了190多個民族,到1970年代減為一百零幾個。()

[10]中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5O年到1954年,共確認了38個少數民族。其間,除蒙古、回、藏、維吾爾、苗、彝、朝鮮、滿、瑤、黎、高山等原先公認度較高的各族外,又確認了壯、布依、侗、白、哈薩克、哈尼、傣、傈僳、侗、東鄉、納西、拉古、水、景頗、柯爾克孜、土、塔吉克、烏孜別克、塔塔爾、鄂溫克、保安、羌、撒拉、俄羅斯、錫伯、裕固、鄂倫春等27個民族; ()

第二階段是從1954年到1978年,確認了土家、畲、達斡爾、么佬、布朗、訖佬、阿昌、普米、怒、崩龍(后改為德昂)、京、獨龍、赫哲、門巴、毛難(后改為毛南)、哈巴等16個少數民族;()

第三階段是從1978年到1990年。1979年確認了基諾族為單一的少數民族。1985年9月改「崩龍族」為德昂族,1986年6月改「毛難族」為毛南族。其間還對許多族體進行了重新劃歸。()

直至1990年的第四次人口普查前,56個民族的劃分才宣告正式確立。中國的民族劃分和製造工作,歷時40多年,經歷了無數的麻煩與辛苦。()

[11]我們看到,一個美國人一出生就有了一個社會福利號,從此之後,他就獲得了和其他公民完全相同的,從國家那兒獲得福利保障的權利。這樣的社會保障制度才有利於塑造公民對國家的認同,以及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相互認同。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指出,正義原則要求國家對所有公民完全平等地對待,假如要有差別地對待的話,那麼,只有對處於弱勢的公民加以優待才可能是正義的。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優惠政策,只有按照這一原則來進行,才可能是正義的,相反,像中國經常做的那樣,根據一個人的行政級別和族別的不同,在社會保障上加以區別對待,就很容易導致階層之間和民族之間的不公平意識,從而解構公民對國家的認同,和不同階層、族別公民之間的相互認同。()

[12]所以,純粹從邏輯上說,前蘇聯比中國更為徹底,一旦允許搞民族區域自治,它的邏輯終點就是允許各個民族按照自己的政治意志成立共和國。()

[13]這種對只具有象徵意義的豐富性和多樣性的追求,在每年一次的人大會議上體現得最為突出,眾多的少數民族代表,有的頭上插著雞毛,有的胸前掛著銀飾,用令人眼花繚亂的民族服裝,裝扮著一個「萬方樂奏有於闐」的多彩的盛世。不難想象,假如只有5族而不是56個民族的話,人代會上的這種服飾上的多樣性恐怕要大打折扣。而一種極權體制在無可避免地損害和敉平了政治價值領域的真正意義上的多樣性,使之變得僵硬刻板和千篇一律之後,總是熱衷於追求各種只具有象徵意義的豐富性,來替代和假冒真正的政治上的多樣性。()

[14]此文從四月初開始動手寫,中間經過汶川地震的衝擊,以及其他事情的拖延,至七月底才完稿。筆者相信,文中所論述的問題,即由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導致的少數族群公民在國家認同上的困擾,將會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成為中國政治領域的一個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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