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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准縣長因炒房在公示最後一天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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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khg 發表於 2008-7-31 23: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13:05  正義網-檢察日報

別人買不到房,他不但能買到,而且是低價


  規劃局長低價購房牟利65萬元,被提名為副縣長,卻在公示最後一天出了事

  沒能到任的副縣長

  溫州炒房團一度成為各個媒體關注的焦點。相關媒體統計數據顯示,在溫州有10萬人在炒樓,動用的民間資金高達1000億元。他們中的很多人都是把房子囤積在手上,等上一段時間之後,價格一漲就馬上脫手套現。

  從2001年開始,浙江省洞頭縣這個小縣城也吸引了一批來自溫州市內的炒房人,洞頭房價也因此一路飆升。

  2002年,溫州市金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洞頭開發建設金海花苑項目。雖然項目地理位置並不好,可那些還沒建的房子還是成了搶手貨,這裡的門市房更是熱中之熱。那些門市房,就是溫州的專業炒房人,也很難買到手。但有一個特殊的炒房人,卻成了這些門市房的主人,他就是洞頭縣規劃建設局原局長黃正榮。說到洞頭縣房地產的火暴,這和時任洞頭縣規劃建設局局長的黃正榮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因為正是通過他的招商,才吸引了很多開發公司投資建設洞頭房地產市場。

  這樣一個「政績突出」的幹部,緣何在2006年10月,被洞頭縣委提名為副縣長候選人公示時,因涉嫌受賄被溫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近日,在甌海區看守所,筆者對話黃正榮。

  筆者:你在規劃建設局局長的崗位上,有沒有人給你送過現金,以換取你手中的權力?

  黃:有的。不過作為規劃建設局局長,人家送錢給我也不敢拿。因為規劃、建設、市政園林都在一個系統,且是建設的熱點單位,手上掌管著許多建設的工程項目,他們送錢,無非是想用他們的錢換我手中的權,這點我很明白,所以我從來沒收過別人的現金。在我印象中,送錢給我的有一萬、兩萬的,也有五萬、二十萬的,但我都沒有收。

  筆者:當時那麼多人給你送錢,你為什麼不要呢?

  黃:這不明擺是受賄嗎?因為這個我覺得是受賄,所以我一分錢也沒有拿。作為一個主管部門的領導,這種是比較明顯的受賄行為,我覺得這個事情是犯罪的。不能做!

  黃正榮說得沒錯,在主管洞頭縣規劃建設工作中,他確實沒有收受過房地產開發公司或工程單位的現金。雖然他是規劃建設局局長,手中有很大的權力,一些房地產商也都想法從他身上打開缺口,但黃正榮始終沒給他們鑽空子的機會。

  既然沒拿一分錢,黃正榮為什麼會被檢察機關以涉嫌受賄立案偵查呢?這還要從他開始炒房說起。2000年以後,洞頭新城區開始開發建設。經過幾年建設后,一期3000多畝土地僅剩下了100畝。洞頭房價水漲船高,房地產市場逐漸升溫,黃正榮當然知道這個市場潛在的巨大商機,正是他的「先知先覺」,讓他看到了商機,也為他今天的犯罪埋下了伏筆。沒有區別自己身份的黃正榮毅然加入了炒房大軍,並低價從房地產開發商手中拿房。

  黃正榮告訴筆者:「買房作為一種投資,也有一定風險的。我作為局長也是一樣,雖然拿到房了,但市場有漲落,畢竟是個投資行為。我想,投資就爭取掙點錢,就是這麼簡單一個想法。」

  但是,溫州市檢察院反貪局的偵查員,調查了整個洞頭縣房屋交易記錄,當中卻沒有找到任何關於黃正榮擁有房屋的交易記錄。那麼他是怎麼運作的呢?

  黃正榮如實相告:「當時,我是借用一個朋友、一個同學的名義來運作的。」

  筆者:你不用自己的名買房,原因是什麼?

  黃:畢竟是國家工作人員,既上班又投資,怕社會影響不好。再者,按照有關規定,我們也不好在自己主管部門或行業搞投資,總不好從事與自己職權範圍有關的一些領域的投資行為。如果當時賠了,人家不會說什麼,但賺了,人家會說你利用職權,所以就用了別人的名字。

我這個身份太特殊

  從黃正榮的解釋來看,他參加炒房也是合乎情理的,那麼檢察機關為什麼要對他進行調查呢?這要從金海花苑銷售的5間門市房說起。

  當時有人舉報黃正榮利用職權變相受賄。而檢察機關在調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銷售記錄中,發現這5間門市房是一個叫林賀榮的人購買的,而這個人就是黃正榮的同學。林賀榮在檢察機關調查時也證實了這一點:這些房子是黃正榮以他的名義購買的。

  黃正榮在看守所回憶當年購買的情形時說:當時還是樓花,只是打了個基礎,上面上部結構還沒有上去,另外,這個項目也還沒有取得預售證,不知道能賣什麼價格,比較隨意地說了4000元。

  他這種交易主要是靠他這種特殊身份。偵辦此案的檢察官對當時2003年3月份的市場價格進行了一個評估,一平方米已經達到6000元。那時洞頭縣房地產市場正是一樓難求的時候,黃正榮卻能以比市場價低了近2000多元的價格買到房子。2003年5月,開發商幫助黃正榮把5間門市房以6000元左右的價格賣了出去,獲利65萬元。

  黃正榮自己也承認:「我作為局長,這個身份太特殊了。人家去買,可能不一定是這個價格,可能會高一點兒,或者乾脆買不到。」

  開發商投桃,他必要報李。黃正榮從開發商那裡拿到好處后,也要為開發商提供便利。低價賣給黃正榮門市房的房產開發公司,在開發其他項目時就獲得了他的大力幫助。

  那家房產開發公司開發的樓房是6層加一個閣樓,為了多增加銷售面積卻要改為7層,這按規定是不允許的。但是經過黃正榮打招呼,開發商心想事成一路綠燈。但黃正榮本人的仕途卻亮起了紅燈。

  2006年底,被組織部門擬提任為副縣長候選人的黃正榮,在公示最後一天被溫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

  溫州的房產炒得火熱,但有多少人能直接從開發商手中買到一手房,了解房市的人都知道是微乎其微,更何況是低於市場價格,優惠就意味著開發商要降低利潤,他們為什麼要犧牲利益?他們是想通過政府官員的權力,謀求更大的利益。

  2007年11月13日,經溫州市檢察院指定,溫州市甌海區檢察院以受賄罪對黃正榮提起公訴。今年3月19日,溫州市甌海區法院第三次公開開庭審理黃正榮受賄案,合議庭當庭作出了判決。洞頭縣規劃建設局原局長黃正榮利用職務便利,為房開公司及其他企業或個人謀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房開公司購買房屋或收受企業和個人的錢財,受賄摺合人民幣85萬餘元。根據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以交易形式收受財物,如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者以高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方式買賣房屋、汽車等物品,與直接收受財物相比只是手法上有所不同,性質上都屬於權錢交易,可以認定為受賄。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檢察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因黃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時,主動坦白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同類犯罪事實,法院依法給予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並追繳非法所得。

  一審判決后,黃正榮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至發稿時為止,二審仍在審理中。

    這樣的領導人上台以後除了殘害老百姓還會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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