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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弊案關鍵判決:機要費不屬「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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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冰封 發表於 2008-6-27 08: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眾所矚目的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台灣「最高法院」昨日作出關鍵判決,雖在法律程序上不認定「國務機要費」是否為「國家機密」,但在「形式上」卻認定機要費不屬「國家機密」;「最高法院」更指出,本案在檢察官扣押證物時,並無「國家機密」問題,故本案並無組織「特別合議庭」及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


  據台媒報道,法院同時認為,陳水扁卸任后不再掌有「國家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還扣押證物的身份。刑二庭認為,若陳水扁是以「總統」身份聲請發還「總統」,自其卸任之日起,該案已由現任者承受續行訴訟。


  從嚴認定特別合議庭適用程序


  陳水扁行使「國家機密」特權,請求發還機要費有關卷證爭議案,「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裁定認為,陳水扁的抗告案「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刑二庭的裁定,主要有三項要旨,首先,合議庭是從嚴解讀大法官釋字六二七號解釋,認定大法官創設「特別合議庭」的管轄事項有二:


  一,是檢察官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涉及國家機密,應予搜索、扣押時,應聲請「特別合議庭」裁定準許。


  二,是「總統」依「國家機密」特權,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因未能合理之釋明,經法官裁定或檢察官處分,「總統」得向特別合議庭聲明異議或抗告。



  刑二庭依據上述兩項標準審查陳水扁的抗告案認為,檢察官扣案的本案證物,有的是經陳水扁同意提供,有的是經「總統府」業務主管同意提供,陳水扁是迄吳淑珍等貪污案一審審判中才核定為「國家機密」。


  因此,刑二庭認為,本案在檢察官扣押證物時,並無「國家機密」問題;陳水扁也無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證物情事,故本案並無組織「特別合議庭」及適用特別程序的事由。


質疑「前總統」是否仍為適格聲請人


  上述裁定要旨,刑二庭是質疑陳水扁前總統目前是否仍是適格的聲請人。


  刑二庭認為,陳水扁的聲請狀是請求發還「聲請人本人」,此一「本人」究竟是指「總統」或是「陳水扁」真意不明,是否適法,仍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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