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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成了不法開發商洗錢的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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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ubim2008 發表於 2008-7-30 01: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哈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7.14口頭裁定,是枉法裁定,是公然保護不法開發商利益的行為。強烈要求撤銷!
另訴立案難,索要不立案的裁定更難,法院製造的執行難,是社會執行難問題的核心!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成了不法開發商洗錢的機器
(商法勾結製造的執行難與枉法裁定)

法院是懲惡揚善、平息社會矛盾的國家機器,然而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在不法開發商的撐控下卻在做著懲善揚惡、製造社會矛盾的勾檔,其已成了不法開發商洗錢的機器。
哈爾濱市建大建築工程公司(簡稱建大公司)在法院多年的遭遇對上述定論能充分予以證明。
一、新來的省委書記推不動法院的執行
執行難是目前社會固疾,其成因各異。然而用公共權力打造的執行難是地道的人禍!全國人大代表勾結法院領導為申請執行人打造的執行難,讓全社會忍無可忍!
被執行人哈爾濱興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興得開發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馮燕是全國人大代表,其夫王云為該企業的副總經理是黑龍江省政協委員。婦夫倆用違法犯罪手段獲取數億元資財,但她們原始拖欠申請執行人建大公司伍佰多萬元債務卻惡意不還,並在政府各監管部門精心打造了逃債的防線(詳見行政監管失職、瀆職猖獗造成執行難)而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又是馮燕婦夫精心打造的大本營和后廚房,故成了執行障礙中的主碉堡。
    一九九五年該企業成立時,剛剛退下來的哈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陳宜生搖身一變成了興得開發公司的秘書長,進而,人大主任,法院院長們自然成了她們坐上的常客,大酒店中推杯換盞自然不用細說,更重要的是在馮燕婦夫建造的樓盤中,已有了他們居住的身影。
建大公司二00六年五月在哈市中級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批准立案,其案號是(2006)哈執字第221號。
二年多來申請執行人先後多次向法院提出多種執行方案的申請,但都被法院以不具備執行依據為由予以否掉。對於否掉的理由,申請執行人很有異議並多次提出,但法院不予理睬。申請執行人深深感到:法院不是在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權益,而是千方百計在保護不法開發商的利益。
二00八年四月八日,我企業因哈市政府監管部門失職、瀆職猖獗造成執行難的問題向新來的省委吉柄軒書記發出求助的信函,絲毫沒敢提及法院。但吉書記閱后感到事件的嚴重性,並轉批相關部門處理(法院),對此吉書記要其糾正錯誤,依法辦理!併合理解決百姓問題的用意不言自明!但法院至今不得其解。
省委書記的關注,使案件出現轉機,五月初執行局成立的該案審查小組口頭通知我們:「已認定該企業虛假資金註冊的證據,準備有序執行被執行人股東的財產,並讓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來源」。但事隔一段時間,法院高層突然介入,又過一段時間風雲突變。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哈市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口頭對(2006)哈執字第221號案下達裁定:「執行法律無能力執行該案,應另行起訴。對此裁定不下達書面文件。」(該段時間被執行人與法院領導多次接觸)
該裁定違背了法律的原則並與案件事實嚴重不符。事實上,並沒有那個具體案件領導明確告訴過不許執行,更主要的,還是沒有窮盡各種執行手段,是工作能動性沒有得到有效調動。(摘自2008年4月16日人民法院報第一版)該案不是執行法律無能力執行,而是法院惡意不給執行。
被執行人在企業經營中違法犯罪猖獗,將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濫用到極至,這些為執行認定工作提供了極大的方便,而以執行法律無能力為由實在荒唐;該企業轉移財產集中、去向分明、界定的法律依據充分;該企業的財務帳冊離奇失火燒毀為執行工作帶來了難得機遇;申請執行人向法院遞交了10個執行提案,都具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但法院審判委員會暗箱操做,作出不執行裁定大失公平,也褻瀆了法律的權威。
該案不是法律不能,也不是執行窮盡的問題,而是法院蓄意不作為的實質。
興得開發公司與市法院領導人的特殊關係是法院上上下下與哈市居民都知道的事,這是一起被執行人與法院腐敗領導相勾結,濫用權力為申請執行人製造的執行難。
一年多來,申請執行人在基層法院多次申請再訴立案,但都予以拒絕:理由一致認為是執行環節不作為不予立案。
申請執行人多次與有錯誤的政府行政監管部門尋求問題的解決,大家都承認本部門存有一定錯誤,但是法院不牽頭無法解決。有些部門還主動想與法院勾通,但卻遭到法院的拒絕。
最高院《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為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申請執行人對此多次提出請求,但法院沒有作為。
(2006)哈執字221號案:市法院不執行,也不下裁定。申請執行人再訴,基層法院不予立案。申請執行人伍佰多萬元債權,在對方有執行能力的情況成了法律的白條。
此案不是偶然:八年前申請執行人已有此遭遇,如今是舊法院故伎重演。讓我們翻開二000年法院卷宗,看看同樣的案例。
二、超審限六倍的(1999)哈民一初字第10號裁定書
建大公司是一小型盈利企業。上世紀九十年代由於建設開發市場無序,造成多家私企開發商拖欠仟萬元工程款,而使經營資金鏈條斷裂,造成企業進入破產。
依據法律對審限的規定,建大公司走訴訟道路,應在10個月後進入欠款的執行程序,應是解除困境企業獲取資金的最佳渠道。因為債務人都有完全的執行能力。但是怎麼也沒想到法律規定的卻在法院成不了方圓。
建大公司與哈爾濱遠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遠東開發公司)申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約定沒有超過6個月,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下達(1998)哈仲裁字第36號裁決書。
遠東開發公司不服,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向哈市中級法院申請撤銷。
仲裁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做出撤銷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
若案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時間最多不能超過一個月。
哈爾濱市中級法院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哈爾濱日報對全市公民承諾:「對未經批准而超審限的案件,一律以程序違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發了報道。
但該案經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與三月一日兩次庭審后,沒有任何理由拖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方做出(1999)哈民一初字第10號終審民事裁定書,超審限10個月時間是法律規定的六倍。企業按審限規定獲取資金的計劃由於法院的程序違法而破滅,因此造成困境中的企業繼續生存的希望陷入渺茫。
三、枉法的(2001)哈執字第49號民事裁定書
建大公司依據生效的(1998)哈仲裁字第36號裁決書,於二000年一月三日第二次向哈市中級法院申請執行。
遠東開發公司具有幾億資產,履行218萬債務,對其企業經營不傷皮毛,但其不僅拒絕還債,還勾結法院相關領導為執行設置了重重障礙,並將自己開的大酒店變成了「哈爾濱的廈門小紅樓」,幾乎天天招待哈中院為其效力的法官。遠東開發公司總經理張濱祥公然惡狠狠的叫囂:「我把你建大公司的錢全部扔給法院,保證法院不再給你執行」。(此話十分應驗)
辦案法官開始對該案沒有任何理由的拖而不執,然後又以被執行人有異議為由對案件重新審理。於是「終審裁定重新審、執行法官變判官」的局面在執行程序貫穿到案件最終。
在案件重新審理過程中,法院辦案人肆意違法:被執行人舉證不能,法院為其向省建設廳索取證據,省建設廳拒絕法院的無理要求,法院在舉證不能的情況逼申請執行人向省建設廳索證!
建大公司對法院為開發商的利益肆意違法行為向法院院長多次上訪,但沒有任何效果。
由於法院的腐敗引發建大公司職工大規模的上訪,對此,黑龍江省人大、省高院,哈爾濱市人大、市委、市政法委等都明確地下達了督辦文件;哈爾濱電視台、黑龍江生活報、遠東導報對法院違法行為相繼給予揭露和報道。
二00一年五月八日,黑龍江生活報「討債馬位松拖垮一公司」報道后,在社會產生了強烈反響,為此法院調離了執行庭副庭長,但他們迫於各方面壓力,在建大公司獲取黑龍江省建設廳黑建造價函[2001]第45號對該工程認定的復函前10天,利用手中權力走上對抗法律的道路,於六月十三日拋出了(2001)哈執字第49號民事裁定書,宣布對(1998)哈仲裁第36號裁決書本院不予執行。遠東開發公司218萬元欠款經法院執行權力的環節得以洗錢。
四、商法勾結欲將債務變債權
對於(2001)哈執字第49號裁定,建大公司對此不服上訪於黑龍江省高級法院:要求立案申請撤銷錯誤裁定,省高院經審查批准立案。
此時,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遠東開發公司以「合同糾紛、建大公司侵權應賠償」為由,在哈中級法院申請立案,哈爾濱市中級法院違法批准立案。於是出現了:合同糾紛同一案,兩級法院同審的司法奇觀。
該案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開庭審理,二00二年五月八日進行第二次庭審。主審法官公然宣稱:「建大公司的法律文件已全部無效,我合議庭就按遠東開發公司的訴求判決」。
哈建大公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款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第2.5.8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中止案件訴訟,但未果。
面對遠東開發公司勾結法院,想用法院的公權欲將債務變成債權的惡意迫害,建大公司多次上訪市法院領導,及市、省政府的相關部門,但均未得到解決。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建大公司到最高法院上訪,對此,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哈爾濱遠東房地產開發公司訴哈建大建築工程公司合同糾紛案,因省高院已經立案,你院不應再審」。但最高法院的定論沒有終止哈市中級法院的審理,而是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01)執監字第44號執行裁定書結束了一切。
讓我們看看省高院的最後結論:「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以被執行人遠東公司提供了不予執行的相關證據為由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書。經本院審查,未發現相關證據。故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作出的(2001)哈執字第49號民事裁定書缺乏必要的證據和事實根據,依法應予撤銷」。
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哈爾濱日報登出最高法院出台的新規定「法官枉法、院長辭職」的報道。哈爾濱市中級法院(2001)哈執字第49號裁定書是重大瀆職行為。但後來發生的卻是:院長當上市人大副主任,執行庭長當上了執行局的政委,副庭長升為庭長。
五、枉法的(1998)哈民一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
  一九九七年哈爾濱龍建城鎮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依據濱江樓盤的項目建設施工合同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建設施工合同仲裁,最後獲取了【(1997)哈仲裁字第7號裁決書】。而建大公司在同一樓盤依據同樣的合同約定,也在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立案申請合同仲裁,但興得開發公司以仲裁異議為由向哈市中級法院申請撤銷。
哈市中級法院沒有經過庭審下達了(1998)哈民一初字第27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故意錯誤認定合同簽訂時間的事實(相關證據)剝奪了受害當事人合法仲裁權,對此建大公司多次上訪,省高級法院也下件督辦,但此案至今未獲得公證。
六、一案六審、落差巨大、終審洗掉126萬血汗錢
原告建大公司訴哈爾濱中南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南公司)和與其聯營的哈爾濱濱海房地產開發聯營公司(簡稱濱海公司)拖欠工程款十三年一案:從一九九九年八月至二OO六年八月,經哈爾濱市道里區法院三次審理,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二次審理,因法院的責任歷經八年,該期間道里區法院雖作出過二次公正的判決,但最終哈市中級法院(2006)哈民一終字第839號民事判決卻改判了公正的結果:將原告應得到201萬元權益生效的縮減到75萬元,嚴重侵害、剝奪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赤裸裸犯有原則錯誤。(詳見再審申請書)原告提請再審,但(2006)哈民一監字通知卻對錯案視而不見予以駁回。如下是六次審理結果:
(1999)里經初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一審)標的40.2萬元;
(2005)里民再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二審)標的201.7萬元;
(2005)哈民一終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三審)發回重審;
(2006)里民再初字第29號民事判決(四審)標的201.7萬元;
(2006)哈民一終字第839號民事判決(五審)標的75.7萬元;
(2006)哈民一監字第517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六審)
     該案在一審、三審、五審、六審中有如下失職、瀆職的事實:
    (1999)里經初字第1127號民事判決(一審)
     建大公司對此判決不服,上訴於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但因1127號辦案法官扣押了上訴材料而剝奪了我們合法的上訴權力(相關證據)
     (2005)哈民一終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三審)
    此判決以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2005)里民再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發回道里區法院重審。該判決存在如下問題:
    1、該次審理不知哪位院領導違反「免交上訴費」的規定而批准立案。辦案法官在庭審后明確宣布:「限期一周內補交上訴費用,否則按撤訴處理」的決定,但結果卻還是在沒交費用的情況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判決書證明)
    2、僅一次、約在四十分鐘的庭審中,被告代理人一問三不知,說不清上訴理由和內容,沒有證據無法進行指證、質證和辯論,更讓人振驚的是:「上訴代理人突然走離上訴席位,向被上訴人索取資料,如此尷尬一幕讓眾人目瞪口呆!此舉創造了庭審千古尷尬」!但判決卻意外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3、該判決沒有證據能證明:原審法院程序違法、原審法院實體審理有錯誤!該判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三條一款四項及相關法律規定。
    (2006)哈民一終字第839號民事判決(五審)
    上級法院應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而上級法院將下級法院三次正確認定的事實、二次正確的判決,枉法改判成錯案,卻十分罕見!
    該判決對道里區法院【(1999)里經初字第1127號(一審)與(2005)里民再初字第20號(二審)及(2006)里民再初字第29號(四審)】民事判決,三次對事實的認定和兩次正確的判決枉法改判主要涉及如下問題:
    1、該辦案人不顧被告已對該事實認可的證據(20號判決書6頁),不顧認定事實的正據法則,不顧道里區法院三次對該事實的正確認定,將決算中甲方給乙方找紅磚材料差價款(該證據證明的是乙方自購紅磚的事實),故意顛倒是非,指鹿為馬錯誤認定甲方給乙方撥付工程款的事實。
    2、該辦案人故意用錯誤認定的事實和故意算術的錯誤將道里區法院二次按法律規定,雙方約定合法計算、認定的109萬元違約賠償金數額減至40萬餘元。
    3、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該工程竣工,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1.957.619.37元+239.290.00元)並得到道里區法院三次判決確認。但該辦案人權力濫用,顛倒黑白,競以不欠工程款為由將道里區法院二次認定的事實與合法判定甲方應給乙方34萬元的工人看護工資砍掉。
    對上述三方面問題,在遞交法院材料中原告已多次表達清楚;在庭審法官詢問或辯論中也多次明確說明:道里區法院三次對該事實正確相同的認定,兩次正確相同結果的判決。其問題實質已足資證明。
    該辦案人故意有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故意無視合法有效證據,故意違反認定事實的證據法則、惡意錯誤的適用法律、肆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已構成公然用司法權力為違法開發商洗錢、亂作為的事實!執法者肆無忌憚的違法行為,讓當事人十分恐怖、震驚、憤怒和忍無可忍!
    依據刑法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2006)哈民一終字第839號辦案人給我企業造成126萬元的損失,其情節已構成特別嚴重的瀆職罪。
   (2006)哈民一監字第517號民事裁定(六審)
    該通知是玩忽職守犯罪的鐵證,如此離普的錯案競然獲得了監審的支持!貓鼠關係變成利益鏈條上的兩個環節,法官間勾結必有利益空間。
結束語:
在社會揭開建大公司在哈市中級法院的遭遇,其政治的負面影響極壞。我們不想揭故鄉的傷疤,但哈市中級法院腐敗勢力的猖獗,將我們逼上絕路。
賄賂是不法開發商取勝天下的法寶,也是撐控法院的公開秘密。2005年10月10日當著省法院執行局法官及其他在場眾人的面,興得開發公司總裁馮燕女士曾在眾人面前公開叫喊:「共產黨太腐敗,共產黨的幹部太黑,有一個算一個,都該槍斃」。這句令人震驚的話!
我們沒有能力獲取不法開發商賄賂的證據,但枉法裁定、判決應是其產物和結果。只要政府相關部門能負責任、認真予以追究,其罪行不難大白於天下。
(2001)哈執字第49號裁定的辦案法官獲取了記過處分,但其卻大乎冤枉,因法院領導對此案的干予有批示的證據,其只是執行者,而真正責任人沒有得到追究,僅將一個辦案人當做替死鬼一了百了,感到很不公平。218萬元的枉法裁定,其瀆職罪、刑法399條界定的分明,但法院的罪犯們都在消遙法外……
此致


哈爾濱市建大建築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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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333 發表於 2008-8-4 09:43 | 只看該作者
沒有司法真正獨立就沒公正,弄權的比守法的多。法律成了有權者的玩物,還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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