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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甕安事件 第三次屍檢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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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瀟瀟 發表於 2008-7-4 14:5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劉曉原   
  據7月3日中國新聞網報道,昨日上午11點半左右,記者趕到甕安縣玉華鄉雷文村泥坪組時,李樹芬的遺體已被停放在自己的家門口,法醫正在進行第3次屍檢,數十名鄉親陸續趕赴現場見證屍檢過程。
為了保證屍檢順利進行,工作人員在現場維持秩序,但屍檢現場完全公開,眾多鄉親在兩三米外的地方即可見證屍檢過程。而在屍檢過程中,李樹芬的父親李秀華一直沒有離開過女兒的遺體。記者發現,整個屍檢過程大約持續了兩個多小時,數十名鄉親默默見證了整個過程。屍檢結束后,法醫仔細為遺體縫上了解剖口,並為其蓋上了白布。此時,幾個鄉親禁不住低聲哭泣:"還這麼小,太可惜了......"

此前,甕安縣公安局和黔南州公安局曾先後兩次對李樹芬的遺體進行過解剖檢驗,檢驗結果均為溺水死亡,死亡前沒有發生過性行為。在李樹芬家屬的要求下,當天,經省有關部門決定,由我省著名法醫組成的專家組再次對李樹芬的遺體進行第3次解剖檢驗。記者了解到,當天參加屍檢的專家有貴陽醫學院法醫教研室主任、法醫鑒定中心主任王傑副教授,省人民檢察院高級工程師葉忠源,副主任醫師楊永剛,省公安廳主任法醫師屈劍平。

為了查明真相,公安應家屬的要求,組織專家進行第三次屍檢。為了增加屍檢的"透明度",使家屬和群眾相信屍驗是公正的,就讓數十名鄉親們觀看了屍檢整個過程。

看了這個新聞報道后,我的心情十分地沉重。如此"公開"屍檢,不僅有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也是對逝者的一種"不尊"。

按照屍體檢驗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第一次死檢結論后,如果家屬不認可,應交給上級公安機關去鑒定。家屬仍然不認可結論,或者認為鑒定有失公正,依照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可將鑒定交給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來進行。

報道中稱,第三次屍體檢驗是由公安廳組織專家進行,並不是交給某個法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曾給此案定性為"民事案件"。如屬於民事糾紛案,只有在案件起訴到法院后,由當事人提出申請選擇鑒定機構。在當事人無法協商選擇鑒定機構之下,法院可依職權指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因此,讓公安插手一件"民事案件"的鑒定,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退一步講,既使公安有權委託鑒定,有權組織專家們單獨做鑒定,解剖鑒定過程也不能如此去"公開"。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也就是說,在對死者屍體進行解剖檢驗時,只能允許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死者屍體進行解剖,應在法醫室或其他檢驗機構內進行。除非屍體已經腐爛,無法移動。否則,就不應在野外進行。

讓無關人員圍觀屍體解剖,這樣做並不表明就是"公開、公正"了,畢竟圍觀群眾不懂法醫學。檢驗是否公正,除了取決於檢驗人員的專業知識外,更取決於他們的職業道德和個人良心。

允許看熱鬧的無關人員圍觀,只是達到了表面上的"公開、公正"。但這種做法,根本沒有顧及家屬的心裡感受以及死者的尊嚴。

對死者的屍體解剖,只能搞清死者生前是否遭受過強暴,是否溺水死亡的問題。縱使結論認為,死者生前沒有被強暴過,是溺水窒息死亡。這也不能排除,她不是被逼而死的,自殺是"自願"行為。

因此,在強調做屍檢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追查導致李樹芬"跳河"的真正原因。一個人除非有精神病,不然要選擇自殺定有動機的。
凡事總須研究,才會明白。古來時常吃人,我也還記得,可是不甚清楚。我翻開歷史一查,這歷史沒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葉上都寫著「仁義道德」幾個字。我橫豎睡不著,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縫裡看出字來,滿本都寫著兩個字是「吃人」!《狂人日記》魯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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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者 發表於 2008-7-4 15:40 | 只看該作者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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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維 發表於 2008-7-4 17:00 | 只看該作者

只要把民亂壓下去,其他滴就不用考慮了!

穩定好!帽子才戴的穩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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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tgcd 發表於 2008-7-4 19:21 | 只看該作者
讓無關人員圍觀屍體解剖,這樣做並不表明就是"公開、公正"了,畢竟圍觀群眾不懂法醫學。檢驗是否公正,除了取決於檢驗人員的專業知識外,更取決於他們的職業道德和個人良心。

允許看熱鬧的無關人員圍觀,只是達到了表面上的"公開、公正"。但這種做法,根本沒有顧及家屬的心裡感受以及死者的尊嚴。

對死者的屍體解剖,只能搞清死者生前是否遭受過強暴,是否溺水死亡的問題。縱使結論認為,死者生前沒有被強暴過,是溺水窒息死亡。這也不能排除,她不是被逼而死的,自殺是"自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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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jie 發表於 2008-7-4 22:34 | 只看該作者
由於執法者不懂法, 不守法,才會發生類似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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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n 發表於 2008-7-4 22:5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peijie 於 2008-7-4 22:34 發表 [北京律師:甕安事件 第三次屍檢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由於執法者不懂法, 不守法,才會發生類似的事件。


關鍵是根本沒有法.  法律只不過是山大王強搶來的壓寨夫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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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 發表於 2008-7-4 23:38 | 只看該作者
如果不公開,就說是「黑箱作業」;如果公開,就說是「違法」。
反正橫也有說法,豎也有說法。一切根據政治需要。
文人兩張嘴皮該不會如此賤吧?
手段不重要,關鍵是結果。只有尊重事實,接受事實的人,人格才不會犯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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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8-7-5 00:32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格林 於 2008-7-4 23:38 發表 [北京律師:甕安事件 第三次屍檢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如果不公開,就說是「黑箱作業」;如果公開,就說是「違法」。
反正橫也有說法,豎也有說法。一切根據政治需要。
文人兩張嘴皮該不會如此賤吧?
手段不重要,關鍵是結果。只有尊重事實,接受事實的人,人格才不會 ...


說得有理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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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泰山 發表於 2008-7-5 00:34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格林 於 2008-7-4 23:38 發表 [北京律師:甕安事件 第三次屍檢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如果不公開,就說是「黑箱作業」;如果公開,就說是「違法」。
反正橫也有說法,豎也有說法。一切根據政治需要。
文人兩張嘴皮該不會如此賤吧?
手段不重要,關鍵是結果。只有尊重事實,接受事實的人,人格才不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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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yself 發表於 2008-7-5 11:2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格林 於 2008-7-4 23:38 發表 [北京律師:甕安事件 第三次屍檢違法! - 時事述評 -  backchina.com]  
如果不公開,就說是「黑箱作業」;如果公開,就說是「違法」。
反正橫也有說法,豎也有說法。一切根據政治需要。
文人兩張嘴皮該不會如此賤吧?
手段不重要,關鍵是結果。只有尊重事實,接受事實的人,人格才不會 ...

說得好。
不要去理那些唯恐天下不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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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腐無能民進黨 發表於 2008-7-5 11:51 | 只看該作者
反正反華禽獸都有話說的啦
不然怎麼叫做禽獸呢
就是因為那群畜生有別於人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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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fig 發表於 2008-7-5 12:54 | 只看該作者
真他媽無葯可就了.記者是什麼你個暈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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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曼 發表於 2008-7-5 13:00 | 只看該作者
不公開驗屍,不知道有多少人還要給整出問題來。讓他們都看清楚了,免得人火化了,別人要再說什麼,連解釋都辦法了。

死者的家屬都不在乎,非要再三驗屍,也不介意屍體在眾人眼皮底下出現,那有什麼辦法。

可憐的是死者,連反對,都說不出來。
青春是一場無知的奔忙,總會留下顛沛流離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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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8-7-5 14:24 | 只看該作者
必須公檢法獨立分離
只有這樣才會顯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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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8-7-5 14:4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1樓 貪腐無能民進黨 的帖子

說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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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yuanliu 發表於 2008-7-5 14:59 | 只看該作者
弱弱地問一句:是否被強暴一項法醫們也公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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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2008 發表於 2008-7-5 21:05 | 只看該作者

在廣庭大縱下公開解剖是對死者的不尊重!

同意這個律師的觀點,人是有感情的(日本人和哪些滿口胡言造謠生事的人雖然稱為人,但是排除在外),這個女子雖然死了,不管是什麼原因,公眾特別是我們的執行人員應該給予尊重,同時也要顧及生者的感受。

如果你是這個女子的父母,看到自己的孩子在大光天化日下被解剖,還有人去圍觀,你怎麼想。我們是人,不是畜生。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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