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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暴露中國缺少一部約束政府的救災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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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khg 發表於 2008-6-3 09: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2008年6月3日8:19:35(京港台時間) --多維新聞網  

《亞洲周刊》/中國缺少一部約束政府、規範救災行為的『救災基本法』,在汶川地震后暴露出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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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汶川的八級地震,再次讓中國的救災機制經歷一次大考。《救災法》起草小組組長、現任汕頭大學法學院院長杜鋼建教授,日前接受亞洲周刊專訪,他說:『汶川地震后,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和相關機構,迅速和積極作出反應,但從依法救災的角度看,暴露的問題仍然不少,最大問題是,中國尚缺少一部「救災基本法」。一部《救災法》作為基本法,它主要是約束政府、規範救災行為的一部法律。』()

《救災法》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是什麼?()

救災基本法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就是加強救災裝備與資訊系統建設,實現預案法制化。依據救災基本法的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安排救災裝備經費,為緊急救援配備必需的交通、通訊、救援等裝備;災區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必須及時向上級部門彙報情況,各職能部門必須及時向社會發布災情;各級政府必須先制定預案,且通過日常演練確保整個救助系統保持運轉暢通。()

你怎麼評論這次災后信息披露?()

這部基本法規範了災情信息報告發布制度。從這次災后總體上看,發布的系統在不斷完善,這主要是中央高度重視了,胡錦濤、溫家寶都在第一線。工作應該肯定,但缺少一些法定程序,是靠臨時的即時的安排,而不是一種法律制度的保證。()




《救災法》對災前信息披露有規範嗎?()

災前信息應該披露,《救災法》有規範。這是汶川地震災害的根本問題。在這個問題上,現在中國內地媒體的言論是一致的,這很不正常。這麼特大的地震,震后四級以上的餘震就是上百起,其實在大震前有很多可預見的信息。在二零零六年《災害學》雜誌上就有一篇文章,是關於這場地震的預測文章,文章確定的這場地震就是二零零八年,一年多以前,學者們就把這些問題研究清楚了,對政府提出若干建議,遺憾的是沒看到這些建議在這些地區的各級政府有任何反應。()

預警信息披露()

你說的是預警信息披露?()

對,《救災法》對預警信息披露有規範。在震前兩、三個月都有不同的異常現象,對於地震學專家來說,是可以把它們視為有可能發生地震的現象的,但在預警方面,信息暢通存在問題,這與信息管理有關。以日本而言,日本就把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可能發生特大地震的地區明確告訴了人民,提醒大家,你願意繼續在這兒生活、生產,這是你自己的選擇,同時各級政府高度重視,這個地區的民房建設的高度有限制,不準蓋五層以上的高樓,所有新建築必須達到抗震七級或八級,對一些特定的公共場合建築的要求,必須要抗震八級以上。中國政府對汶川這一地區的地震活躍帶早就清楚了,中國地震局也反覆說早就知道這一地區遲早會發生大地震,那麼對這一地區的政府的特定要求是什麼,也就是說政府應該履行什麼義務,比如公眾場館、學校、醫院,人員眾多的聚集地建築,一旦發生地震,人員如何疏散,應該在一確定這一地區處在斷裂地帶上就要考慮這些事情,提醒人們自己的行為要隨時考慮地震因素,這都是震前政府的法定義務。()

規範救災捐助()

汶川地震已經十多天了,人們的焦點之一是救災資金的使用的透明度,《救災法》如何規範的?()

《救災法》要確保救災經費及時到位和規範使用,包括國家正式撥款、社會各界救災捐款,要解決截流、挪用、滯撥救災資金。《救災法》要解決救災資金各種不當挪用,從以往看,各地存在的問題太嚴重了。把政府法定的救災資金用於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地方救災裝備建設,這都是不當的。政府法定的財政支出的救災資金只能用於直接救災,不能說為了救災物資要儲備,因此要花救災資金建倉庫,這不行,要嚴格禁止。儲備庫的建設是長期的,是日常必要資金的保障。救災的裝備就更複雜了,他說我缺少這個車、那個車,都說是救災裝備,平時沒有災害,使用這些車就是挪用救災資金。這裡說的是法定的政府財政支出被挪用,就是?《救災法》嚴禁把中央救災資金用於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或地方救災裝備建設。()

目前中央救災資金和地方政府救災資金有沒有法定的原則?()

這就需要救災基本法立法。災民救助資金應該按法定實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負擔的原則,要有法律依據。這次四川地震就遇到這問題,才由全國人大出面決定,今年原定的財政預算可根據救災的需要,確定比例重新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預算支出額,應以法定比例安排資金用於災民救助,比如中央撥百分之一,地方撥百分之三,救災資金要有法定依據,這樣才能保證在預算中安排,建立救災資金專戶制度。()

因此要建立健全救災資金管理分配機制,中央救災資金的安排,要按照應急和恢復重建、荒情救濟這三個階段來安排,要有相應一系列程序,有時間要求,中央救災資金從省下撥到縣級政府再到災民手中,時限都應該有明確規定,不能超過法定要求的時間,比如應急的救災資金,從省到災民手中,最長的不超過五天,這是國際上通行的。()

對社會捐款的監管,目前有法律規範嗎?()

《救災法》應該對社會捐款有原則規定。現在民政部有《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剛剛開始施行,只是部門的行政規章,針對政府部門不同資金的管理行為還需要有一部大法。現在就是缺少這樣的法律。()

沒法可依才可悲()

有人認為,抗災救災的法律和規定已經不少,中國的問題是有法不依,你怎麼看?()

我不這麼認為,中國無法可依的局面還存在,有很多法律需要制定,許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補,有法不依是另一個角度,沒法可依才是可悲的。應該反思每一次大災難,把災難視作契機,推進立法工作。(江迅)■()

杜鋼建小檔案()

行政改革研究專家、汕頭大學法學院院長、民政部《救災法》與《救災應急條例》起草小組組長。生於一九五六年,江蘇徐州人。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兼法學所副所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全國人大研究室特約研究員等。主要致力於政府改革和公共政策研究,二零零三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計者之一。代表作有《政府職能轉變攻堅》、《可持續的城市發展與管理》、《災害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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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vati 發表於 2008-6-3 11:13 | 只看該作者
還是紙上談兵的說法,不愧是學校出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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