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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落馬何時不再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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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說兩句 發表於 2008-7-24 17: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國家級貧困縣——重慶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因涉嫌受賄2226萬元,7月16日在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

    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這一腐敗大案的敗露頗具戲劇性——1月14日,重慶警方接到一人報警求助,稱樓上房屋嚴重漏水,而該業主不在家,無法入內。警方進入后,在這個無人居住的商品房衛生間里發現成捆成捆的現金939萬元。案件被移送到重慶市紀委后,錢的主人很快查明:晏大彬。

    如果不是房屋漏水,警方「意外」發現巨額現金,晏大彬恐怕現在還繼續當著他的局長吧!

    其實,近年來由於「意外」的戲劇性因素而落馬的貪官並不在少數:有小偷偷出來的——貴州省長順縣政協原副主席胡方瑜被小偷偷走了褲子,兩個小學生拾到后交給縣公安局,公安人員檢查時發現,褲子皮帶的夾層里竟藏有4張大額存單,紀檢部門認為這一存款數額與胡個人收入明顯不符,隨即展開調查並將其「雙規」;還有拆房拆出來的——內蒙古自治區烏拉特前旗科技局原局長院保衛搬家時,將47萬元存摺遺忘在舊房裡,被民工拆房時「意外」發現,檢察機關順藤摸瓜,查出其不明財產400多萬元……

    貪官落馬,群眾叫好。但靠「意外」事件來發現貪官,畢竟帶有一定偶然性。這是否意味著在沒有「意外」的情況下,一些貪官成了漏網之魚、相關查處制度不盡完善?

    切實加強對官員的監督,努力構建「伸手必被捉,被捉必嚴懲」的預防、發現和懲處機制,使貪官落馬不再靠「意外」事件,應當成為反腐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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