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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① 參見徐昕:《論私力救濟》,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
②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頁。
③ 柴發邦主編:《體制改革與完善訴訟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頁。
④ 參見[美]布萊克:《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郭星華等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頁。當然,事實遠不止所列情形。
⑤ 參見,Hazel Genn,Paths to Justice:What People Do and Think About Going to Law,(Oxford:Hart Publishing,1999)。牛津大學哈扎爾·甘教授接受英國司法大臣事務部委託,調查了英格蘭和威爾士4000個家庭對可司法事項的態度,出版《正義之路》調查報告。該研究並未聚焦於令法律制度無法接近之障礙,而從個人需求出發,討論人們何時及如何尋求法律幫助。
⑥ 現代美國絕大多數糾紛並非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例如,Marc Galanter,「Reading the Landscape of Disputes」,UCLA Law Review,vol. 31 (1983),pp. 4-71.布萊克等人研究表明,在美國,當公民可採取法律行動時,他們在絕大多數案件中不會通知警察或律師,即便通知,警察或律師採取正式行動的可能性也很小。如1000美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只有1/10的美國人會與律師聯繫,律師只就其中約1/2的案件起訴,起訴后90%以上的案件可庭外和解,故此類民事案件只有不到1%經法庭審理。參見布萊克:《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第5頁、第21頁注41-45及引證的文獻。
⑦ Douglas Ivor Brandon et al.,「Self-Help: Extrajudicial Rights, Privileges and Remedies in Contemporary American Society,」 Vand. L. Rev.,vol. 37 (1984),pp.845, 850,882.
⑧ 「在日本,私的紛爭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上往往是以『逃避法院』的形式通過法外渠道妥協解決的。」[日]田中英夫、竹內昭夫:《私人在法實現中的作用》(1-4),李薇譯,載梁慧星主編:《為權利而鬥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0頁。又如,《日本民事訴訟利用者調查結果報告書》,林劍鋒譯,載張衛平主編:《司法改革論評》第3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10-457頁。
⑨ [日]小島武司:《仲裁——一種私設裁判》,林劍鋒譯,載陳剛主編:《比較民事訴訟法》,1999年第1卷,西南政法大學,第83-88頁。他還說:現代裁判因「正當程序」這一憲法上的要求而日益走向精緻化,以至於可以和精巧的手工藝品相媲美。就現在大批量生產的自動化年代而言,現代裁判幾乎是通過近前代的「勞斯萊斯方式」製作出來的精品。
⑩ 「合法性」概念可溯及古希臘,18世紀盧梭最早從理論上提出,韋伯系統闡述了合法性理論。他主張,任何政治統治都要儘力自我標榜為「合法」,喚起人們對其統治的「合法性」信仰。[德]韋伯:《經濟與社會》(上),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第238-239頁。哈貝馬斯提出,「合法性信念就退縮成為一種正當性信念,它只滿足於訴諸作為一種決定的正當程序。」[德]哈貝馬斯:《合法性危機》,劉北成、曹衛東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 128頁。韋伯的合法性理論以功能主義為核心,統治者命令和被統治者自願服從構成統治的「合法性」,至於命令是否符合道義、服從因何種道德動機不作價值判定,這會導出存在即「合法」的經驗結論。在這種事實層面的「合法性」外,更多人追問統治的道德合理性。哈貝馬斯:《合法性危機》,第127頁。
11 如季衛東:《秩序的正統性問題》http://law-thinker.com/detail.asp?id=1173,2003年6月9日訪問。
12 與「Legitimacy」相對的詞為「Legality」,指形式合法性,表明實在法意義上對於形式與程序的奉守無違。參見[德]哈貝馬斯:《法的合法性》,許章潤譯,載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第3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頁。
13 學界雖未論及私力救濟的正當性,但對正當防衛、自助行為的正當性稍有涉及。如見王政勛:《正當行為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118、 374-390頁。有關論述對本文有啟發意義,但他們多從形式、特徵和要件(某一方面)入手,有表層化的缺陷。我也不贊成他們本質論的探討,把握事物的本質很困難,且一種現象是否有單一本質也令人懷疑,故我對私力救濟的正當性選取一種解說性視角。
14 私力救濟之所以正當,是因為依託自然權利。
15 私力救濟雖可能損害對方訴諸和平解決糾紛的法益,但若它保護了更重要的法益,即可視為正當。法益衡量說或優越利益說缺陷明顯,因為不法侵害者雖實施侵害行為,其合法權益仍應受法律保護。
16 當權利受侵害處緊急狀態時,沒有充足時間尋求公力救濟,當事者唯有自救,官方則容忍、默許或放任。缺陷在於,緊急狀態存在只是私力救濟正當化的條件之一,以此作為正當化根據似有不妥。
17 法律不容許侵權,受侵害應獲保護,權利保護原則上訴諸公力救濟。但特定情形下如不許可私力救濟將放縱違法。私力救濟是對不法侵害的鬥爭,私人與國家共同維護法秩序。但缺陷是未解決國家、私人就權利保護如何合理分工即私力救濟何時正當的問題。
18 社會契約論受到各種批評,如忽視歷史,「自然狀態」無法證實。如[法]貢斯當:《古代人的自由與現代人的自由:貢斯當政治論文選》,閻克文、劉滿譯,商務印書館,1999 年版。
19 「封建主義隱含著政治義務的契約基礎和這樣一個原則:法律和政府必須伸張正義。從原則上說,人民可以不服從非正義的統治者,因為他違反了契約。《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第7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6年版,第122頁。
20 參見[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95頁。儘管「人人相互為戰的狀態在任何時代都沒有存在過」,但國際關係基本上如此。同上書,第96頁。
21 [英]洛克:《政府論》(下) ,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5頁。
22 同上書,第6-8頁。
23 部分參見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6-47頁。
24 [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9頁。
25 有限政府要求政府權力來自人民授予、權力實現最終得到人民同意、權力直接依據憲法或法律、政府任期期限確定和屆數限制。毛壽龍、李梅:《有限政府的經濟分析》,上海三聯書店,2000年版。
26 參見徐昕:《論私力救濟》,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第六章。
27 我國法律並無禁止私力救濟的規定,所謂(原則上)禁止私力救濟主要見於學者論述。
28 參見[日]田中英夫、竹內昭夫:《私人在法實現中的作用》(5-7),李薇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第2號,第267-331頁。
29 這一提法借鑒了何懷宏底線倫理的概念,參見何懷宏:《底線倫理》,遼寧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0 林達:《歷史深處的憂慮——近距離看美國》,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49頁。
31 耶林:《為權利而鬥爭》,胡寶海譯,載梁慧星主編:《為權利而鬥爭》,2000年版,第1、52頁。
32 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第8頁。
33 [法]萊昂·狄驥:《公法的變遷·法律與國家》,冷靜譯,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385頁。
34 如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罪以原判正當為要件,如「原判決不當,以致造成無法執行,應當按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不宜認定當事人有罪」。在認定脫逃罪時,「未決犯脫逃必須是真正構成犯罪的分子,才能認定為脫逃罪,如果沒有犯罪的人脫逃,不能定脫逃罪。」高銘暄主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48頁。
35 如葛行軍、黃文藝:《當事人處分行為必須合法》,《法制日報》2002年1月7日。
36 如喬玉華、朱春濤:《也說判決書能否「拍賣」》,《法制日報》2002年1月28日。
37 [美]馬里奧·普佐:《教父》,周漢林譯,譯林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頁。
38 例如,《侵犯幼童20年竟無罪釋放,英國色魔被開槍打死》,《南方都市報》2000年2月20日。
39 訴訟時效切斷了司法救濟與權利的關聯,但對債權人而言它不公正,尤其是我國訴訟時效短,大量債務短期內消滅,有「惡法」之嫌。法律不保護自然債務,債務人可自願履行。但債務人怎麼可能自願履行?除非基於誤認或適當壓力。所謂適當壓力,指債權人通過交涉和適當強制令自然債務得以履行。若自然權利人通過私力救濟(如通過領導施加壓力,在債務人處以自殺相威脅)回復權利,且未採取暴力,若秩序已迴轉,即便有所出格(如敲鑼打鼓緊跟債務人),國家也應考慮默認其正當性。畢竟法無明文禁止「自然債權人」通過私力救濟手段追債,儘管法律也決不會授權。
40 [美]哈羅德·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28、43頁。
41 Neil Vidmar, 「Retribution and Revenge,」 in Joseph Sanders & V. Lee Hamilton, eds,Handbook of Justice Research in Law,(Kluwer Academic/Plenum Publishers,2001), pp. 31-63.
42 萊昂·狄驥:《公法的變遷·法律與國家》,第238頁。
43 參見何懷宏編:《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4 洛克:《政府論》(下),第133頁。
45 《塔吊鬧劇可能擾亂公共秩序,亂跳塔吊將受罰或被拘》,《京華時報》2002年7月30日。
46 參見,《南方都市報》2003年1月7日。
47 英格蘭1882年廢除這種埋葬方式,1961年自殺不再視為犯罪。[英]戴維·沃克主編:《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866 頁。中世紀德國對自殺者懲罰類似英格蘭,1813年《巴伐利亞刑法典》頒布后這種處罰逐漸消失。歐洲對自殺態度改變很大程度上源於孟德斯鳩、伏爾泰、貝卡利亞和霍默爾的倡導。如今對自殺不處罰已廣為承認。[德]弗蘭茨·馮·李斯特:《德國刑法教科書》,徐久生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頁。
48 我實在想不出一個中國式的替代詞,或許上帝已侵入中華文明。
49 自殺並不是一種簡單的個人行為,而甚至是對正在解體的社會的反應。參見[法]塗爾干:《自殺論》,馮韻文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
50 參見[美]布萊克:《法律的運作行為》,唐越、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3、19-20、29頁。他還提出法社會學所謂「鼓錢包理論」、「可憐的原告理論」與事實不符,令人同情的原告其實最不利。布萊克:《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第31-32頁。「法律最為聲名狼藉的一點在於:它賦予富人比窮人大得多的權利。有些人甚至認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布萊克:《法律的運作行為》,第96頁。
51 此種艱難,如見,《奔波三千里、憂憤兩百天——民工盧連慶討債記》,新華網北京2003年1月12日電。
52 萊昂·狄驥:《公法的變遷·法律與國家》,第229-231頁。
53 [英]阿蒂亞:《法律與現代社會》,范悅等譯,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頁。
54 如趙承壽:《論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法律科學》,2002年第3期,第15-22頁;翁曉斌:《論民事審判的正當性》,《現代法學》,1999年第2期,第73-77頁。
55 王亞新:《社會變革中的民事訴訟》,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頁。
56 [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瓊英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33頁。
57 「在對外保有威信,對內堅如磐石的國家再也沒有比國民法感情更寶貴、更需要培育、獎掖的財產了……只有每個人的健康的法感情才是國家力量極為豐富的源泉,得以自立於國內外的確實保障。法感情是整棵大樹的根,當這根不發揮任何作用時,它將在岩石和不毛的沙地上枯死,其他一切將歸為泡影。」 耶林:《為權利而鬥爭》,胡寶海譯,載梁慧星主編:《為權利而鬥爭》,第39頁。
58 [日]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5頁。
59 [美]德沃金:《法律帝國》,李常青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年版,第171-172頁。
60 關於公力救濟正當性的議論還會引發什麼是法官的論題。試問:中世紀宗教法官以神之名義燒死無數異教徒,納粹法官以法律名義裁判無數猶太人死刑,極權國家法官隨意施罰,這些是法官嗎?在我國,難道經法定程序任命、有權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就必定是法官?他或許是從其他機關調入的一名官員,除直觀感覺和誤解外對法律一無所知;他或許是一位司機,因為多年來為領導辛勤服務而調入審判庭;她甚至只是因為與領導關係親密而被安排到法院。
61 [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義論》(一),何慕李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24-125頁。
62 戴維·沃克主編:《牛津法律大辭典》,第342頁。
63 [英]密爾:《論自由》,程崇華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
64 王政勛:《正當行為論》,第400-410頁。他分析的是「自助行為的手段」,就廣義私力救濟來說,論述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手段相當性的著述較多。
65 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8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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