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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到底說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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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inter 發表於 2008-6-11 17: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國政府的確不是完美的,沒有任何缺點的。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只要有人站出來為政府說幾句公道話,就總是會被人罵。這一次輪到了余秋雨。
我曾經看過幾次余的講座,覺得這個人還行,有一些思想性的東西,儘管他也和很多中國文人一樣,有點文縐縐的感覺,還偶爾透露出那麼一點酸酸的書生氣。
因為他的被罵,我最初也大吃一驚,他說什麼了?!於是我特地找到了他的原文,全文看了一下,覺得並沒什麼大不了的,說得也在情在理,是大實話。我想只要有作為中國人一貫的大局觀念的傳承的人,也都會這樣勸慰學生的家長們。這種勸慰不是息事寧人,不是要包庇縱容那些豆腐渣們,而是因為目前的災區實在是有太多更重要的事情:災民的吃,穿,住,行!以及次生災害的防範。弄不好又會造成新的災害。除此之外的任何事情都只能稍後再來處理了。
我轉發了『靠你們,你們是誰?』的帖子以後,有人回帖說罵余秋雨是別有原因。不說多了,現將余的整篇文章轉載如下,其中意味,大家自己評論:
(先補充一下:昨晚的bbc和其他幾個英國媒體已經開始炒作校舍問題)

余秋雨

  昨天從海外一些媒體看到,災區一些家長捧著遇難子女的照片請願,要求通過法律訴訟來懲處一些造成房屋倒塌的學校領導和承包商。從畫面上看得出,警察們正用溫和的方式勸解,但家長們情緒激烈。由此,那些已經很長時間找不到反華借口的媒體又開始進行反華宣傳了,誣陷性的說法有四點:
  1、 是天災,更是人禍;
  2、 官方宣布,這事法院不受理;
  3、 五個境外記者拍攝這種場面時被公安「短時間拘留」,詢問他們的身份;
  4、 難道地震真使中國民主了嗎?
  為此,我要含淚向這些請願災民作如下勸告——
  你們所遭遇的喪子之痛,全國人民都感同身受。十三億人在同一時間全部肅立,默哀三分鐘,這肯定是人類歷史上最浩大、最隆重的悼念儀式。悼念對象,就有你們的孩子。在全國哀悼日,一位佛學大師對我說,有十幾億人護持,這些往生者全都成了菩薩,會一直佑護中國。我想,你們的孩子如果九天有靈,也一定已經安寧。
  校舍建造的質量,當然必須追究,那些偷工減料的建築承包商和其他責任者,必須受到法律嚴懲。我現在想不出在目前這種情況下,還會有什麼機構膽敢包庇這些人。你們請願所說的話,其實早已是各級政府和廣大民眾的決心。但是,這需要有一個過程。  
    因為,無論怎麼說,這次大災難主要還是天災。當然也有未倒的房屋、倖存的學校,但這有多方面的因素,不能僅僅從一個角度來論定。已經有好幾位國際地震專家說,地震到了七點八級,理論上一切房屋都會倒塌,除非有特殊原因,而這次四川,是八級!
  有了這個主因,再要論定房屋倒塌的其他原因,就麻煩得多了,需要有較長時間的科學檢測和辯論,而且要經得起國際同等級的災測比照。我希望有關方面能在搜救生命、挖掘遺體之後儘力保護校舍倒塌的實物證據,以便今後進行司法技術調查。但在目前,不能急躁,因為還有更危急的事。
  堰塞湖的問題是懸在幾十萬人頭上的凶劍,衛生防疫問題也急不可待,災區上上下下所有的力量還在氣喘吁吁地忙於救災,人口大幅度流動,一切都處於臨時狀態,因此,確實很難快速騰出手來處理已經倒塌的校舍建築質量的法律問題。我想,你們一定是識大體、明大理的人,先讓大家把最危急的關及幾十萬、幾百萬活著的人的安全問題解決了,怎麼樣?
  你們受災以來的傑出表現,已經為整個中華民族贏來了最高尊嚴。你們一定不會否認,這些天來,無論是中國的各級政府、軍隊、武警、醫生,還是全國各地和世界各國的救援者、志願者都盡心儘力、令人感動。只有當這些里裡外外的多重力量不受干擾地集合在一起,才能把今後十分艱巨的任務一步步完成。因此,你們要做的是以主人的身份使這種動人的氣氛保持下去,避免橫生枝節。一些對中國人歷來不懷好意的人,正天天等著我們做錯一點什麼呢。

[ 本帖最後由 nowinter 於 2008-6-11 17: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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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nowinter 發表於 2008-6-11 18:40 | 只看該作者
新華網北京6月9日電(記者張景勇 陳菲)6月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明確規定,汶川地震中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如果在工程質量上有重大問題,將追究相關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

    條例規定,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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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lu 發表於 2008-6-14 07:46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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