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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歷史,試論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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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人 發表於 2008-6-25 23: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正當台海兩岸「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共創雙贏」承認「九二共識」、「一中各表」之時,我想用回顧歷史,摒棄雜沉之法,提醒海峽兩岸的領導人要正視歷史,面對現實,展望未來——

  歷史背景

  1271年~1294年間,元朝於澎湖設立澎湖寨巡檢司,將台澎諸島納入中國版圖[1].1384年明朝廢除澎湖巡檢司后,又於1563年復設澎湖巡檢司派兵駐守[2].17世紀時,西班牙人和荷蘭人曾先後短暫地佔領過台灣的部分地區,主要集中在現今台南附近,並按照當地原住民稱呼將此區域取名為「大員」(Tayouan):「大員」在閩南語中發音類似「台灣」,從而演變出今日「台灣」(Taiwan)的名稱。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佔領期間曾大批招募來自廣東及福建沿海的人移民到台灣開墾。1662年2月3日,南明將領鄭成功戰勝荷蘭人並在台灣建立對抗清朝、在大陸恢復明朝的基地。但是清朝政府派出由施琅率領的清軍攻佔澎湖與台灣,並於1683年使鄭氏政權歸降,首次將台灣本島納入中國版圖。然不論是鄭成功或清朝當時之統治皆未及台灣全島。清朝自1683年至1875年,一共「勘界」十二次,逐次擴張。界內之原住民稱為「熟番」,界外(番界)則稱之為「生番」。清朝政府並未將住於番界之「生番」視為其轄下國民。1871年日本因漂流到台灣的琉球民遭台灣牡丹社的原住民殺害,向清朝興師問罪,清朝大臣毛昶熙回答:「生番固我化外之民,伐與不伐,亦惟貴國所命,貴國自裁之。」1887年,台灣建省,終於正式將台灣全島納入版圖。

  《馬關條約》

  1895年,日本通過「甲午戰爭」強迫清政府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霸佔台灣,直至1945年日本在二戰中戰敗后,中國政府才重新對台灣恢復行使主權。有關台灣的全部史實及法律都證明: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馬關條約》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國承認朝鮮獨立;向日本賠款白銀2萬萬(億)兩;割讓遼東半島;將遼東半島、台灣全島及其附屬島嶼以及澎湖列島「永遠讓與日本」;允許日本在中國內地設廠,增開通商口岸等。至此,台灣被割讓,遭受日本的殖民統治長達50年之久。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成立於1912年的民主共和國。清朝滅亡之後,中華民國曾是當時中國的代表,並有效統治中國大陸大部分地區,首都定於南京市。但於1949年失去對大部份領土的實際控制,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將中央政府遷往台北。在此後幾十年,中華民國一直認為自己是台灣及大陸(包括外蒙古、唐努烏梁海、江心坡等地區)在內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一直宣稱要收復大陸。該立場自1990年代已漸有所改變,中華民國不再否認中國共產黨對大陸地區的實際統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並放棄以武力收復大陸,不過,中華民國未正式放棄對大陸地區的主權。

  中華民國曾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主要戰勝國及聯合國五個主要創始會員國之一,長期在聯合國擁有中國代表席次。然而,自1971年聯合國轉而承認並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入會,在當時雙方均堅持反對在國際上豎立「兩個中國」的政治立場下,處於外交弱勢的中華民國被迫退出聯合國,國際空間也從此不斷縮小,中華民國目前不受國際社會普遍的承認。

  中華民國之固有疆域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在宣言書中指出:「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則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統一。」對武昌起義后十數行省先後宣布獨立也作了精粹的說明:「所謂獨立,對於清廷為脫離,對於各省為聯合,蒙古、西藏,意亦如此,行動既一,決無歧趨,樞機成於中央,斯經緯周於四至,是曰領土之統一。」

  1914年5月在頒布《中華民國約法》中又重申:「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中華民國人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法律上均為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國際上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民國從此結束了它的歷史地位。這是在同一國際法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新政權取代舊政權,中國的主權和固有領土疆域並未由此而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國的主權,其中包括對台灣的主權。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中國完全統一,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五十年來,中國政府為此進行了不懈的奮鬥。一九七九年後,中國政府以極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以「一國兩制」的方式實現和平統一。自一九八七年底以來,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和人員往來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九十年代以來,台灣當局領導人李登輝、陳水扁逐步背棄一個中國原則,極力推行以製造「兩個中國」為核心的分裂政策,一直發展到公然主張兩岸關係是「國家與國家」,「台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等台獨行徑,嚴重損害了兩岸和平統一的基礎,危害了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整個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也危害了亞洲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中國政府始終如一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決反對任何把台灣從中國分割出去的圖謀。

  《與台灣關係法》

  《與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總統卡特於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簽署生效的一項立法。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美兩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同時美國政府宣布與台灣斷交、終止美台「共同防禦條約」、從台灣撤出美國軍隊。《與台灣關係法》聲稱:「美國作出同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決定是以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種期望為基礎的;凡是企圖以和平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台灣問題的努力,都將會威脅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安全,引起美國的嚴重關注。」並提出要向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使之「保持抵禦會危及台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的任何訴諸武力的行為或其他強制形式的能力」。

  台灣地位未定論

  1946年,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就二戰後統一、民主之中國的談判破裂,國共內戰再度爆發。1949年,中華民國國軍節節敗退;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正式宣告成立;12月7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正式遷往台北市。兩岸自此進入對立與分治狀態,中華民國政府繼續有效統治浙東諸小島、台灣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東沙群島、以及南沙群島的太平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統治了中國大陸。美國總統杜魯門一開始只是被動地支持中國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並計劃聽任中國共產黨率領的人民解放軍佔領台灣。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使杜魯門一改「袖手旁觀的政策」轉為「介入中立的政策」。在6月27日的總統聲明中,杜魯門指出,共產主義已不僅是採用顛覆手法,而是也使用武力及戰爭手段來擴散,違背了聯合國安理會發出的維持國際和平的命令,在此種情況下,共產黨若佔領台灣將威脅在亞太地區行事的美軍,因此他派第七艦隊巡弋台灣海峽,防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攻台灣,但也阻止中華民國攻擊大陸;杜魯門同時亦提出了「台灣地位未定論」,說「台灣未來地位的確定,須待太平洋地區安全得到恢復、或對日簽署和平協定、或由聯合國考量。」

  《舊金山和約》

  1951年9月8日,日本與48個國家簽訂舊金山和約,在取回自身主權的同時同意「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許多人認為,日本對台灣的主權是在此時才正式終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未獲邀參加舊金山和約。之所以會這樣,很可能是因為在誰是中國的合法代表問題上,存在爭議。當時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政府都宣稱自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而英國與蘇聯在當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美國與日本則是承認中華民國。日本在無接收國的情況下放棄台灣主權,這在國際法實踐中是很不尋常的,但這正是約翰。福斯特。杜勒斯的計劃。中華民國就未獲邀請一事提出了抗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舊金山和約違背了盟國於1942年1月1日簽署的聯合國家宣言中「不與敵人個別媾和」的限制條款,因而不是全面合法的對日和平條約。隨後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幾個小時,中華民國與日本終於在台北簽訂中日和平條約,但由於中華民國亟需通過和約鞏固其中國合法代表的地位,在談判中處於極度劣勢,未從條約得到任何實際利益;條約沒有超出舊金山和約的範圍,仍然只於第二條條文中載明「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不過,中日和平條約第四條也規定「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當然就包括當初割讓台灣的馬關條約。

  《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

  《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最初是在1999年台灣「總統」大選期間,由原運人士組織各族代表與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陳水扁於蘭嶼所共同簽訂的歷史性文件,內容包括七大項∶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推動原住民族自治;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此條約在陳水扁當選之後雖成為民進黨政府對原住民相關政策的指導方針,但由於「條約」簽訂當時陳水扁仍未具有「國家元首」身份,因此其法律效力遭受質疑。2002年10月19日,陳水扁以「總統」身份,透過原住民各族傳統的締約儀式,代表政府與原住民族完成「新夥伴關係協定」再肯認的儀式,該條約的簽署才在台灣具有實質性的效力。

  此條約的簽署,很清楚地看出陳水扁並不是台灣之子,他也不可能完全代表台灣利益。

  一個中國的事實和法理基礎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管它屬於中華民國,亦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台灣的全部事實和法律證明,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一八九五年四月,日本通過侵華戰爭,強迫清朝政府簽訂不平等的《馬關條約》,霸佔了台灣;一九三七年七月,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中國政府在《中國對日宣戰布告》中昭告各國,中國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一切涉及中日關係的條約、協定、合同,並將收復台灣;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中美英三國政府發表的《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應將所竊取於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一九四五年,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八月,日本宣布投降,並在《日本投降條款》中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十月二十五日,中國政府收復台灣、澎湖列島,重新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

  綜上所述,延續歷史脈絡,我們不難看出,雖台灣問題關乎台灣的政治地位及其主權歸屬的問題,是構成現今事實存在的中華民國的有效管轄領土的全部(這部份領土亦從未由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但它也只是中國內部的一個問題。幾千年沒得到徹底解決的一領土完整的問題。這樣一問題即使是各自互表,也絕不可能衍生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之問題!絕不可能因兩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政府與中華民國台灣政府)長期對峙,而讓中國領土被分割!

  單福山

和平不是一個絕對的和平,而是不同的勢力在衝突和較量中所達到的一個短暫的平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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