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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中國地震孤兒到美國的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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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往加國 發表於 2008-5-23 03: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信源: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編輯:2008-05-22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的特大地震牽動了全國乃至全世界人們的心。四面八方都紛紛向災區的人們伸出了援助之手。而最大的一個關注和援助焦點,就是那些成千上萬的在地震中失去了父母的孩子。很多身在美國的人,不論公民或者非公民身份,都希望能夠收養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兒,給那些幼小的心靈一個溫暖的家。
收養一個中國的孤兒並把他/她帶到美國涉及到非常複雜的美國以及中國的法律問題。根據國際私法的一般規則,收養行為受收養地法律的管轄。因此,要想收養中國地震中的孤兒,必須要經過中國的法定收養程序。根據中國收養中心的最新規定,外籍人士(例如美國公民)要收養中國孤兒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例如,收養人必須是已婚夫婦,夫妻雙方必須都在30-50歲之間,並且結婚必須滿兩年時間。相關規定對收養人的健康、經濟來源、教育、犯罪記錄、子女人數以及家庭環境等也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此外,中國的法律對被收養的兒童的年齡也有限制,必須小於14周歲。

在美國移民法程序上, 美國公民收養中國的孤兒到美國撫養需要審查美國收養人和孤兒的資格. 在確定被收養的兒童的情況下, 收養人夫婦應提交I-600申請,這一申請是衡量申請的美國公民收養人是否符合收養的有關合適性規定, 並審查兒童的孤兒身份以及是否具有其他被收養資格。有時,美國收養人夫妻在未確定收養的孤兒之前還可事先提交I-600A資格預批申請,這個表格是用來事先評估美國收養人是否具有收養外國出生孤兒的資格,以減短以後申請的等待時間。一旦今後確定了要領養的孤兒, 收養人須遞交I-600表, 但是, 這時的I-600表申請只用審查孤兒的資格 (收養人的資格在I-600A中已審查) -在提交I-600A或I-600申請時,申請人必須遞交家庭背景合適性審查文件(Home Study),以及其他的支持材料等。在I-600獲得批准後, 被收養的孤兒須向相關的美國駐外領事館提交移民簽證申請進入美國。

美國公民將一個收養的非孤兒帶回美國不適用I-600A 和 I-600程序, 而是適用一般家庭移民中公民未婚的未成年子女申請程序,因此需要提交I-130表格. 但是,美國移民法規定被收養的孩子只有滿足下面三點要求才能享受公民未婚的未成年子女的移民利益1)收養必須在孩子滿16周歲之前完成;2)收養人必須和被收養兒童居住在一起滿兩年;3)收養人對被收養孩子的法律監護滿兩年。後面兩項條件可以在任何時間滿足(可在收養前或後,以及孩子滿16周歲前或後)。在I-130申請批准之後,被收養的孩子還需要經過領事管移民簽證程序,在持移民簽證入境之後獲得綠卡。

美國永久居住權人即綠卡持有人不享有I-600領養申請的權利。綠卡持有人要為領養的外籍孤兒或非孤兒申請移民利益的話,必須要滿足上述公民申請非孤兒移民程序的三項條件(即在孩子滿16周歲前完成申請,並且滿足兩年同居以及兩年監護的要求條件)。在收養完成後,只要孩子不滿21周歲,收養人就可以為孩子根據家庭移民的2A類別進行I-130家庭移民申請。因為簽證名額的排期問題,可能需要5年或者更長的時間孩子才能移民到美國。如果被收養的孩子年紀很小的話,還沒有問題。但如果年齡較長,在長時間的等待過程中就可能出現「超齡」的問題了。換句話說,被收養的孩子可能在獲得綠卡之前因為超過21歲而失去按照2A類別進行家庭移民申請的條件。但是,當前並沒有規定能夠允許外籍的孩子進入美國實現同居以及監護兩年的條件,這使得綠卡持有人收養地震孤兒變得非常困難,需要耗費太長的時間。因此說,綠卡持有人要領養外籍孤兒的話,最好的辦法是先獲得公民身份。

在美的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所領養的孩子(不管是否孤兒)也有可能獲得家人非移民簽證。例如,H-1身份收養人可以為被收養孩子申請H-4。為了享有非移民簽證的益處,法律要求收養也必須在16周歲前完成,並且收養人也必須滿足兩年同居以及兩年監護的條件。

因此看來,目前並沒有收養中國地震孤兒的比較快捷的方法。中國政府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來確定這些在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孩子的孤兒身份。此外,孤兒的親屬可能會有獲得監護權的優先權,這樣以來收養程序變得更加的複雜。而且,根據美國移民程序外籍孤兒收養的移民也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來完成。所以,如果有讀者或客戶急切地希望收養中國地震孤兒或其他孤兒的話可以先向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或國際收養中介機構進行諮詢,以免在收養過程中出現問題,造成時間上更長的拖延。
你們祈求,就給你們。尋找,就尋見。叩門,就給你們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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