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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霍公款「只違紀不犯罪」太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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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08-6-14 12: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貪污罪的界定似乎存在這樣一種悖論:把公共財物放到自己腰包里才是犯罪,而把公共財物吃了喝了玩了,則只是「違紀」而已。這正是大吃大喝、公款旅遊等現象越來越嚴重的重要原因。

    看到兩條同日新聞,讀後不禁感慨。一是,今年以來,監察
部牽頭督促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案件,上半年共有4866名黨政幹部因此類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8月19日新華網)。二是,著名法學家陳興良和田文昌認為,公款旅遊不適合以貪污罪論處。(8月19日《新京報》)

    毋庸置疑,揮霍浪費公款是當下官場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從公款旅遊到大吃大喝,從聲色犬馬到高爾夫俱樂部,再到領導幹部大筆一揮,造成決策或管理失誤,一下就損失十幾個億——按審計長李金華的說法是,「有些損失浪費問題造成的後果比違法違規還嚴重。」理論上,這種揮霍行為依據其是否以官員自身享受或私人利益為目的,大致可分為兩種:腐敗浪費和過失浪費。但在現實中,真正毫不摻雜私利的所謂「過失浪費」幾乎沒有,揮霍浪費因此是絕對的行政腐敗無疑。

    一方面是此類腐敗行為越來越多,半年就有4866名黨政幹部受到處分,而實際應該獲得處分的肯定還遠遠不止這個數;另一方面呢,卻是處罰的無力,也就是法律的無力——揮霍浪費最多只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而不被當作犯罪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懲。作為刑法罪名的貪污和作為腐敗同義語的貪污,根本不是一個概念。

    最近,「丟醜丟到芬蘭」的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副檢察長徐文艾為團長的「公務考察團」偽造「芬蘭司法部邀請函」事件,作為公款旅遊典型而引起國民公憤,結果仍只被認定為違紀行為,而未被認定為貪污,依法學家陳興良和田文昌的觀點,主要障礙是:很難界定它是否屬於侵吞公共財產。

    於是,貪污罪的界定似乎存在這樣一種悖論:把公共財物放到自己腰包里才是犯罪,而把公共財物吃了喝了玩了,則只是「違紀」而已。這正是大吃大喝、公款旅遊等現象越來越嚴重的重要原因。現實中,相當一部分官員都很信奉「公家的錢只要不裝進自己口袋,怎麼花都不怕」的揮霍準則,公款旅遊之類事實上已經異化成一種官員福利。而國外法律的界定一般是以獲得「不正當好處」定罪,這樣的界定顯然要比純粹的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科學。

    田文昌說:「現在這種公費旅遊、公款吃喝的現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簡單地往貪污上靠,貪污罪的發案率得有多高啊?」在我看來,這不應該是不將此類揮霍浪費行為入罪的理由,相反這正證明將其入罪的緊迫性。當然,是將其納入貪污罪還是另立新罪更合適,這些立法技術問題,是完全可以討論的。

    關鍵是,法學家不應該只滿足於一句輕飄飄的「公款旅遊不適合以貪污罪論處」,而是應該給出自己的主張,並運用自己在法學界的巨大影響力為主張的落實而積極奔走,有良知和責任感的法學家都應該爭做揮霍公款只違紀不犯罪時代的「終結者」——著名法學專家陳興良和田文昌,如果能拿出當年在劉涌案中炮製「專家意見書」的那份「積極」來,則實在是太好了。(舒聖祥)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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