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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讓我們失去了進步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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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博士后(十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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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8-7-16 14: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物權法》頒布已一年多了,但真正地落實其精神尚需時日,尚需勇氣,尚需肅清觀念上的障礙。

    《物權法》自2007年3月頒布以來,社會對其內在的思想精神以及立法技術規範方面內容的掌握,距離立法的目標仍然相差很遠。要正確實施《物權法》,首先必須理解該
法;而理解該法,就應該理解該法的制度創意和制度建設的具體設想。我全程參與了《物權法》從立法到頒布的整個過程。本書收錄的文章大多是當初為《物權法》的制定提供理論準備的論文和研究報告等,本書的再版有助於人們正確理解《物權法》中的眾多關鍵問題。

    我國法律事業近年來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其中有些情況,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比如「司法」這個名詞,在我們國家是一個基本的工作用語,恐怕一般民眾也知道這個名詞的含義。但是新近發表的我國一位憲法學權威的著作說,中國憲法不承認「司法」這個名詞。原因很簡單,「司法」是資產階級在「三權分立」的理論中應用的,因為中國憲法不承認「三權分立」,所以也不使用「司法」一詞。如果這種權威的說法成立,不但我們這些日常多次使用過這一概念的人難逃「資產階級」的嫌疑,而且連我們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都成了「資產階級」的俘虜。

    最容易被打上「資產階級」印記的是民商法學。試想,連「司法」、「所有權」這樣的概念也要批判得一塌糊塗,那麼,還有什麼不應該受到批判呢?如果按照「階級鬥爭為綱」的邏輯,民法學怎能不是最可怕的學科?比如所有權這個存在數千年而且使用最為普通的法律概念,按照階級鬥爭的思維規則,恐怕也有嚴重的問題!事情確實是這樣。本人曾經讀到一位法學家在上個世紀50年代發表在《政法研究》上一篇對於「所有權的法律觀念」予以批評的論文。這篇論文稱,現代法律中的所有權觀念,比如平等保護等,本身就是資產階級的一個陰謀,因為資產階級有財產,他們才需要所有權;而無產階級沒有財產,所以法律中的所有權和他們沒有關係。所以近現代民法學中的所有權,本身是以蒙蔽無產階級為目的的。

    但是這位先生的批評屬於典型的「胡批」,因為根據他的法學經歷他應該知道,無產階級不是乞丐,全世界的無產階級,不論是西方的還是東方的,他們同樣擁有基本的生活資料和一些生產資料,這些所有權也是值得保護的,而且是最值得保護的。研究法律發展歷史的人都知道,近現代法律所有權觀念中的平等保護,初衷卻不是為了保護有錢人,而是為了保護包括無產階級在內的窮人。因為窮人最容易遭受侵犯,而且窮人一旦受到侵犯,其後果就比有錢人慘重!比如同樣損失一萬元,對於有錢人可能毫髮無損,但是對於窮人就是很大的損失,甚至是傾家蕩產。因此,所有權的平等保護,對於無產階級和窮人首先是最為重要的。

    那些不尊重歷史、尤其是不尊重以民法科學為核心的當代法律科學體系的同志,堅決地反對當前的中國民法立法借鑒或者利用歷史上的法律概念或者西方國家的法律概念。這些批判的慣用手段是不講歷史聯繫,不講客觀分析和全面介紹,不承認人類擁有共同文化和共同精神財富。一個制度,不論其內容,只要是資產階級創造的或者是從資產階級歷史階段度過的,那就是批判的對象。但是這些人忘記了一個基本的事實,就是他們所依據的「正宗社會主義」,並非是社會主義的創始人卡爾·馬克思等人最初的概念,而僅僅只是前蘇聯法學中的「社會主義法學」而已;無論如何它也同樣是西方的舶來品,而且是在政治高壓下依據自圓其說的方法形成的學說。

    在中國,主流法學長期以來基本上是在完全封閉的情況下依據自我演繹的方式發展起來的,因此,前蘇聯法學這種片面極端的思潮反而取得了中國法學的「正統」地位。本來,社會主義觀念的基礎是將國家基本權力交給人民,使得人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民事權利得到完善的保護;而這些同志的法律觀,其基本的出發點卻是無限制地擴大公權,將人民基本權利尤其是民事權利完全壓服在公權力之下。

    2005年7月以來,隨著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頒布出現的「正統社會主義法學家」群體,以及他們對我們編製的物權法方案的批判證明,我國法學界有相當的力量並沒有擺脫改革開放以前的思維模式和知識系統。這些同志仍然採取了階級劃線的批判方法,他們沒有提出任何專業性的問題,而只是一味地批判物權法草案的政治傾向。他們說,物權法草案對西方國家法律制度的借鑒,是「像奴隸一樣照搬西方的法律」;他們批判我們提出的對各種所有權「一體承認、平等保護」的立法觀念,認為這只是在保護富人,而不保護窮人。其實,正如本人在本書中多次提到的那樣,「一體承認、平等保護」的理念,就是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財產利益保護而提出的。

    但是問題在於,改革開放之前形成的這種法學到現在還沒有被清理過,因此物權法的制定受到了這種極端思潮嚴重的干擾,甚至受到了它的左右。後來頒布的物權法方案,雖然其中有不少反映改革開放成果和物權法基本原理的制度,但是也有不少制度出現倒退的情形。

    我們應該深思的是,為什麼在我國這些極端而且片面,有時候甚至十分可笑的「學術」,反而能夠在社會一再掀起那麼大的波瀾。在改革開放已經進行三十年之後,在中央已經提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之後,我們本來更應該非常容易地看清這種法律觀念的危害性。但是事實是我們沒有!

    《物權法》頒布已一年多了,但《物權法》的精神要深入人心仍尚需時日。這時,我真的想向整個法學界作出呼籲:讓科學的勇氣回到我們身上來,勇敢地推進中國法學的進步吧!(孫憲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博導)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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